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yè)國際版權交易審查表演表演表演表演表演書的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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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直思索有聲書的版權問題,其實有聲書早就有了,比如很早以前電臺就有播放有聲書的節(jié)目。不過,之前只是靠電臺廣播,市場太小,形不成產業(yè)。隨著移動互聯(lián)網(wǎng)的發(fā)展,智能手機的進化,有聲書的產業(yè)開始發(fā)展、繁榮,出現(xiàn)了一些有聲書的平臺和APP,有的做的相當紅火,比如喜馬拉雅、蜻蜓FM等等。當市場開始發(fā)展的時候,法律問題隨之而來。有聲書企業(yè)發(fā)展一段時間后,回頭看看,也許權利鏈存在很大的問題。本文就來談談制作、經營有聲書應該得到哪些授權。
我們知道,通常情況是先有文字作品,再把文字作品改編成有聲書。當然,也有某些特殊情況,有的有聲書是口述作品錄音,如把老師的課堂教學錄下來等等,不過這樣的情況不多,我們還是以文字作品→有聲書為模型進行分析。
文字作品是《著作權法》(版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之一,很多人想必都很清楚文字作品也好、有聲書也好,都是靠《著作權法》來保護權利的??墒?,除了法律工作者之外,很少有人知道我國著作權其實還可以細分為十七項子權利,其中精神性權利有四項,經濟性權利有十三項。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和相關法律原則,著作權中的精神性權利不得授權和轉讓,而經濟性權利可以授權和轉讓。這十三項經濟性權利又可以根據(jù)國家、區(qū)域、語言、時間等等進行劃分,至少可以形成幾十種授權種類和方式。目前,著作權人(往往是作者)對作品的著作權一攬子、概括性授權和轉讓的越來越少,大多數(shù)是授權或者轉讓特定的子權利。這就要求做有聲書的企業(yè)要理解《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這十三項子權利,避免獲得無用的授權,造成后期工作的浪費,還可能發(fā)生侵權糾紛。
制作和發(fā)行有聲書主要涉及到著作權中的改編權、表演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
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F(xiàn)在制作有聲書已經不是簡單的照本宣科,而是會加入音樂,表演人也不只是“朗讀”作品,而且是“表演”作品,已經加入了很多獨創(chuàng)性的東西,大部分情況下會形成新的作品。所以,改編權是非常必要的。
表演權,可以分為現(xiàn)場表演和機械表演,有聲書屬于機械表演,機械表演在我國指將對作品的表演使用機器設備予以公開播放的行為。如前所述,有聲書的制作其實是對文字作品的表演,表演出來之后,再通過網(wǎng)絡進行傳播,所以表演權是必不可少的。
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需要說明的是,這個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不是文字作品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而是原作者允許制作好的電子書通過信息網(wǎng)絡的方式進行傳播的權利。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權利,改編權和表演權可以認為是制作電子書的權利,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可以看做是傳播電子書并獲得利益的權利?,F(xiàn)在電子書基本上是通過網(wǎng)站或者APP的方式傳播的,都需要獲得原作著作權人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授權。如果考慮到可能通過電臺播放的話,還應該獲得廣播權的授權。
以上說到的是著作權的授權,我國《著作權法》除了著作權,還規(guī)定了鄰接權,而鄰接權也會與有聲書有關系,其中關系最密切的是表演者權。
表演者權的權利內容包括: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他人從現(xiàn)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并獲得報酬;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5、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也就是說,有聲書的制作公司請人來表演、錄制有聲書,這個表演人對制作的有聲書是有上面這些權利的。如果在有聲書制作公司和表演人的合同中沒有寫明這些權利如何分配和使用,則這些權利仍然歸表演人所有,有聲書制作公司下一步復制、發(fā)行有聲書以及通過網(wǎng)絡進行傳播有聲書將受到很大的法律障礙。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權利,另外還有兩個權利也非常重要。這兩個權利不是著作權中獨有的權利,但卻是版權(著作權)市場交易中不可缺少的權利。一個是單獨維權的權利,一個是轉授權的權利。
有了單獨維權的權利,可以保證被他人侵權的時候,無論制作的有聲書是否構成新的作品,都單獨可以起訴維權,不用再通過原作著作權人另行授權。有了轉授權的權利,才能形成版權交易,把從原作著作權人處獲得的權利轉授予他人。簡單的說,有聲書市場的流程為:原作→制作有聲書→網(wǎng)絡平臺。其實每一個步驟都可以再次拆分,存在著版權的多次售賣情況。如果沒有獲得轉授權的權利,那么版權是不能再次售賣給他人的,無法進行版權交易。即使簡單到僅有這三個步驟,也存在轉授權的問題,如果沒有取得轉授權的權利,則可能無法進入下一個流程。
另外,談一下國際版權交易的問題。有的時候,國內有聲書制作方從國外引入作品,有的時候把國內的作品引出國門制作有聲書。這種國際版權貿易的情況下如何把握涉及有聲書的版權內容和歸屬呢?根據(jù)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根據(jù)《伯爾尼公約》 《世界版權公約》等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也一般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說,如果是從國外引進的作品制作有聲書,對作品的歸屬和內容發(fā)生爭議的話,在我國起訴(大部分情況下在我國起訴)適用我國的法律。如果國內的版權引入到其他國家,在其他國家就版權的內容和歸屬發(fā)生爭議的話,要查看當?shù)胤傻囊?guī)定,非常可能會適用當?shù)氐姆伞K?,引進國外版權的,依然要考慮本文提出的要點,獲得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權利。
最后,如果權利約定不清楚怎么辦?比如,有的出版社跟作者簽訂的協(xié)議中約定的是“數(shù)字化權利”,有的約定的是“電子權利”。數(shù)字化權利也好,電子權利也好,都不是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無法確定其外延和內涵。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币簿褪钦f,既然約定不清楚,那么還是歸原作著作權人享有,他人不得行使。所以,簽訂合同的時候要么使用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種類,要么自行對權利進行描述,界定外延和內涵。對于雖然沒有使用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種類,但是對其外延和內涵進行了約定的,以約定的內容為準,因為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嘛!但是,合同中沒有使用法定的權利,又沒有對雙方約定的權利進行描述,無法確定約定權利的外延和內涵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權利依然歸著作人所有。
綜上,作為有聲書市場的參與者,在經營的過程中一定要了解《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明白應該得到哪些權利才能制止、交易、傳播有聲書,審查著作權授權的權利鏈條是否完整、明確、完整,是否有轉授權的權利。如果最終的授權或者中間的授權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瑕疵,不只可能會發(fā)生糾紛、訴訟,而且因為相信有權利前期進行了各種投資都可能付諸東流,損失慘重。
來源:趙虎(微信)
作者:趙虎 律師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