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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隨著一條標題為《劉雍訴伍新鳳侵犯著作權案高院認定11項剽竊成立》的新聞在網上迅速傳播,一起長達近四年,關于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件又重新走進大眾視野,備受關注。
對于這場官司的兩位主角,原告劉雍為國家一級美術師、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被告伍新鳳是貴州民族大學副教授、貴州天海規(guī)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著名的建筑規(guī)劃設計師。兩人原本所屬兩個不同領域,且都在各自領域成績斐然,有著良好的聲譽和美譽。
記者了解到,在這起侵權官司案件中,由于對貴州的藝術發(fā)展有著不同尋常的意義,而且折射出我國藝術領域知識產權屢受侵犯的種種現(xiàn)狀,因此引發(fā)了各界對于加強藝術作品知識產權保護的深刻思考,案件從一開始就吸引了媒體和各界的廣泛關注。那么,這場備受關注的官司經歷了哪些波折?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身陷事件本身的主角劉雍和伍新鳳又有哪些想法?本報記者近日對兩位當事人進行了獨家專訪。
案件回顧
2012年6月,國家一級美術師、中國美術工藝大師、貴州省文史研究館館員劉雍,以貴州民族大學副教授、天海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伍新鳳及天海公司侵犯了他的13件作品的著作權等為由,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450.207萬元。
此外,劉雍還提出請求,要求判令二被告在已出版的《筑魂記》、《變城記》、《造景記》、《夢游記》及《天海規(guī)劃設計畫冊》等書刊畫冊中刪除剽竊、篡改原告作品的設計篇幅等。
6月8日,該案立案進入審理。6月底,伍新鳳接到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面對“從天而降”的官司,伍新鳳“不得已依法迎接面對”,認為這是誣告。
自此,一樁涉及知識產權的著作權案,因其在貴州乃至全國非常具有典型性,在全國范圍內受到媒體的廣泛關注。
從2012年6月至2015年9月,此案件審理歷時3年5個月。經過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近期再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47號民事終審判決書判決,這場曠日持久的“剽竊官司”才塵埃落定。
根據該判決書,伍新鳳、貴州天海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劉雍《雷神》、《夜郎竹王》、《養(yǎng)雞女》、《苗族史詩》、《彝族君星》、《駕飛馬的伏羲》、《龍舟》、《馭龍輩的女娟》、《府方》、《玉水騰龍聚金盆》下部的牛造型、《夜郎王圖騰柱》等11件作品著作權的侵害,即停止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將侵權作品用于設計方案,停止銷售尚未售出的載有侵權作品的《筑魂記》《造景記》《變城記》《夢游記》及《天海規(guī)劃設計2002-2006》等書籍。判令伍新鳳、貴州天海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賠償劉雍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人物介紹
劉雍
布依族,1944年5月生于貴州福泉。先后在貴陽市工藝美術研究所、貴州省美術家協(xié)會、貴州省藝術館工作,從事雕塑、壁畫、掛毯、陶藝、漫畫等多項創(chuàng)作,2006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fā)改委授予其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稱號,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授予“一級民間工藝美術家”榮譽稱號。其作品先后在中國美術館、法國、奧地利、日本、丹麥、瑞典等地展出,曾9次獲得國家級大獎,其中包括中國漫畫最高獎《金猴獎》。出版了《劉雍美術作品》、《貴州民間美術全集》刺繡卷和蠟染卷等六部專著。2004年,被評選為貴州都市報2004都市年度人物。
劉雍在貴州的作品有:貴州省圖書館的外墻大理石浮雕(文字、典籍、圖像),花溪國賓館的雕塑壁畫,貴陽大劇院的雕塑《盛世鼓》、浮雕《音樂、喜劇、舞蹈》、《苗族民間故事》,貴州科技館的主題雕塑《金鳳凰從這里飛起》,貴州民族大學圖書館的外墻大理石浮雕《貴州民族文化集粹》,貴陽奧林匹克體育中心的雕塑《同一個世界同一個夢想》及掛毯《苗族神話傳說創(chuàng)世紀》。
伍新鳳
苗族,1958年出生,籍貫湖南新化,生于鳳凰,長于貴州。故取“新化”和“鳳凰”的首字作為名字:新鳳。他畢業(yè)于貴州大學藝術學院美術系,現(xiàn)為貴州天海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海規(guī)劃)董事長,貴州省民族學院建筑工程學院副教授,中國景觀設計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國際ICAD注冊A級職業(yè)景觀設計師。
2006年5月,伍新鳳以作品“貴州博物館”榮膺全國環(huán)境藝術設計大賽最高獎項;2008年榮獲中國規(guī)劃建筑行業(yè)年度“規(guī)劃建筑金牌設計師”稱號;先后獲得貴州省“有突出貢獻的美術家”、貴陽“城市新銳榜風尚人物”等殊榮。2006年,被評選為貴州都市報2006都市年度人物。
2010年8月,伍新鳳編著了《變城記—城市規(guī)劃改造篇》、《筑魂記—原創(chuàng)建筑篇》、《夢游記—旅游規(guī)劃篇》、《造景記—原創(chuàng)景觀篇》,四部建筑設計著作由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2011年,在中國國際設計藝術博覽會上,伍新鳳參評的作品受到專家評委肯定,其中《貴州博物館創(chuàng)意設計方案》獲得年度國際環(huán)境藝術創(chuàng)新設計華鼎獎規(guī)劃方案類二等獎。
◎劉雍:近四年的官司,我把它看做一次行為藝術
自從2012年6月起訴伍新鳳、貴州天海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一案以來,至今已有3年5個月,時間之久,過程之復雜,影響之大,劉雍說這是他沒有想到的。
回顧這起官司起末,劉雍說這是一次行為藝術的過程,幾乎可以看做是自己的又一個作品,一個新的孩子。“只是這個孩子出生得并不容易。”
此前,劉雍接受媒體表示,自己曾多次遭受到人身威脅,內心備受煎熬。
對此,劉雍以“戊戌變法”中的六君子來打比方,說中國的法的實施,都是需要付出代價。如果說為了維護著作權法的實施,一定要自己付出代價,也沒有關系。
劉雍告訴記者,在案件審理的三年多過程中,面對許多突發(fā)擾亂生活的事件,他是坦然接受的。“我就當這是一次行為藝術,我在不斷克服創(chuàng)作中的困難。”劉雍說,他就是以這種心態(tài)堅持到了最高院的審判結果。
記者了解到,最初劉雍起訴伍新鳳的作品是《駕飛馬的伏羲》、《馭龍輦的女媧》、《銅鼓組合建筑》、掛毯《苗族史》、陶藝《雷神》、浮雕《彝族君星》、銀浮雕《苗族古歌》中的“府方”,以及木雕作品《鴿頌》等15件。
在最高院的判決中判令,伍新鳳對劉雍的《雷神》、《夜郎竹王》、《養(yǎng)雞女》、《苗族史詩》、《彝族君星》、《駕飛馬的伏羲》、《龍舟》、《馭龍輩的女娟》、《府方》、《玉水騰龍聚金盆》下部的牛造型、《夜郎王圖騰柱》等11件作品著作權的有侵害。
那這是不是讓劉雍滿意的結果呢?
“得到這個結果,我還是很滿意的。”面對勝訴,劉雍坦言,其實錢對于他來說都不重要,他只想得到作為一個藝術創(chuàng)造者起碼的尊重和尊嚴。因此,他認為最高院的判決結果達到了內心的訴求。
談及案件本身的意義,劉雍說:“其實這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這在中國美術方面最經典的案件之一,非常有借鑒意義。”對此,劉雍還舉例去年瓊瑤訴內地編劇于正抄襲一案為例來說明。劉雍認為,瓊瑤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院開庭審理已經很具有現(xiàn)實意義,但他和伍新鳳的案件最后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在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影響力可想而知,因此他認為“非常經典”。
◎伍新鳳:看到法院傳票“傻眼了”,我把它當做人生中一次深刻教訓
在與伍新鳳四個小時左右訪談中,“始料未及”是他說得較多的一個詞語。
伍新鳳說,由于以前和劉雍關系很好,而且自己一直都很尊敬劉雍,因此第一次接到法院傳票時,他“傻眼了”。他沒想到很尊敬的老師和朋友會告自己侵權。第二次把自己告到北京去時,自己“也傻眼了”。伍新鳳告訴記者,回顧官司歷程,拋開劉雍說的“剽竊、篡改”并不成立,以及工藝美術和建筑規(guī)劃設計不在同一領域,只是“雙方共用了民間美術的一些元素”這些不講,劉雍在最初的訴狀中要求450萬元的賠償就表明其“動機不純”。
伍新鳳認為,許多人只關注官司結果,但是很少有人問劉雍狀告自己的動機,最終得到最高院的審判的結果,他只有選擇接受,并會按照最高院的判決結果執(zhí)行。“把這當做人生中的一次深刻的教訓。”
“中國知識產權法存在的很多漏洞,這是我沒有辦法的。”面對這個打了四年官司,伍新鳳說,就拿知識產權法里關于剽竊的一些說法,比如“相似”和“相近”這些構成剽竊的詞語,本身就是很模糊很抽象的概念。
伍新鳳舉例說,以他獲獎的《貴州博物館創(chuàng)意設計方案》被劉雍認為是他剽竊其設計的“銅鼓造型”建筑來說,這個銅鼓,好比自己設計的一件衣服中的一個漂亮紐扣。但是衣服的款式、造型、色調等都是自己原創(chuàng),區(qū)別就只有這顆漂亮的紐扣來自于他人。不能說這顆紐扣是劉雍的,就說這件衣服也是劉雍設計的。
“還有,劉雍的銅鼓造型屬于雕塑,而不是建筑。其次,銅鼓是布依族、苗族、侗族等許多少數民族共同使用的,本身富含禮器、重器、神器、儀器的厚重文化元素,屬于民間公用的文化資源。劉雍可以用,為什么我不可以用?”伍新鳳說,退一步說,這個銅鼓只是自己建筑作品中的一小部分,并不代表自己的整個作品,根本構不成剽竊。
伍新鳳希望,通過自己這次付出的慘痛代價,能給予后來者一個警醒作用,希望這樣的事不再發(fā)生,也希望中國的相關法律越來越完善?!∥樾馒P認為,一個藝術家,就是要傳承、借鑒、創(chuàng)新。“這場官司意義在于提醒藝術家,繼承、發(fā)揚、創(chuàng)新是每個藝術家的職責和和義務。”
來源:貴州商報
編輯:IPR 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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