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大金馬基礎建設有限公司(簡稱大金馬公司)發(fā)現大連某構件吊裝運輸公司(簡稱構件公司)使用了本公司享有的一項科技專利,大金馬公司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被告公司質疑該項專利的合法性,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確認該項專利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維持該專利有效。大連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萬元,該判決得到了遼寧省高級法院維持。今年4月,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去年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與侵權公司對簿公堂索賠百萬 2008年7月,大金馬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預應力方樁預制樁尖及其加工方法”的發(fā)明專利,2011年2月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發(fā)明專利證。該項專利用于建筑施工中能節(jié)省30%~40%鋼材,極大地提高建筑物的抗震級別。2011年2月,大金馬公司發(fā)現了某構件公司在加工基地生產侵犯本公司專利權的產品,3月3日,金州區(qū)公證處兩名公證員在現場進行了拍照、攝像取證。大金馬公司隨后狀告該構件公司侵犯專利權。原告公司向知識產權法庭申請證據保全,市中級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準許。 知識產權法官親自到現場進一步調查取證,法官在被告公司加工現場進行了現場拍照、攝像取證,法官在取證時受到被告公司員工阻撓,通過報警110才脫身,雖然如此,但對制作侵權產品現場進行錄像。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專利權,停止生產、銷售案涉的專利產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費用共計100萬元。 被告質疑原告專利合法性 在法庭上被告提出,原告所謂取得專利的產品不是新產品,被告沒有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質疑原告該專利權的合法性,向法庭提出已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該委員會已受案。因此原告是否享有該專利處于不確定狀況。庭審暫停。 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審查,于2011年10月作出審查決定,維持該專利有效。某構件公司不服該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庭審,北京市一中院于2012年6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該專利有效。某構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北京市高級法院。同年11月,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大連市中級法院庭審恢復。 被告被判停止侵權賠款60萬 庭審過程中,法庭組織雙方將被控侵權產品分別與專利產品進行了比對,兩者技術特征等同。此前,原告公司委托大連市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對該專利進行科技查新,查新結論為:沒有見到有提出與該專利相關的文獻。法庭告知被告公司對原告的專利產品不是“新產品”舉證,但在舉證期限內,被告并未提供新證據。法庭認為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法庭確定,被告公司未經大金馬公司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了案涉專利構成侵犯原告專利權。由于原告被侵權損失以及被告侵權獲利難以查明,由法庭根據本案的綜合因素考慮酌定。 2012年末,大連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生產、銷售大金馬公司的專利權的侵權產品。被告賠償經濟損失60萬元。某構件公司不服上訴到省高級法院。去年末,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度50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本案被列入其中。
來源:東北新聞網(沈陽) 來自: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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