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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產法庭七大典型案例(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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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4年前
最高院知產法庭七大典型案例(附:全文)

最高院知產法庭七大典型案例(附:全文)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典型案例相關情況簡介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微信公眾號發(fā)布信息“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發(fā)布七個典型案例 中國法院作出知識產權領域首個禁訴令裁定”,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微信公眾號發(fā)布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典型案例相關情況簡介”,介紹了七個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規(guī)則、典型意義以及案號等。


典型案例一:上訴人任曉平、孫杰與被上訴人蘋果商貿公司、蘋果貿易公司、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行終406、407號】


上訴人任曉平、孫杰與被上訴人蘋果商貿公司、蘋果貿易公司、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兩案。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發(fā)明專利“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其保護電路以及電子裝置”的權利要求1-12、14有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因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涉案專利應全部無效,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對說明書記載內容的理解有誤,涉案專利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予以改判。


該兩案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以數(shù)值范圍限定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原則:


首先,以兩組以上不同的數(shù)值范圍技術特征限定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說明書可以確定各數(shù)值范圍技術特征之間存在相互對應關系,能夠通過有限次實驗得到符合發(fā)明目的的具體實施方式,而且無須通過過度勞動,即可排除不能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的技術方案的,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


其次,以數(shù)值范圍技術特征限定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只限定了一側端值但未限定另一側端值的,如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后可以直接且毫無異議地確定另一側端值,則應認定該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


典型案例二:上訴人康文森公司與被上訴人華為技術公司、華為終端公司、華為軟件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732號等3案】


上訴人康文森公司與被上訴人華為技術公司、華為終端公司、華為軟件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三案二審期間,域外法院就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平行訴訟作出一審禁令判決。申請人華為技術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法院禁止康文森公司申請臨時執(zhí)行上述一審禁令判決,直至本三案二審終審。其主要理由為:一旦康文森公司申請臨時執(zhí)行上述未生效禁令判決,華為技術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將面臨要么退出他國市場、要么被迫接受高達本三案原審判決確定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數(shù)十倍的要價,進而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華為技術公司提供相應擔保的情況下,綜合考量了必要性、損益平衡、國際禮讓等因素,作出了行為保全裁定。


該三案行為保全裁定系中國法院首次在知識產權領域作出具有“禁訴令”性質的行為保全裁定。


該三案裁定,明晰了以我國民事訴訟法行為保全條款為依據的中國禁訴令制度的法律適用路徑,明確了禁訴令的適用要件和法律邊界,在重大涉外案件中審慎探索了日罰金制度,即對違反行為保全裁定的當事人處以日罰款并按日累積的罰則,為中國禁訴令制度探索和實踐積累了有益的經驗。該三案行為保全裁定的作出,有效加速了雙方的和解協(xié)商進程,雙方最終達成全球和解,取得了積極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三:上訴人中隧橋公司與被上訴人恒天公司、華川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2號】


原告系一項涉及橋梁鋼結構材料發(fā)明專利的權利人,其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訴訟中其請求原審法院進行證據保全,但原審法院對此未予處理,徑行以無明確具體的被訴侵權產品、無從進行侵權比對為由,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從原告提交的初步證據與被訴侵權事實之間的關聯(lián)性、證據保全的緊迫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方面進行了審查,認為原審法院應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導致本案基本事實認定不清,發(fā)回重審。


該案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專利民事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證據保全的適用規(guī)則。


該案指出,專利等技術類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通常較為隱蔽,人民法院在衡量個案情形是否符合依申請證據保全的法定條件時,應當基于申請人提交的初步證據和在案事實,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在全面審查申請保全所依據的初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lián)性、證據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對是否準許證據保全申請作出綜合判斷。證據保全是否存在必要性,一般需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申請保全的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存在關聯(lián)性,并具有較強證明力;申請保全的證據是否存在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緊迫性;申請人是否窮盡了合理合法的取證手段仍不能取得相關證據。


典型案例四:上訴人怡信公司與被上訴人曾某某等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230號】


曾某某于2006年6月入職怡信公司,系怡信公司享有的涉案專利證書記載的三位發(fā)明人之一。2011年至2016年期間,怡信公司曾以涉案專利權被侵害為由提起多起侵權訴訟,獲得判決支持的侵權賠償數(shù)額合計112.5萬元。


2017年10月11日,曾某某以怡信公司為被告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怡信公司支付其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報酬。一審法院判決怡信公司支付20萬元。怡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怡信公司并未實施涉案專利,也沒有因維權獲益。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審理認為,原審法院酌定報酬數(shù)額基本適當,駁回了怡信公司的上訴請求。


二審判決認為,單位基于涉案專利的維權行為獲得的損害賠償款,系專利權人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專利而獲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維權成本及支出后,該經濟效益應當視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中所指的營業(yè)利潤,應據此基礎給予職務發(fā)明人合理的報酬。


該案涉及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報酬的法律適用問題。二審判決明確了專利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實施”“經濟效益”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營業(yè)利潤”的理解和適用,對于審判實務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典型案例五:上訴人德浩公司與被上訴人光峰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830號等9案】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光峰公司)系專利號為ZL200810065225.X、名稱為“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光峰公司主張,創(chuàng)造者社區(qū)(廣州)有限公司(原廣州德浩科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德浩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投影機侵害其發(fā)明專利權,并按照投影機的不同型號分別起訴了9個案件。


光峰公司另就專利號為ZL200880107739.5、名稱為“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的專利,針對同樣的不同型號的產品分別起訴了9個案件,原審法院在沒有具體計算標準的情形下適用酌定賠償,以上18案合計判賠3560萬元。


二審法院在德浩公司提交審計報告的基礎上進行了精細化賠償計算,變更了原審判賠金額。


該系列案在認定德浩公司侵害光峰公司專利權基礎上,在被訴侵權人提交了符合常理的可以合法信賴真實性的獲利金額證據的前提下,對賠償金額進行了精細化計算。


首先區(qū)分侵權人是否以侵權為業(yè),非以侵權為業(yè)的適用營業(yè)利潤率計算;對于超低利潤產品甚至負利潤產品根據正常利潤產品合理計算其利潤率;侵權產品系另一產品零部件時綜合考慮專利密度、價值權重、避免堆疊等因素,主要以被訴整機產品本身的價值、涉案專利價值、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制造的產品組件在實現(xiàn)整體產品利潤率中的貢獻度為考慮依據,確定適宜的專利貢獻率。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對被訴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精細化計算的方法、依據和標準。


典型案例六:上訴人品創(chuàng)公司與被上訴人源德盛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357號】


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德盛公司)是專利號ZL201420522729.0、名稱為“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中山品創(chuàng)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品創(chuàng)公司),主要接受外來加工訂單,生產相關產品。2017年5月9日,在(2016)粵73民初2351號案中,源德盛公司與品創(chuàng)公司、中山日高精密工業(yè)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xié)議,約定品創(chuàng)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并賠償源德盛公司3.5萬元。


2018年12月12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8)粵73民初495號判決(以下簡稱495號案),認為品創(chuàng)公司侵害了源德盛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判令品創(chuàng)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的產品,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制造專用模具,賠償源德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495號案宣判半年后,源德盛公司發(fā)現(xiàn),品創(chuàng)公司仍在銷售被訴侵權產品。2019年7月30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再次立案受理源德盛公司訴品創(chuàng)公司侵權案,并作出(2019)粵73知民初996號民事判決:品創(chuàng)公司停止制造、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侵權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賠償源德盛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品創(chuàng)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堅持嚴格保護是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基本定位,根據專利權的創(chuàng)新程度高低、侵權行為情節(jié)輕重等,合理確定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實現(xiàn)科技成果類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和強度與其創(chuàng)新高度和貢獻程度相適應,達到鼓勵創(chuàng)新,制裁故意侵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的目的,是落實嚴格保護的應有之義。


為了從源頭上遏制侵權現(xiàn)象,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中應區(qū)分侵權行為的性質,合理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積極引導專利權人從侵權產品的制造環(huán)節(jié)制止侵權行為。同時,專利權人在針對侵害其專利權行為的維權過程中,也應盡可能地溯源維權,即盡可能地向處于侵權行為源頭環(huán)節(jié)的制造者主張權利,從源頭上制止侵害其專利權的行為。


典型案例七:上訴人聯(lián)悅公司與被上訴人博生公司、原審被告天貓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行為保全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993號】


博生公司為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聯(lián)悅公司在“天貓網”上銷售的拖把神器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犯,故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并判令聯(lián)悅公司等停止侵權、連帶賠償損失,天貓公司立即刪除、斷開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鏈接。隨后,天貓公司刪除了被訴侵權產品在“天貓網”上的銷售鏈接。聯(lián)悅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涉案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專利權人博生公司表示將就此提起行政訴訟。11月5日,聯(lián)悅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責令天貓公司立即恢復申請人在“天貓網”上的產品銷售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通過遠程聽證的方式當庭裁定:一、天貓公司立即恢復聯(lián)悅公司在“天貓網”購物平臺上的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鏈接;二、凍結聯(lián)悅公司名下的支付寶賬戶余額632萬元,期限至該案判決生效之日;三、自恢復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鏈接之日起至該案判決生效之日,如聯(lián)悅公司恢復鏈接后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總額的50%超過632萬元,則應將超出部分的銷售額的50%留存在其支付寶賬戶內,不得提取。裁定作出后通過電子方式送達并立即執(zhí)行。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反向行為保全”裁定,也是首個在知識產權行為保全中采用動態(tài)擔保金的案件。


該案合理考量和平衡了專利權人、平臺內經營者和電商平臺三方利益。裁定的作出使得被訴侵權的電商平臺內經營者能夠在“雙十一”這一特定銷售時機正常線上經營,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同時,為保障權利人的利益,根據申請人恢復鏈接后的可得利益,采用了固定擔保金加動態(tài)擔保金的方式。


裁定的作出免除了電商平臺經營者恢復鏈接后擔心未來被要求承擔責任的顧慮,為其提供了處理類似糾紛的行為指引。對電子商務領域中通知刪除規(guī)則的適用、涉電商領域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為保全措施的適用、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擔保金額的確定等均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微信公眾平臺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最高院知產法庭七大典型案例(附:全文)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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