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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楓 VS 麓楓。”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案,其中涉及的“麗楓”和“麓楓”,“麗楓酒店”和“麓楓酒店”,你分得清嗎?使用被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案情簡介
麗楓舒適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簡稱麗楓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經(jīng)麗楓集團有限公司授權許可,取得第12948606號“麗楓”和第13628121號“LAVANDE麗楓酒店”圖形文字組合注冊商標(簡稱權利商標)的許可使用權,權利商標均核準注冊在第43類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服務上。
第12948606號商標
第13628121號商標
麗楓公司在郴州市北湖區(qū)開設了麗楓酒店(郴州興隆步行街店),并在酒店外墻、招牌等處突出使用了“麗楓酒店”及“LAVANDE”。
郴州市北湖區(qū)麓峰酒店(簡稱麓峰酒店)于2015年2月3日核準成立,原名稱為郴州市北湖區(qū)麓楓酒店。2016年3月21日,興之惠公司經(jīng)核準,在第43類寄宿處、餐館、飯店等服務項目上注冊了第16203871號“麓楓酒店”商標。2016年3月30日,麓峰酒店經(jīng)興之惠公司授權取得“麓楓酒店”商標的商標使用權,2020年1月8日,興之惠公司將該商標轉讓給麓峰酒店經(jīng)營者徐愛某及案外人徐君某。
2020年6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轉讓并出具《商標轉讓證明》。2021年5月13日,第16203871號“麓楓酒店”商標依法被宣告無效。
第16203871號商標
麗楓公司認為麓峰酒店未經(jīng)許可,擅自在其經(jīng)營的酒店使用與麗楓公司涉案商標近似的“麓楓”標識,侵犯了麗楓公司的商標專用權,遂將麓峰酒店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麓峰酒店停止侵權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46萬元、合理支出4萬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麓峰酒店在其經(jīng)營的酒店外墻、招牌、酒店大堂及客房用品上突出使用“麓楓酒店”標識,與涉案權利商標顯著識別文字“麗楓”首字字形十分近似、末字相同,已構成近似標識。故麓峰酒店的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鑒于麓峰酒店已經(jīng)停止涉案侵權行為,故判決麓峰酒店賠償麗楓公司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合理開支2萬元。
麓峰酒店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麓峰酒店訴稱,其系善意受讓合法注冊“麓楓酒店”商標、主觀過錯程度較低,其涉案使用行為為“山與楓葉圖形+麓楓酒店+LuFeng Hotel”以及“山與楓葉圖形+麓楓酒店”的整體使用,并非突出使用“麓楓”兩字,使用方式與涉案商標“麗楓”存在顯著差異,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且麗楓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其實際受到損害等因素,一審判賠數(shù)額過高,判定其承擔因商標無效而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對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錯誤適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麓峰酒店提供旅館服務,與麗楓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相同,構成同一種服務。麓峰酒店在酒店外墻、招牌、酒店大堂及客房用品等處突出使用包含“麓楓酒店”文字的組合標識,其中“麓楓酒店”構成相關組合標識的主要識別文字,而“麓楓”的顯著性顯然高于“酒店”,故“麓楓”構成麓峰酒店所使用的前述組合標識的顯著識別文字。麓峰酒店使用的包含“麓楓酒店”文字的組合標識與權利商標相比,其顯著識別文字“麓楓”與權利商標顯著識別文字“麗楓”首字字形十分近似、末字相同,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明確區(qū)分,故應認定兩者已經(jīng)構成近似標識。
因此,麓峰酒店在酒店外墻、招牌、酒店大堂及客房用品等處突出使用包含“麓楓酒店”文字的組合標識的行為,屬于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權利商標近似標識的行為,容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侵害了麗楓公司對權利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被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其注冊人在商標注冊期間的所有使用行為,均不受法律保護。
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jīng)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可知,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是指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前以該商標為權利商標,法院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針對該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行政部門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jīng)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等。而本案系麗楓公司針對麓峰酒店使用“麓楓酒店”注冊商標或與其近似的組合標識的行為,認為構成侵權而將其作為被訴侵權標識提起訴訟的商標侵權糾紛,故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并不適用于本案。
但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精神可知,被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其注冊人在商標注冊期間的所有使用行為,均不受法律保護,對其使用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和后果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與通常的商標侵權行為并無區(qū)別。在認定商標侵權成立的情況下,法院也無需以惡意為條件確定侵權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確定具體賠償金額時需要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情形。
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麓楓酒店”商標已被宣告無效并經(jīng)公告,即使麓峰酒店經(jīng)營者徐愛某于2016年3月30日經(jīng)興之惠公司授權使用“麓楓酒店”商標,且興之惠公司于2020年1月8日與徐愛某、案外人徐君某簽訂《同意轉讓證明》,同意將該商標轉讓給徐愛某、徐君某,麓峰酒店因此而獲得“麓楓酒店”商標權利外觀的事實存在,亦不能否認其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構成對麗楓公司權利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原標題:住過“麗楓酒店”的你,有關注過“麗”字怎么寫嗎?| 以案釋法)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劉義軍 田芬
供稿:審判第二庭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住過“麗楓酒店”的你,有關注過“麗”字怎么寫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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