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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原標題:紅牛商標歸屬天絲 最高院終審明確諸多爭議事項
圍繞紅牛這一全球知名的功能性飲料品牌,近年來華彬集團和天絲集團的商標大戰(zhàn)持續(xù)引來關注,其中最受關注的當屬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由華彬實際控制)與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絲集團)之間的紅牛系列商標權屬糾紛案。從天價37.53億的索賠金額、高達1880萬的一審案件受理費用,到紅牛系列商標權屬的確認、涉及的雙方多個合同與協(xié)議對商標權屬的影響,備受關注。近日,該案終于迎來了終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合資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院終審駁回合資公司上訴
2019年11月25日,北京高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合資公司請求確認其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天絲集團向其支付37.53億元廣告費的全部訴訟請求。合資公司不服,隨后向最高院提出上訴。
2020年12月21日,最高院就合資公司與天絲集團“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糾紛一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合資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21年1月5日,天絲集團發(fā)表聲明,表明最高院的終審判決進一步確認了天絲集團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獨立完整的所有權。聲明中還表示,天絲集團與合資公司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已經(jīng)于 2016 年 10 月 6 日到期,到期后合資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生產(chǎn)、銷售紅牛產(chǎn)品,造成對天絲集團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天絲集團已經(jīng)分別針對各個侵權主體提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對其侵權責任追訴到底。
2021年1月6日,華彬方發(fā)表聲明稱,針對二審判決的錯誤,中國紅牛(即指合資公司,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將進一步審慎研判,通過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濟途徑,包括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商標權屬再次明確歸屬天絲
在判決書中,最高院寫明:“紅牛系列商標”商標權屬關系明確,合資公司使用是基于天絲集團的授權許可。
根據(jù)判決書顯示,最高院在終審判決中對“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案的其他關鍵問題做了認定。其中,“95 年合資合同”明確表明,天絲集團對合資公司是商標許可使用而非商標轉讓,天絲集團作為紅牛技術配方和商標提供者,應保有對其所涉及的紅牛配方、技術工藝以及商標的控制權。
且針對合資公司強調(diào)的,依照“95年合資合同”第十九條,其對當時尚未申請注冊的涉案商標也享有權利。最高院認為,“95年合資合同”第十九條約定的“資產(chǎn)”并非法律上的概念。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審計報告等證據(jù)相互印證,可以證明合同約定的資產(chǎn)應為商標使用權而非商標權。此外,最高院還特別指出,在合資公司與天絲集團長達二十年之久的商標許可使用關系中,合資公司并未對商標權利歸屬提出異議,反而一再作出尊重天絲集團商標權的保證。此外,合資公司不僅曾以商標使用人的名義進行維權,還曾經(jīng)以天絲集團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訴訟。上述事實足以表明,天絲集團與合資公司之間就涉案商標曾經(jīng)存在過長期的許可使用關系。
因此,合資公司主張的“95 年合資合同”約定了商標歸屬于合資公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最高院對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予以了確認。
依靠“貢獻論”不能取得商標所有權
合資公司主張,其為涉案商標的實際使用人,為商標商譽提升作出了巨大貢獻,為部分商標進行了設計,為商標注冊清除了障礙,依據(jù)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享有商標權。針對其“貢獻即掌權”的主張,最高院在判決書中表明:
首先,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的約定,設計商標、為商標注冊提供幫助,均非商標法上取得商標權的法定要件。
其次,“紅牛系列商標”商標權屬關系明確,合資公司使用是基于天絲集團的授權許可。許可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已經(jīng)作出了明確約定,合資公司使用并宣傳 “紅牛系列商標”并不能取得商標權。
再次,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亦即應當維護被許可使用商標的聲譽。合資公司據(jù)此主張享有商標權,缺乏法律依據(jù)。商標聲譽和知名度的提升,首先是基于產(chǎn)品良好的質量,尤其是對本案所涉及的飲料產(chǎn)品而言,良好的產(chǎn)品質量才是商標聲譽累積的關鍵因素。本案中,天絲集團許可合資公司使用商標的同時,還許可合資公司同時使用產(chǎn)品配方和生產(chǎn)工藝,不僅允許合資公司借助其在國外近似商標及產(chǎn)品上形成的商譽,甚至還在合資公司成立之初為其提供廣告費用,因此天絲集團并非如合資公司所言對“紅牛系列商標”知名度提升沒有付出。
何況,合資公司在中國境內(nèi)使用“紅牛系列商標” 及生產(chǎn)、銷售相關產(chǎn)品,已因商標使用以及同時伴隨的技術許可獲得了足夠的回報。
由此,合資公司主張享有或與天絲集團共有商標權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最高院也未予以支持。簡單說來,就是你付出的同時也獲得了巨額利潤,而付出的也并非只有你一個人,想要依靠所謂“貢獻論”來取得商標所有權是行不通的。
“50年協(xié)議”真實性存疑未被采納
最高院的終審判決中,合資公司主張的“50年協(xié)議”因真實性存疑未被最高院采納。
根據(jù)此前報道,按照華彬集團的主張,這份“50年協(xié)議”是在1995年由合資公司、天絲,以及其他合資方——中國食品工業(yè)總公司、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簽署。協(xié)議中規(guī)定,簽約各方一致同意只有合資公司有權在中國境內(nèi)生產(chǎn)、銷售紅牛飲料;在未得到其他合資方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國境內(nèi)生產(chǎn)或承包給其它公司生產(chǎn)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chǎn)品,合同有效期50年。
不過奇怪的是,這份“50年協(xié)議”是在天絲和華彬方訴訟進展了2年多,在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記的營業(yè)期限屆滿后才突然出現(xiàn)的,屢屢成為華彬集團要求繼續(xù)經(jīng)營紅牛的“救命稻草”。
據(jù)業(yè)內(nèi)人士透露,在此之前,甚至在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就合資公司經(jīng)營期限問題持續(xù)了近2年的仲裁中,直到貿(mào)仲做出合資期限已屆滿的裁定,這份“50年協(xié)議”也從未被合資公司提出或提及。
而根據(jù)最高院判決書顯示,合資公司提交的第二組證據(jù)中,包括食品總公司、中浩集團公司、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和天絲集團于 1995 年 11 月 10日簽署的有效期為 50 年的協(xié)議書,以及中國食品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中浩集團公司、北京市懷柔區(qū)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總公司出具的確認函。
經(jīng)查,針對“50年協(xié)議”,合資公司在一審中提供了該協(xié)議書后又撤回,且一審和二審中均未提供原件。最高院認為,即使有中國食品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確認函,該協(xié)議書真實性仍然存疑,決定不予采納。
新一輪紛爭將起?
根據(jù)華彬集團近期披露信息顯示,2020年華彬集團的快消品銷售收入達到了242.01億元,其中紅牛完成了228億元的銷售額,且25年累計銷售額突破了2000億元。紅牛如此可觀的銷量更是直接反映了“紅牛系列商標”權屬案終審判決對雙方的重要性和影響力之大。這或許也就不難理解華彬集團在最高院出終審判決之后,依然表明要通過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濟途徑,包括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一如此前一貫的不斷提起訴訟、不斷上訴的“宗旨”。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榮寬律師分析表示:“基于本案,二審為最高法終審,最高法判決在我國民事訴訟體例中本身即具有示范效果,同時基于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對最高法的再審和抗訴,成功率非常低?!蓖瑫r,楊榮寬補充道:“再審和抗訴后的救濟路徑,還包括申訴及法律監(jiān)督等,但基于本案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證據(jù)方面,以及法律邏輯嚴謹性層面,具有相當堅實的基礎。基于司法實踐,本案被推翻的可能性并不大?!?/strong>
另一方面,手握紅牛系列商標所有權的天絲集團則明確表示,合資公司在商標許可合同到期后仍然在非法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生產(chǎn)、銷售紅牛產(chǎn)品,造成對天絲集團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天絲集團已經(jīng)分別針對各個侵權主體提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對其侵權責任追訴到底。事實上,2020年以來天絲集團就已經(jīng)在全國多地發(fā)起針對合資公司侵權產(chǎn)品的維權行動,并獲得了各地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支持。
如今,最高院的終審判決已出,華彬方既沒有如愿享有紅牛商標所有權益,被視為“救命稻草”的 “50年協(xié)議”也被認定“真實性存疑”而未被最高院采納。加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到期,同時合資公司也早已停產(chǎn),可以預見,華彬集團接下來的路并不好走。雖然華彬集團表示將繼續(xù)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但在最高院的判決已經(jīng)查明諸多爭議事實的情況下,恐怕再審之路也難以翻身。盡管目前雙方還有其他相關案件在審理中,然而基于此次最高院的判決涉及雙方多起爭論的判定,此案的判決必將成為理清雙方多年糾紛的重要一環(huán)。這場持續(xù)多年的紅牛大戰(zhàn)將如何收尾,華彬紅牛還能生產(chǎn)到何時,我們且拭目以待。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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