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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關于開展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備案工作的通知
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關于開展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備案工作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服務北京市新一代信息技術和高端裝備制造產業(yè)發(fā)展,全面做好專利申請、專利復審和無效請求以及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快速預審服務,規(guī)范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申請主體的備案工作,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保護中心”)制定《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1),并開展專利審查與確權快速預審業(yè)務備案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備案申請時間
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0月19日
二、備案申請條件
申請備案主體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或登記地在北京市行政區(qū)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yè)單位;
(二)申請備案的單位應屬于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yè)(移動通信、互聯網、光通信、云計算、物聯網、廣播電視網、數字家庭、移動終端、可穿戴技術、衛(wèi)星移動通信、導航終端、廣播電視網終端、網絡與信息安全硬件、基礎軟件及工業(yè)軟件、集成電路、高端計算機制造、高端電子裝備和儀器制造、基礎電子元器件及器材制造、微電子技術)或高端裝備制造產業(yè)(智能制造裝備、機器人及智能硬件、航空、航天、先進軌道交通裝備、高技術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新能源汽車);
(三)申請備案的單位具有較好的創(chuàng)新基礎以及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有穩(wěn)定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建立規(guī)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三、備案申請材料
(一)專利快速審查確權業(yè)務備案申請表(見附件2);
(二)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事業(yè)法人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備案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自行下載并如實填寫專利快速審查確權業(yè)務備案申請表(見附件2),加蓋公章;將備案申請材料通過郵遞方式寄交至北京市西城區(qū)德勝門東大街8號東聯大廈2層216室;申請材料電子版同時發(fā)送至bjippc@bjipo.gov.cn。
五、備案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企事業(yè)單位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二)保護中心對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形成擬備案申請主體名錄,并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
(三)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確認后,形成備案名單;
(四)保護中心將備案名單進行網上公示。
六、聯系方式
聯系人:周淑賢、王亮
電話:010-84080660
郵 箱:bjippc@bjipo.gov.cn
附件1: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備案管理辦法(試行).doc
附件2:《2018年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審查確權業(yè)務備案申請表(試行)》.doc(點擊“閱讀原文”獲取表格)
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1:
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按照《關于嚴格專利保護的若干意見》(國知發(fā)管字〔2016〕93號)、《關于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通知》(國知發(fā)管字〔2016〕92號)等相關工作要求,為發(fā)揮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服務支撐產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積極作用,規(guī)范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申請主體備案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北京保護中心”)負責北京市相關產業(yè)專利快速預審備案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備案主體,是指在北京保護中心所服務區(qū)域內進行登記注冊,擬申請北京保護中心專利快速審查與確權預審服務并進行備案登記的企事業(yè)單位。
本辦法所稱申請主體,是指在北京保護中心完成備案,通過北京保護中心快速預審通道提交專利預審申請的單位。
第四條對申請主體的備案工作遵循科學、公平、公開、規(guī)范的原則。
第五條備案主體備案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一)登記注冊地在北京市行政區(qū)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二)屬于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yè)或高端裝備制造產業(yè)領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有穩(wěn)定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建立規(guī)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備案主體應提供下列備案材料:
(一)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審查確權業(yè)務備案申請表(試行)(附件1)。
(二)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事業(yè)法人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北京保護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備案主體申請備案時,應當遞交備案材料;北京保護中心對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形成擬備案申請主體名錄,經復核、確認后,備案完成。
第八條定期分析申請主體在快速預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聽取申請主體的意見陳述后進行評價。對于評價不合格的申請主體,根據評價結果酌情取消其備案,并通知申請主體。
第九條對完成備案的申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發(fā)現,立即取消其備案:
(一)提交虛假材料的;
(二)違反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guī)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2017)(局令第75號)第三條的規(guī)定,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標記有非正常申請案件的;
(三)專利申請經預審合格、進入快速審查通道后,違反《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須知》(附件2)及《承諾書》(附件3)要求,導致專利快速審查無法順利進行的;
(四)對提交專利預審材料質量不高、經過反復多次修改仍達不到預期要求,且數量占其提交的專利預審申請的50%以上的;
(五)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后,一年內專利權轉讓超過5件且未報備或者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六)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第十條已備案申請主體與未備案的申請主體作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提出預審服務申請,需提交相應說明材料(共同研發(fā)合同等),且每個已備案申請主體每年此類專利申請不得超過5件。
第十一條已完成備案的主體,如自愿放棄備案資格,可向北京保護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主體備案名單,北京保護中心可根據實際需求更新調整。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北京保護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須知(試行)
第一條通過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北京保護中心)提交的發(fā)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接受北京保護中心提供的快速審查預審服務。
第二條申請人提交的發(fā)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地址及申請領域應符合北京保護中心的要求。
第三條如果申請人希望享受專利費用減繳,應在提交專利申請前,在專利費減備案系統進行專利費減備案。
第四條下列各項專利申請,不得通過快速審查通道進行辦理:按照專利合作條約(PCT)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國際申請、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所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和發(fā)明專利、分案申請和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所規(guī)定的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申請將自動轉為普通申請程序,繼續(xù)進行審查:
(一)申請不滿足第一至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
(二)申請人違背所簽署的承諾書的;
(三)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中專利局需要發(fā)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的;
(四)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中申請人針對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作出答復后仍未滿足授權條件的。
第六條申請人可以主動向專利局審查員提出電話討論或會晤的請求,優(yōu)選電話討論形式。電話討論或會晤后,需要申請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書面意見陳述的,原定答復期限不變。
第七條申請人應預先繳納公告印刷費、授權后第一年的年費、印花稅等費用,但繳納上述費用并不意味相關專利申請必將獲得授權。如最終該項專利申請未被授權,則上述費用未被實際使用,申請人可以提出退款請求。
附件3:
承諾書(試行)
申請人現將名稱為的專利申請?zhí)峤唬埱螳@得中國(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的快速審查服務。申請人自愿遵守如下事項:
一、申請人承諾將通過電子客戶端或交互式平臺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請文件。
二、申請人承諾在申請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費用的網上足額繳費:申請費(含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僅限發(fā)明專利申請)、優(yōu)先權要求費(如實際發(fā)生)、實質審查費(僅限發(fā)明專利申請)。
三、對于發(fā)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承諾在請求書中選擇“請求早日公布該專利申請”,在提交專利申請的同時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以及申請日前與發(fā)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四、申請人承諾將保證申請文件的質量,在提交申請時,盡可能使申請文件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初步審查的要求。
五、申請人承諾對于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需要對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專利申請,在申請時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對于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四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證明文件的情形,相關證明文件將在申請日一并提交。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要求優(yōu)先權,如果按照有關的規(guī)定必須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將在提交申請時一并提交。
六、申請人承諾不提交《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另一實用新型專利或發(fā)明專利、分案申請和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所規(guī)定的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
七、申請人承諾對同一專利申請不進行重復提交。
八、申請人承諾提交的專利申請不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guī)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所規(guī)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九、對于發(fā)明專利申請,針對專利局發(fā)出第一、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承諾分別在10個、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復意見。
十、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針對專利局發(fā)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承諾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復意見。
十一、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自愿放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對申請進行主動修改的權利。
十二、在專利申請授權公告前,申請人自愿放棄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的權利。
十三、對于審查員提出的電話討論或當面討論的約請,申請人將積極予以配合。
十四、申請人知悉并自愿承擔有關的法律風險,包括例如抵觸申請帶來的專利權不穩(wěn)定性。對于在申請時和審查過程中放棄的權益和機會,申請人將不會在后續(xù)法律程序中主張享有。
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時間:
來源: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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