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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歐盟商標立法做出重大修改

產業(yè)
9年前
解讀:歐盟商標立法做出重大修改


作為現代商標制度的先行者,歐洲在商標立法和實踐方面的每一步舉措都得到世界范圍的關注。在共同體商標體系運行20年后,歐盟對其商標立法做出重大修改。2015年12月15日,歐盟通過了對《商標指令》(2008/95/EC)及《共同體商標條例》(207/2009)的修改方案,同月23、24日,修改后的正式文本分別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新《商標指令》(2015/2424)(下簡稱“新《指令》”)將于公布后20日生效,隨后成員國需在3年內將其轉化為國內法(涉及國內商標行政撤銷及無效程序的規(guī)定需在7年內落實);新《歐盟商標條例》(2015/2436)(下簡稱“新《條例》”)將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


此次修訂,變化顯著。特別是新《指令》,正文由原有的19條增加到現在的57條。凡新《指令》要求的,新《條例》也會做相應調整。概括來講,此次立法修改有如下幾方面的變化值得關注:



1
稱謂變更



1“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改稱“歐盟知識產權局”及“共同體商標”改稱“歐盟商標”(新《條例》第1條)



原“歐共體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商標及外觀設計)”將簡化稱為“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原“共同體商標”將稱為“歐盟商標”(EUTM)。商標稱謂的變更將自動完成,不需權利人采取任何措施。


評:相關專有名詞的簡化和統(tǒng)一,將更準確、合理地反映出其背后的政治、經濟背景。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知識產權局”管轄的仍然只是商標和外觀設計案件,并不包括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案件。



2
實體規(guī)定



2明確將顏色及聲音列為可注冊標志,并取消對商標申請的“圖形表示”要求(新《指令》第3條)



新《指令》和新《條例》明確將顏色及聲音列為可注冊標志,同時,對于商標的呈現形式都做了修改,規(guī)定只要能用其他的方式表述清楚,“圖形表示”不再是商標的必要呈現形式。


評:新《指令》第3條和新《條例》第4條一方面從身份上肯定了某些非傳統(tǒng)類型的商標,另一方面從形式上降低了申請文件的要求,說明歐盟對于非傳統(tǒng)類型的商標將持有更寬容的態(tài)度?!皥D形表示”將不再是申請文件必須包含的要素,對于非傳統(tǒng)商標申請尤其是利好消息,此前,很多非傳統(tǒng)商標申請都是因為難以做到用圖形表示而被駁回。



3明確商品/服務類別名作為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的保護范圍(新《指令》第39條)



新《指令》認為對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的描述應當足夠清晰和精確,要使有權機關和經營者僅根據描述即可確認商標的保護范圍。


新《指令》并不排除將商品/服務的“類別名稱”或是其他“泛指詞語”(general terms)作為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的名稱,但認為該詞語必須符合前述的清晰準確的要求,并且其涵蓋的范圍僅能做字面解釋。


評:對于使用尼斯分類中的類別名作為商標指定用商品或服務的情況,C-307/10號“IP Translator”案件判決后,協(xié)調局曾經發(fā)布公告,根據公告第3項,“使用尼斯商標分類中的類別標題的概括說明來指定商標保護的商品或服務時,必須明確說明其注冊申請是包含該類別字母排序列表中的所有商品或服務,還是只包含其中的一部分;如果申請只涉及其中的一部分商品或服務時,申請人必須明確說明該類別中哪一部分商品或服務是打算被涵蓋的”。而這次新《指令》明確規(guī)定用作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名要做狹義解釋,正是對此原則的進一步明確。今后,權利人在注冊申請時應特別謹慎,一定要確保自己需要保護的商品/服務被列在注冊清單上,而不能只是使用一個泛泛的類別名。



4因功能性不能注冊的標志不再限于立體商標(新《指令》第4條1(e))



根據之前的規(guī)定,當某標記是商品本身的形狀,或是為取得某種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形狀,或賦予商品實質價值的形狀,該標記會因為具有功能性而不能注冊。新《指令》和新《條例》擴大了這一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因功能性不能注冊的不再只有“形狀”,還包括其他標志。


評:鑒于新《指令》目前允許顏色及聲音,由此可能會涉及這些新類型商標注冊會不會妨礙競爭的問題,因此新《指令》未雨綢繆,將之前僅排除功能性立體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一切功能性標志。



5完善聲譽商標保護規(guī)定(新《指令》第5條3a)



新的《指令》要求所有成員國提供對聲譽商標的特別保護,同時明確聲譽商標的保護與商品是否相同類似無關。


評:之前各個成員國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對聲譽商標進行特殊保護,新《指令》這次統(tǒng)一提出要求,而且為了消除過去可能存在聲譽商標只能適用于非類似商品保護的誤解,新《指令》特意明確商品類似與否不是聲譽商標的保護條件。



6明確以相對理由提起無效時在先商標的要求(新《指令》第8、9條)



如果在后注冊商標申請時,新《指令》第4條(1)(b)-(d)所指的缺乏顯著性的商標尚未獲得顯著性,或在先商標的顯著性尚不足以支持第5條(1)(b)所要求的混淆認定,或在先商標尚未獲得第5條(3)(a)所要求的足夠知名度的,無效申請都將被駁回。此外,如果當時在先商標處于連續(xù)五年不使用的狀態(tài),即使后來又有使用,也不可以用于無效在后注冊商標。


評:這是歐盟平衡在先和在后權利所做的努力,換句話說,新《指令》要求權利必須保持鮮活,不允許事后強壯的在先商標對抗之前不能對抗的在后商標的注冊。



7允許權利人直接要求移轉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的商標(新《指令》第13條,新《條例》第18條)



新《指令》和新《條例》均對代理人或代表人行使相應的商標權利進行了嚴格限制。根據新《條例》,當出現歐盟商標遭遇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的情況時,權利人可以直接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或歐盟商標法院請求移轉,而不是請求宣告該商標無效,或是提起要求宣告該商標無效的反訴。


評:新《條例》對于代理人或是代表人搶注的商標規(guī)定了效率更高的維權方式——直接移轉。畢竟,權利人的目的是奪回商標。僅僅將相關商標無效,離自己注冊畢竟還有相當的距離。



8明確禁止將他人商標使用為自己的企業(yè)名稱(新《指令》第10條3(d))



對于實踐中多發(fā)的,未經許可將他人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使用在商品上的行為,新《指令》給予了明確禁止。


評:明確規(guī)定商標權利人可以對抗前述使用行為,保障商標專用權的行使,也就是說,即使是一個企業(yè)名稱,但只要用在商品上,仍然會按照商標侵權處理,而不論是否是突出使用。這是對之前歐盟法院在Celine一案中處理思路的認可。



9對過境商品侵權問題明確做出規(guī)定(新《指令》第10條4)



根據新《指令》,商標的所有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其許可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無實質區(qū)別)的商標的商品在貿易過程中進入歐盟成員國,即使這些商品并不在歐盟境內流通。如果在確認侵權與否的程序中,根據608/2013號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對方(清關人或商品持有人)有證據證明商標權利人無權禁止貨物在目的國的流通,那么商標權利人前述禁止過境的權利即不復存在。


評:將不進入歐盟流通領域的商標及商品也納入打擊范圍,體現了歐盟打假的決心。其實,歐盟法院之前在案件中已有態(tài)度(C-379/14),認為商標保護的環(huán)節(jié)應不限于終端消費者這一環(huán)節(jié)。這次修改,更加強調商品所有人的證明責任,也就是說,他人除非能證明自己在目的國有合法權利,否則不能經由歐盟過境。



10明文禁止某些商標侵權的預備行為(新《指令》第11條)



新《指令》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包裝、標簽、附屬標簽、加密或保真特征或設備等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或是在市場上提供、展示,或以此為目的而儲藏,或進、出口,或以其他方式處理這些包裝、標簽、附屬標簽、加密或保真特征或設備等。


評:明文禁止預備性侵權行為(preparatory acts),有利于從源頭打擊侵權,這一規(guī)定與我國《商標法》第57條第(4)項的規(guī)定類似。



11規(guī)定詞典出版人的商標標注義務以防止商標退化(新《指令》第12條)



新《指令》將《商標條例》中關于出版人商標標注義務的規(guī)定推廣到各成員國,以防止商標退化,即商標權利人有權要求對于字典、百科全書等出版物的出版人將有關其商標的標志注明“注冊商標”,以防止該類出版物的廣泛發(fā)行和廣為參考所造成的商標退化。


評:明確規(guī)定出版人有應商標權利人的請求及時標注相應詞條為“注冊商標”的義務。



12明確商標真實使用的要求(新《指令》第16條)



對于商標真實使用的具體方式,新《指令》明確放寬了要求,認為只要不改變商標的顯著性特征,即使和商標注冊的形態(tài)不相同也可以構成真實使用,且不論是否同時注冊了不同形態(tài)的商標。


評:新《指令》明確了即使同時注冊若干近似的商標,只要其顯著特征沒有改變,使用其中的一個仍可視為是對另外商標的使用。



13專門章節(jié)規(guī)定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保護(新《指令》第27-36條)



新《指令》以專門章節(jié)規(guī)定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注冊及保護,并規(guī)定集體商標的真實使用應以有權使用人符合《指令》第16條規(guī)定的一般商標的真實使用要求為條件。


評:新《指令》認識到證明商標對于經濟發(fā)展的重要性,特意對其進行專門定義和規(guī)定。



3
程序規(guī)定



14商標申請及續(xù)展將按類收費(新《條例》附件1,新《指令》第42條)



此前,共同體商標申請及續(xù)展實行前三類固定收費,從第四類開始,每增加一類,增加相應數額的費用。以電子形式為例,原《條例》規(guī)定,三類以內申請費固定為900歐元,四類以上每增加一類費用增加150歐元;三類以內續(xù)展費用固定為1350歐元,四類以上每增加一類費用增加400歐元。改革后的收費體系取消了前三類固定收費的規(guī)定,同樣是電子形式,不管申請還是續(xù)展都按類收費,均為一類850歐元,兩類900歐元,三類以上每增加一類增加150歐元。2016年3月23日,協(xié)調局(屆時將為歐盟知識產權局)所有的在線服務及工具將會更新,以體現這一收費體系的變化。


同時,新《指令》第42條也有規(guī)定,成員國對于(國內商標)申請及續(xù)展,也可以使用這種首類之外每增加一類就增加費用的收費方式。


評:原有的收費體系相當于前三類商品/服務“強制”申請及續(xù)展,在實際需求本身達不到三類的情況下,對于注冊申請人、續(xù)展申請人和商標審查機構都是負擔,并且增加了造成權利沖突的可能性。新收費體系則有更多自由空間,讓申請人和續(xù)展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來申請和續(xù)展。另外,從整體上講,新的收費體系在費用有所削減,續(xù)展方面減免的幅度更大。這對中小企業(yè)尤其有利,因為他們的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通常少于三個類別。



15明確商標真實使用的計算(新《指令》第16條)



新《指令》明確規(guī)定對于存在異議的商標注冊,其商標五年不使用應從該商標不會再被異議時起算,在異議已經被提起的情況下,從異議最終裁定生效或異議被撤回時起算。


評:對于真實使用的時間起算以及具體的形式要求,歐盟將既往案例確認的一些原則直接寫入新《指令》,對今后的實踐操作起到更直接的指引作用。



作者:黃暉

來源:萬慧達知識產權

編輯:IPRdaily 周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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