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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李贊捧 高沃律所
原標題:淺析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
共存協(xié)議,顧名思義,就是申請在先的商標權人允許申請在后的商標與之商標共存的意思表示。實踐中,共存協(xié)議可以以雙方主體簽訂合同的形式體現(xiàn),也可以商標權利人單方出具同意書的形式體現(xiàn)。那什么是商標共存協(xié)議,在簽訂時應注意哪些因素呢?
引言
《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了商標的作用是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隨著人們知識產(chǎn)權保護意識的增強,商標的申請注冊量越來越大,而“在先申請原則”是《商標法》上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正是由于商標申請量的增加,可供選擇的商標標識越來越少,這就導致申請在后的商標會遭遇到更多的注冊阻礙。如申請在后的商標會因為《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被駁回后進行商標駁回復審,進而進行行政訴訟是爭取商標的重要救濟途徑。在此種情形下,簽訂共存協(xié)議則可助您一臂之力。
那什么是商標共存協(xié)議,在簽訂時應注意哪些因素呢?
共存協(xié)議,顧名思義,就是申請在先的商標權人允許申請在后的商標與之商標共存的意思表示。實踐中,共存協(xié)議可以以雙方主體簽訂合同的形式體現(xiàn),也可以商標權利人單方出具同意書的形式體現(xiàn)。
《民法典》中規(guī)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chǎn)權…”,故商標權是民事權利中知識產(chǎn)權權利,是一種私權利,既然是私權利,那么權利人就完全可以通過意思自治原則對其進行處分,只要這種對私權的處分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損害消費者利益及公共利益,原則上應當給予尊重、認定合法有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也對共存協(xié)議的效力給出了確定的答案“判斷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共存協(xié)議可以作為排除混淆的初步證據(jù)?!?/p>
但是針對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效力仍然會受到其他因素制約,并且根據(jù)審查實踐,無論是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還是法院在是否接受商標共存協(xié)議上亦視情況酌情認定,具體考量因素如下:
1、前提要件: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標識存在一定差異,如果標識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不能僅以商標共存協(xié)議為依據(jù)準予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此種情形下,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法律效果一般不會被采納;
2、形式要件:商標共存協(xié)議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明確載明訴爭商標的具體信息,不能附條件或附期限;
3、地域范圍要件: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地域范圍必須及于中國大陸地區(qū),如果不涉及中國大陸地區(qū),那么無論是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還是法院均無法采信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效力;
4、商標共存協(xié)議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
那么,在審查實踐中共存協(xié)議的效力是如何認定的呢?下面通過幾起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的案件窺探一二:
案例一--“SHOLEO及圖”與“尚略SHOLEO”商標案
泉州市景泰軒服飾科技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關于第35756936號“SHOLEO及圖”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景泰軒公司與第11300909號商標“尚略SHOLEO”(引證商標一)權利人林連僑簽訂《商標共存協(xié)議》,林連僑同意訴爭商標在第25類“皮帶(服飾用)、服裝、游泳衣、成品衣、婚紗、嬰兒全套衣、鞋、帽、襪、手套(服裝)”商品上注冊,并與引證商標一共存。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在判定商標是否近似、商品是否類似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在先商標權人的意見。除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完全相同的商標,為避免當事人通過共存協(xié)議的形式規(guī)避商標法規(guī)定的商標權共有制度,因而不考慮商標共存協(xié)議外,對于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申請注冊近似的商標,應當將共存協(xié)議作為判斷商標近似與否的重要依據(jù)。在先商標權人認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標志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或者允許在后近似的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申請注冊的,通常不宜再認定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本案中,鑒于原告已與引證商標一權利人簽訂商標共存協(xié)議,引證商標一權利人同意訴爭商標在第25類“皮帶(服飾用)、服裝、游泳衣、成品衣、婚紗、嬰兒全套衣、鞋、帽、襪、手套(服裝)”指定商品上注冊,且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存在一定差異,故應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存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案例二--“豪庭全屋定制及圖”與“豪庭寶居AOTBJ”商標案
東莞市萬豪庭家居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關于第32085491號“豪庭全屋定制及圖”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萬豪庭公司提供了(2019)贛虔康證內(nèi)字第720號《公證書》記載:甲方(萬豪庭家居公司)與乙方(徐修茂、李春蘭)于2019年12月30日在該公證處簽訂了《商標共存協(xié)議書》,其中該協(xié)議書載明:甲方(萬豪庭家居公司)為本案訴爭商標的申請人;乙方(徐修茂、李春蘭)為本案引證商標一的權利人;甲乙雙方共同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含義、呼叫、構成要素、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認,不會影響雙方在市場中使用,共同同意上述二商標在核定使用商品項目上共存。北京知識產(chǎn)權認定: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一雖均為圖文組合商標,但訴爭商標由漢字“豪庭全屋定制”和圖形構成,引證商標一由漢字“豪庭寶居”、字母“AOTBJ”和圖形構成。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雖在文字、設計、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但仍具有一定的差異。原告在本案審理中提交了其與引證商標一注冊人簽訂的《商標共存協(xié)議》,其中包含認可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存的內(nèi)容,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亦無證據(jù)顯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的共存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發(fā)生混淆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尊重。因此,本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案例三--第32738553號圖形商標與第19971544號圖形商標糾紛案
智道網(wǎng)聯(lián)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關于第32738553號“”商標行政糾紛一案,一審訴訟期間,智道網(wǎng)聯(lián)公司提交了一份新證據(jù),用以證明第19971544號“”商標(引證商標四)正在轉讓過程中,惠州市安德瑪實業(yè)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標共存同意函,同意申請商標注冊。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截至原審判決作出時,引證商標四轉讓程序尚未完成,引證商標四尚未獲準轉讓至惠州市安德瑪實業(yè)有限公司名下,故惠州市安德瑪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標共存同意函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引證商標四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障礙。智道網(wǎng)聯(lián)公司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共存協(xié)議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根據(jù)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商標法既要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利益,也要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故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若引證商標與訴爭商標的商標標志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時,商標共存協(xié)議書不能排除2019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適用。因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四的商標標志基本相同,故共存同意書不能作為排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可能發(fā)生商品來源混淆的當然依據(jù)。
通過上述案例一與案例二,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審判中,對共存協(xié)議的效力基本是認可的,但是也并不是無原則的認可。也就是說,對于共存協(xié)議仍然不能采取一刀切,應結合具體的案件具體分析,對于商標標志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共存協(xié)議是不能排除混淆誤認的可能性的。
結語--建議
商標共存協(xié)議是幫助商標申請人清除注冊障礙,快速拿到商標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作為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注冊時,還是應該盡最大努力做好商標的檢索工作,共存協(xié)議只是在商標被駁回后,我們可以考慮的方法措施之一。在簽訂共存協(xié)議時,我們也要對案件進行具體的分析考量,承擔其為我們帶來的收益與風險。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李贊捧 高沃律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淺析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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