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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自2015年9月1日施行以來,針對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這一禁止性規(guī)定的理解和適用,出現(xiàn)了一些分歧,在業(yè)界和學界均引起了不少爭論。新法頒布以來,小編為讀者奉上了《新廣告法語境下絕對化用語的執(zhí)法路徑》《絕對化用語并非絕對不能使用》《被誤讀的絕對化用語禁用條款》《準確理解法律條文 精準查處違法行為——談適用《廣告法》對絕對化用語廣告案件的查處》等文章,圍繞絕對化用語的法律適用,不同的作者從不同層面談了各自的理解。今日小編再給大家推薦一篇文章,作者劉雙舟是中國廣告協(xié)會法律咨詢委員會主任,撰寫過大量關于新《廣告法》的理論文章,本文由他結合最近發(fā)生的一些新案例與出現(xiàn)的一些新情況撰寫而成,供廣大讀者參考借鑒。
◎絕對化用語禁令的立法目的
對于《廣告法》中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學界有三種不同的稱謂:一是“最高級用語”,二是“極限用語”,三是“絕對化用語”。那么,哪一種稱謂更加“規(guī)范”呢?1997年8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極品”兩字在廣告語中是否屬于“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問題的答復》(工商廣字〔1997﹞第207號)中的表述是“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畼O品’兩字,是與上述用語含義相同的表示,屬于絕對化用語”。1997年9月1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立即停止發(fā)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內(nèi)容廣告的通知》(工商廣字〔1997﹞第225號)中的表述為:“‘第一品牌’等廣告語,是與‘最佳’含義相同的絕對化用語。無論其稱號以何種形式、程序產(chǎn)生,均不得在廣告中使用?!?/p>
由此可見,“絕對化用語”這一稱謂是得到普遍認可的。
我國最早的規(guī)范廣告活動的法律文件是國務院1987年頒布實施的《廣告管理條例》(國發(fā)〔1987﹞94號)。該法律文件中并無禁止絕對化用語的規(guī)定。1995年施行的《廣告法》第七條首次出現(xiàn)禁止絕對化用語的規(guī)定,即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敝劣凇稄V告法》為什么要禁止絕對化用語,其立法目的何在?官方文件已無從查清。1995年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由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卞耀武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第33頁的解釋是:“廣告應當真實、明白,不得誤導消費者。使用最高級形容詞,是不實、含混廣告的一個具體體現(xiàn)。因此,本法禁止在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p>
修訂后的《廣告法》保留了這一禁止性規(guī)定。新法自2015年9月1日施行以來,雖然有關絕對化用語的爭議比較多,但尚未有官方機構對該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作出解釋,僅有一些學者或參與立法、執(zhí)法的人士,在其出版的有關《廣告法》的釋義或解讀中,作出了一些學理性的解釋。這些著作按照出版時間先后共有四本:中國工商出版社2015年5月出版的,由筆者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年7月出版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jīng)濟室副主任王清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解讀》;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jīng)濟法室主任王超英、國家工商總局法規(guī)司司長姜天波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廣告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的,由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jiān)督管理司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這些學理性解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于理解法律的規(guī)定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通俗地講,所謂絕對化用語,是指不符合客觀條件或不受時空限制,形容事物達到某種極致狀態(tài)的夸張性語言。從上述解釋來看,我國《廣告法》禁止絕對化用語的考慮主要有三個:一是絕對化用語違背了事物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二是絕對化用語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導,三是絕對化用語可能導致不正當競爭。
新《廣告法》有關絕對化用語的規(guī)定,除了法律責任外,其他內(nèi)容與原《廣告法》的規(guī)定并無差異,但施行后卻在業(yè)界引起較大爭議,以至于成為媒體熱點和執(zhí)法難點,這可能超出了立法者的預見,但仔細分析,也不難理解。禁止絕對化用語與商業(yè)廣告本身的目的是相矛盾的。商業(yè)廣告的目的在于推銷自己的商品和服務,因此,廣告就是要說自己比別人好,自己最好,這是廣告的本性決定的。
另外,《廣告法》對絕對化用語只能做原則性規(guī)定,即“不得使用最高級、國家級、最佳等用語”,但廣告實踐中,表達“最高級”“國家級”“最佳”含義的同義詞是無窮無盡的,而且不同語境下,人們的理解又千差萬別。因此,絕對化用語成為執(zhí)法熱點和難點是非常正常的。
新《廣告法》公布后,網(wǎng)上流傳著各種“極限詞”名單,一時間商家人人自危,某電子商務網(wǎng)站甚至將“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圖書介紹中的“最”字屏蔽……媒體熱炒上述名單雖說吸引了民眾對新《廣告法》的關注熱情,但也導致不少誤解。其實舊《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早就明確禁止使用絕對化用語,“極限詞”的稱呼并不規(guī)范,且名單中所列舉的禁用詞并不準確。
◎如何理解和判斷絕對化用語
對《廣告法》中有關禁止絕對化用語的規(guī)定,不能機械地從字面上來理解,應當依據(jù)廣告內(nèi)容、具體語境綜合判斷是否屬于絕對化用語,在實踐中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綜合判斷。
(一)內(nèi)容指向的相關性
只有廣告語明確指向經(jīng)營者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時,才屬于禁止性絕對化用語。
1997年8月8日工商廣字〔1997﹞第207號答復認定“極品”兩字,屬于絕對化用語。在一個案例中,燕某在河南南陽祿康源百貨有限公司購買了8瓶“東方樹葉”茉莉花茶原味茶飲料,貨款共計28元。該產(chǎn)品由農(nóng)夫山泉公司生產(chǎn)并標注“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作為廣告宣傳用語。燕某飲用后,認為該產(chǎn)品包裝使用了法律禁止的絕對化用語,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賠禮道歉、退還貨款28元、賠償28元。法院判決原告敗訴,理由是:茶飲料外包裝上標注的“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不是對產(chǎn)品質(zhì)量或飲用效果的具體描述,而是對傳統(tǒng)茶文化理解的闡釋,表達了人類對美好健康生活的追求。“茶”和“花”非特指某種茶或花,而是對各類茶飲料和花卉的統(tǒng)稱,因此不屬于法律所禁止的絕對化用語,農(nóng)夫山泉公司在產(chǎn)品包裝上標注“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不構成虛假宣傳。
在另外一個案例中,劉某在一超市購買了某品牌凍榴蓮肉,包裝盒上標明“該品牌榴蓮是馬來西亞榴蓮中的極品”字樣。劉某認為該宣傳用語明顯違反《廣告法》,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要求判令超市退還貨款6102元并給予3倍賠償金。法院認為,在包裝物上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屬于廣告,而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涉案產(chǎn)品包裝上使用了“該品牌榴蓮更是馬來西亞榴蓮中的極品”宣傳,與《廣告法》禁止使用的介紹用語含義相同,屬于絕對化用語。
(二)時態(tài)上的現(xiàn)在性
絕對化語用必須是對一種已經(jīng)存在的客觀狀況的表述,如果是對將來的目標的表達,通常不在禁止范圍。如“海信電視,中國第一”的廣告語就是對現(xiàn)有能力的表述,意思是現(xiàn)在市場占有率已經(jīng)達到的這樣的水平。而“力爭沖出亞洲,引領世界潮流”這樣的廣告語則是對未來目標的表示,不屬于禁止的絕對化用語。
(三)時空上的虛無性
絕對化用語常常采用虛化時空條件的手法,違背事物動態(tài)發(fā)展變化的客觀規(guī)律,故意造成誤解。比如“全國銷量第一”“市場占有率第一”等?!暗谝弧币苍S是事實,但是由于虛化了“時空條件”,變成了“永遠是第一”的絕對化狀態(tài),應當予以禁止。但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業(yè)內(nèi)部的產(chǎn)品的描述,如“本小區(qū)最大戶型”“本款最小尺碼”“本企業(yè)年度最新產(chǎn)品”等,這樣的廣告語因為時空條件明確且客觀真實,則不屬于禁止的絕對化用語。
(四)表達上的非愿望性
絕對化用語通常是對一種事實狀態(tài)的表述,而不是對一種主觀愿望的表述。比如“質(zhì)量好到違反《廣告法》”“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100%安全”等,都是描述一種事實。表達經(jīng)營理念或目標追求等主觀愿望則不屬于禁止的絕對化用語,如“顧客第一”“誠信至上”等。
(五)詞性上的形容性
絕對化用于通常在作為形容詞使用時才屬于禁止范疇。倘若作為序數(shù)詞用語,如首發(fā)、首映、首播、首家、首款、最早成立等,或者作為數(shù)量詞如獨家代理、唯一授權等,如有事實依據(jù)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對消費者構成誤導的,應當允許使用。還有作為固定用語中的一部分當然可以用,如最高法院、超級聯(lián)賽等。
(六)損害后果的可能性
《廣告法》對絕對化用語采取的是完全禁止的態(tài)度,即只要是絕對化用語,無論其是否存在“誤導”或“不正當競爭”,都應予以禁止。這便涉及一個問題,即依法取得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用語能否使用?在《廣告法》修改過程中,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的表述是“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是依法取得的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稿”中的表述是“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是依法取得的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稿”中就沒有出現(xiàn)“但是依法取得的除外”這樣的表述了,僅僅出現(xiàn)“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因此,在判斷絕對化用語時,是否存在“誤導”或“不正當競爭”這樣的損害結果,不是必須要考慮的,即便考慮也只要看有無“誤導”或“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即可。
◎絕對化用語的法律適用問題
關于絕對化用語的法律適用,首先要明確兩個法律原則:對商家而言,凡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對執(zhí)法者而言,凡無法律授權的,都是禁止的。
根據(jù)這兩個原則,執(zhí)法中不宜隨意擴大絕對化用語的適用范圍,除《廣告法》列舉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用語以及國家工商總局曾明確答復的絕對化用語外,其他用語要謹慎認定。
其次,要注意“等內(nèi)等外”的問題。對于明顯的“最高級”“國家級”“最佳”用語,執(zhí)法中要明確禁止。比如“杭州最好吃的糖炒栗子”“本店栗子選用中國最好最優(yōu)的××栗子為原料”、“杭州最優(yōu)秀炒貨店”等(編者注:杭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日前公布處罰決定,對使用上述廣告語的炒貨店作出罰款20萬元的處罰)。關于《廣告法》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中的“等”的理解,涉及《廣告法》的解釋權問題。對于如何理解最高級、國家級、最佳的含義,應由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對于行政執(zhí)法中如何認定最高級、國家級、最佳,應由國家工商總局解釋。除國家工商總局明確認定過的絕對化用語外,其他疑似的絕對化用語均屬“等外”。筆者認為執(zhí)法者無權自行作擴大解釋。
第三,關于“等外”的疑似用語的處理。禁止絕對化用語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維護和落實“廣告真實性原則”,因此,執(zhí)行機關應當適用《廣告法》中與“真實性原則”有關的其他條款具體處理。比如,《廣告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等。如果這些規(guī)定不適用,則應當向國家工商總局請示答復。
最后,國家工商總局曾經(jīng)認定過的絕對化用語還有“頂級”“極品”“第一品牌”,但是認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前不久被撤銷,那么“頂級”“極品”“第一品牌”是否仍屬于絕對化用語呢?筆者認為,這些用語仍然屬于絕對化用語,應當被禁止。因為國家工商總局的答復具有法律解釋性質(zhì),“頂級”“極品”“第一品牌”的含義本身屬于絕對化用語,總局才答復予以認可,而不是因為有答復后它們才成為絕對化用語。另外,之所以撤銷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是因為新《廣告法》已經(jīng)吸收了這些答復,沒必要在新法施行后繼續(xù)保留這些文件。
來源:中國工商報
作者:劉雙舟 中國廣告協(xié)會法律咨詢委員會主任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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