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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誤認’是指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對申請人地域、行業(yè)、資質等特點產生誤認。如何克服誤認條款中的‘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現象?”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宋文祺
當商標含有企業(yè)名稱時,經常會遇到誤認條款中的“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情形,由于該條款屬于禁用性條款,一旦商標被認定屬于這種情形,則無法再投入使用,這對實際已投入使用的商標標志,是幾乎致命性的打擊。
“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的認定
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編第三章3.7.2.5規(guī)定,通常標志所含企業(yè)名稱的行政區(qū)劃或者地域名稱、字號、行業(yè)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與申請人名義不符的,判定為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此處企業(yè)名稱包括全稱、簡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以及名稱的漢語拼音等,且以容易使公眾將其作為指代企業(yè)主體身份的標識為認定要件。
例如:
例外情形
標志所含企業(yè)名稱與申請人名稱不一致,但符合商業(yè)慣例,且不會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
除上述情形外,以下實務案例也克服了該條款。
第25184773 號“山投集團”商標駁回復審案[1]
第28168861號“騰創(chuàng)控股”商標駁回復審案[2]
第30597774 號“盛乾集團”商標駁回復審案[3]
第37598534號“CMG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CHINA MEDIA GROUP”商標駁回復審案[4]
第44765284 號“張旅集團”商標駁回復審案[5]
第51568177號“歐萊雅集團小美盒 MY BEAUTY BOX”商標駁回復審案[6]
第53268714號“先正達集團 Syngenta Group 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7]
第66414924 號“武鐵集團CRWH 及圖(指定顏色)”商標駁回復審案[8]
對策及分析
企業(yè)型申請人習慣于將簡稱作為商標申請,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符合商業(yè)慣例的企業(yè)簡稱有克服“實質性差異”絕對駁回理由的可能。特殊情況下,經過長期的使用和宣傳,申請人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申請的商標已經與申請人形成了穩(wěn)定對應關系的,且不會致使消費者誤認的,有克服“實質性差異”的可能。
所謂的“誤認”是指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對申請人地域、行業(yè)、資質等特點產生誤認,如申請人并非合法設立的醫(yī)院,但申請了名稱為“xx+醫(yī)院”的商標,就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對申請人資質產生誤認等。在審查實踐中,審查員很難掌握申請商標是否會致使“誤認”的完整情況,加之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僅注意到“名義不一致”及在其判斷下易造成誤認就予以駁回。申請人如果符合上文復審成功案例中的情形,不妨繼續(xù)堅持爭取,也可以通過及時變更企業(yè)名稱、轉讓給與申請商標名義一致的企業(yè)等措施來進行復審。
本文參見:
[1](2018)京73行初12966號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京行終7924 號二審行政判決書;商評字[2018]第0000180724號駁回復審決定書;
[2]商評字[2019]第0000269965號駁回復審決定書;
[3]商評字[2019]第0000294305號駁回復審決定書;
[4]商評字[2020]第0000206664號駁回復審決定書;
[5]商評字[2021]第0000114378號駁回復審決定書;
[6]商評字[2022]第0000344674號駁回復審決定書;
[7]商評字[2022]第0000148667號駁回復審決定書;
[8]商評字[2023]第0000213432號駁回復審決定書;
(原標題:誤認條款中的“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應如何克服)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宋文祺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誤認條款中的“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應如何克服(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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