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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過梳理和分析西格列汀鹽型晶體專利的無效案件,以期為已知化合物鹽型晶體專利的撰寫提供建議?!?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鄭佳 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
張巍巍 廣東君龍(坪山) 律師事務所
前言 >>
磷酸西格列汀片由默沙東公司開發(fā),是全球第一款獲批用于治療2型糖尿病的二肽基肽酶-4(DPP-4)抑制劑。磷酸西格列汀片于2006年10月首次在美國獲批上市(商品名為Januvia),2009年9月在中國獲批上市(商品名為捷諾維),該藥在2012年達到年銷售額峰值40.86億美元[1]。
本文涉及的案例系西格列汀鹽型晶體專利,本文通過梳理和分析西格列汀鹽型晶體專利的無效案件,以期為已知化合物鹽型晶體專利的撰寫提供建議。
關鍵詞:已知化合物 鹽型晶體 西格列汀
一、案情簡介
西格列汀鹽型晶體專利的專利名稱為“二肽基肽酶-IV抑制劑的磷酸鹽”,專利號為“200480017544.3”(下稱涉案專利),專利權人為默沙東公司。根據筆者2024年3月22日查詢的公開信息顯示:涉案專利目前仍處于專利權有效狀態(tài)。涉案專利共有12次無效記錄,其案件編號分別為:(1)4W107337(無效請求日:2018年5月7日,無效請求人:宋曉莉);(2)4W110766;(3)4W110767(無效請求日:2020年7月6日,無效請求人:石藥集團歐益藥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歐益藥業(yè)));(4)4W111791;(5)4W112495;(6)4W112496;(7)4W112497;(8)4W112635;(9)4W112696;(10)4W112731;(11)4W115162;(12)4W116878。
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稱國知局)針對第(1)個案件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第37963號無效決定,宣告涉案專利部分無效;針對第(3)個案件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第48334號無效決定,宣告涉案專利部分無效。
請求人宋曉莉不服第37963號無效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下稱北知院)起訴,案號為(2019)京73行初2195號,北知院經過審理,于2020年12月18日判決駁回宋曉莉的訴訟請求,維持第37963號無效決定。
在第(1)個、第(3)個無效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專利權人默沙東公司均對權利要求進行了如下修改,表1列出了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與無效階段修改的權利要求的對比。
表1 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與無效階段修改的權利要求對比表
備注:
1、表1以及下文中的西格列汀是指:4-氧代-4-[3-(三氟甲基)-5,6-二氫[1,2,4]三唑并[4,3-a]吡嗪-7(8H)-基]-1-(2,4,5-三氟苯基)丁烷-2-胺;XRD是指:X射線粉末衍射。
2、授權公告文本中各權利要求主題分析:
權1: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
權2:R型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
權3:S型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
權4:R型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
權5-7:使用XRD對R型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進行參數限定;
權8-9:使用固態(tài)碳-13CPMAS核磁共振對R型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進行參數限定;
權10-11:使用固態(tài)氟-19MAS核磁共振對R型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進行參數限定;
權12-17:R型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的使用量;
權18:含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或R型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的藥物組合物;
權19-20: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的制備方法;
權21:含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或R型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的用途;
權22:R型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的制備方法
3、無效階段權利要求修改說明:
(1)相對于授權公告文本,無效階段專利權人刪除了原權利要求1-3和22;
(2)將原權利要求4作為新的權利要求1;
(3)將權利要求18引用“權利要求1或4的鹽或者其藥學上可接受的溶劑化物”修改為引用“權利要求1的鹽”形成新的權利要求15;
(4)將原權利要求22的所有技術特征限定到原權利要求19中,同時將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修改為“制備權利要求1的結晶單水合物的方法”形成新的權利要求16;
(5)對應修改權利要求的編號和引用關系。
4、無效理由:
第(1)次無效:針對專利權人在無效審理過程中最終修改的權利要求,無效請求人的無效理由為:權利要求2-8不清楚、權利要求1-18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權利要求1-18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第(3)次無效:針對專利權人在無效審理過程中最終修改的權利要求,無效請求人的無效理由為:權利要求1-18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本文通過對第37963號、第48334號無效決定中涉及創(chuàng)造性部分進行分析,并基于這兩次無效決定總結已知化合物鹽型晶體專利的撰寫啟示。
二、案情詳解
(一)第37963號無效決定據以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的證據、事實和理由[2]
1.評述中主要參考的證據
證據5:專利文獻DOP2002000438A及其部分中譯文,公開日期2003年1月31日;
反證1:WO2005072530A1,公開日2005年8月11日(反證1是默沙東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后公開的另一篇專利文獻,其中圖2和圖3分別公開西格列汀鹽酸鹽結晶一水合物的TGA曲線和DSC曲線,其測試TGA曲線與DSC曲線所用實驗儀器和實驗方法與涉案專利均一致)。
2.評述中的事實及理由分析
(1)關于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專利法第22條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以證據5公開的西格列汀鹽酸鹽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5公開的西格列汀鹽酸鹽的區(qū)別在于,證據5沒有公開磷酸鹽及其結晶單水合物。證據5給出了西格列汀可以與磷酸成鹽以及形成晶體和水合物的技術啟示,本領域已知磷酸僅有三種形式的酸,二氫磷酸鹽的pH在酸性范圍內,在進行藥物研究時通過改變成鹽方式、晶體形式等獲得合理的溶解度、穩(wěn)定性等物化性質以及形成一水合物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guī)研究方式(參見證據2-4、6、8和18),因此涉案專利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表2 涉案專利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與證據5的比較
筆者將涉案專利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與證據5的比較匯總在表2中,由表2可知,涉案專利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相較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證據5)的區(qū)別特征為:兩者所成的鹽及其固體形式不同:權利要求1是二氫磷酸鹽,證據5是鹽酸鹽,且權利要求1的二氫磷酸鹽為結晶單水合物,該特征未被證據5公開。
表3 涉案專利及其他證據與證據5公開的實驗結果及技術效果的比較
備注:
* 反證1是專利權人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后公開的另一篇專利文獻,其中圖2和圖3分別公開西格列汀鹽酸鹽結晶一水合物的TGA曲線和DSC曲線,其測試TGA曲線與DSC曲線所用實驗儀器和實驗方法與涉案專利均一致,盡管反證1公開日晚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但是在證據5公開西格列汀鹽酸鹽的前提下,反證1可以看作是在證據5的基礎上測試了西格列汀鹽酸鹽結晶一水合物的TGA和DSC曲線,可以用于說明現有技術范圍中西格列汀鹽酸鹽結晶一水合物的熱穩(wěn)定性。
** 本領域已知,DSC熱分析法可以測定多種熱力學參數,例如比熱、反應熱、轉變熱等。
*** 請求人主張使用證據10圖3-4和證據11圖4、13、16和19證明涉案專利的結晶度(相純度)并非高于現有技術。經查,證據10-11的公開日晚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證據10圖3和圖4分別公開西他列汀(即西格列?。㎜-酒石酸鹽多晶型物和WO2005/072530中所述西他列汀L-酒石酸鹽的PXRD圖。證據11圖4、13、16和19分別公開結晶西他列汀硫酸鹽、乙酸鹽、苯甲酸鹽與和草酸鹽的PXRD圖。雖然證據10-11的公開日晚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但在證據5已經公開西格列汀可以與不同的酸成鹽的前提下,證據10-11公開的內容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是對現有技術范圍內的西格列汀鹽的性質進行補充說明。比較涉案專利與證據10-11公開的內容可見,涉案專利與證據10-11進行PXRD測試使用的測試儀器不同,測試條件不完全相同,三者均未公開測試樣品的純度,因此無法將三者測試得到的PXRD圖譜進行有意義的比較,無法確認涉案專利的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相對于證據10-11公開的其它鹽是否具有更優(yōu)的相純度??偨Y來說,證據10-11雖然可以用來進行補充說明,但是由于其測試儀器、測試條件等與涉案專利存在差異,故其實驗結果無法與涉案專利進行比較。
筆者將涉案專利及其他證據與證據5公開的實驗結果及技術效果的比較匯總在表3中,由表3可知,涉案專利相對于證據5公開的鹽酸鹽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獲得一種熱穩(wěn)定性更好,晶型穩(wěn)定性和水溶性在藥學上都可接受的西格列汀的鹽。
雖然證據5給出了西格列汀可以與磷酸成鹽以及形成晶體和水合物的技術啟示(當化合物為堿時,與其成鹽的酸包括乙酸、苯甲酸、甲磺酸、硫酸、酒石酸……等,特別優(yōu)選檸檬酸、氫溴酸、氫氯酸、馬來酸、磷酸、硫酸、富馬酸和酒石酸),但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這一內容所能夠預期到的是,即便西格列汀與這些酸成鹽,其性能也是相似的,并不能預期到,當西格列汀形成二氫磷酸鹽時,其熱穩(wěn)定性會優(yōu)于鹽酸鹽。
另外,雖然請求人主張證據2教導了改變成鹽方式、晶體形式等技術手段,獲得具有合理溶解度、穩(wěn)定性等物理性質是本領域的常規(guī)研究手段;證據3給出了如何選擇合適的酸成鹽的技術啟示;證據4教導了大約1/3的藥物可形成水合物且大部分水合物為一水合物;證據6公開了磷酸二氫鹽的pH為酸性,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選擇二氫磷酸鹽;證據8教導磷酸傾向于形成熱穩(wěn)定的鹽;證據18教導外消旋體與單一對映體的熔點和溶解度有差異,涉案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式I的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的溶解度不等同于R構型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的溶解度。但是,國知局認為證據2僅僅泛泛地介紹了在制劑處方前研究時需要對藥物的理化性質進行了解和改進,證據2和3涉及影響藥物制劑降解的因素,不涉及藥物本身穩(wěn)定性的影響因素的討論,證據4涉及藥物水合物的形成,證據6涉及二氫磷酸鹽的pH值,證據8涉及磷酸與甲磺酸常用于形成穩(wěn)定的藥物鹽,證據18涉及不同旋光異構體的物理性質討論。
綜合以上分析,以證據5中公開的西格列汀鹽酸鹽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結合證據2-4、6、8和18的教導,均不足以影響到權利要求1的創(chuàng)造性。
(2)關于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專利法第22條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以證據5公開的西格列汀堿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請求人還主張以證據5公開的西格列汀堿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來評價權利要求1的創(chuàng)造性,認為證據5已經給出了西格列汀堿與磷酸成鹽的啟示,結合本領域的常識得到權利要求1是顯而易見的。
對此,國知局認為,將證據5公開的西格列汀堿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涉案專利與該堿的區(qū)別特征仍然同上表2所示。從證據5中記載的該堿可以與多種酸成鹽的技術信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預期是,西格列汀堿的這些鹽具有基本相同的性質,不可能預期到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相對于鹽酸鹽結晶一水合物具有顯著提高的熱穩(wěn)定性。因此,基于如上相同的理由,以證據5中公開的西格列汀堿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結合證據2-4、6、8和18的教導,也不足以得出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結論。
最終,國知局基于默沙東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18項的基礎上作出第37963號無效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
請求人宋曉莉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證據5都是顯而易見的,沒有取得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在此基礎上權利要求2-18亦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故對國知局作出的第37963號無效決定向北知院起訴。北知院[3]經審理認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在(2019)京73行初2195號一審判決中駁回宋曉莉的訴訟請求,維持第37963號無效決定。
(二)第48334號無效決定據以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的證據、事實和理由[4]
1.評述中主要參考的證據
證據1:WO 03/004498A1,公開日2003年01月16日,及其部分中文譯文;
證據4:WO 2005/072530A1,公開日2005年08月11日,及其部分中文譯文;
證據18:CN 110857302A,公開日2020年03月03日。
2.評述中的事實及理由分析
(1)關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及區(qū)別特征認定
請求人歐益藥業(yè)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結合證據2和/或3,再進一步結合公知常識評述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歐益藥業(yè)認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3組,筆者總結在表4中。
表4 第48334號無效決定中歐益藥業(yè)主張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國知局雖然認可請求人上述三組涉案專利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區(qū)別,但是無論是相對于證據1的權利要求15還是實施例7,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發(fā)明實質均在于提供西格列汀的一種具體的鹽型晶體,因此,判斷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關鍵在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證據1是否有動機采用磷酸與西格列汀游離堿(或鹽酸鹽)形成鹽(或改鹽)并將其形成晶體以及相應的技術效果是否可以預期。
(2)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嘗試獲得西格列汀的各種不同的鹽型晶體
請求人認為,證據1-3和5-9說明西格列汀為中強胺,適合與無機酸成鹽,優(yōu)選的無機酸鹽(即一類成鹽劑)僅數個,鹽酸鹽具有易吸濕和腐蝕設備等缺點,磷酸鹽有提高水溶性和熱穩(wěn)定的優(yōu)點,本領域技術人員更有動機選擇磷酸鹽;進一步地,磷酸鹽的第三個pKa值與西格列汀游離堿的pKa值剛好相差3以上,符合藥物成鹽選擇的規(guī)律,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選擇磷酸鹽且其易形成水合物。證據11表明成鹽后的固體選擇晶型也是藥物研發(fā)的基本思路。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專利權人認為,涉案專利的發(fā)明核心在于所述化合物的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是有目的的選擇,與其優(yōu)異的技術效果相關聯(lián),而非在化合物的基礎上進行泛泛選擇即可獲得的。
對此,國知局認為,首先,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選擇證據1的西格列汀游離堿(或鹽酸鹽)作為成鹽(或改鹽)的基礎化合物,并嘗試將該游離堿(或鹽酸鹽)形成(或改成)各種酸(包括磷酸)的加成鹽。證據1教導鹽可由藥學上可接受的、無毒性酸(包括無機和有機酸)制備,特別優(yōu)選檸檬酸、磷酸等酸,證據9公開西格列汀的pKa在8-9之間,依據證據6的教導西格列汀屬于中等強度的胺,與無機酸成鹽較好,證據3和5-7教導了藥物或者堿性藥物成鹽可以提高藥物的水溶性,依據上述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嘗試使用西格列汀與無機酸成鹽以提高其水溶性。進一步地,證據7還教導磷酸用于提高終產品的水溶性以及容易形成熱穩(wěn)定的鹽,證據7和9分別公開磷酸的pKa1:1.96,西格列汀的pKa在8-9之間,證據2-3教導了成鹽基團的pKa值與其抗衡離子的pKa值之間應該存在約3個單位的最小差異以及共軛酸的pKa必須小于或等于藥物堿性中心的pKa,依據證據2-3的教導,磷酸的pKa1與西格列汀的pKa相差大于3個單位,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嘗試選擇磷酸根與西格列汀成鹽。其次,研究已知活性藥物化合物的晶體形式及其性質是藥物化合物開發(fā)中的普遍動機。證據8教導了1/3的藥物可以形成結晶水合物,證據2和11教導了每種藥物存在不同的多晶型以及選擇合適的多晶型將決定制劑是否穩(wěn)定。上述證據說明本領域已經意識到藥物晶型及其對制劑的影響,因此研究藥物的晶體形式及其性質存在本領域的普遍動機。
綜上,國知局認為,針對西格列汀這一已知化合物,無論是以證據1的權利要求15還是實施例7作為改進基礎,本領域技術人員均有動機研究其酸的加成鹽(包括磷酸鹽)及其鹽的晶體。
(3)關于涉案專利是否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判斷是否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首先是要確認涉案專利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的技術效果,其次是要確認證據1的技術效果,最后是將二者進行對比,最終確定技術效果的差異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否可以預料得到。
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了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的熱穩(wěn)定性、晶體穩(wěn)定性和水溶性,相關實驗結果及小結可參見本文表3所示;證據1本身未記載西格列汀游離堿、其可藥用鹽(包括其鹽酸鹽無定形物)的技術效果;無效請求人以及專利權人各自提供的涉及技術效果的證據所公開的實驗數據列表如表5所示。
表5 請求人與專利權人各自提供的涉及技術效果的證據所公開的實驗數據匯總表
無效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基于表5涉及技術效果所形成的爭議焦點在于:(1)在后公開的證據4、9、14-18、22、24中所述的鹽及其性質是否可以用于證明現有技術的水平;(2)涉案專利公開的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國知局基本本案證據作如下評述:
首先,證據4、9、14-18、22、24中,除證據4、18涉及鹽酸鹽單水合物結晶外,其余均涉及西格列汀的各種鹽的無水物結晶,不能直接將這些無水物結晶視為成鹽成晶后的一般水平與含水物結晶混雜進行比較,因為其中水分子的存在,將會使二者在性能(如穩(wěn)定性等)上存在較大差別。故判斷涉案專利的西格列汀磷酸二氫鹽單水合物的技術效果是否可以預期,就目前的證據而言,只能以證據4、證據18中的鹽酸鹽結晶一水合物的技術效果為基礎。
其次,關于熱穩(wěn)定性和晶型穩(wěn)定性。將涉案專利和證據4的TGA、DSC曲線進行對比可見,涉案專利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的失水溫度在100℃以上,相當于自由水的蒸發(fā)溫度,幾乎是證據4中鹽酸鹽結晶一水合物的2倍;類似地,與證據18中鹽酸鹽單水合物的TGA、DSC曲線進行對比,涉案專利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的失水溫度亦有明顯提高。這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請求人提供的在案證據所無法預期的。證據7僅教導了磷酸容易形成熱穩(wěn)定的鹽和形成水合物的趨勢,證據23僅教導無定形相對于結晶熱力學不穩(wěn)定,無定形物有轉化成結晶的趨向,并沒有給出將鹽酸鹽水合物的氯陰離子換成二氫磷酸根陰離子將會提高鹽型晶體的熱穩(wěn)定性和晶體穩(wěn)定性。
再者,關于水溶性。證據5教導了胺能和酸成鹽,銨鹽都是結晶形固體,易溶于水。證據1公開的西格列汀為胺,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證據5的教導下可以預期西格列汀的鹽均易溶于水,證據18和22公開的西格列汀的鹽的水溶性也證實了本領域技術人員的預期。且證據18公開鹽酸鹽結晶一水合物在水中的溶解度為74.3mg/mL,涉案專利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的水溶性相對于上述證據沒有達到不可預期的程度。
綜上,雖然以證據1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嘗試將西格列汀游離堿成鹽成晶,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專利的西格列汀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熱穩(wěn)定性和晶型穩(wěn)定性方面的技術效果是可以預期的,請求人關于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結合證據2和/或3再進一步結合公知常識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無效理由不成立。權利要求2-18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1,同理,請求人關于上述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無效理由也不成立。
最終,國知局基于默沙東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18項的基礎上維持涉案專利的發(fā)明專利權有效。
三、案件啟示
通過系統(tǒng)性梳理利格列汀涉及的第37963號和第48334號無效決定,筆者認為,本案對涉及已知化合物鹽型晶體專利的撰寫注意事項主要為:首先,應注意從多個維度體現鹽型晶體的技術效果,還應注意將本申請的鹽型晶體的技術效果與其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技術效果進行比較,以突出本申請請求保護的鹽型晶體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具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其次,在涉及參數表征的權利要求撰寫時,可進行多維度、有層次地設計;最后,應關注權利要求主題的布局。
(一)多維度呈現鹽型晶體的技術效果以提高專利的穩(wěn)定性
在創(chuàng)造性評價中,一般會評估涉案專利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是否具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如果專利申請人可以多維度、多角度地呈現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效果,無論是對專利授權審查階段的審查員,還是對專利確權階段的無效請求人,其駁回或無效成功的難度顯然都是顯著增加的。
涉案專利從4個角度分析了技術效果:1.通過TGA、DSC體現熱穩(wěn)定性,2.通過DSC體現晶型穩(wěn)定性,3.通過XRD體現相純度,4.通過溶解度體現水溶性。
在第37963號無效決定中,由于無效請求人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現有技術,即鹽酸鹽結晶一水合物的熱穩(wěn)定性、晶型穩(wěn)定性、水溶性優(yōu)于涉案專利的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因此涉案專利得以維持有效。
在第48334號無效決定中,雖然無效請求人提供證據證明了鹽酸鹽結晶一水合物在水中的溶解度為74.3mg/mL,其高于涉案專利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的溶解度72mg/mL,但是無效請求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鹽酸鹽結晶一水合物的熱穩(wěn)定性和晶型穩(wěn)定性優(yōu)于涉案專利的二氫磷酸鹽結晶單水合物,因此涉案專利再次得以維持有效。
試想,如果涉案專利僅僅記載了二氫磷酸鹽結晶水合物水溶性的技術效果,那么,雖然涉案專利能夠在第37963號無效宣告的證據中僥幸獲得維持,在第48334號無效宣告中,面對無效請求人提供的更優(yōu)水溶性技術效果的證據時,涉案專利被無效的風險便大大增加了。
(二)涉及參數表征的權利要求進行多維度、多層次設計以獲得相對大且穩(wěn)定的保護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第七條: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知道,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越少,其保護范圍相對越大。因此,我們在進行專利權利要求撰寫的時候,應注意設計權利要求的層次。針對已知化合物鹽型晶體涉及的參數表征,可以將不同的參數分組進行限定,且在每組中將主要的參數限定在在先的權利要求中,將其他相對重要的參數進一步在其從屬權利要求中進行限定。
回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表1最后一列無效階段修改的權利要求),權利要求2-4系XRD的參數限定,其中權利要求2限定了光譜d間距為7.42、5.48和3.96埃;權利要求3在權利要求2的基礎上進一步限定了d間距為6.30、4.75和4.48埃;權利要求4在權利要求3的基礎上進一步限定了d間距為5.85、5.21和3.52埃。權利要求5-6系固態(tài)碳-13CPMAS核磁共振的參數限定,其中權利要求5限定了在169.1、120.8和46.5ppm處顯示有信號,權利要求6在權利要求5的基礎上進一步限定了在159.0、150.9和40.7ppm處顯示有信號。權利要求7-8系固態(tài)氟-19MAS核磁共振的參數限定,其限定方式與權利要求5-6類似。筆者認為,上述有層次的限定方式相比較于直接將幾乎所有參數均進行限定或者直接引用譜圖進行限定的方式,可以獲得相對更大且穩(wěn)定的保護范圍,值得學習和借鑒。
相反,在《涉及參數表征類專利的撰寫啟示--托吡司特晶型專利無效案解析》一文中,托吡司特晶型專利說明書中不僅記載了目標產品的XRD的測定結果,還記載了目標產品的熱分析(DSC)測定結果,但是權利要求書中卻僅僅限定了目標產品基于XRD的部分衍射角。試想如果專利權人在從屬權利要求中對XRD其他的衍射角進行進一步的限定,且使用DSC進行進一步的限定,那么無效請求人至少還需要進一步提交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附件2實施例3的制備方法所制備得到的化學產品具有與其他XRD中的衍射角,還需要證明具有DSC參數相同的參數,這無疑增加了請求人的無效難度。
(三)關注權利要求主題的布局
涉案專利在權利要求主題方面的布局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在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中,其主題包含了化合物鹽型、化合物異構體、化合物異構體對應的水合物晶體、不同參數(包括XRD、固態(tài)碳-13CPMAS核磁共振、固體氟-19MAS核磁共振)表征、藥效成分的使用量、藥物組合物、藥物制備方法、藥物用途。雖然在無效過程中,為了克服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專利權人刪掉了化合物鹽型、化合物異構體,但是該問題其實是可以在撰寫時通過提供相關實驗數據加以解決的。
我們在進行已知化合物鹽型晶體專利撰寫時,除了考慮該已知化合物鹽型晶體本身的保護外,還可以以向前、向后以及平行方向分別進行延伸,向前延伸如該晶體的使用量、該晶體所形成的藥物組合物、該晶體藥物的制備方法以及藥物用途等;向后延伸如該鹽型本身以及其他鹽型;平行方向延伸如是否存在其他晶體。
四、小結
通過梳理和分析西格列汀鹽型晶體專利的2個無效決定,對我們在撰寫化合物鹽型晶體專利時的啟示為:第一、應關注權利要求主題的布局,除了考慮化合物鹽型晶體本身外,還可以以向前、向后以及平行方向分別進行延伸拓展;第二、在涉及參數表征的權利要求撰寫時,可進行多維度、有層次地設計;第三、應注意從多個維度體現鹽型晶體的技術效果,還應注意將本申請的鹽型晶體的技術效果與其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技術效果進行比較,以突出本申請請求保護的鹽型晶體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具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參考資料:
[1]新藥前沿,從磷酸西格列汀專利無效案看化合物鹽型的創(chuàng)造性判斷[EB/OL](2023.4.7)[2024.3.22]https://mp.weixin.qq.com/s/0vSvcya48NOLZDnchYWK2A
[2]中國及多國專利審查信息查詢,第37963號無效決定[EB/OL](2018.11.23)[2024.3.22]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detail/index?zhuanlisqh=yBRG3dNzWILJy2Leyj5vcA%253D%253D&anjianbh
[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專利無效行政糾紛判決書,(2019)京73行初2195號
[4]中國及多國專利審查信息查詢,第48334號無效決定[EB/OL](2021.2.8)[ 2024.3.22]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detail/index?zhuanlisqh=yBRG3dNzWILJy2Leyj5vcA%253D%253D&anjianbh
(原標題:從歷經12次無效請求仍得以維持有效的西格列汀鹽型晶體專利無效案看已知化合物鹽型晶體專利的撰寫啟示)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鄭佳 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
張巍巍 廣東君龍(坪山) 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從歷經12次無效請求仍得以維持有效的西格列汀鹽型晶體專利無效案看已知化合物鹽型晶體專利的撰寫啟示(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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