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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家代理機構因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被罰81000元。”
近日,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局發(fā)布了三則行政處罰信息。北京三家代理機構因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被警告罰款,3家機構分別被處罰30000元、9000元、42000元。
案件名稱:北京××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案
行政相對人名稱:北京××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行政相對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93U
法定代表人:劉×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知管罰字〔2023〕第 12 號
違法行為類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事實: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
處罰依據(jù):《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處罰類別:警告;罰款
處罰內(nèi)容:警告;罰款人民幣 30000 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2023-06-26
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銀行繳納罰款
案件名稱:北京××專利代理有限公司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案
行政相對人名稱:北京××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5J
法定代表人: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知管罰字〔2023〕第 11 號
違法行為類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事實: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
處罰依據(jù):《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處罰類別:警告;罰款
處罰內(nèi)容:警告;罰款人民幣 9000 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2023-06-26
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銀行繳納罰款
案件名稱:北京××××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案
行政相對人名稱:北京××××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72Y
法定代表人:王××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知管罰字〔2023〕第 10 號
違法行為類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違法事實: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
處罰依據(jù):《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處罰類別:警告;罰款
處罰內(nèi)容:警告;罰款人民幣 42000 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2023-06-26
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銀行繳納罰款
(原標題:因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這3家代理機構被罰81000元)
來源: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因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這3家代理機構被罰81000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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