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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一: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司法定價問題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認定:司法裁判原則與方法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吳漢東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踐深受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計算難、判賠數額低之困擾,有關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普遍存在“重侵權認定輕賠償論證”的現(xiàn)象。由于判決缺乏有關損害賠償數額的清晰說理,導致原、被告雙方對裁判結果都難以信服。
我國司法機關于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認定方式和數額計算有兩個特點:一是過多適用法定賠償方式。二是損害賠償數額計算偏低。產生上述問題,主要有如下幾點原因:一是知識產權本身商業(yè)價值不高;二是無形資產評估與損害賠償司法定價的疏離;三是職權主義的立法弊端與“酌定賠償”的司法缺域。
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的司法定價,我認為有必要明確以下原則與規(guī)則:第一,以“足以彌補”為度,即足以彌補權利人遭受的損害。第二,以分類評估為準。第三,以“多種賠償”并用為宜。在確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之時,應以兩種賠償方式并用為宜,堅持補償性賠償規(guī)則的主導地位;在侵權人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下,也可以補充性適用懲罰性賠償規(guī)則。第四,以民刑相輔為要。要發(fā)揮損害賠償在制裁侵權和救濟權利中的作用,堅持全面賠償原則,提高法定賠償額度,加重惡意侵權、重復侵權、規(guī)?;謾嗟葒乐厍謾嘈袨榈馁r償責任,確保權利人的損害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濟;要突出刑事處罰在打擊和防范知識產權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創(chuàng)新知識產權犯罪追訴體制,降低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入刑門檻,提高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威懾力。
市場價值視域下的知識產權侵權賠償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 林廣海
維護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必須重塑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價值理念:保護知識產權本質上就是保護權利人對于知識產權超額利潤的正當利益,權利人的所得必須與獨占性市場利益相匹配,高于非獨占性市場的平均利潤;侵犯知識產權本質上就是盜搶他人合法財產,侵權人的賠償必須高于市場交易平均價格和成本。
1.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具有豐富的意蘊,其含義是指一項知識產權在交易市場上的價格,價值的確定是由市場主導的,是市場博弈的結果。2.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具有杠桿功能,侵權賠償應當在市場價值規(guī)律的指引下發(fā)揮杠桿功能。3.知識產權市場價值是利益平衡的有效機制。市場價值則是從財產屬性和市場交易的視閾來確定侵權賠償的邊界,相比于懲罰性賠償,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以及可預見性,能更好兼顧和平衡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的創(chuàng)新激勵。4.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的實現(xiàn)離不開市場機制和市場行為。5.發(fā)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滋養(yǎng)市場價值形成。司法裁判所確定的賠償數額是體現(xiàn)知識產權市場價值一面重要的鏡子,市場價值的形成和確定強烈依賴權威的“司法定價”。
關于侵權賠償實現(xiàn)市場價值的探索路徑:1.知識產權法院盡快制訂推出相應的舉證指引。2.全面準確和創(chuàng)造性地領會、適用新修訂的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證據制度,通過司法實踐的探索,查明侵權獲利。3.重視侵權訴訟中知識產權對侵權獲利的貢獻率。4.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的已結案件按知識產權的客體以及所涉行業(yè)進行劃分,歸納出涉案數量較大的行業(yè)的侵權賠償數額幅度,以此作為基礎數據。
精細化裁判解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確定難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宋 健
關于知產案件賠償額高與低的爭論,法院外部評價是:維權難,賠償額低。法院內部評價是:舉證不足,賠償額并不低。以某中院分析報告可見,98.2%的案件適用法定賠償,91%的案件針對銷售商,81%的案件為批量案件。2%法定賠償之外,91%針對銷售商案件之外案件的判賠情況如何?上海知產法院2015司法保護白皮書顯示,案件標的超過500萬的案件有25件,占全部823件一審案件的3%。所以結論是:當前涉訴案件的現(xiàn)狀是絕大多數案件是針對終端銷售商,討論判賠數額高低的基礎差異很大。賠償到位與不到位“雙極現(xiàn)象”同時存在。
法定賠償制度,其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知識產權無形性而導致的損害賠償計算難的問題,這是一個明顯有利于權利人的制度設計。法定賠償仍然是今后確定賠償的主要方式,但適用它同時意味著較難獲得高額賠償。即使適用法定賠償,仍然需要當事人提供一定的證據加以支持特別是法定賠償額上限越來越高,如商標法可達300萬元。要進一步運用好證據披露及舉證妨礙制度,合理開支的判賠要體現(xiàn)律師代理工作的“優(yōu)質優(yōu)價”,充分發(fā)揮律師在訴訟中的重要作用。
要妥善運用精細差異化裁判方式確定賠償額,一是確定賠償額時應注意以權利的市場價值作為參照,二是發(fā)揮司法裁判參與市場定價的作用,三是區(qū)分不同案件類型與案情體現(xiàn)差異化裁判。
關于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幾點思考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研究員 李明德
從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在傳統(tǒng)的填平原則支配下,無論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利益所得,還是許可費用的合理倍數和法定賠償的數額,都大大低估了相關作品、專利技術、外觀設計和商標的價值。至少,從侵權案件不斷發(fā)生的情形來說,以填平原則確定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數額,不僅不能有效補償權利人的損失,而且難以有效遏制侵權。如果侵權人感受到在支付了損害賠償之后,還會有利益空間,必然會繼續(xù)從事侵權活動。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于惡意侵權者和反復侵權者,應當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以三倍或者兩倍的賠償數額,防止他們繼續(xù)從事侵權活動。
除此之外,無論是法院還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時候,應當對侵權人未經許可而使用的作品、專利技術、外觀設計、商標有一個充分的估價。例如,應當從作品的市場價值的角度,而非創(chuàng)作作品的角度,估算應當支付的賠償數額。又如,應當從相關的專利技術和外觀設計的市場價值,而非從事發(fā)明、從事設計的投入的角度,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再如,應當從商標所承載的商譽,而非具體產品的價值加以計算。
如果法院能夠切實依據相關作品、專利技術、外觀設計、商標和商號的市場價值,確定權利人的損失、被告的利益所得或者許可費用的合理倍數,而非依據創(chuàng)作品、技術發(fā)明、外觀設計和商標產品本身的價值,就可以判給權利人以合理的損害賠償數額。同時,由此而確定的損害賠償數額也會讓侵權者認識到,與其侵權而支付高額的損害賠償,不如尋求許可,在支付了合理費用之后使用相關的作品、專利技術、外觀設計,或者在不能獲得他人商標商號授權的條件下,創(chuàng)立自己的商標商號。在此基礎之上,法院還可以針對那些惡意侵權者或者反復侵權者,適用兩倍到三倍的高額損害賠償,迫使他們或者走上破產的道路,或者回到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之中。
◇專題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知識產權法院建設
努力探索,大膽實踐,不斷推進知識產權審判新發(fā)展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院長 楊宗仁
2014年12月1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正式掛牌成立。一年來,我們立足受理案件的基本情況,堅持保護創(chuàng)新、市場導向和司法為民的工作思路,審結了一批疑難復雜、典型新穎、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案件,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得到充分發(fā)揮。實踐中一是充分關注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二是努力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三是積極探索與市場價值相契合的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
堅持先行先試,打造綜合改革示范法院。一是嚴格實行人員分類管理。二是率先落實司法責任制。三是推進行政事務集約化改革。四是探索實施技術調查官、專家咨詢委員會制度。在堅持司法公開,構建陽光司法機制方面,一是大力推進審務公開。二是積極拓展便民服務。在堅持固本強基,建設一流司法隊伍方面,一是加強人才儲備、激發(fā)隊伍活力。二是狠抓紀律作風建設。三是加強審判研究。
今后,我們將牢牢把握五大發(fā)展理念,繼續(xù)堅持問題導向,集中力量破解難題,補齊短板,不斷推進知識產權審判新發(fā)展。一是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職業(yè)保障。二是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三是研究探索實施庭長任期制。四是優(yōu)化整合部門職能。五是完善審判管理。
深入推進專業(yè)化建設 充分彰顯主導性作用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 黎淑蘭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后,作為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充分體現(xiàn)專業(yè)化審判資源和制度優(yōu)勢,樹立適應知識產權法院專業(yè)化建設的司法理念,發(fā)揮好職能作用。
在專業(yè)化建設的機制構建上,第一,設置扁平化的審判及行政管理機構。第二,集中一批公開選任的優(yōu)秀法官。第三,實行民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第四,配備輔助查明技術事實的技術調查官。
在專業(yè)化建設的實現(xiàn)路徑上,一是形成專業(yè)化的審判組織,具體為:設置專業(yè)化審判庭;組成專業(yè)化合議庭;成立專項合議庭。二是探索專業(yè)化的審判機制。具體為:1.建立完善符合知識產權特點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2.構建“四位一體”技術事實調查認定體系。3.實行專業(yè)化的訴訟保全工作機制。4.推進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三是完善專業(yè)化的訴訟制度。1.建立知識產權案件立案材料清單制度。2.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審理規(guī)律的證據規(guī)則。3.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案件審理制度。四是打造專業(yè)化的審判隊伍。1.注重培養(yǎng)專家型知名法官。2.發(fā)揮審判輔助人員的職能作用。3.加強理論研究和合作交流。五是加強專業(yè)化的保障支持。1.探索專業(yè)化的審判管理機制。2.加強知識產權審判智庫建設。3.運用信息化手段助力專業(yè)化建設。
兼收并蓄,立足實際,探索我國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制度建設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 宿 遲
2015年4月24日,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例指導研究(北京)基地(簡稱案例基地)在我院掛牌成立。我院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制度探索已取得階段性成果:1.培養(yǎng)先例意識,鼓勵大膽探索。我們注重培養(yǎng)法律共同體形成先例意識,鼓勵法官和律師在審判實務中大膽探索,鼓勵當事人援引先例支持其訴訟主張,要求法官對先例進行針對性的審理和裁判,改革裁判文書體例和說理方式,鼓勵法官在法律模糊或空白之處積極創(chuàng)設具有標桿指引意義的先例判決。2.依靠法律共同體共同推進制度構建和完善。一年來,我們組織召開了多次專題研討會,與各界專家、學者、律師和公眾共同探討我國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制度的構建思路和具體規(guī)則。組建起有200余位專家學者參與的專家咨詢委員會,開展常態(tài)化的理論研究,并對我院及其他法院作出的可能具有先例意義的生效裁判進行篩選和點評。3.借助科技手段推進案例指導信息化建設。依托現(xiàn)代科技進步,建成豐富齊全、安全可靠、智能友好的知識產權案例信息數據庫是確保案例指導制度有效實施的關鍵性工作。下一步,案例基地將以服務法官、律師、學者和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司法案例的實際需求為目標,運用最新科技手段,建立起一整套內外結合、互聯(lián)互通的知識產權案例指導信息化系統(tǒng),同時實現(xiàn)知識產權審判全流程的信息化轉型升級,推動司法從形式公開向實質公開轉變。4.探索“訴、審、判一致”,落實庭審實質化要求。一是“凡訴必審”,二是“凡審必判”,三是“未審勿判”。
構建中國知識產權大司法體制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 易繼明
在試點3年之后,除了目前已組建的3家知識產權法院的內部審判改革,一個更加現(xiàn)實的問題是知識產權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方向和具體措施究竟如何?具體而言,包含以下諸多選項:(一)知識產權法院是初審,還是上訴審,抑或是“初審+上訴審”?(二)知識產權法院是遍地開花,還是以中心法院為建設基礎,再組建一家全國性知識產權專門法院(或巡回法庭)?(三)實行民事、行政“二合一”,抑或是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審判組織模式?(四)采取“物理審”,抑或是“化學審”,即法院是否有權對權利有效性作出實質性的裁判?(五)設專家咨詢委員,還是設技術審查官,抑或干脆設立技術法官,以有利于技術事實的查明?對于這五個選項的回答,也就形成了知識產權司法體制的基本構想。
為了構建知識產權大司法體制,在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系統(tǒng)建設中,本人主張:第一,知識產權法院不僅要受理初審案件,也要受理上訴案件,同時對專利復審委、商評委、品種復審委等進行司法改造,將其作出的行政裁決視為初審裁判,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以直接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第二,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建設應該以中心法院為基礎,不必遍地開花,但同時應該組建全國性的知識產權專門法院,以統(tǒng)一知識產權審判的司法標準;第三,將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納入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受案范圍,在專門法院內實行“三合一”審判組織模式;第四,法院在專利、植物新品種、商標等權利有效性問題上,直接進行“化學審”,而不僅僅是進行“物理審”,便于紛爭一次性解決;第五,在知識產權專門法院中設立技術調查室,配備技術調查官,采用技術調查官模式,但不排斥專家咨詢模式和當事人模式。
設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勢在必行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律與知識產權系主任、研究員 李順德
我建議兼顧考慮地域分布的需要,建立若干個區(qū)域性的知識產權專門上訴法院,選擇一些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較多、審查經驗較為豐富、辦案水平相對較高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審理具有較強技術性知識產權案件的專門上訴法院,由現(xiàn)有的知識產權庭承擔其職能,待條件成熟再考慮集中到一個專門上訴法院負責。這種集中,有利于統(tǒng)一審理標準、提高審案水平。
提出以上建議,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一、設置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專門上訴法院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二、一步到位,設置一個全國統(tǒng)一的知識產權專門上訴法院,條件尚不成熟。三、在我國設置若干個區(qū)域性的知識產權專門上訴法院,既有必要,也有可能。設立區(qū)域性的專門上訴法院是一個過渡的做法。作為長遠考慮,最終應當設立一個全國統(tǒng)一的知識產權專門上訴法院。四、設置專門上訴法院,有利于引入技術法官、技術調查官等行之有效機制,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水平。以上是我10年前對于知識產權專業(yè)法院建設研究的一些體會,現(xiàn)在看來仍具現(xiàn)實意義。
從某種意義上講,將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成立和運行視為專業(yè)知識產權法院建設的起步和試驗亦非不可,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地意識到,《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中明確提出的“研究適當集中專利等技術性較強案件的審理管轄權問題,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重任,尚待啟動和完成,時不我待,設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勢在必行。
◇專題三:中華民族傳統(tǒng)資源保護與知識產權制度創(chuàng)新
遺傳資源、傳統(tǒng)知識保護與知識產權制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處長 楊紅菊
就遺傳資源保護而言,當前主要任務是盡快制定出臺《生物遺傳資源獲取管理條例》,建立完善的遺傳資源管理制度,結合我國國情確立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具體規(guī)則。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一是可以考慮適當擴大保護客體,為基于遺傳資源做出的創(chuàng)新成果提供嚴格有效的保護。二是進一步完善來源披露制度,使知識產權制度與遺傳資源保護有效銜接。
在傳統(tǒng)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需要借鑒國際經驗,從多個角度和層面出發(fā),建立綜合、立體的保護機制,包括:一是充分利用現(xiàn)有知識產權制度。重視基于傳統(tǒng)知識的創(chuàng)新,提高創(chuàng)新能力,并綜合運用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yè)秘密等現(xiàn)有知識產權制度,使符合且適合知識產權保護的傳統(tǒng)知識及相關創(chuàng)新成果得到有效保護,煥發(fā)傳統(tǒng)知識的生命力和活力。二是穩(wěn)妥進行數據庫建設。數據庫的建立對于傳統(tǒng)知識的保存、傳承、整理、利用具有重要價值,并有效防止相關知識產權的不當授予,但其利弊兼具,需要做到分層管理,內外有別,并及時建立配套的保護措施,防止信息流失。三是積極探索建立專門保護機制。結合IGC等國際論壇的討論,我國需要及時開展專題研究和論證,積極探索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傳統(tǒng)知識保護模式,既加強對我國傳統(tǒng)知識的保護,也積累實踐經驗,推進國際立法,爭取國際話語權。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周 林
我國著作權法明文規(guī)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但是,這部法律從1990年頒布到現(xiàn)在已經24年了,有關實施條例卻遲遲出臺不了。我認為,民間文藝版權立法已經不容拖延,立法者必須跳出傳統(tǒng)理論認為民間文藝不是作品,無法適用現(xiàn)行版權法的怪圈,打開心結,尋求突破。對民間文藝傳承人的認定宜采用“普查登記+個案認定”方式。對民間文藝最好的保護應該是承認民間文藝傳承人的自決權,落腳點應放在充分尊重傳承人的精神權利方面,而不是放在“有序使用”的財產權利方面。政府的責任,第一位的就是尊重傳承人的自決權。政府第二個責任就是根據傳承人的實際需要提供幫助,例如,對民間文藝進行登記備案和提供所需的物質條件。政府第三個責任,是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針對民間文藝的特點,可以考慮,通過確認民間文藝傳承人的特殊民事權利來保護。這種特殊民事權利,所針對的是具備民間文藝特征和一定表現(xiàn)形式的信息。這類作品的作者可分為三個層次:國家、群體和個人。
民間文藝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不斷變動的,對這項特殊民事權利的尊重,包括尊重傳承人放棄權利的選擇。為了實現(xiàn)既長久保護又現(xiàn)實可行,可規(guī)定民間文藝的保護期為50年,50年后可以續(xù)展。
民族傳統(tǒng)資源保護與地理標志制度的完善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王笑冰
地理標志制度已經成為現(xiàn)代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地理標志既受商標法保護,也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兩部規(guī)章作為專門法的保護,它們共同構成我國三種主要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除此之外,地理標志還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一般保護。
不論是商標法、專門法還是不正當競爭法,其保護的直接對象都是地理標志本身,都具有保護消費者免受誤導或欺詐的目的和功能。這是對地理標志之識別功能或消費者對地理標志之認知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地理標志聲譽的保護。這種針對商業(yè)標記聲譽的保護對民族傳統(tǒng)資源僅具有間接保護的作用。
雖然商標法、專門法和不正當競爭法都為地理標志提供了聲譽保護,但它們保護的聲譽的來源或性質迥異,導致其對傳統(tǒng)資源保護的效果存在很大差異。就傳統(tǒng)資源保護的強度而言,專門法為聲譽和客觀關聯(lián)性提供一體化的公法保護,力度最強;地理標志集體、證明商標以聲譽保護為核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兼及對民族傳統(tǒng)資源的整理和規(guī)范化,保護力度次之;不正當競爭法僅限于對聲譽的保護,力度最弱。
關于民族傳統(tǒng)資源保護視角下的地理標志制度的完善。首先,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應采取以專門法保護為主,集體、證明商標保護為輔,不正當競爭法為補充的模式。其次,應整合完善我國的專門法保護,并將之由部門規(guī)章上升為法律。再次,商標法要利用私權保護的靈活性充分發(fā)揮證明、集體商標對民族傳統(tǒng)資源的輔助保護效果。最后,要充分發(fā)揮不正當競爭法的補充保護作用。
我國傳統(tǒng)資源的保護與知識產權制度的創(chuàng)新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管育鷹
為搶救、保存生物和文化多樣性,我國于2011年通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同年還成立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各級政府都承擔了傳統(tǒng)資源收集、確認、立檔、研究、保存等方面的職責,目前文化、環(huán)保等部門的相關工作開展也比較順利。但是,僅有政府的行政性保護是不夠的,全面的保護關鍵是要在傳統(tǒng)資源之上設立一種類似知識產權的特殊民事權利,以使得傳統(tǒng)資源所有人能夠有效制止不當獲取和利用、分享其資源利用的惠益。
傳統(tǒng)資源保護的理論基礎和具體制度設計根據其類別有所不同。以傳統(tǒng)文化表達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為例,我國迫切需要就以下問題達成共識并盡快出臺相關立法:其一,關于保護期問題。其二,關于主體的不確定性問題。其三,關于客體的不確定問題。其四,關于權利的內容及其限制,為促進傳統(tǒng)文化資源的利用,原則上不設置事先許可制度;但是,任何使用均應當指明來源和尊重所有人的精神權利,據此獲得的智力成果受知識產權保護的,須與所有人分享獲得的經濟利益;須強調的是,主體內部成員依照傳統(tǒng)習慣進行的使用,均屬于合理使用。其五,關于惠益分享問題,結合前面的登記注冊系統(tǒng),專門機構將代為收取的商業(yè)化使用費轉付相應的主體代表機構由其分配給群體成員或用于集體目的;如果一定期間后仍無法確認主體的,根據分布情況視為當地政府所有、共有或國家所有,用于傳統(tǒng)文化傳承等公益目的。(本文由李媛根據與會代表發(fā)言整理)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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