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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濟南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

專題
納暮6個月前
2023年度濟南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4月25日下午,濟南中院舉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通報會。濟南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王洪偉出席會議,發(fā)布了2023年度濟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劉軍生通報了2023年度濟南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


01.“色譜數據工作站”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


原告:北京某軟件公司

被告:山東某儀器公司、曹某某

【案情摘要】原告享有HW-2000色譜工作站軟件V1.0著作權并已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2018至2023年,被告曹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持續(xù)發(fā)布色譜儀、液化氣分析儀等產品宣傳及銷售內容,其視頻號中發(fā)布儀器使用教學視頻。原告認為上述儀器裝載的軟件系盜版軟件,被告侵害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除啟動界面中軟件名稱存在細微差異外,兩軟件啟動動畫、圖標、登錄界面、操作按鈕布局、自動生成報告樣式及文件后綴等均完全一致,原告提交的證據已能初步證明兩軟件近似,且被告拒不提交其使用軟件的源代碼,兩款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存在高度可能性。曹某某在其朋友圈發(fā)布的內容為與公司業(yè)務相關的宣傳,應為職務行為。故山東某儀器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復制并向公眾發(fā)行被訴侵權軟件,侵害了 原告享有的復制權、發(fā)行權。法院判決山東某儀器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7843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使用舉證責任轉移判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典型案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判斷仍應遵循“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基本原則,首先應由提起侵權訴訟的原告承擔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舉證責任,在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初步證明侵權成立的情況下,如被告未提交源代碼進行比對或者提交的相反證據不足以推翻侵權認定的,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02.“稻花香”商標案


原告:福州某米業(yè)公司

被告:延壽縣某米業(yè)公司

【案情摘要】被告明知原告“稻花香”商標在行業(yè)內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使用與“稻花香”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且在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稻花香”商標權行為的情況下,仍然繼續(xù)使用該標識。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適用懲罰性賠償。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多款大米產品包裝上突出標注“稻花香”文字標識,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對于被告在生效裁判文書作出之前的行為,不屬于重復侵權,適用法定賠償;對于被告在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產品侵犯原告“稻花香”商標權后,仍繼續(xù)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系重復侵權,屬于故意侵權、情節(jié)嚴重,適用懲罰性賠償,并在查明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的基礎上確定賠償倍數為2.5倍。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93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綜合適用懲罰性賠償及法定賠償的典型案例。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金額,可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同時適用多種計算方式進行確定。對侵權人不屬于重復侵權的部分,適用法定賠償酌定賠償數額;對侵權人重復侵權且賠償數額能夠明確計算的部分,適用懲罰性賠償。在同一案件中協(xié)調并用不同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切實保障權利人獲得了充分賠償。


03.“純棉柔巾”裝潢案


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

被告:名創(chuàng)某橫琴公司等

【案情摘要】全棉時代“純棉柔巾”,銷售范圍涵蓋全國大部分地區(qū)。經過原告持續(xù)不斷的廣告宣傳,全棉時代“純棉柔巾”已成為市場上知名的商品,其裝潢亦為廣大消費者所熟悉,系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原告認為被告擅自在同類產品上使用與其產品相近似裝潢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且被告銷量巨大,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3000萬元。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產品裝潢與原告產品裝潢相比,視覺效果基本一致,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賠償金額,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考量涉案商品裝潢市場知名度及顯著性、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經營規(guī)模,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和線上、線下的廣泛銷售范圍等因素,被告侵權獲利明顯超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數額上限,也遠超出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法院對原告請求的3000萬元賠償數額予以全額支持。

【典型意義】本案是適用裁量性賠償、突破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強化知名商品裝潢保護的典型案例。在侵權訴訟中,為了進一步提高損害賠償計算的合理性,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事實和數據基礎上,根據案情運用裁量權確定公平合理的賠償數額。根據上述方法酌定的賠償數額,可以不受法定賠償最高或者最低限額的限制。本案根據權利人的主張、涉案企業(yè)和商品裝潢的知名度、侵權行為性質、過錯程度、經營規(guī)模等因素,突破法定賠償500萬元上限來確定賠償金額。具有較高的品牌價值、知名度和美譽度商品的裝潢,應當獲得相應水平的保護強度。該案入選2023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04.“阿爾卑斯”商標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意大利某公司

被告:山東某糖業(yè)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擁有多個阿爾卑斯(Alpenliebe)文字、圖形系列注冊商標。被告生產、銷售的米果、蜜棗等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了阿爾卑斯文字、圖形商標。此外,被告曾以“阿爾卑斯”為企業(yè)字號,后其企業(yè)字號雖變更,但仍在被訴侵權產品使用含有“阿爾卑斯”字樣的原企業(yè)名稱,主觀上明顯具有攀附原告商標的惡意。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米果、蜜棗產品外包裝形狀、大小均采用糖類產品的包裝,且為甜食類產品,足以讓普通消費者認為系糖類產品,應認定為與原告注冊商標核準注冊的“糖”類商品是種類相同的商品,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原告的阿爾卑斯商標在行業(yè)內部已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更名后仍繼續(xù)使用含有“阿爾卑斯”字樣的原企業(yè)名稱,具有“傍名牌、搭便車”的主觀意圖,客觀上產生消費者混淆或誤認的后果,其行為又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商標侵權案件中關于相同商品認定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尊重市場經營實際和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考慮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實質性要素和商標實際使用的動態(tài)情況,對于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本質上具有同一性的米果、蜜棗與糖,認定為同一種商品。案件的處理使得侵權人無法通過打“擦邊球”的方式規(guī)避法律制裁,有效遏制了攀附他人商標的不誠信行為。


05.“門鎖”實用新型專利權案


原告:浙江某設備公司

被告:山東某倉儲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門鎖”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案外人某糧庫使用的門鎖系被告制造、銷售,原告認為該門鎖使用的技術方案落入其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被告行為侵害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到案外人某糧庫對雙方爭議技術特征進行現場勘驗及比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原告的專利技術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1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專利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例。在權利人無法直接取得被訴侵權產品實物但對相關事實進行初步舉證后,法院通過產品拆解、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直接確定了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技術特征。本案有效運用現場勘驗手段查明技術事實,對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進行技術比對具有借鑒意義。


06.“濟麥22” 植物新品種合同案


原告:山東某種業(yè)公司

被告:聊城某種業(yè)公司

【案情摘要】原、被告雙方簽訂協(xié)議,授權被告生產經營“濟麥22”小麥種子,約定授權經營地域范圍為冠縣。后被告擅自超出上述地域范圍,在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等地銷售“濟麥22”小麥種子。原告認為被告超區(qū)域銷售的行為構成違約,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許可協(xié)議、被告支付違約金。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協(xié)議明確約定被告經營“濟麥22”小麥大田用種的地域范圍為冠縣,被告擅自超出協(xié)議約定的地域范圍銷售“濟麥22” 小麥種子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50萬元。

【典型意義】擅自超出約定區(qū)域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雖不構成對授權品種的侵權,但品種權人可依據合同尋求違約救濟。本案通過準確界定品種權人與被許可人的權利義務范圍,對品種權人要求被許可人承擔違約責任的訴求依法予以支持,體現了從合同法角度對品種權的有效保護。該案入選最高法院發(fā)布的第四批人民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07.“短視頻”商業(yè)詆毀案


原告:山東某體育器材公司

被告:山西某文化發(fā)展公司

【案情摘要】被告在其運營的快手賬號發(fā)布短視頻“揭露兩用弓黑幕”,其中引用原告享有權利的宣傳視頻片段,并作出“拿著假貨以次充好”“仿品只能靠低價去博眼球”等否定性評價。原告認為被告發(fā)布的視頻內容損害了其商品及商業(yè)信譽,構成商業(yè)詆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存在競爭關系,被告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發(fā)布原告產品系仿冒產品的評論,降低原告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構成商業(yè)詆毀。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短視頻發(fā)布者不當評價構成商業(yè)詆毀的典型案例。短視頻發(fā)布者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yè)道德的要求,對他人的產品、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進行客觀評價。短視頻發(fā)布者在缺乏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散布關于競爭對手的負面評價,誤導社會公眾,使競爭對手商業(yè)信譽受損,應承擔商業(yè)詆毀的法律后果。


08.“鮮辣婆”品牌特許經營合同案


原告:侯某

被告:山東某餐飲管理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訂立《聯(lián)營協(xié)議》,約定:甲方一次性向店鋪投入核心物料、設備并授權使用知識產權,同時進行技術培訓、開店運營扶持等;合作店鋪的一切經營性支出由乙方負責;協(xié)議對于合作背景、方式、期限、品牌維護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項27 800元。三日后,原告向被告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原告認為其未使用被告的經營資源,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全額退還合同款項。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加盟被告“鮮辣婆”項目經營體系,使用被告的商標、統(tǒng)一產品標識、制作方法,被告提供店鋪選址、產品制作培訓、店鋪運營指導等服務,依照《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案涉協(xié)議雖名為“聯(lián)營協(xié)議”,但實為商業(yè)特許經營合同。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被告全額退還特許經營費用。

【典型意義】本案系認定商業(yè)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典型案例。特許經營法律關系一般具備以下特征: 第一,特許人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識、專有技術、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yè)形象等具有知識產權屬性的經營資源;第二,被特許人使用特許人統(tǒng)一的經營資源及經營模式;第三,被特許人按照約定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認定爭議合同是否系特許經營合同時,應以上述三特征為基礎,結合合同對于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內容確定。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不符的,不影響對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


09.“鏈條膠座承托傳送裝置”專利行政裁決案


原告:濟南某鏈條公司

被告:某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案情摘要】原告系涉案“鏈條膠座承托傳送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因與第三人的專利侵權糾紛向被告提出處理請求。被告作出行政裁決認定,第三人使用、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裁決駁回原告的處理請求。原告不服,請求法院撤銷上述行政裁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裁決。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雖主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鏈條安裝于V形座頂部”屬于筆誤,實為“鏈條安裝于V形座底部”,但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權利要求記載的“頂部”與“底部”為相對的位置,并不存在歧義,且和附圖相對應,與說明書亦不存在矛盾之處,不能顯而易見并唯一得出權利要求1中“鏈條安裝于V形座頂部”文字存在歧義或明顯錯誤的結論。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技術類知識產權行政訴訟典型案例。本案明確了專利公開文本中是否存在筆誤的判定標準,若不能顯而易見并唯一得出語法、文字、標點、圖形、符號等存在歧義或明顯錯誤的結論,則應當以公開文本記載的內容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本案對行政行為的實體標準進行了司法審查,肯定了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正當性,對于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裁判標準的統(tǒng)一具有示范作用。


10.經營“問道”游戲私服侵犯著作權罪案


公訴機關:濟南某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明、劉某

【案情摘要】《問道》游戲軟件著作權人為廈門吉比特公司,該軟件于2016年9月5日開發(fā)完成并首次發(fā)表,2021年3月3日進行著作權登記。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劉某明、劉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劉某明通過網絡聯(lián)系劉某,提出游戲修改要求,委托劉某修改客戶端、登錄器、游戲文本等部分內容,搭建私服,租用網絡服務器,由劉某提供技術支持并搭建發(fā)卡網。劉某明利用QQ群、抖音、快手、長城游戲網站等進行推廣,通過玩家購買游戲裝備和發(fā)卡網抽獎等方式獲利。劉某明與劉某經營數額總計170萬余元,劉某明非法獲利135萬余元,劉某以收取劉某明技術服務費、發(fā)卡網抽獎提成方式非法獲利16萬余元。公訴機關以劉某明、劉某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明、劉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計算機軟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二被告人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認罰,退繳大部分非法所得,劉某明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判處劉某明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判處劉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刑事司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典型案例。網絡游戲作品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巨大的經濟效益,當前已成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點領域。私服經營者只需投入低廉資金,便可獲得巨額利潤,嚴重干擾了游戲市場正常秩序;且私服經營者對游戲腳本和游戲規(guī)則不加限制地修改,嚴重危害玩家人身財產安全。該案對此類侵權行為的刑法打擊,體現了對游戲類作品的全方位、多維度保護,有利于凈化網絡空間,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發(fā)展。


來源:濟南中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2023年度濟南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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