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知產那些事兒#
聯想集團與諾基亞就專利訴訟案達成和解
據香港經濟日報報道,聯想集團與芬蘭諾基亞表示,兩家公司已就數年來的專利爭端達成和解,解決了所有尚未裁決的法律訴訟。
諾基亞稱,盡管交換授權協(xié)議仍然保密,聯想將向諾基亞支付凈差額。但諾基亞方面拒絕披露財務細節(jié)。
去年7月,諾基亞(Nokia)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指控,稱聯想(Lenovo)專利侵權,要求發(fā)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從而阻止聯想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及桌面電腦進入美國市場。
而早在2019年9月,諾基亞便已在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東區(qū)提起訴訟。
2020年10月,諾基亞又宣布,正尋求執(zhí)行德國慕尼黑法院之前發(fā)布的一項禁令,禁止聯想在德國銷售部分計算機和平板電腦等產品。但隨后,德國一家上訴法院下令中止了之前對諾基亞在與聯想的專利糾紛中贏得的禁令的執(zhí)行。(來源: 新浪科技)
小米申請注冊新logo商標
3月29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注冊近90個“xiaomi”字樣及圖案類型的商標,國際分類包含科學儀器、手工器械、通訊服務、廣告銷售等,目前商標狀態(tài)均為商標申請中。此前雷軍在小米直播間回應網友對小米新LOGO的吐槽時表示,一個成熟的品牌,做LOGO只能小改。
(來源:鞭牛士)
再也不怕地鐵坐過站了!OPPO新專利曝光或成通勤族神器
近幾年,各大科技企業(yè)都逐步加碼專利研發(fā),更重視硬科技成果的應用落地,發(fā)明專利也成為了衡量一加企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的重要指標。在這一方面,OPPO近年來的表現尤為突出,最近還有多項外觀專利曝光了出來。據企查查APP顯示,OPPO近日還公開了“顯示屏幕面板的地鐵提醒圖形用戶界面”專利,公開號為 CN306402577S。
據專利摘要顯示,該外觀用于在手機、平板電腦的圖形用戶界面顯示地鐵信息,用戶點擊底部提示框,就可以查看詳細內容。從專利圖來看,該外觀設計專利有三種樣式,皆以卡片的形式顯示在手機的底部。
要是有了這項專利技術的支持,那么手機、平板等就可以實時顯示地鐵信息,還能提醒用戶有沒有到站或者坐反情況。大家在乘地鐵時也會更放心,可以有效避免坐過站耽誤時間的情況。不少網友對OPPO這項新專利都表示了贊許,認為有了這個功能就方便多了,還很期待可以推廣到公交車、出租車等,這樣以后坐車都會到站提醒,不容易錯過公共交通。(來源: 真可愛科技)
李佳琦關聯公司注冊“李佳琦”商標被駁回后提起復審申請,法院判定撤回駁回并重新決定
4月5日,寧波鎂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公布,原告為寧波鎂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被告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案由為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號為(2020)京73行初8844號,審理法院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原告訴稱,原告寧波鎂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由知名主播李佳琦及其所屬公司美腕(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原告享有“李佳琦”姓名的合法商標申請權。引證商標(注冊號:15251314)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請求法院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在書面答辯狀中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裁判結果為撤銷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20]第94305號《關于第36408665號“李佳琦”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寧波鎂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針對第36408665號“李佳琦”商標提出的駁回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等。
天眼查APP顯示,寧波鎂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法定代表人鄭明,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該公司由寧波鎂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李佳琦共同持股,持股比例分別為51%、49%。(來源:界面新聞)
五菱汽車回應“注冊水果商標”:商標儲備,會在布局上有考慮
3月19日,五菱汽車相繼申請了“五菱石榴”“五菱柿子”“五菱榴蓮”“五菱開心果”“五菱圣女果”“五菱番茄”“五菱山竹”“五菱蘋果”“五菱香蕉”“五菱西柚”“五菱人參果”“五菱蔓越莓”“五菱檸檬”“五菱橙子 ”等五菱水果系列商標。記者注意到,這些五菱水果系列商標國際分類皆屬于12類運輸工具,且均在“注冊申請中”階段。
4月1日,五菱汽車公關媒介工作人員回應記者,注冊這些水果商標是“很正常的企業(yè)商標儲備行為”,不用過多解讀。當被問及為什么考慮水果商標時,工作人員解釋,從去年5月份開始,五菱汽車發(fā)布了年輕化、多元化、全球化的品牌戰(zhàn)略。工作人員以某款暢銷汽車為例,稱“找到了一群年輕用戶群體”,70%的用戶是30歲以下人群?;谄放颇贻p化和年輕用戶群體,會在布局上有一些考慮,但是還沒有具體計劃。(來源:海報新聞)
#知識產權那些事兒#
“工藤新一”相關商標被申請注冊;三星堆相關商標被搶注,官方回應.....
據天眼查APP顯示,“工藤新一”被申請注冊多個商標,國際分類包括服裝鞋帽、健身器材等,申請人包括深圳市布古鳥服裝有限公司、寧波黛嬌貿易有限公司等,當前商標狀態(tài)多為“商標申請中”。(來源:界面新聞)
網絡熱詞“累丑”被申請注冊商標
近日,“累丑”被申請注冊多個商標,國際分類包括網站服務、教育娛樂、廣告銷售、方便食品等,申請日期為2021年3月15日,申請人均為張嘉洛,當前商標狀態(tài)為“商標申請中”。
網友稱累丑就是短時間內五官沒有變化,體重沒有變化,皮膚沒有變化。但經過連續(xù)熬夜、加班、高強度勞動、沒有良好的休息后整個人呈現出一種枯草一樣被吸干的丑感。當你拍照片的時候,鏡頭里的自己怎么看都沒有青春煥發(fā)的活力,看起來很呆很丑。(來源:DoNews)
“山河令”商標被搶注
近日,“山河令”商標已被申請注冊,國際分類涉及醫(yī)藥、方便食品、酒等,申請人為河南吉力安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青島牧歌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姚小琴,最早申請日期為2021年2月,目前商標狀態(tài)均為“商標申請中”。
(來源:DoNews)
#知產大省那些事兒#
天津市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日前,第二十屆中國北方國際自行車電動車展覽會在天津梅江會展中心舉行,天津市知識產權局組織中國(天津)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中國(濱海新區(qū))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入駐展會,為參展企業(yè)提供知識產權“一站式”快速維權保護服務。
駐展期間,相關工作人員開展了知識產權普法宣傳、展位巡查、受理舉報投訴、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咨詢等服務,現場發(fā)放知識產權保護宣傳資料2000余份,巡查展位700多個,開展知識產權普法宣傳800多人次,解答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咨詢、接受專利侵權投訴70余次,查找假冒專利、專利標識不規(guī)范、虛假宣傳等問題線索150余件,受理投訴舉報2起,實現了專利侵權糾紛投訴案件現場處置“快保護”,為參展商營造了良好的展會交易環(huán)境。(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全國唯一!中國南通(家紡)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獲國家級試點
4月7日,記者從通州區(qū)川姜鎮(zhèn)獲悉,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fā)文件,確定中國南通(家紡)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為國家專利權評價報告預審試點單位。這是國家局批準試點的全國唯一一家快速維權中心。
中國南通(家紡)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成立的全國首家家紡快速維權中心,重點開展家紡“面料”類外觀設計專利快速授權業(yè)務。外觀設計專利由于未經實質審查即可授權,多被認為穩(wěn)定性不強,而如果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fā)的正面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則相當于該專利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再一次權威認可,專利的穩(wěn)定性和含金量將大大提升。因此,在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侵權糾紛中,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必不可少。
在川姜鎮(zhèn)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專利權評價報告預審試點工作在中國南通(家紡)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落地,將推進專利權評價報告快速辦理,實現通過中心預審由3個月縮短至15個工作日出具報告,相應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也平均縮短75天。專利權評價報告預審工作的開展將大大降低專利權人的維權成本,同時也策應家紡產品設計流行周期短的產業(yè)需求。
去年,中國南通(家紡)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共受理外觀設計專利2067件,加快1143件,授權1140件,授權率99.7%;受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投訴案件503件,全部調解結案;受理作品且登記1888件;受理版權投訴107件,立案107件,調解結案27件,移交法院76件。權利人獲得經濟賠償84.2萬元。榮獲2019年全國知識產權快速協(xié)同保護工作績效考核第二名、第二屆全國知識產權維權案件模擬演示活動第一名等多項榮譽。
通州區(qū)家紡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主任陳前表示,中國南通(家紡)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將以此次獲得國家級試點為契機,將知識產權與家紡產業(yè)工業(yè)設計、創(chuàng)意服務、品牌建設等深度融合,形成家紡產業(yè)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創(chuàng)造、運用與保護的制度體系,切實打造家紡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和保護高地。(來源:南通熱線)
#局里那些事兒#
指導案例1號“上海市崇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上海章元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鄧白氏注冊商標專用權案”的理解與適用
2020年12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了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指導案例“上海市崇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上海章元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鄧白氏注冊商標專用權案”(指導案例1號)。下面就該指導案例的理解與適用進行說明。
一、 推選經過和指導意義
該案由上海市崇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于2019年11月15日辦結。辦案機關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進行了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未提出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案例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推薦。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試行)》,經審核遴選、專家評審、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議,認為該案例涉及互聯網環(huán)境下商標使用的界定問題,在指導類似案件的查處方面具有借鑒意義,可作為備選指導案例。2020年12月,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局務會審議通過,該案例作為第一批指導案例發(fā)布。
該指導案例明確了當事人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搜索關鍵詞,并在搜索結果頁面網頁鏈接的標題等顯著位置顯示該關鍵詞,構成商標的使用。該指導案例的發(fā)布,有利于進一步厘清互聯網環(huán)境下商標使用行為的界定。
二、案件要點的理解與說明
(一)商標的使用與商標侵權判斷。
商標的使用在商標法律體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在商標權利的取得、維持和救濟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義。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該規(guī)定明確了商標的使用是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進一步強調了商標在商業(yè)活動中的本質。近年來,行政執(zhí)法實踐中逐漸將商標的使用從“混淆可能性”判斷中剝離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侵權判斷要件。這一方面可減少 “混淆可能性”侵權判斷標準的松動所帶來的風險,更好地平衡社會公眾和權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避開“混淆可能性”判斷的復雜性,將一些案件排除在“混淆可能性”判斷之外,以節(jié)約有限的行政資源,提高效率?;诖?,國家知識產權局2020年6月15日印發(fā)的《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
(二)互聯網環(huán)境下商標的使用。
該指導案例的焦點問題是在互聯網關鍵詞搜索中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是否構成商標的使用。在互聯網環(huán)境下,商標使用的表現形式呈現出多元化特征,如何界定相關標識的使用是否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也極為復雜。關鍵詞搜索通常指網絡用戶在搜索引擎中利用關鍵詞進行檢索,從而獲取與該關鍵詞相關聯內容的行為。在關鍵詞搜索中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常見兩種情形:一是在搜索引擎關鍵詞部分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即該文字僅用于關鍵詞推廣,不顯示在搜索結果中,即內部使用行為;二是除關鍵詞部分外,在搜索結果網頁鏈接的標題等顯著位置也顯示該文字,即外部使用行為。該指導案例屬于第二種情形。網絡用戶在搜索引擎中輸入關鍵詞的目的是想要尋找與其相關的信息。通過關鍵詞搜索后所顯示的搜索結果,網絡用戶通常會認為顯示結果與關鍵詞相關,尤其在搜索結果頁面的標題等顯著位置出現該關鍵詞時,會讓這種關聯性加強,讓網絡用戶產生聯想,認為該關鍵詞與特定商品或服務存在聯系,從而認為上述鏈接涉及與該關鍵詞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產生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因此,前述的外部使用行為相比內部使用行為,更易產生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效果,宜認定為商標的使用行為。
該指導案例中,當事人將與商標權利人美國鄧白氏國際有限公司的“鄧白氏”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搜索關鍵字使用,在搜索結果頁面網頁鏈接標題以及鏈接網頁內容中均突出顯示與商標權利人“鄧白氏”注冊商標近似的文字。對于網絡用戶來說,商標的使用效果是可視的、可感知的,上述行為將商標中所蘊含的信息傳達給相關公眾,易使相關公眾將商標與其指向的特定服務相關聯,從而對應特定服務的提供者,起到了區(qū)別服務來源的功能,屬于商標的使用。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該指導案例還涉及互聯網環(huán)境下容易導致混淆的判斷問題?!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以下簡稱TRIPS協(xié)定)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 “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應有專用權來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經其同意在交易過程中對與已獲商標注冊的貨物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貨物或服務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標記,如果這種使用可能會產生混淆。若對相同貨物或服務使用了相同的標記,則應推定為存在混淆的可能?!备鶕鲜鲆?guī)定,混淆的可能是判斷商標侵權的必備要件?,F行商標法的規(guī)定與TRIPS協(xié)議保持一致,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作區(qū)別規(guī)定,對非“兩同”(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的情形增加了“容易導致混淆”的規(guī)定。即對于在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情形,未要求“容易導致混淆”;對于在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情形,明確要求“容易導致混淆”。但商標法沒有明確判斷“容易導致混淆”的具體標準。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容易導致混淆”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是由注冊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者提供,二是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注冊商標權利人存在投資、許可、加盟或者合作等關系?!白阋浴倍直砻?,“容易導致混淆”不以實際混淆為要件,只要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即可。該指導案例中,有八家企業(yè)通過互聯網搜索,基于當事人的商標使用行為,誤認為當事人與商標權利人美國鄧白氏國際有限公司有授權許可關系,委托當事人辦理了鄧白氏編碼申請。至案發(fā)時,當事人累計收取上述八家企業(yè)代理服務費17.991萬元。綜上,當事人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權利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不僅存在使相關公眾將涉案服務與權利人提供的服務混淆的可能性,而且產生了實際混淆的后果,當然可以認定其構成“容易導致混淆”,繼而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對于關鍵詞搜索中商標使用行為的認定屬于世界前沿問題,國內外相關案例較少。在現行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執(zhí)法實踐尚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該指導案例辦案機關準確把握商標使用的要旨,對商標侵權行為作出準確認定,為商標行政執(zhí)法積累了有益經驗。(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指導案例4號“河北省邯鄲市知識產權局調解專利分案申請臨時保護糾紛案”的理解與適用
2020年12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了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指導案例“河北省邯鄲市知識產權局調解專利分案申請臨時保護糾紛案”(指導案例4號)。下面就該指導案例的理解與適用進行說明。
一、推選經過和指導意義
2019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指導案例的推選工作,河北省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該案例作為參評指導案例。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試行)》,經審核遴選、專家評審、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議,認為該案例在認定分案申請的臨時保護期限方面,具有指導意義,可作為備選指導案例。2020年12月,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局務會審議通過,該案例作為第一批指導案例發(fā)布。
“臨時保護”是專利領域特有的一種保護制度,是指申請人有權要求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至授權期間,實施該發(fā)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費用。因此,對于申請人來說,除了在發(fā)明專利被授權后能夠受到專利權保護,其還享有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日至授權日期間受到臨時保護的權利。但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對于臨時保護期的規(guī)定相對較為原則,對分案申請臨時保護期限起算點等情形并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該指導案例基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立法精神,結合案件實際,對發(fā)明專利申請?zhí)貏e是分案申請的臨時保護期起算日作出明確認定。其確立的原則對于正確理解和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關于“臨時保護”的規(guī)定具有指導意義,有利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平衡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
二、案件要點的解讀與說明
該指導案例的案件要點明確:“臨時保護期”為發(fā)明專利的公開日至授權日;其中對于分案申請的公開日判斷,以其母案、分案申請中較早的公開日為準。該指導案例中母案申請公開日早于分案申請公開日,故以母案申請公開日為分案申請臨時保護期的起算點。
(一)關于“臨時保護期”的法律規(guī)定
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臨時保護期”作了相應規(guī)定。專利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睂@▽嵤┘殑t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進一步規(guī)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進行調解?!睂@▽嵤┘殑t第八十五條第二款還專門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上述糾紛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br/>
根據上述規(guī)定,“臨時保護期”從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即公開日開始起算,并至該發(fā)明專利授權公告之日終止。一般而言,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公開日是明確的,即經初步審查合格后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公布,或者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提早公布。而當一件發(fā)明專利申請存在單一性缺陷時,申請人為克服該缺陷可提出分案申請,或者在符合單一性的情況下申請人亦可主動修改而提出分案申請。分案申請通常與作為分案基礎的母案申請存在不同的公開日。在確定分案申請的“臨時保護期”時,就需要明確是從分案申請的公開日起算,還是應當從母案申請的公開日起算。專利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二)對分案申請臨時保護期起算日的認定及相關理由
對分案申請臨時保護期起算日的認定是該指導案例的核心問題。對于這一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將分案申請的公開日作為起算日。主要理由是分案申請為申請人單獨提出的一類專利申請,其公布程序獨立于母案申請,并且分案申請的公開日一般會晚于母案申請;如果將母案申請的公開日作為分案申請臨時保護期起算時間點,會不當地擴展分案申請的臨時保護期,從而對社會公眾的利益有所損害。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當以母案申請和分案申請中較早的公開日作為分案申請臨時保護期的起算日。該指導案例采納了這一觀點。這主要是考慮到臨時保護是對申請人公開其發(fā)明的一種權益保護,應著重考慮其發(fā)明內容何時被公布。分案申請源于母案申請,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母案申請記載的范圍。由此可見分案申請的發(fā)明內容應該在母案申請中已有記載,因此應當以最先公開發(fā)明內容的日期作為臨時保護期的起算日。
不同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即可被授予專利權,發(fā)明專利申請在初步審查合格后,還要經過公布和實質審查才有可能獲得授權。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的,需要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予以公布或應申請人的要求提早公布;同時,按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申請人可以隨時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這就是我國對于發(fā)明專利申請所實行的“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其目的在于一方面使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考慮是否啟動對其提交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如果申請人在綜合考慮后撤回申請,在該申請尚未被公布的情況下,申請人還可以通過商業(yè)秘密等途徑保護其技術內容;另一方面也能使社會公眾盡早地了解發(fā)明內容,不至于因審查的延遲而阻礙技術信息的傳播,同時也有利于公眾及時對發(fā)明是否符合授權條件提出意見。如果一件發(fā)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fā)現存在法定駁回情形,便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發(fā)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此時專利權人便可以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獲得實施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獨占權”。但是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至授權公告期間,由于申請?zhí)幱谏形词跈嗟臓顟B(tài),因此申請人無法依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獲得保護,無權要求他人停止實施發(fā)明或賠償損失,并且因申請文件的公開使得公眾已經知悉其發(fā)明技術內容,申請人也無法采用商業(yè)秘密等方式對其發(fā)明進行保護。如果在這段時間允許公眾隨意實施申請人的發(fā)明,而不為申請人提供一種適當的保護,有可能導致發(fā)明專利申請人的權益受到明顯損害,不利于“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的實施,也不符合專利制度“公開換保護”的宗旨。因此,專利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了對發(fā)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即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臨時保護”是申請人在其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因第三人實施其公開的發(fā)明所獲得的一種救濟措施,因而在確定臨時保護的時間起點時,應當以申請人最早將其希望獲得保護的發(fā)明內容向公眾公開的日期為準。當一件專利申請存在多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時,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只能在該申請中保留其中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但申請人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其他發(fā)明創(chuàng)造提出新的專利申請,并保留原申請日。這一新的專利申請即為“分案申請”。分案申請請求保護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內容源自母案申請,并且在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母案申請時便表達了希望這些發(fā)明創(chuàng)造也能獲得保護的意愿。同時,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母案申請記載的范圍,也就是分案申請不能新增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內容。由此可見,當母案申請向社會公眾公布時,實際上也已經對分案申請中所期望獲得保護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內容進行了披露。如果第三人通過母案申請的公布提早獲知分案申請的發(fā)明內容并將其實施,此時也應就這一期間實施相關發(fā)明的行為向申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分案申請可以在母案申請辦理授權登記手續(xù)屆滿日前或母案申請被駁回、撤回、視為撤回前提出,而且當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缺陷時,申請人在該分案申請滿足相關期限要求的條件下可以根據審查意見再次分案。因此,除了極特殊情況外,分案申請公開日晚于母案申請公開日,兩者可能會相差幾個月甚至幾年。如果不對申請人在該時期內的權利予以保護,造成“權利真空”,將會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打擊申請人在提交發(fā)明專利申請時充分公開其發(fā)明內容的積極性。對于實施該發(fā)明的單位或個人來說,雖然以母案申請和分案申請的公開日中較早的日期作為“臨時保護期”的起算日可能會導致其需要支付更多費用,但是因提早獲知相關發(fā)明內容而給予申請人合理補償本身就是其應當履行的義務。
綜上可知,該指導案例對分案申請臨時保護期的認定,既嚴格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不會造成權利的過度擴張,較好地平衡了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符合“臨時保護”制度設立的目的和精神。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涉及臨時保護的專利糾紛案件與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性質不同,在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相關發(fā)明的行為,并不屬于侵權行為。對于這一期間內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和個人,申請人享有要求給付合理使用費的權利,但并不享有請求停止該實施行為的權利。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涉及臨時保護的案件有著與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不同的立案標準、辦案程序和執(zhí)法權限。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因臨時保護期費用支付問題所引起的專利糾紛有調解的權限。但只有當涉案發(fā)明被授予專利權之后,當事人才能提出調解請求;對于授權之前所提出的調解請求,應當不予立案。根據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因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糾紛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在被請求人同意調解并提交意見陳述書后方可立案;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明確表示不接受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不予立案,并通知請求人。(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jupyterflow.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