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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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趙文俠 陸穗峰
原標題:立體商標及其顯著性——從陶凱元審理“迪奧”立體商標案想到的
今年“世界知識產(chǎn)權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克里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以下簡稱“迪奧爾”公司)的香水瓶(見下圖)“立體商標”案。
“立體商標”也稱“立體標志”、“三維標志”或“三維立體標志”?!渡虡朔ā返谑l規(guī)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chǎn)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商標法》規(guī)定了立體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三種情況:
第一、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chǎn)生的形狀
即為實現(xiàn)商品固有的功能途所必須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形狀,如食品中的元宵、麻花等。如果允許注冊為元宵、麻花的商標并獨占使用,則剝奪了其他經(jīng)營者生產(chǎn)元宵、麻花的權利,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
即為使商品具備特定的功能所必須使用的形狀,不得注冊為商標。如:轎車外殼的流線型設計,具有降低行駛阻力的作用,如果注冊為商標、則會阻礙整個行業(yè)的發(fā)展。
第三、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是鉆石具有實質性價值必須的形狀,如果一家企業(yè)將該造型注冊為鉆石的商標并獨占使用,對其他鉆石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是不公平的。
以上三種情況,無論通過怎樣的使用、產(chǎn)生了如何高的“顯著性”,都不得注冊為商標。具體到本案中:
第一、不存在上面所述的三種情況
該瓶子不是由香水自身性質所決定的、也不具有特殊的功效,大家對此沒有異議;有人認為這個瓶子設計得過于美觀、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但是筆者認為,這種美觀不是具有實質性價值“必須”的形狀——其它企業(yè)可以設計出更美觀的瓶子。
第二、該瓶子具有顯著特征
香水、尤其是高檔香水,都有相對穩(wěn)定的消費群體;她們一看瓶子便知瓶里面裝的是什么內(nèi)容。有些消費者直言“我就是沖著那瓶子去的”,這正是“認牌購物”、“重復購買”的特點。
說明該瓶子通過使用、已具有注冊商標所需的“顯著性”。
第三、已有注冊成功的“先例”
與涉案商標完全相同的“三維標志”,迪奧爾公司已經(jīng)在第3類產(chǎn)品上核準注冊;
有人認為我國商標采用個案評審原則:同一商標題材在一案件中注冊成功,不是在另一案件也注冊成功的必然依據(jù);
這種說法初看似乎有一定道理、細思則不盡然:因為無論評審也好、裁決也罷,都講究“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兩個案件中的商標題材相同、所依的都是《商標法》,一般不會出現(xiàn)完全相反的結果。
第四、關于商標“禁用權”
注冊商標專用權主要分兩部分:自己合法使用,以核準的標志和核定的商品為限;禁止他人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志;
從企業(yè)的角度來看:本案的重點在于商標的“禁用權”——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如果這個瓶子不予注冊、放任他人隨意使用,顯然會誤導消費者。
綜上分析,筆者認為該商標可以被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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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文俠 陸穗峰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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