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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24050794號“老頭愛馬士”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24050794號“老頭愛馬士”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43800號
申請人:儲洋洋
委托代理人:南京睿擇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商標
申請人因第24050794號“老頭愛馬士”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設計,與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4581008號“愛馬仕”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國際注冊第1152906號“愛馬仕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整體外觀、含義、視覺感知、讀音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在審查實踐中存在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本案申請商標具備可注冊性。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為純文字商標,其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宣傳、替他人推銷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戶外廣告、進出口代理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類似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孟令邦
龍俠
耿娟娟
2018年08月10日
來源:IPRdaily摘自商評委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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