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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關于損害他人姓名權案件的審查審理

商標
納暮3年前
淺析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關于損害他人姓名權案件的審查審理

淺析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關于損害他人姓名權案件的審查審理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zhuǎn)載#


“本文將結(jié)合2021年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及近些年公開的部分異議決定、無效裁定以及相關行政訴訟判決,淺析商標局和法院對損害他人姓名權的商標糾紛案件的審查審理?!?/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耿秋 張善珺 林達劉知識產(chǎn)權


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本條規(guī)定中的“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字號權(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地理標志以及應予保護的其他合法在先權益。本文中,筆者將結(jié)合2021年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及近些年公開的部分異議決定、無效裁定以及相關行政訴訟判決,淺析商標局和法院對損害他人姓名權的商標糾紛案件的審查審理,以資參考。


一“姓名權”的保護對象


《民法典》第1012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同時,《民法典》第1017條則明確規(guī)定了,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wǎng)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


同樣,2021年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P353規(guī)定了,未經(jīng)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并且,對姓名的范圍規(guī)定如下:


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譯名、別名等。


從近年來公布的相關決定/裁定來看,商標局審查員在審查、審理涉及姓名權的案子時,對上述各種類型的姓名權均進行了保護。如:


淺析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關于損害他人姓名權案件的審查審理

淺析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關于損害他人姓名權案件的審查審理


上述5個案例分別體現(xiàn)了:本名、筆名、藝名、別名、譯名這5種類型的姓名通過使用和宣傳后具備了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能夠指向該自然人。因此,在針對模仿或者盜用這些姓名申請注冊的商標所提起的異議、無效案件中,這些姓名所享有的權利構(gòu)成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中所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獲得了相應的保護。


二關于是否構(gòu)成損害他人姓名權的認定


從《民法典》第1017條的規(guī)定來看,認定構(gòu)成損害他人姓名權,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即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以及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


具體到商標異議、無效階段的相關審查審理中,2021年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對姓名權保護的適用要件做出了如下規(guī)定:


1)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自然人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指向該姓名權人。


2)系爭商標的注冊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


3)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未經(jīng)姓名權人許可。


在此,筆者通過結(jié)合一些案例來淺談一下自己對上述要件1及要件2的看法和思考。


1、關于一定知名度的判定


“一定”社會知名度,作為一個難以量化的判斷標準,如何對其進行判斷和把握是實務中的一大難題。在最高人民法院編纂的《民法典人格權編理解與適用》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是指在某一領域內(nèi),擁有較高知名度,為公眾廣泛熟知。從商標局公布的各類裁定、決定也可以看出,在異議、無效案件中對“一定知名度”的認定并不要求該商標權人具備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而是只要在某一領域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相關公眾所熟知,并能夠與其所主張的姓名權益建立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


例如,在關于第13029596號“金龜子”商標無效宣告的裁定和相關行政訴訟的判決中,審查員和法官均認可了“金龜子”是著名央視主持人“劉純燕”的藝名,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已經(jīng)在教育、娛樂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且,“劉純燕”與“金龜子”已經(jīng)建立了較為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劉純燕在先的“金龜子”譯名的合法權益,違法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在此案中,無效宣告的申請人劉純燕主要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劉純燕于2017年11月10日所做的關于“金龜子”為其藝名的聲明;


(2)劉純燕作為少兒節(jié)目主持人“金龜子”出現(xiàn)在熒屏上的視頻、公證截圖等;


(3)國家圖書館出具的期刊和報紙的檢索報告中關于劉純燕扮演“金龜子”卡通形象參加節(jié)目的報道等;


(4)百度新聞和其他網(wǎng)站上關于“金龜子”的搜索結(jié)果等;


(5)劉純燕所獲榮譽、獎杯及證書照片等。


從上述證據(jù),筆者歸納了兩個要點:


①在先權利中的“在先”是相對于系爭商標的申請日而言,因此,在此案中證明劉純燕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將“金龜子”作為藝名使用和知名的事實非常關鍵;

②具有一定知名度是指在某一領域內(nèi),擁有較高知名度,因此,在此案中劉純燕所提交的核心證據(jù)都是圍繞其作為少兒節(jié)目主持人扮演“金龜子”的證據(jù),用于證明其在教育、培訓、娛樂領域的知名度。


無獨有偶,在上述“JACKEYLOVE”無效宣告案中,審查員關注的就是其作為電競選手在整個電競領域內(nèi)的知名度。而在“鄭多燕”無效宣告案中,審查員同樣也基于鄭多燕女士在健身行業(yè)健身領域的知名度情況進行了審理,并做出了具備一定知名度的判斷。


2、關于是否可能造成損害的判定


關于這一點,《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指出,在個案中綜合考慮姓名的知名程度以及系爭商標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姓名權人知名領域的關聯(lián)程度,具體確定該在先姓名權的保護范圍。關于“具體確定該在先姓名權的保護范圍”,筆者認為可以從商品/服務的關聯(lián)性以及商標和姓名的相同/近似性兩個方面去進行理解。


(1)商品/服務的關聯(lián)性


以前文中提到的電競選手喻文波為例,通過商標局公開的信息可以發(fā)現(xiàn),該選手的游戲ID“JACKEYLOVE”在6類、7類、8類、9類、10類、11類、16類、20類、21類、25類、28類上都遭到一家名為“永康市圖強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搶注。隨后,喻文波選手及該選手所在的公司對前述11件商標均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


商標局在審查審理后,在9類(計算機鍵盤)、16類(文具)、25類(服裝)、28類(玩具、體育活動器械)這幾個與游戲行業(yè)關聯(lián)程度相對較高的類別上,支持了喻文波選手及其所在公司的請求。但在關聯(lián)度并不密切的6類(五金器具)、7類(農(nóng)業(yè)機械)、8類(手工具)、10類(醫(yī)療器械)、11類(衛(wèi)生照明裝置)、20類(辦公家具)、21類(家用器皿)上,商標局均以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與“喻文波”從事的行業(yè)領域差別較大為由,認為尚不足以判定爭議商標的注冊容易使中國相關消費者將之與其姓名相聯(lián)系,從而損害申請人利益。故,在這些案件中,商標局沒有認定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從而最終認定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相反,由于電商領域涉及的商品服務比較廣,除了35類的“為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服務上容易獲得保護以外,各種商品和服務相關的類別也可能獲得保護。例如,在涉及阿里巴巴創(chuàng)始人馬云先生姓名權的相關異議、無效案件中,商標局除了在上文提及的35類“馬二云及圖”的商標無效案件中給予姓名權保護外,在3類(化妝品)、9類(電池)、11類(衛(wèi)生設備)、21類(廚房用具)、29類(食品)、43類(飯店)等上同樣也對其姓名權給予了保護。


同樣,在涉及知名帶貨主播“薇婭”姓名權的相關案件中,商標局在3類(化妝品)、21類(廚房用具)、24類(日用紡織品)、27類(地毯)、29類(食品)等類別上,對其姓名權也給予了保護。可見,系爭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與姓名權人知名領域的關聯(lián)程度,在具體的異議、無效案件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衡量指標。指定商品或服務與該姓名權人知名領域的關聯(lián)程度越高,就越容易使該領域的相關公眾認為使用該姓名的商品或服務與該姓名權人存在關聯(lián),從而導致姓名權人的利益可能遭受損害。


同時,姓名的知名度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如果在先姓名權人的知名程度比較高,以致在其所在領域以外的一般社會公眾看來,該姓名同樣明確指向姓名權人,則在一些關聯(lián)程度相對不高的商品或服務上,系爭商標的注冊同樣可能對他人姓名權造成損害。為了防止這樣的損害,在這些商品或服務上該姓名權也可能獲得相應保護。


(2)商標和姓名的相同/近似性


在2016年版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規(guī)定了:認定系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姓名權,應當以相關公眾容易將系爭商標在其注冊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權人或者與姓名權人建立對應聯(lián)系為前提,既包括系爭商標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也包括雖然系爭商標與他人姓名在文字構(gòu)成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他人的主要姓名特征,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指向該姓名權人。


盡管在2021年版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將上述下劃線部分的內(nèi)容刪除,但從商標局公開的裁定、決定來看,即便與他人姓名不完全相同,但構(gòu)成近似,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的商標,仍會被認定可能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損害,從而被宣告無效或不予核準注冊。


例如,“淺析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關于損害他人姓名權案件的審查審理”、“淺析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關于損害他人姓名權案件的審查審理”、“淺析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關于損害他人姓名權案件的審查審理”、“淺析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關于損害他人姓名權案件的審查審理”這些圍繞原電商頭部主播“薇婭”的藝名進行抄襲摹仿的商標均在異議程序中被商標局引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侵犯異議人的在先姓名權為由,不予注冊。


除上述完整包含的案例以外,在字形、發(fā)音、含義方面構(gòu)成近似,足以導致混淆的,也很有可能被商標局依法宣告無效/不予核準注冊。如在第44459339號“馮提饃”異議案和第30835540號“君芝”異議案中,商標局都分別認定前述商標構(gòu)成對藝人“馮提莫”及美食作家“君之”的筆名的損害。


關于是否構(gòu)成損害他人姓名權認定的整體理解,最為典型的案例當推“喬丹”商標相關的一系列無效宣告和行政訴訟案。尤其,在(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號案件的判決中,最高院精辟地分析了姓名權所保護的具體內(nèi)容。在該案中,再審申請人(無效宣告申請人)的英文姓名是“Michael Jeffrey Jordan”,譯名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爭議商標“喬丹”僅為其姓氏“Jordan”的中文譯名。但是,最高院結(jié)合以下理由認為再審申請人就“喬丹”享有姓名權:


第一,自然人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時,應該滿足兩個必要條件。


其一,該特定名稱應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該自然人。最高院結(jié)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闡述了: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本質(zhì)上是損害了他人姓名權的侵權行為。


其二,該特定名稱應與該自然人之間已建立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對此,最高院否定了姓名與自然人之間需要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的主張,相反,明確認定了:自然人所主張的特定名稱與該自然人已經(jīng)建立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時,即使該對應關系達不到“唯一”的程度,也可以依法獲得姓名權的保護。


第二,關于外國人能否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譯文主張姓名權保護的問題,最高院認為,由于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異以及為了便于稱呼,我國相關公眾通常習慣于以外國人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譯名來指代、稱呼該外國人,而不會使用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譯文,有時甚至對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譯名不了解、不熟悉。因此,在判斷外國人能否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譯名主張姓名權保護時,需要考慮我國相關公眾對外國人的稱謂習慣。本案中,不論是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喬丹”,抑或是商標評審委員會被訴裁定中錯誤認為再審申請人全名的“邁克爾 喬丹”,實質(zhì)上都是再審申請人完整英文姓名“Michael Jeffrey Jordan”的部分中文譯名,但都被相關公眾用于稱呼和指代再審申請人。從而,最高院認為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喬丹”可以依法主張姓名權的保護。


此外,最高院還從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所證明的“喬丹”姓名的知名度以及被申請人喬丹公司的惡意等方面充分闡述了“喬丹”獲得姓名權保護的理由,在此不再一一贅述。值得關注的是,最高院還結(jié)合《廣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總結(jié)出:在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2001年版《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他人的在先姓名權予以保護時,不僅涉及對自然人人格尊嚴的保護,而且涉及對自然人姓名,尤其是知名人物姓名所蘊含的經(jīng)濟利益的保護。鑒于商標的主要作用在于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故未經(jīng)許可擅自將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權的姓名注冊為商標的,不僅會損害該自然人的人格尊嚴,而且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與該自然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lián)系。該行為在損害該自然人姓名權的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此案中,最高院的認定思路和方法都比較典型,在損害他人姓名權益的商標糾紛的類似案件中值得參考借鑒。同時,結(jié)合此案理解2021年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姓名權相關的規(guī)定,也會更為深入。


三關于姓名權益保護的其他條款


實踐中,對于一些使用姓名申請注冊商標,涉嫌誤導公眾、妨礙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部分審查員也會引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外的條款,如第十條第一款(7)、(8)項對在先權利人的姓名權益以及公共利益進行保護。


2021年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P192規(guī)定了,與公眾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誤導公眾誤認的,一般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予以駁回。

例如:


淺析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關于損害他人姓名權案件的審查審理


另外,從近期的決定、裁定來看,第35139551號“姚安娜Yaoanna”商標無效宣告案中,審查員審理之后就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構(gòu)成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所規(guī)定的情形,侵犯了任正非先生小女兒的藝名“姚安娜”的姓名權;同時,其注冊使用也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同樣構(gòu)成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所指情形。


另一方面,2021年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P195規(guī)定了,與我國黨和國家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與公眾知曉的其他國家、地區(qū)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一般以不良影響為由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予以駁回。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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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政治人物以外,將社會公眾生活中有重要影響力的人物姓名搶注為商標的也可能以不良影響為由,被不予注冊或者宣告無效。例如,在第36119376號“中南山”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商標局在審理后認為,爭議商標的文字“中南山”,與中國工程院院士“鐘南山”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上相近,鐘南山院士是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專家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領軍人物,爭議商標的文字用作商標易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已構(gòu)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所指情形,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此外,2021年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P205規(guī)定了,與我國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容易使公眾將其與烈士姓名產(chǎn)生聯(lián)想的,也可能以損害烈士的名譽、榮譽或產(chǎn)生其他不良影響為由,不予注冊或者宣告無效。此類案例往往被認定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的相關規(guī)定。

例如:


淺析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關于損害他人姓名權案件的審查審理

           
由上可見,申請或注冊的商標與政治、經(jīng)濟、社會、體育、娛樂等領域的知名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審查員也可能會考慮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8)項,對該姓名的權益和公共利益予以保護。


另外,對于已故名人,由于喪失了姓名權的基礎,不能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因此,審查員多從公共利益的角度考慮,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8)項的情形較多,有的案件中綜合考慮申請人的其他惡意,還可能會適用《商標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等。


四總結(jié)


在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guī)定了對姓名權的保護。當申請注冊的商標損害了他人的姓名權時,則可以通過特別法《商標法》中的第三十二條獲得相應保護。尤其,公眾人物以及特定領域中知名人物的姓名除了涉及自然人人格尊嚴的保護以外,可能還會更多地涉及其姓名中所蘊含的經(jīng)濟利益的保護。有部分商業(yè)意識較強的知名人物會主動將自己的姓名作為商標在核心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申請注冊,這也是筆者比較推薦的保護方式之一。但是,由于商標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務的范圍比較廣,在現(xiàn)實中,知名人物的姓名被不法分子作為商標搶注的現(xiàn)象也屢見不鮮。針對此類的搶注行為,《商標法》的第三十二條、第十條第一款第(7)、(8)項等無疑都可以作為鋒利的利劍直刺搶注人的要害。為了一擊即中,姓名權人在異議和無效案件中需要收集證據(jù)充分證明其享有在先姓名權,該姓名在某一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系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已經(jīng)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系爭商標的申請人具有惡意等;也可以證明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具有欺騙性,可能會引起誤認,或者可能會帶來不良的影響等。隨著法律法規(guī)的不斷完善,正義不僅不會缺席,有時也未必會遲到!


參考資料:
1.《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1)

2.《姓名商品化權的侵權認定思路》崔國斌

3.《姓名權與姓名的商品化權益及其保護 》孔祥俊

4.《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中有關在先姓名權的法律適用》肖俊逸

5.《名人之“名”:“蛋糕”究竟歸誰》徐駿

6.商評字[2021]第0000146067號《關于第28104008號“馬二云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等

7.商評字[2021]第0000137258號《關于第19384193號“咪蒙”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8.(2020)商標異字第0000051122號《關于第31486773號“馮提莫”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等

9.(商評字[2022]第0000073042號《關于第34731473號“Jackey Love”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等

10.商評字[2021]第0000310777號《關于第20223997號“鄭多燕”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11.商評字[2018]第0000158090號《關于第13029596號“金龜子”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和(2019)京行終7285號二審行政判決書

12.(2022)商標異字第0000053699號《關于第49188261號“薇婭奇WEIYAQI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等

13.(2020)商標異字第0000048670號《關于第30835540號“君芝”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14.(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號再審行政判決書(“喬丹”案)

15.商評字[2022]第0000103405號《關于第35139551號“姚安娜Yaoanna”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16.商評字[2022]第0000113904號《關于第36119376號“中南山”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17.商評字[2022]第0000020765號《關于第55078297號“老街口 陳廣記”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等


(原標題:淺析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關于損害他人姓名權案件的審查審理)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耿秋 張善珺 林達劉知識產(chǎn)權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淺析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關于損害他人姓名權案件的審查審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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