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注冊的商標商標圖商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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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浦路某商鋪內發(fā)現(xiàn)山寨LV, 路易威登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根據(jù)其吊牌及包裝袋標示起訴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纖美皮具廠(下稱“纖美皮具廠”)等,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后者借口并非涉案商品的生產者,提起上訴。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路易威登馬利蒂發(fā)現(xiàn)上海市七浦路新金浦時尚服裝城的商鋪內有多款手提包、雙肩背包等外觀圖案和其注冊商標圖形、圖案近似且被大量銷售,這些背包都是由纖美皮具廠生產、新金浦公司經銷。
同年12月,路易威登馬利蒂又發(fā)現(xiàn)多款由纖美皮具廠生產的,使用路易威登馬利蒂注冊商標圖形、圖案的手提包商品在浙江某店鋪內銷售。路易威登馬利蒂認為纖美皮具廠的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纖美皮具廠和新金浦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60萬元。
庭審中,纖美皮具廠辯稱其并沒有生產過涉案產品,路易威登馬利蒂沒有證據(jù)能證明其是涉案產品的生產商。新金浦公司認為,其只是服裝城市場的管理者,并非經營者,只是根據(jù)稅務機關要求代開發(fā)票,與本案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商標的首要功能在于消費者可以通過商標將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區(qū)分開來,纖美皮具廠生產商品使用的圖案及其排布情況與路易威登馬利蒂的涉案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由于后者在箱包等系列商品上具有顯著性和知名度,容易讓普通消費者產生關聯(lián)聯(lián)想,故被控侵權商品對上述圖案的使用可以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侵犯路易威登馬利蒂注冊商標專用權。
另外,雖然纖美皮具廠提出涉案商品的吊牌、包裝袋上標注的“廣州市纖美皮具廠”的名稱與纖美皮具廠全稱“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纖美皮具廠”相比缺少“花都區(qū)獅嶺”的行政區(qū)劃名,但纖美皮具廠承認在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僅有其一家以“纖美”命名的企業(yè)、包裝袋上印刷的電話也是其真實電話,故認定纖美皮具廠系涉案侵權商品的生產者。
此外,因為路易威登馬利蒂公證購買商品的款項流向均不及于新金浦公司,且其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新金浦公司應知或明知涉案商鋪所售商品為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由于新金浦公司的不作為而導致侵權結果的發(fā)生或損害擴大,因此新金浦公司未侵犯路易威登馬利蒂注冊商標專用權。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纖美皮具廠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路易威登馬利蒂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8萬元。
一審判決后,纖美皮具廠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稱其并非涉案商品的生產者,原審認定證據(jù)不足。纖美皮具廠稱,在涉案商品的吊牌及包裝袋上,顯示的企業(yè)名稱、廠址、電話以及注冊商標“BABILU”等信息均是公開信息,任何個人或企業(yè)均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該等信息,并且其提交了現(xiàn)在實際使用的包裝袋,該包裝袋與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交的包裝袋明顯不同。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供的涉案商品的吊牌、包裝袋上標注的企業(yè)名稱、廠址和聯(lián)系電話明確指向上訴人,吊牌、包裝袋上標注的商標亦系上訴人經營者注冊的商標,因此,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已經明確顯示涉案商品的生產者為上訴人。
雖然上訴人辯稱涉案商品不是其生產,但在涉訟后,并未就此采取相關措施或主張相關權利。其提供的相反證據(jù)即在原審中提供的其所稱實際使用的包裝袋,但上訴人既無法明確包裝袋的制作情況和實際使用時間,亦未能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據(jù),故其提供的該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事實主張。
來源:最高法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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