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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期限屆滿通知的可訴性

行業(yè)
納暮2年前
專利權期限屆滿通知的可訴性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上訴人吳某某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其他行政行為案?!?br/>


專利權期限屆滿通知的可訴性


——(2022)最高法知行終54號


裁判要旨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基于專利權已因權利期限屆滿而終止的既定法律事實作出的專利權終止通知,并未對專利權人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實際影響,也未實際產(chǎn)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效果,一般屬于不可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


關鍵詞


行政行為 專利權終止通知 行政訴訟 受案范圍


基本案情


在上訴人吳某某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其他行政行為案中,涉及專利權人為吳某某、專利號為200410064310.6、名稱為“快速密封裝置及其制造方法和新的用途以及快速密封方法”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吳某某于2004年8月19日提出涉案專利申請時,明確該申請系申請?zhí)枮?8110707.9、申請日為1998年3月11日的原申請的分案申請。2018年3月15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向吳某某發(fā)出專利權終止通知(以下簡稱被訴通知),告知吳某某根據(jù)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對應1992年修正的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涉案專利權因保護期屆滿于2018年3月11日終止。吳某某不服被訴通知,認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審查程序違法,應在專利權終止后延長專利權保護期,故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撤銷被訴通知。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駁回吳某某的訴訟請求。吳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本案應適用新修訂的專利法延長涉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吳某某的起訴。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基于專利權已經(jīng)屆滿,吳某某作為專利權人的權利終止已屬既定的法律事實,被訴通知的作出與否對專利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未產(chǎn)生實際影響。被訴通知既無發(fā)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也未實際產(chǎn)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效果,屬于不可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告知行為。吳某某的起訴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應予駁回。


附:裁定書全文


吳某某、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行政管理(專利)行政二審行政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知行終54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吳某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筱筱,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曦,該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吳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其他行政行為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768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吳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事實和理由為:本案是對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針對專利號為200410064310.6、名稱為“快速密封裝置及其制造方法和新的用途以及快速密封方法”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專利權終止通知(以下簡稱被訴通知)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首先,針對該被訴通知,吳某某在先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國知復不字第1443號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以下簡稱復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吳某某不服亦提起行政訴訟,即(2018)京73行初7669號專利行政復議案。鑒于吳某某關于責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案件起訴時間先于本案受理時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一審法院不應當受理本案??紤]到吳某某不服前述專利行政復議案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二審案號為(2021)最高法知行終1066號,最高人民法院應在該案中支持吳某某的上訴請求。其次,因一審判決后,2021年6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依照專利權人的請求應該就發(fā)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涉案專利應延長其專利權保護期限。針對被訴通知,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應適用新修訂的專利法延長涉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辯稱:本案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吳某某請求適用新修訂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延長涉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缺乏依據(jù)。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某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18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吳某某起訴請求:撤銷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針對涉案專利作出的被訴通知。事實和理由為:(一)根據(jù)《與貿(mào)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定》,專利權人可享有的專利保護期自申請日起算應不少于二十年。成員國需給專利權人提供認可撤銷專利或宣布專利權無效的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機會。此處的“不少于二十年”,應理解為專利權保護期限可以調(diào)整為二十一年、二十二年或更長。(二)涉案專利的審查過程因“違反法定程序駁回”導致十多年后才被授權,距離二十年專利權期限的日期僅剩幾個月,權利人來不及實施或?qū)η謾嘈袨椴扇〈胧抑R產(chǎn)權局違反《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3規(guī)定,沒有對會晤情況進行詳盡記載,沒有起到會晤應有的作用。并且,此后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更換了新的審查員,新審查員不了解此前的會晤情況,吳某某也無法提出第二次會晤,相當于喪失了會晤請求權。(三)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更換審查員未向吳某某發(fā)出通知書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直接作出駁回決定,導致吳某某在實審程序中喪失回避請求權。(四)關于00218539.3號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將分案申請錯當為新的專利申請審查,待撤銷錯誤的授權后,該專利申請的第二次授權日期距離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十年保護期限僅剩幾個月。(五)2021年6月實施的新專利法對此也有規(guī)定,應當對專利權的保護期給予適當?shù)难娱L。綜上所述,因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審查程序延誤,造成專利權保護期大大縮短,給吳某某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應當按照《與貿(mào)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定》對專利權保護期進行調(diào)整,依法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一審辯稱:堅持被訴通知的意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的被訴通知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請求判決駁回吳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4年8月19日,吳某某提出涉案專利申請,其在申請書中明確,涉案專利申請系申請?zhí)枮?8110707.9、申請日為1998年3月11日的原申請的分案申請。


2018年3月15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向吳某某發(fā)出被訴通知,內(nèi)容為:根據(jù)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1992年修正的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于2018年3月11日終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和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上述終止事項在專利登記薄上登記,并將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一審過程中,吳某某提交了《專利法原理》(羅杰·謝科特等著,第二版,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封面、版權頁及第345頁復印件、《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改變其專利期限調(diào)整評估方法》(李麗娜著,載《中國發(fā)明與專利》2010年第3期)復印件、2010年3月29日就涉案專利申請同審查員的會晤記錄、針對第00218539.3號專利申請作出的第68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被訴通知、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等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的申請系吳某某以98110707.9號專利為原案所提出的分案專利申請,并保留原案的申請日作為其申請日,故涉案專利的權利起算時間亦為原案申請日,即1998年3月11日。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至2018年3月11日,涉案專利的專利權已期滿終止。據(jù)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被訴通知并無不當。


吳某某主張,涉案專利因?qū)彶檫`反法定程序?qū)е率跈嘌舆t,其權利期限應予延長。對此,首先,吳某某所稱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均發(fā)生于實質(zhì)審查即授權過程中,與被訴通知作出的程序、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均無關系,亦不能證明被訴通知存在錯誤。其次,從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來看,吳某某關于“審查程序違法故應在專利權終止后延長專利權保護期”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不應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吳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吳某某負擔。


本案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8年6月28日,吳某某針對被訴通知提出行政復議。2018年7月5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復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對吳某某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2018年7月27日,吳某某針對復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通知。2018年7月29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立案受理,案號為(2018)京73行初7669號。2021年4月27日,該案一審判決駁回吳某某的訴訟請求;吳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案號為(2021)最高法知行終1066號;2022年4月13日,本院以“一審法院已受理吳某某就被訴通知提起的行政訴訟,不應再受理就復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提起的行政訴訟”為由,作出二審裁定:撤銷(2018)京73行初7669號行政判決,駁回吳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本案是專利其他行政行為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行為?!钡诹艞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jīng)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人民法院經(jīng)過閱卷、調(diào)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币?qū)@麢嗥谙迣脻M而作出的專利權終止通知是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對行政相對人依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滅失而履行告知程序作出的通知,屬于觀念通知,作出該通知的行為系一種行政告知行為;行政機關作出告知行為時,若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產(chǎn)生調(diào)整作用,既無發(fā)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也未實際發(fā)生法律效果,則該種告知行為屬于不可訴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就此提起的訴訟,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對已經(jīng)立案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中,依照吳某某的聲明,涉案專利的原專利申請日為1998年3月11日,因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法定的二十年,即涉案專利權期滿終止日為2018年3月11日?;趯@麢嘁呀?jīng)屆滿,吳某某作為專利權人的權利終止已屬既定的法律事實,被訴通知的作出與否對專利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未產(chǎn)生實際影響。也就是說,被訴通知既無發(fā)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也未在實際上產(chǎn)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效果,屬于不可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告知行為。故吳某某的起訴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應予駁回。


吳某某主張其已針對被訴通知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復議相關的行政訴訟先于本案立案受理,一審法院不應當受理本案,以及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應當適用新修訂的專利法延長涉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對此,一方面,(2021)最高法知行終1066號案裁定已駁回吳某某的起訴,其理由是:一審法院已受理吳某某就被訴通知提起的行政訴訟,不應再受理就復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提起的行政訴訟,即該案已解決吳某某同時起訴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的問題;另一方面,被訴通知系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作出,不能適用該新修正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故對吳某某的上述上訴主張,本院均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吳某某的起訴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8)京73行初7686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吳某某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退還吳某某;吳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予以退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崔  寧
審判員  佘朝陽
審判員  柯胥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馬光祥
書記員  翟雨晶


(原標題:專利權期限屆滿通知的可訴性)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權期限屆滿通知的可訴性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專利權期限屆滿通知的可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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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zhuǎn)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http://jupyterflo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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