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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人喬丹”為何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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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久知識產權9年前
“飛人喬丹”為何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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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2016年4月26日,最高院開庭審理了NBA著名球星邁克爾.喬丹(Michael.Jordan)與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再審一案,2012年至今,歷時四年之久的系列案件終于要走向尾聲了。在這一系列案件中,究竟誰能成為最后的贏家?


案情回溯

2012年,美國NBA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認為喬丹公司的注冊商標損害了其姓名權,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喬丹公司的78個相關注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商標文字“喬丹”、“QIAODAN”與申請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譯名“邁克爾·喬丹”存在一定區(qū)別。而且“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難以認定這一姓氏與申請人姓名之間存在當然的對應關系。商標評審委員會還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所指的誤導公眾,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等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公眾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邁克爾·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邁克爾·喬丹不服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將喬丹公司列為第三人。北京市一中院經(jīng)審理后,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邁克爾·喬丹不服,上訴至北京高院。2015年5月,北京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上述判決作出后,邁克爾·喬丹向最高法申請再審2015年12月,最高法民三庭以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為由,裁定提審10件案件2016年4月26日,最高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至今還未做出最后裁決。


各方爭論

最高院認定此次庭審爭議焦點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是否違反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31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對此,各方均在庭審中發(fā)表了自己的意見。


邁克爾.喬丹:

“喬丹先生在中國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中國公眾看到喬丹和其對應的拼音QIAODAN,就會聯(lián)想到喬丹本人,喬丹先生也知悉和認可別人稱呼他為喬丹,因此,中文‘喬丹’和‘QIAODAN’作為喬丹的姓名標識,應該受到法律保護?!?/span>

  “第三人在明知喬丹先生知名度的前提下,搭建了整個商業(yè)模式,具有攀附喬丹先生良好聲譽的惡意,在同一時期大量注冊與邁克爾?喬丹密切相關的商標,包括60余件含義喬丹中文名字和拼音的商標、40余件含有喬丹特定形象和球衣號碼的的商標以及32件包含喬丹兩個兒子姓名的商標,基本涵蓋了所有能指向喬丹先生的身份標識,顯然是利用商標引導消費者,使其誤以為跟喬丹先生有聯(lián)系,侵害了其姓名權?!?/span>

    爭議商標的注冊事實上造成了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侵害了喬丹先生的姓名權益。應當根據(jù)商標法31條予以撤銷。


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三人喬丹公司從2000年就申請注冊了喬丹商標,但2012年邁克爾·喬丹才提出異議。無論再審申請人是知曉商標注冊,還是不知曉,但十多年間,第三人已長期使用商標,并產生一定的知名度。此外,第三人的大量商標獲準注冊已超過五年,根據(jù)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邁克爾·喬丹已不能對這些商標注冊以姓名權主張?zhí)岢鰻幾h?!?/span>


喬丹公司:

請求最高法院駁回邁克爾?喬丹再審請求。

“喬丹和拼音喬丹并非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客體,申請人是邁克爾.喬丹,對中文喬丹和拼音喬丹不享有姓名權;申請人之前從未使用過喬丹及拼音,有大量證據(jù)證明喬丹與申請人沒有對應關系;喬丹以及QIAODAN在法律性質上屬于公共領域的符號,無法構建喬丹與邁克爾?喬丹的對應關系。這樣的情形即使是在美國甚至歐盟也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美國有大量的Jordan商標注冊,這些國家并沒有因為這是喬丹的姓氏而阻卻他人的商標注冊?!?/span>


專家說法

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認為:我國對姓名權的保護針對的是公民的姓名而非單純的姓氏或名字。當姓和名結合在一起的時候,才能夠標表一個人與另外的人的人格特征,單一的姓氏或者名字,不能完成標表自然人個體相互之間人格界限的任務。在姓氏和名字這兩個姓名要素中,在標表自然人的人格特征時,名字的作用較弱,姓氏的作用更弱。確認漢字“喬丹”與邁克爾·喬丹的姓氏具有直接的單一指向,必須舉證證明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要素,確定此“喬丹”與彼“喬丹”之間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lián)系。如邁克爾·喬丹是籃球運動員,如果喬丹體育經(jīng)營的僅為籃球運動產品,而沒有其他產品,并且使用了邁克爾·喬丹的形象或者肖像,也可以認定構成侵權。但是,喬丹體育經(jīng)營的是廣義上的體育用品,包括排球、網(wǎng)球等一般性的體育用品,在其商業(yè)圖形上,也沒有與籃球以及邁克爾·喬丹具有直接的聯(lián)系,因此,漢字“喬丹”不具有直接的指向性,不能認定使用漢字“喬丹”就侵犯了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侵犯姓名權的行為主要包括干涉、盜用、冒用公民的姓名。這里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類型分為3種,一是干涉他人姓名,二是盜用他人姓名,三是冒用他人姓名,其中任何一種侵權行為都是對姓氏和名字的結合體的侵犯。邁克爾·喬丹主張喬丹體育侵犯其姓名權,既不是干涉邁克爾·喬丹的姓名,也不是盜用其姓名,更不是冒用其姓名,僅僅是使用的漢字“喬丹”與邁克爾·喬丹的漢譯的姓氏相同,因而不符合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上述3種侵犯姓名權的情形,也不能以侵犯姓名權之由追究喬丹體育的侵權責任。


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校長吳漢東教授公開表示,邁克爾·喬丹主張姓名權于法無據(jù)。其首先對邁克爾·喬丹主張姓名權的法律依據(jù)提出質疑。他表示,《民法通則》第一章最后一個條款指出“本章關于公民的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及無國籍人”,邁克爾·喬丹在中國沒有經(jīng)常性居所,也沒有履行中國的法律義務,顯然不適合《民法通則》中所涉及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因此,邁克爾·喬丹依據(jù)《民法通則》主張姓名權存在法條障礙。


對于姓名權侵權訴訟問題,吳漢東表示,該案原告實際上主張的是形象權,而形象權在中國沒有法律依據(jù),“邁克爾·喬丹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說成侵犯姓名權的行為,超出了姓名權救濟的范圍,他的訴求和請求救濟的權項是不相匹配的,于現(xiàn)行法律無據(jù)”。


案件總結

“輸了案件,贏了人心”


雖然此案最高院還未作出最后裁判,但是從之前一系列案件的結果以及本案案情的分析,邁克爾·喬丹最終勝訴的可能性很小,但是據(jù)此而認為其是本案的輸家就大錯特錯了。


從邁克爾喬丹2012年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開始,他就表明目的是要中國球迷以及消費者知道喬丹體育跟他沒有任何關系,不希望公眾誤解。而從現(xiàn)在的結果來看,此案引起了極大的關注,這個目的已經(jīng)達到;其在輿論上得到一片倒的支持,對于他還有耐克的“air jordan”品牌都十分有利。


反觀喬丹公司,雖然在一系列的案件中獲得了勝訴,但是無論是從公司形象還是公司的發(fā)展來說,都受到了極大的影響。


2011年11月25日,喬丹公司在A股上市的申請就已經(jīng)獲得通過,并計劃于第二年3月底掛牌上市。然而邁克爾·喬丹在2012年2月提起訴訟,導致喬丹公司上市計劃“擱淺”。直至今年,喬丹公司IPO(首次公開募股)才再度過審,但是上市日期依舊未能確定。對于喬丹公司來說,四年的黃金發(fā)展時間就這樣被浪費了,而且自身的公眾形象也受到了極大的影響。


所以,從最終的的結果來看,本案中“哭泣”的不是邁克爾.喬丹,而是喬丹公司。


啟示

本案給我們帶來了很多啟示。對于個人來說,在自身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及時的采取措施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時間拖得越久,自身權益得到保護的可能性就會越小。因而,在遇到損害自身權益時,在無法自己解決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尋求專業(yè)人士的幫助,方能更好的保護自身權益。


對于企業(yè)來說,在發(fā)展的初期,借助名人或者是民企的形象名氣等打擦邊球的確會帶來許多的便利,但是應當意識到這些所謂的“便利”在最終可能會使企業(yè)付出巨大代價,很可能為他人徒做嫁衣,與其挖空心思的去尋找這些便利,不如踏踏實實的把精力放在商品的品質、創(chuàng)新等方面;與此同時,企業(yè)在自身遭遇侵權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做好應對準備,其中,尋找一家專業(yè)高效的律師事務所為企業(yè)防范相關的法律風險尤為必要。

 

本文由四川力久律師事務所--陳瀟撰寫,轉載請注明出處


來源:四川力久律師事務所

作者:陳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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