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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通訊總第67期(2016年8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法務通訊
(2016)第1期
(總第67期) 2016年8月
本期要目
一、2015年商標行政復議工作取得新進展
二、商標行政復議典型案件評析
2015年商標行政復議工作取得新進展
2015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新商標法深入貫徹落實,新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商標行政復議工作面臨法制保障加強的重要機遇,同時也面臨案件量大幅攀升、法律適用難度增加、司法審查壓力增大等多重考驗。面對機遇和挑戰(zhàn),商評委扎實履行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行政復議的工作職能,在監(jiān)督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依法合理行政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切實維護了當事人在商標授權確權多個環(huán)節(jié)中的程序性和實體性權益,有效提升了商標注冊、管理、保護水平。2015年,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943件,同期審結復議案件769件。
一、總體情況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修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tǒng)計制度的通知》(國法﹝2010﹞44號)的要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統(tǒng)計周期為一年,統(tǒng)計期間為上一年度的12月11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為保證統(tǒng)計數據的連續(xù)性,2015年復議數據統(tǒng)計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
(一)案件申請情況
2015年度,商評委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943件,經審查,予以受理的856件,占比90.8%;通知補正的64件,占比6.8%;不予受理的23件,占比2.4%。案件申請情況見下圖:
(二)案件審理情況
2015年度,商評委共審結行政復議案件769件,包括2014年轉入案件38件和2015年新收案件已審結的731件,審結率81.5%。審結的案件中,維持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283件,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444件,撤銷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13件,駁回復議申請的6件,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23件。2015年度與2014年度結案方式、數量對比情況見下圖:
2015年、2014年行政復議案件結案情況對比
(三)案件特點
2015年,商標行政復議案件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申請數量出現成倍增長。2015年商評委共收到商標行政復議案件943件,比2014年增長230%,達到2009年商評委接手復議工作時的9.6倍。總體上看,數量大幅增加主要與新《商標法》實施后,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tǒng)升級不到位、當事人對新法法條理解有偏差、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在新舊法銜接之際對程序工作調整指引不夠細化等因素有關。2009年以來的歷年復議案件申請量變化情況見下圖:
第二,案件類型相對集中。其中,涉及注冊、異議和轉讓三個程序的案件占到全部申請量的81.8%。因主體不適格導致的異議不予受理案件、因書式不規(guī)范問題及商品申報不規(guī)范導致的注冊不予受理案件超過全部案件的55%。這是因為新法實施后異議程序啟動主體發(fā)生變化、注冊申請中的補正程序發(fā)生調整,以及電子申請的信息化匹配程度較低所致。
第三,商標行政復議程序作為解決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的主渠道作用進一步凸顯。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具體行政行為,不經復議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案件85件,為復議案件數量的9%;經過復議又向法院起訴的案件36件,占全部復議案件的3.8%。這充分表明,復議作為可選擇程序,受到當事人的高度信賴和認同,真正發(fā)揮了解決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的主渠道作用。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創(chuàng)新舉措、優(yōu)化流程,提高行政復議工作效能
2015年,復議申請量出現井噴式增長,商標行政復議人手少、任務重的矛盾更加突出,工作壓力空前。如何實現高效審理,確保審限(60日),成為工作的首重。商評委對此高度重視,對影響審限的因素進行了集中排查,積極改進了工作方式方法,提高了工作效能,保質保量地完成了任務。
一是改進復議登記方式,掌握復議大數據。對歷年來審理的2000多件復議案件,進行了總結梳理。改書面登記為電子登記,建立復議案件電子臺賬,設置了立案時間、立案編號、涉案類型、商標名稱、辦理進度、基本案情、處理結果等15項要素,對收到的案件統(tǒng)一登記、集中管理,掌握了大量翔實的數據資料。實現了前案的精確檢索和類型案件的統(tǒng)計分析功能,便于統(tǒng)一審理標準,及時發(fā)現問題,總結復議案件規(guī)律。
二是規(guī)范文件流轉,減少在途時間。針對法院應訴文件和很多復議申請文件被直接寄送到總局,各相關部門文件流轉時間長,導致復議時限或應訴答辯時限更為緊張的情況,我委主動向總局分管領導報告,在總局分管領導的協(xié)調下,由辦公廳牽頭形成了復議文件流轉機制:總局各相關部門收到的復議文件均第一時間通知我委進行取送;以總局辦公廳的名義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去函,要求將復議司法文書直接送交我委,大大節(jié)約了文件流轉時間。
三是簡化中間程序,縮短審簽流程。按照《行政復議法》相關規(guī)定,將復議中止決定、延期審理決定、通知第三人參加程序、通知補正等中間程序性決定,由以往報總局分管領導批準,調整為由商評委直接簽發(fā),有效縮短了相關審簽流程,緩解了復議期限短、審批環(huán)節(jié)多的矛盾,提高了工作效率,節(jié)約了辦案成本。
四是推進信息化建設,強化技術支撐。以總局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改革為契機,進一步與信息中心深化溝通,根據商標復議工作特點和需求,在總局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中設立行政復議專項應用板塊。行政復議專項應用根據每個復議案件的事項進行登記,再根據文件性質設置文件起草區(qū),通過辦件關聯(lián)的形式實現案件簽報,在保留電子留痕的基礎上,實現“查詢、統(tǒng)計、提醒”三大基礎功能,即:根據登記事項進行精確查詢,根據關鍵詞搜索進行數據統(tǒng)計,根據登記日期進行審限提醒。目前,專項應用已經開始試運行,將在進一步調試完善后正式使用。
五是完善補正程序,解決結案難問題。外國當事人啟動復議程序比例高,是商標行政復議案件的一個突出特點。2015年,外國當事人啟動復議程序的占復議申請量的29.8%。外國當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需要提交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xù);另外,也有些復議申請存在表述不清楚、材料不全問題。根據商標行政復議工作的實際需要,我委在以往的工作實踐中均口頭或電話通知當事人補正,但易造成因當事人拖延補正而導致案件長期擱置無法結案的情況。為防止工作被動,我們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并參照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預登記立案制的做法,規(guī)范了補正程序:一是對需要補正的復議申請發(fā)書面通知,一次性告知補正事項;二是明確補正的期限,在補正期限內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復議申請。該措施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申請人提出復議后又消極對待復議程序,解決了部分案件長期擱置問題。
(二)深入研判、加強溝通,促進商標工作制度進一步完善
新商標法和實施條例在注冊和異議程序設計上作了較大改動,這需要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及時更新和明確審查規(guī)則,商標注冊當事人也需要認真理解和適應這一變化,在這個過程中商評委積極發(fā)揮了預判、協(xié)調、溝通作用,工作制度進一步完善。
一是加強事先研判,科學制定預案。通過對商標法修改內容的深入研究和對商標注冊流程設計的持續(xù)關注,我們預先對因異議人主體不適格引發(fā)的異議不予受理案件、因商品名稱申報不合格引發(fā)的注冊不予受理案件可能大幅增加這一情況作了評估。為高效解決集中爆發(fā)的大批量同類型案件,我們事先調研了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相關處室實踐中的做法和相關審查標準,積極提出建議,對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了研判。
二是深化溝通協(xié)調,集中解決類型化問題。就復議中出現的幾個較為集中的問題,我們多次與商標主管機關召開聯(lián)席會議,深入研究協(xié)商,明確解決原則和方案。比如,針對異議不予受理多發(fā)的問題,商評委就申請人補充提交主體資格證據的證據效力、法定期限內提交主體資格證據的證明力、依絕對條款提起異議的實質理由判斷等問題,多次與相關處室進行溝通,并兩次召開聯(lián)席會議,就異議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的界限問題進行了充分商討,最終達成共識,確立了4項異議形式審查的原則。針對當事人反映強烈的商品申報補正通知不明確、不具體問題,經過充分討論協(xié)商,我們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共同確立了“一項原則、一個方案”,即:商品審查應充分考慮消費者認知習慣和保證審查標準的一致性的基本原則;不符合上述原則的案件應多給予申請人一次補正機會的補救方案。同時向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提出了“細化補正通知、公開審查標準、加快建設可接受商品數據庫”三項建議。
再如,關于商標法十九條四款代理機構不得申請注冊商標的問題,也是復議中出現的難點和熱點。對此我們持續(xù)關注評審案件中形成的法律適用標準以及第一例相關司法案例“上專案”的審理和判決情況,并充分利用主任辦公會和委務會等工作機制,對該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討,在該條款的適用對象、適用規(guī)范和適用程序問題上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盡可能形成有效共識,充分做到科學研判、謹慎定論。
三是加強執(zhí)行監(jiān)督,積極做好應訴工作。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直接關系到爭議能否真正解決,影響到總局的執(zhí)法權威和形象。由于2015年案件數量較大,部分行政復議決定履行不夠及時,個別當事人有反映。我們高度重視這一問題,加強了復議決定履行情況的監(jiān)督,對當事人反映的履行不及時的案件迅速溝通解決,并對撤銷商標局決定的復議決定履行情況逐一排查,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認為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深入研究,提出了可行建議。
根據新《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2015年5月1日起,商評委代總局作出了維持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的,若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商評委代總局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共同出庭應訴,接受司法審查壓力增大。新法還將“明顯不當”增加為判決撤銷行政行為的依據,客觀上要求復議機關加大合理性審查力度。一年來,經商評委復議又訴訟的案件有36件。商評委積極做好經復議案件的應訴工作,深刻剖析案件事實,加強辨析法理,重視與司法機關的庭審交流,努力促進復議與司法審查標準的統(tǒng)一。
(三)回應關切、定紛止爭,行政復議機構權威性和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商評委始終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對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全面審查,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增強復議決定說理性,充分向當事人闡明法理,對當事人的合理訴求能夠及時研究回應、不拘形式有效救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獲得了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的充分認同和當事人的廣泛認可。2015年有高達62.5%的案件當事人得到了救濟。
一是完善窗口建設,繼續(xù)推進復議便利化。針對咨詢電話中反映比較集中的外國當事人公證認證的問題,我們對商評委子網站發(fā)布的《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行政復議所需材料》進行了相應調整,明確告知外國當事人啟動復議程序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均需公證認證,并詳細列明了公證認證手續(xù)的辦理流程和效力。
二是開通綠色通道,及時給予救濟。鑒于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tǒng)補正程序缺失的缺陷,2015年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類型案件仍然較集中。為了更好地實現商標注冊便利化和服務“兩創(chuàng)”,商評委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充分協(xié)商,根據2014年聯(lián)席會議確定的補正原則為此種類型案件當事人開通了綠色通道,以當事人直接更正相關瑕疵、撤回復議案件,商標注冊管理機關迅速恢復受理的方式結案,最大限度地節(jié)約了行政成本,壓縮了當事人等待救濟的時間。
三是加強調解和服務,積極促成和解。商評委注重復議工作方式方法,對于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不合法或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簡單予以維持或撤銷,而是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積極做好調解工作,以解決爭議、化解矛盾為根本,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2015年有幾起續(xù)展不予核準案件,均是由于申請人填錯商標注冊號所致,考慮到涉案商標寬展期限已過,如不給予救濟,誠實使用十年的商標將歸于無效,對申請人造成較大損失,我們積極做好各方面的協(xié)調工作,親力親為為當事人調出案卷,待當事人更正錯誤后再予續(xù)展。另有一起商標注冊不予受理案件,涉及收取規(guī)費四萬多,我們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專門召開座談會研究該案規(guī)費收取是否合理問題,對商評委、專利復審委、歐盟商標局規(guī)費收取的做法進行了比較研究,最終得出了在當事人撤回注冊申請后,收取規(guī)費應予退還的結論,切實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2015年通過商評委的協(xié)調促成當事人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和解,申請人主動撤回復議申請結案的比例達到了60.7%,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商評委作為復議機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商標行政復議工作中還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復議數據與商標確權程序數據尚不能實現共享
目前,商標確權程序的大數據建設依托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tǒng),而商標行政復議簽報利用的是總局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紤]商標行政復議主要解決的是商標授權確權的程序問題,與商標評審工作解決的商標授權確權的實體問題并無實質上的差別,商標確權程序數據與商標行政復議數據不能實現共享長遠看來不利于商標注冊的大數據建設。另外,復議一般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因此復議如果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的結論可能會影響到商標注冊、異議、轉讓、撤銷或商標評審的其他流程。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tǒng)未充分考慮到這一問題,關于復議的信息并不在系統(tǒng)中顯示,這就導致復議的執(zhí)行需要追回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tǒng)的相關流程,造成程序空轉和浪費。
(二)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三方交流需進一步加強
新商標法對異議程序作了較大改動,一是第三十三條對異議的主體資格作了相應限制;二是裁定異議不成立的,直接核準注冊,縮短注冊流程。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中,2015年因異議主體資格不符合規(guī)定被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的占到全部案件的23.2%。其中,對主體資格證據的把握與實體審查的分界是個難題。目前已經有幾個此種類型案件進入到訴訟程序,尚等待司法機關明確態(tài)度。另外,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列舉的法律依據之外的法條提起異議的案件有增多趨勢,涉及異議程序功能定位、商標注冊便利化與商標注冊穩(wěn)定性關系的問題。對上述較困難的問題,亟需商評委與司法機關、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統(tǒng)一認識,明確相關法律適用,以積極應對司法審查壓力增大的情況,提高復議決定的確定力。
(三)行政復議宣傳工作仍有待加強
以往關于復議須知、典型案例、工作總結雖然公布在評審子網站和有關報刊、雜志上,但上述資料較為分散,不利于當事人查找和參考。鑒于復議案件量仍有繼續(xù)攀升的態(tài)勢,加強復議宣傳工作可為當事人提供有效指引??煽紤]兩個重點:一是拓寬宣傳媒介,除了傳統(tǒng)的報紙、雜志,也可考慮在微博、微信公眾號等覆蓋面廣、傳播快的新媒體上適時發(fā)表一些有關復議的文章;二是加強宣傳的針對性,通過召開商標代理人座談會、開展專題培訓等形式,了解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宣傳復議的有關趨勢和做法,達到答疑解惑的目的。
四、2016年的工作重點
2016年,商評委要深入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有關要求,把加強行政復議工作作為建立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和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進一步開拓思路、扎實履職,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提升商標行政復議工作的專業(yè)性和公信力,服務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推動商標注冊管理效能不斷提高,激發(fā)市場創(chuàng)新活力,為服務經濟社會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提供新動能。
(一)繼續(xù)完善窗口建設,實現以公開促公正
將完善窗口建設作為復議便民、利民的根本措施和推進政務公開誠信建設的重要抓手。進一步發(fā)揮評審網站建設在商標行政復議政務公開中的作用,在子網站復議指南版塊中增設復議法律法規(guī)、商標行政復議工作流程圖,不定期發(fā)布商標行政復議典型案例,努力將子網站辦成公眾了解商標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窗口和服務平臺,切實提高政務公開和社會服務水平。借鑒商標注冊管理流程在中國商標網上可公開查詢的做法,可考慮適時將商標行政復議案件的辦案進度和結論公開,提高商評委復議執(zhí)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探索簡化程序的可行方案,推動復議便利化
深刻領會總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的精神,積極服務兩創(chuàng),把復議便利化作為2016年的工作重點有效推進。建議在商標注冊大廳設立商標行政復議受理窗口,提供復議咨詢服務,對復議申請材料進行初核,需補正的進行一次性告知,切實方便當事人申請復議,改變目前“門難進”現象。針對復議案件量大幅增長的趨勢,繼續(xù)探索簡化受理和審理審簽流程的可行方案,確保高效審理。針對復議案件類型化、集中化現象,積極探索針對不同類型案件的更快捷的審理方式,力求做到“繁簡分流、簡案快辦”。
(三)適時修改復議工作制度,固化復議工作成果
商評委于2009年出臺了《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復議工作制度》。經過多年的復議工作實踐,商評委在案件受理條件、審理機制、審理流程、審理標準等方面的把握均更加明確,并積累了較為豐富和寶貴的審理經驗,應適時充實進工作制度中去。另外,對于復議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作出針對性規(guī)定;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現行規(guī)定亦應進行修改完善。我們將認真總結和梳理多年復議工作實踐積累的制度經驗,待復議工作制度進行修訂時,積極將外國當事人案件的受理條件、復議和解調解機制、疑難案件民主決策機制等好的經驗納入復議工作制度,有效固化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復議的工作成果。
典型案例
一、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不服商標局核準第1348055號“無印良品及圖”商標地址變更及轉讓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第1348055號“無印良品及圖”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由杭州下城區(qū)立波皮具商店于1998年9月28日申請注冊,商標局于1999年12月28日注冊公告。2007年5月25日杭州下城區(qū)立波皮具商店申請地址變更,商標局于2007年7月25日予以核準。2011年8月19日,杭州下城區(qū)立波皮具商店與杭州無印良品服飾有限公司共同申請將涉案商標由杭州下城區(qū)立波皮具商店轉讓給杭州無印良品服飾有限公司,商標局于2012年5月9日予以核準。2008年10月20日,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以下稱申請人)曾向商標局提出涉案商標注冊人死亡∕終止注銷申請。2008年11月18日,申請人曾向商標局提出涉案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2013年3月8日,申請人曾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涉案商標撤銷復審申請。
2015年2月15日,申請人向我局提起行政復議,主張其剛得知杭州無印良品服飾有限公司向杭州工商局投訴申請人在當地銷售的相關產品侵權,稱申請人才是“無印良品”商標的真正權利人。另外主張杭州無印良品不是涉案商標的合法權利人,他們是通過與關聯(lián)主體杭州市下城區(qū)立波皮具店合謀欺騙商標局、通過非法變更及轉讓程序騙取到涉案商標專用權的。綜上,申請人認為商標局核準涉案商標變更和轉讓存在錯誤,請求撤銷商標局具體行政行為。
分析點評:本案涉及到的焦點問題是應在法定復議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缎姓妥h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fā)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本案中,申請人聲稱其剛得知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分別發(fā)生在2007年和2012年,從查明的事實可知,申請人已經通過商標確權的多個程序申請撤銷涉案商標,因此可以合理推斷申請人并非剛得知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于2015年2月15日才提出復議申請,顯然超過了60日的法定復議期限,并且本案也不存在法律例外規(guī)定的情形。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我局駁回了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有便捷、利民、高效的特點,審限僅為六十天,但是為了達到迅速定紛止爭的效果,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規(guī)定了較短的法定期限。2015年出現多起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超期的案件,影響了申請人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復議申請人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益,在法定復議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埃斯頓·馬汀·拉共達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2014年7月23日,埃斯頓·馬汀·拉共達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委托北京邦信陽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交了第14863694號“ASTON MARTIN及圖”商標注冊申請,指定服務為第40類定造游艇、研磨拋光、配鑰匙、織物防水處理、木器制作、書籍裝訂、玻璃窗著色處理(表面涂層)、燒制陶器、油料加工、剝制加工、皮革染色、圖樣印刷、廢物和垃圾的回收、空氣凈化、水處理、發(fā)電機出租。商標局經審查認為,該申請所申報的部分服務項目不規(guī)范,于2014年12月6日向申請人發(fā)出了《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通知書》,主要內容為“‘定造游艇服務’不規(guī)范,應按規(guī)范的名稱申報”。2014年12月25日,申請人將《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通知書》交回,修正后的項目為“定做游艇(替他人)”,商標局認為表述雖明晰準確,但已不屬其申請類別,而是屬于第37類服務,屬于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情形。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商標局向申請人發(fā)出了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人認為,商標局的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違反行政法合理行政及比例原則,會導致申請人申請日喪失,應當繼續(xù)補正而不是不受理;商標局的補正通知要求本身不明確,申請人按自己的理解回復補正并無不妥;對商品和服務是否規(guī)范及如何修改才滿足規(guī)范條件,商標局應當提供相應的意見,對不合規(guī)范的商品或服務,商標局可以視為申請人放棄該項商品或服務,而不是對申請商品或服務全部不予受理。綜上,請求撤銷商標局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分析點評:本案的焦點問題有兩個:一是應如何申報商品∕服務項目;二是申報不合格有幾次補正機會。
第一, 應如何申報商品∕服務項目。
商品∕服務項目申報是商標注冊的第一步,也是商標局形式審查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一般來說,《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務,是商標主管部門為了商標檢索、審查、管理工作的需要,總結多年來的實踐工作經驗,并廣泛征求各部門的意見,把某些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誤認的商品或服務組合到一起,編制而成。因此,《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代理人以及商標審查人員的重要參考?!秴^(qū)分表》中的商品或服務,通常稱為規(guī)范的商品或服務,屬于《區(qū)分表》中規(guī)范商品和服務的,一般應按照規(guī)范名稱進行申報。
但是《區(qū)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務畢竟有限,總共只有1萬多個,隨著實踐和科技的發(fā)展,市場上經常會出現新的產品,《區(qū)分表》雖然也會修訂和變化,但是仍然無法囊括全部商品或服務。非規(guī)范商品或服務因名稱表述模糊,審查員通常難以通過名稱確定商品功能用途、所屬類別等,也就難以提供具體的補正意見。因此,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報《區(qū)分表》中沒有的商品或服務(非規(guī)范商品或服務)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應當充分研究《區(qū)分表》,將非規(guī)范商品進行恰當的表述,方便審查員將商品或服務歸入相應類別。舉例說明,有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了“煥膚儀”這一非規(guī)范商品,但是僅通過這個商品名稱表述并不能使審查員明確這是更偏向于醫(yī)院用的醫(yī)療器械(第10類)還是類似于家用的化妝工具(第3類),因此很難被接受。
二是應當正確理解“商品或服務的說明”。有的商標注冊申請人意圖通過長篇的商品說明來解決此類問題。雖然《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但是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商品說明僅起到幫助審查員了解所申報商品的作用,所申報的商品名稱才是將來要列入商標注冊證中,并作為商標專用權保護的部分,因此,根據商品名稱的表述不能明確歸入《區(qū)分表》中某類商品的,即使有商品說明,也仍然不能被接受。
三是并不一定眾所周知的新的產品名稱就一定可以作為商品名稱被接受,因為產品名稱通常也具有模糊的特點,并不一定能夠很好地闡述商品的特點。
第二,商品∕服務項目不合格需要補正的,僅有一次補正機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guī)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按照此項規(guī)定,被申請人并無義務對不符合補正要求的申請件再次發(fā)補正通知;《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中也沒有視為放棄部分不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規(guī)定。本案中,申請人補正的服務項目“定做游艇(替他人)”已經超出了其申報的第40類服務的范圍,屬于第37類服務,應當屬于補正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商標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不予受理注冊申請于法有據,并無不當。因此,我局維持了商標局的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三、廣州水特尚吉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2014年9月20日,商標局在總第1424期《商標公告》上對第13061659號“獵奇LIEQI”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法定異議期為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商標局收到申請人委托北京百世榮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郵寄遞交的針對上述商標的異議申請。異議申請材料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書、申請人的引證商標產品照片、申請人的引證商標產品包裝原件等。商標局經審查認為,該異議申請缺少申請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資格證明,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上述商標異議申請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向我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分析點評:本案的焦點問題是申請人是否提交了具備啟動異議程序的適格主體資格證據。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異議的主體應為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異議的主體可以為任何人,不受主體資格限制。該條款關于異議人主體資格限制的內容是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新增加的內容,其立法目的在于制止惡意異議,加快商標授權確權程序,明確規(guī)定依相對理由提出異議申請的,限定為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因此,商標局有義務對異議申請是否滿足主體資格要件進行形式審查。
本案中,申請人在異議中雖然提及了《商標法》第九條、《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第五條等法律依據,但是歸納其異議理由的實質仍然是認為涉案商標注冊侵犯其“LEIQI”商標在先使用權。而依商標在先使用權為理由提起異議,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需要提交申請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證據。本案中,申請人雖然提供了“LEIQI”商標產品照片和包裝原件,但是上述證據未能體現使用時間和申請人名稱,既不能證明“LEIQI”商標使用時間的在先性,也不能證明申請人與“LEIQI”商標或產品之間的關系,不能證明申請人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另外,上述證據材料為英文,未提供中文翻譯?!渡虡朔▽嵤l例》第六條規(guī)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币虼耍景笐暈樯暾埲宋刺峤黄渥鳛樵谙葯嗬嘶蚶﹃P系人的證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依據該規(guī)定,商標局作出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于法有據,并無不當。因此,我局維持了商標局的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2015年,我局收到對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件占比23.2%,這與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后部分申請人、商標代理人不適應異議程序啟動主體的變化有很大關系。依絕對理由提起行政復議的,異議理由的闡述應與所適用法條形成對應關系;依相對理由提起異議申請的,必須證明申請人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證明異議申請人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不需要在先權利可以成立的大量證據,但是所提交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能夠證明權利的在先性以及該權利與申請人的關系。否則,異議申請將因為缺少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為由被不予受理,申請人將錯失通過異議程序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
四、邁進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2014年9月20日,商標局在總第1424期《商標公告》上對第12937274號“無尾TANGLESS”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法定異議期為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8日,商標局收到申請人委托北京旭知行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郵寄遞交的針對上述商標的異議申請。異議申請材料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書等。申請人于2015年3月18日提交了異議申請補充材料。商標局經審查認為,該異議申請缺少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資格證明,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2015年4月24日對上述商標異議申請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
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向我局提起復議申請。申請人認為,第一,申請人異議理由包含《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理由,可以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第二,申請人于三個月補充證據期限內提交了主體資格證據,提交的證據時間和形式均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商標局應予受理。
分析點評:本案涉及兩個焦點問題:一是主體資格證據材料是否可以在三個月補充證據期限內提交;二是如何判斷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法律依據以明確是否需要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第一,《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明確了異議主體資格證據必須在三個月異議期內提交,否則不予受理,該主體資格證據不屬于可以補充提交證據的范圍。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按照該條的文義解釋,啟動異議程序的主體資格證據應當在提出異議申請時提交,法定期限是三個月。
另外,《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和二十六條也對異議申請必須提交的材料和不予受理的情形作了明確規(guī)定?!渡虡朔▽嵤l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并標明正、副本:(一)商標異議申請書;(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薄渡虡朔▽嵤l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渡虡朔▽嵤l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可以補充提交的證據”,僅限于影響異議實體審查結論的證據,不包括主體資格證據。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異議主體資格證據也應在三個月法定異議期限內提交,如果允許提交異議申請后三個月內補充材料,則等于將《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三個月異議期延長到六個月,這是適用法律錯誤,且對被異議人顯失公平。
實踐中,在先權利的主體資格證據與在先權利能夠得到認定和保護的證據必然會有所交叉。需要明確的是,商標局在形式審查中并不需要在先權利可以得到實體支持的大量證據,而僅需要在先權利的基本證據以及此在先權利歸屬于申請人的證據。在提交適格的主體資格證據后,申請人完全可以在三個月補充期內再提交相關的在先權利證據以提高在實體審查中得到保護的幾率。
第二,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有義務對異議申請是否滿足啟動程序的主體資格要件進行判斷。判斷時,應結合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書中闡述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據綜合進行判斷。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異議的主體應為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異議的主體可以為任何人,不受主體資格限制。
本案中,申請人在異議中雖然提及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法律依據,但是從其異議理由書中的闡述來看,其異議理由的實質仍然是認為涉案商標與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無尾 TANGLESS”商標近似,此亦應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調整的范圍。而依商標在先使用權為理由提起異議,不適用任何人均可以提起異議的法律情形,仍然要提交申請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證據。本案中,申請人主張涉案商標侵犯了申請人對“無尾TANGLESS”商標的在先使用權,但是申請人在首次提交異議材料時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上述異議申請缺少申請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文件。申請人雖于2015年3月18日補充提交了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但是已經超過了法定異議期限,不符合《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不再屬于形式審查應予考慮的內容。因此,我局維持了商標局的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五、優(yōu)才國際貿易(大連)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2015年7月13日,優(yōu)才國際貿易(大連)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委托大連萬友專利事務所,向商標局提交了第17411166號“優(yōu)才”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國內接收人地址欄中填寫了其委托代理人大連萬友專利事務所的地址。商標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系國內申請人,不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的可以填寫國內接收人的申請人范圍,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于2015年7月20日向申請人作出了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人對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向我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分析點評: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商標注冊形式審查中,商標注冊申請文件有瑕疵的,商標局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給予補正機會。
《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渡虡朔▽嵤l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手續(xù)齊備、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xù)不齊備、未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guī)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渡虡朔▽嵤l例》第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轉讓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轉讓受讓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中國境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yè)務的法律文件。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雖然未對補正的具體情形作明確規(guī)定,但是從條例規(guī)定的文義來看,在進入實質審查前,申請手續(xù)和文件存在瑕疵的,應該給予申請人補正的機會。本案中,申請人雖然不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的應填寫國內接收人和國內接收地址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yè),但是其在國內接收人地址欄中填寫的內容并不妨礙商標注冊實質審查,應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款規(guī)定的“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guī)定”的情形。即使商標局認為該國內接收人地址欄不應填寫,也應當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通知申請人補正。商標局未通知申請人補正,直接作出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因此,我局撤銷了商標局的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六、株式會社東商不服商標局視為放棄商標注冊申請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2013年3月13日,株式會社東商(以下稱申請人)委托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向商標局提交了商標注冊申請,申請?zhí)枮?2255340、12255345、12255347,申請類別為第7類。商標局經審查認為,上述商標注冊申請所申報的部分商品名稱不規(guī)范,先后4次向申請人發(fā)出了《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通知書》,申請人均在期限內進行了補正。但商標局認為最終補正的商品名稱仍然不規(guī)范,根據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原《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3份《視為放棄商標注冊申請通知書》,該通知書于2015年4月15日從商標局寄出。2015年4月2日,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了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2015年4月24日,申請人收到了商標局發(fā)出的《視為放棄商標注冊申請通知書》。申請人認為,在申請人明確提交刪減商品申請后,被申請人仍然作出視為放棄商標注冊申請決定于法無據,向我局提起行政復議。
分析點評: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商標局作出的視為放棄商標注冊申請決定在申請人的刪減商品項目申請之后發(fā)出,對申請人是否應發(fā)生法律效力。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xù)。根據該規(guī)定,申請人有權利刪減指定的商品項目。
本案中,申請人經過多次補正仍不能達到商標局的補正要求,其提出刪減商品項目的申請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雖于申請人提出刪減商品項目申請前作出了視為放棄商標注冊申請決定,但該決定一直沒有發(fā)出,未對申請人產生法律效力。在申請人于2015年4月2日已經提出了商品刪減申請的情況下,商標局于2015年4月15日才發(fā)出視為放棄商標注冊申請決定。商標局未及時發(fā)出文件導致申請人的刪減商品項目的權利喪失,從而可能對申請人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商標局作出的視為放棄商標注冊申請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我局撤銷了商標局的視為放棄商標注冊申請決定。
來源:商評委
作者:曹娜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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