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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茶顏”VS“茶顏悅色” 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經(jīng)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最終判決駁回湖南茶悅公司、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廣州洛旗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結果。判決“茶顏”與“茶顏悅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日前,由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審理的原告湖南茶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茶悅公司)訴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第三人廣州洛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洛旗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經(jīng)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最終判決駁回湖南茶悅公司、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廣州洛旗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第32204895號“茶顏”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由廣州凱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申請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43類“茶館、咖啡館、餐廳、流動飲食供應”等服務上。2019年5月13日,訴爭商標經(jīng)核準轉讓予廣州洛旗公司。
訴爭商標
第15335343號“茶顏悅色”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一)由湖南茶悅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申請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飲料、茶飲料、甜食、小蛋糕(糕點)”等商品上。
引證商標一
第24287336號“茶顏悅色”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二)由湖南茶悅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申請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9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30類“可可飲料、茶、茶飲料、面包”等商品上。
引證商標二
第24287625號“茶顏”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三)由湖南茶悅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申請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30類“水果醬汁(調味料)、香蘭素(香草代用品)”商品上。
引證商標三
2019年7月18日,湖南茶悅公司以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侵害了其在先著作權以及訴爭商標的注冊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為由,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經(jīng)審理認為湖南茶悅公司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湖南茶悅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的上述裁定,于法定期限內起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其訴稱:一、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較大關聯(lián)性,構成類似商品和服務,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二、訴爭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原告對“茶顏悅色”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三、第三人及訴爭商標原權利人惡意搶注眾多知名餐飲品牌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因此,請求撤銷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的被訴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首先,關于湖南茶悅公司提出的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之主張。訴爭商標由漢字“茶顏”構成,引證商標一、二均由漢字“茶顏悅色”構成。訴爭商標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極為相近,構成近似商標。
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茶館、咖啡館、流動飲食供應”等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飲料、茶飲料”等商品,以及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可可飲料、茶、面包”等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雖分屬不同類似群組,但上述商品和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對象、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具有較強的關聯(lián)性。在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近似商標的情況下,若將各商標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務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認為彼此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同一主體或存在特定關系,進而產(chǎn)生混淆誤認。
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此外,由于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茶館、咖啡館、流動飲食供應”等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水果醬汁(調味料)、香蘭素(香草代用品)”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湖南茶悅公司提出的其他訴訟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的被訴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在一審判決作出后,湖南茶悅公司、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廣州洛旗公司均于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法院關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認定,以及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損害湖南茶悅公司在先著作權的認定,均無不當。同時,鑒于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對湖南茶悅公司的權利予以保護,故不再就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予以評述,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知產(chǎn)北京
作者:陳月 審一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茶顏”被判與“茶顏悅色”構成近似商標!易產(chǎn)生混淆誤認(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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