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標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當使用特殊標志的情形包括: (1)擅自改變特殊標志文字、圖形的; (2)許可他人使用特殊標志,未簽訂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報國務院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查的; (3)超出核準登記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使用的。特殊標志商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當使用特殊標志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該特殊標志,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登記。
來源:中華商標超市 來自: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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