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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出版界重新發(fā)現(xiàn)了民國出版物的價值,許多出版社都瞄準民國時期出版的圖書,進行重印再版。因再版時而引發(fā)的著作權糾紛,值得關注。
【案例】 1946年聞一多被殺害后,朱自清、吳晗、郭沫若、葉圣陶著手整理聞一多的著作,于1948年出版了四卷本《聞一多全集》,由開明書店出版?,F(xiàn)在,某出版社計劃再版該全集。再版之前,出版社內(nèi)部對該書的版權問題認識不一:1.再版該書,需要得到原主編人的繼承人同意嗎?該書收錄了聞一多的作品,聞一多的作品已經(jīng)過了版權保護期,進入公有領域。上述4人只是主編者,對文集有主編權或其他什么權利嗎?能夠決定這套文集的再版嗎?2.主編有4位,需要征得每位繼承人的同意嗎?如果有某位繼承人不同意再版,是否就不能再版?3.4位主編者都已去世,朱自清1948年去世、吳晗1969年去世、郭沫若1978年去世、葉圣陶1988年去世。其中朱自清已經(jīng)去世68年,他的繼承人還能享有《聞一多全集》的相關著作權嗎?該出版社對于舊版重印著作權問題的疑問,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其中涉及匯編作品、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有效期等法律問題,需要去思考研究。
文集是作品嗎?
在圖書出版實務中,文集、選集、全集、論文集是非常普遍的。文集、全集、論文集是對特定作品的集合,通常以某種內(nèi)在邏輯體系把相關作品聚集在一起予以編排。這種性質(zhì)使得在評判文集、全集、選集、論文集等形式在法律上的意義時,自然地與匯編作品聯(lián)系在一起。如果文集、選集、全集、論文集等類表現(xiàn)形式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匯編作品,相關的匯編人就可以享有相應的著作權。
那么,如何判斷作品的集合是否構成匯編作品呢?關鍵在于該作品集合是否體現(xiàn)出獨創(chuàng)性,融合了主編者的智力創(chuàng)造,表達了其選擇和編排上的獨具匠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該作品的集合就構成新的作品(匯編作品),受到與其他作品一樣的著作權保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該集合不構成匯編作品,主編者也不能享有著作權。
1948年出版的《聞一多全集》并不全,主要收錄了聞一多生前公開發(fā)表的部分作品及手稿。全集采用分類編排的方式,共分8類,其中詩、批評、雜文、書信占4類,古代學術研究占4類,分別為神話與詩、古典新意、唐詩雜論、詩選與校箋。從作品的數(shù)量看,由于收錄的只是聞一多的部分作品,主編對作品必然要有選擇,其選擇就體現(xiàn)了獨特的思考和衡量標準。從分類看,古文學術研究往往涉及上述多個類目的主題,確定將一篇研究唐詩的文章歸入古典新意、唐詩雜論還是詩選與校箋,與主編的才識學養(yǎng)、研究心得、個人判斷緊密聯(lián)系,很難分開。4位主編皆為當時文學界、學術界的才俊,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運用才識學養(yǎng),對聞一多的作品進行???、整理、選擇、歸類和編排。應當說,這部全集的產(chǎn)生過程,凝聚了4位主編的智力創(chuàng)造,該全集在內(nèi)容的選擇和編排上體現(xiàn)出了獨創(chuàng)性,符合《著作權法》對于匯編作品的界定。
主編能享有文集的著作權嗎?
《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shù)據(jù)或其他材料,對其內(nèi)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xiàn)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焙喍灾?,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實務中,匯編人的情況比較復雜,其外延比實際匯編者或主編者要寬。有一些大型文集的匯編工作,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志來加以選擇編排的,在這種情況下,該匯編作品從主體上看構成法人作品,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匯編人),享有著作權。在許多情況下,由于文集涉及的匯編人員較多,環(huán)節(jié)復雜,資金投入較大,匯編作品可能構成職務作品,具體主編者或匯編者的權利受到限制。在構成特殊職務作品的情況下,匯編者或主編者只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由匯編單位享有,該匯編單位即法律上的匯編人。此外,實務中,出版社往往在與實際匯編人或主編者簽訂的協(xié)議中,約定匯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出版方,在此情形下,實際參與匯編者或主編者通常不享有著作權。
在匯編作品不屬于法人作品、特殊職務作品,出版方未與主編約定版權歸屬的情況下,主編作為匯編人享有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就該匯編作品享有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也享有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等。
就1948年出版的《聞一多全集》而言,由于年代久遠,出版社已不復存在,當事人也都去世多年,出版社與幾位主編之間有無特殊的約定也不可考。但考慮到1948年的文化環(huán)境、法律意識及出版慣例,基本可以斷定4位主編就是《聞一多全集》的匯編人,對該全集承擔責任,享有權益。在沒有相反證據(jù)時,依據(jù)現(xiàn)行《著作權法》“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作者,作者是著作權人”的規(guī)定,他們就是《聞一多全集》的著作權人。
誰來行使合作匯編作品的著作權?
合作作品由于涉及多個著作權人,需要對著作權的行使確定規(guī)則?,F(xiàn)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兩人以上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chuàng)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對不能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對合作作品的使用,總體原則是應征得全體合作作者的同意。在合作作者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現(xiàn)行《著作權法》從便于作品的傳播角度,規(guī)定:“……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zhuǎn)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p>
《聞一多全集》的主編人為4位,都在第一、二、三、四卷上共同署名。他們業(yè)有專攻,在對聞一多的作品進行整理和校注時各有側重。但對于《聞一多全集》的作品選擇、分類、體例編排,是共同商討、共同判斷的結果,各自的貢獻很難獨立分割出來。《聞一多全集》作為4人合作的匯編作品,屬于難以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應當由4位主編共同享有,共同行使。
4位主編都已去世,上述《著作權法》關于合作作品權屬及行使的規(guī)定,對其繼承人依然適用。因此,4位主編的繼承人應當共同行使《聞一多全集》的著作權。出版社要重新出版該全集,應當與4位主編的繼承人都取得聯(lián)系,爭取獲得全部授權。在繼承人不能有一致意見時,可以遵照上述“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的規(guī)則處理著作權及費用事宜。
合作者去世50年后,繼承人還享有著作權嗎?
由于《聞一多全集》的4位主編都已辭世,其中朱自清于1948年去世,至今68年。按照現(xiàn)行《著作權法》“著作權的有效期為作者終身加死后50年”的規(guī)定,朱自清個人獨著的作品自1999年1月1日起都已進入公有領域,其繼承人不再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權。那么,他的繼承人還能享有《聞一多全集》這部合作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嗎?
現(xiàn)行《著作權法》對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有效期有這樣的規(guī)定:“公民的作品,其著作權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保ǖ诙粭l)因此,《聞一多全集》的著作權有效期,應當從最后一個去世的主編的去世日期起算。4位主編中,葉圣陶去世最晚,為1988年?!堵勔欢嗳返闹鳈嘤行趹刂?038年的12月31日。在《聞一多全集》著作權有效期內(nèi),其全部4位主編的繼承人都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規(guī)定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加死亡后50年,目的在于平衡權利人與使用者的利益,使得一方面作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不至于阻滯作品的傳播和大眾的利用。版權有效期滿之后,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除人身權利之外的其他各項使用,都對公眾無償開放。換言之,在版權保護期內(nèi),作品并未進入公有領域,作者或其權利繼承人仍然可以控制作品的利用。按照現(xiàn)行《著作權法》關于合作作品著作權有效期的規(guī)定,《聞一多全集》還在著作權有效期內(nèi),其作品尚未進入公有領域,其4位主編的著作權繼承人都享有財產(chǎn)權利。(原標題:重印舊版書,著作權怎么辦?)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作者:羅向京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副總干事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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