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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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原創(chuàng)、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市場環(huán)境。”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Gracia 北京瑞盛銘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引言
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發(fā)布了吉利威馬商業(yè)秘密侵權案的終審判決書。判令威馬立即停止技術秘密侵權行為,并賠償吉利方面經濟損失637596249.6元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00萬元。判決書一經公布,立即引起了各大行業(yè)熱議。今天,我們帶大家一起來分析一下這起備受矚目的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例。
案件過程
案件解讀
1、關于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
關于本案最終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的詳細過程:
平均銷售價格175200元,銷售利潤率20%,涉案技術秘密的貢獻率占整車銷售利潤8%計算。
(1)2019年4月前(含當月,《反不正當競爭法》新法修正實施前)銷售的8873輛涉案車輛的補償性賠償:
175200元/輛×8873輛×20%×8% =24872793.6元
(2)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反不正當競爭法》新法修正實施后)銷售的72860輛涉案車輛的補償性賠償數(shù)額:
175200元/輛×72860輛×20%×8% =204241152元
(3)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銷售的72860輛涉案車輛的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
204241152元×2=408482304元
(4)最終賠償數(shù)額合計:
24872793.6+204241152+408482304 =612723456元。
以上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主要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補償性賠償額,即因威馬的不正當競爭給吉利帶來的損失額;另一部分則是懲罰性賠償額。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按照經營者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施以一倍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分別依照相關法律,以原告實際損失數(shù)額、被告違法所得數(shù)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計算基數(shù);該基數(shù)不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本案認定威馬的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侵權情節(jié)惡劣,且對吉利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侵權后果嚴重。據判決書內容威馬的侵害技術秘密行為是“有組織、有計劃、大規(guī)模”的侵權行為。但綜合考慮威馬的在二審中明確放棄合法技術來源抗辯,向著誠信訴訟方向做出努力這一因素,最終判決懲罰性賠償倍數(shù)為2倍。
2、吉利集團的保密措施分析
從終審判決書的公布內容可以看出,吉利集團是重視保密管理工作的,其從以下多個方面采取了保密措施:
(1)保密管理部門
吉利集團設有專門的信息安全部門,并會進行日常安全檢查,這為發(fā)現(xiàn)侵權痕跡并為有力舉證奠定了基礎。
(2)涉密標識
圖紙標注了企業(yè)標志,署名為“浙江吉某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并且圖紙上標注:“此圖表和這里任何其他信息,都是吉某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受著作權保護的機密材料,未經具體書面授權,任何人不得以生產、出售或其他任何原因為目的,披露、出借、復制或使用這些材料。”
(3)涉密資料的使用、傳輸
其在協(xié)同辦公系統(tǒng)(CPC)設置了密碼權限管理制度,且CPC辦公系統(tǒng)可以對員工的工作痕跡進行留痕。子公司間對技術資料的傳遞需經過審批程序,采用“點對點”的方式發(fā)放和接收。
另外,吉利集團的工作電腦硬盤是不容易拆卸外帶的。從終審判決書中我們了解到,信息安全部門在例行檢查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硬盤被鈍器損毀,從而及時發(fā)現(xiàn)了異常,并及時采取了維權措施。
3、威馬集團為防止侵權風險做了什么?
(1)威馬集團以相關離職員工作為發(fā)明人或共同發(fā)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有關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汽車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shù)模技術秘密申請了12件實用新型專利?;蛟S威馬集團以為,這些專利的申請,可以使自身掌握這些技術的主動,可以使自己在侵權訴訟中占據優(yōu)勢。然而正是這些專利的申請,成為了吉利訴訟威馬的證據。而且由于威馬對于部分技術秘密通過專利的形式進行了披露,加劇了威馬侵權情節(jié)的嚴重性。且判決要求后期不經過吉利的同意,威馬不得自己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涉案十二件實用新型專利,包括在相關專利權利登記依法變更之前,不得以不按期足額繳納專利年費和不積極應對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等方式惡意放棄專利權。終究我們發(fā)現(xiàn),這些專利的申請反而成為了威馬給自己挖的坑
(2)威馬的“合法技術來源”證明
一審中,威馬提交了與寧波緯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凱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福某某汽車部件有限公司、寧波高某汽車控制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眾某汽車部件有限公司等簽訂的《產品開發(fā)技術協(xié)議書》《新產品開發(fā)合同》。然而這些合作協(xié)議,均指向威馬與這些單位的合作是建立在威馬已經掌握一定汽車底盤相關技術的基礎上。威馬不能合理解釋其技術的形成過程。最終威馬在二審庭審中只能明確放棄被訴侵權技術系委托供應商獨立研發(fā)或自主研發(fā)所得的抗辯。
結語
歷經六年,吉利與威馬的這場商業(yè)秘密侵權糾紛案終于塵埃落定。這場糾紛的處理過程也展示了我國司法實踐的成熟和公正。同時,可以說此次的侵權糾紛案是吉利的一場“正名之戰(zhàn)”。它不僅為吉利自身贏得了聲譽和權益的堅定維護,同時也為營造尊重原創(chuàng)、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市場環(huán)境起到了積極作用。對于那些意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利的企業(yè),此案無疑起到了極大的警示作用。
(原標題:吉利正名之戰(zhàn):吉利威馬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例解讀)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Gracia 北京瑞盛銘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吉利正名之戰(zhàn):吉利威馬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例解讀(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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