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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
作者:娛樂法律人
原標題:國慶游北京 拍攝的天安門照片受保護嗎?
2015年國慶期間有新聞報道,稱10月1日當天,天安門廣場人頭攢動,廣場東安檢口隊伍一度排到了地鐵天安門東C口。那么,在天安門門前是否也會出現(xiàn)這樣的景象呢?
(圖片來源于網(wǎng)絡)
作為新時代的游客,除了看看風景、感受一下雄偉的天安門廣場外,最重要的就是要用手中的相機或者手機,記錄下自己旅游的壯麗風景。如果按照每人至少拍攝1張的數(shù)量來計,15萬游客極有可能每日就留下15萬張照片。
那么問題來了:不考慮其他因素,假設15萬游客均是以天安門為背景拍攝照片,拍攝出來的照片極有可能構成近似或者雷同。那么,任何一個人,即使不懂任何攝影技巧,以天安門等建筑物為背景拍攝的照片,受著作權保護嗎?
一、攝影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大陸法系高于英美法系。
我國《著作權法》對將攝影作品納入到了保護范圍。而作為攝影作品,其必須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
在理論界,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在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上一直存在分歧。在攝影作品保護上,英美法系一般認為,很小程度的個性表達就足以符合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美國版權法學者認為,拍快照時對拍攝對象、取景和按快門時機的選擇都有一些個性因素,法院不會因照片中的藝術價值和藝術手法不足就不給保護。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的法官之一漢德法官指出,任何照片,無論多么簡單都不可能不受到拍攝者個性的影響。
而大陸法系則對獨創(chuàng)性提出較高的要求。王遷老師認為,照片必須是作者獨特精神、個性、藝術觀念和智力創(chuàng)造的反映,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獨創(chuàng)性標準。為此,可以看出,在攝影作品保護方面,大陸法系對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要高于英美法系。王遷老師認為:“英美法系保護的,大陸法系不一定借鑒;英美法系不保護的,大陸法系一定要借鑒”。其中應有之義,也應包含上述內(nèi)容。
案例:周丕海訴福州網(wǎng)健天下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贛州現(xiàn)代泌尿?qū)?漆t(yī)院侵害作品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糾紛案【(2015)閩民終字第476號】
案情為:由中國電子音像出版社出版《中國元素圖片庫》一套三碟,封面標注“周丕海著”書號為ISBN978-7-900155-61-0/J?01。該光盤封套上印有作者簡介、內(nèi)容介紹和版權聲明,版權聲明為“中國元素圖片庫的所有攝影作品均為作者周丕海拍攝,周丕海是著作權人。周丕海主張涉案圖片在《中國元素圖片庫》中的編號為A0311北京天安門華表、A0520北京故宮。
網(wǎng)健公司稱:1、涉案網(wǎng)頁中的獅子是否是北京故宮門口的獅子尚存在問題,取景角度是否一致更另當別論。獅子遍地可見,無法認定涉案圖片中的獅子就是北京故宮的獅子。2、取景角度是否一致,從肉眼無法進行識別,不能夠依據(jù)主觀認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而照片是借助器械在相關介質(zhì)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本案周丕海主張權利的涉案圖片,在對攝影對象、主題內(nèi)容、光線處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涉案圖片與周丕海享有權利的獅子圖片,雖然背景、大小等有區(qū)別,但這些要素可以通過技術處理實現(xiàn),二者整體及拍攝角度一致,可以認定系同一圖片。判決賠償周丕海3000元。
以上案例中,法院對故宮照片之所以構成攝影作品,描述為“對攝影對象、主題內(nèi)容、光線處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而卻未進行充分的描述。
二、攝影作品無需是藝術作品,實務中獨創(chuàng)性認定標準極低。
根據(jù)《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zhì)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為此,攝影作品除了具有獨創(chuàng)性外,還必須是藝術作品。
隨手一拍的天安門照構成藝術作品嗎?答案往往是否定的。
而我國《著作權法》卻沒有將無獨創(chuàng)性或藝術標準低的照片歸入領接權的保護范疇。這樣就意味著,如果一張照片不歸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攝影作品,那么就將不受法律的保護。這也就導致了在實踐中,我國對照片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標準直接接近于英美法系,也就是說,基本上只要是獨創(chuàng)性的照片,不論其藝術性,均會給予保護。
需要同時指出的是,在新聞報道中,攝影記者所拍攝的時事新聞圖片,均是攝影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周丕海訴四川省中國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國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錦江分社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2014)錦江知民初字第466號】
原告周丕海訴稱,其是攝影家協(xié)會會員,專職攝影師,是中國電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電子出版物《中國元素圖片庫》的署名作者?!吨袊貓D片庫》的攝影作品均為原告拍攝。被告中青旅錦江分社未經(jīng)許可在網(wǎng)站中使用的圖片與《中國元素圖片庫》圖片編號:A0296北京天安門的圖片相一致。被告中青旅錦江分社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據(jù)此,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在涉案網(wǎng)站首頁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侵權賠償金人民幣10000元、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公證費700元、律師費3000元和本案訴訟費。
被告中青旅、中青旅錦江分社共同辯稱,涉案圖片是從百度搜索而來,原告未對圖片標注不能使用,且未申明其出處和版權。由于無法得知其是否有版權、版權所有人,所以專門備注了以上圖片均來自網(wǎng)絡,如涉及版權請版權所有人及時聯(lián)系我社索取報酬或者刪除。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侵權時,未提前進行提示,就直接進行訴訟。我社在收到起訴書后立即刪除停用了涉案圖片。涉案網(wǎng)站已于2013年11月關閉,未進行推廣,涉案網(wǎng)站訪問量小,未對原告的涉案圖片造成損失,且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經(jīng)濟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jù)?!北景冈V爭的天安門照片收集在合法出版物《中國元素圖片庫》中,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已向原告頒發(fā)著作權登記證書,確認原告享有攝影作品《中國元素圖片庫》的著作權,故原告享有涉案天安門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為此,判決被告中青旅賠償2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對原告周丕海拍攝的天安門照片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或者構成藝術作品,沒有做任何評論,而是直接認定其拍攝的照片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此類案例不勝枚舉,可以看出我國在實踐中,對攝影作品的保護標準較低。
三、翻拍攝影作品,直接構成復制不受保護。
如果游客A在天安門隨手拍下了一張照片,B感覺非常漂亮而用手機或者相機等器材進行了翻拍,一模一樣。那么B對自己翻拍的照片享有著作權嗎?
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攝影作品必須具有獨創(chuàng)性,即必須同時滿足組獨立完成和創(chuàng)造性兩個條件。翻拍作品固然具備了獨立完成的條件,但是卻沒有任何的創(chuàng)造性,讓人無法識別A、B兩人作品的差異。
鄭成思老師在《版權法》中曾舉例說,天安門前所懸掛的毛主席肖像畫是依據(jù)毛主席生前照片畫的,這幅肖像畫享有著作權。而之所以享有著作權,是因為畫像和照片存在明顯的不同,存在著客觀上被人可以識別的明顯差異。應該版權判例也曾指出:“對于繪圖而言,重要的是視覺價值。對原有繪圖進行重新繪制,如果只有很小的視覺差異,則不能構成獨創(chuàng)性的藝術作品”。王遷老師也曾經(jīng)舉例說,景德鎮(zhèn)的瓷器畫師,每天在瓷器上作畫上百幅,而幾乎一模一樣,畫師的行為應該被認為是復制,而不是創(chuàng)作。為此,B的行為應該是復制行為,而不是創(chuàng)作行為,為此,不受法律保護。
來源:IPRdaily
作者:娛樂法律人
編輯:IPRdaily 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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