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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稅收征收保障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及專利、知識產權等內容
第六條 下列信息屬于涉稅信息:
(一)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等信息;
(二)企業(yè)股權變更、境內企業(yè)對境外投資等登記、備案信息;
(三)土地權屬登記,建設用地的批準、出讓、轉讓等信息;
(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記、房屋征收補償?shù)刃畔ⅲ?
(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外來建筑施工企業(yè)備案、建設工程竣工等信息;
(六)專利權、著作權的登記、備案等信息;
(七)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信息;
(八)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yè)名單、經認定登記的委托外部研究開發(fā)合同等信息;
(九)外國人入境、出境信息;
(十)賓館、酒店等住宿行業(yè)信息;
(十一)殘疾人及其就業(yè)等信息;
(十二)機動車注冊登記及營運等信息;
(十三)林權、文化權益、知識產權、金融資產、礦業(yè)權等交易信息;
(十四)礦山、地下熱水、礦泉水等礦產資源開采信息;
(十五)營業(yè)性演出、彩票銷售、公益捐贈等信息;
(十六)其他涉稅信息。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5〕71號)要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減繳下列專利收費:
(一)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二)發(fā)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四)復審費。
第三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減繳上述收費: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二)上年度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yè);
(三)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guī)定。
第四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減繳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收費的85%。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收費的70%。
第五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減繳尚未到期的收費。減繳申請費的請求應當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減繳其他收費的請求可以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相關收費繳納期限屆滿日兩個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規(guī)定時限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
第六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tǒng)提交專利收費減繳請求并經審核批準備案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請求減繳專利收費,僅需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無需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個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同時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企業(yè)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同時提交上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在匯算清繳期內,企業(yè)提交上上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收費減繳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減繳請求的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第九條 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未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收費減繳請求書的;
(二)收費減繳請求書未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收費減繳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或者第三條規(guī)定的;
(四)收費減繳請求的個人或者單位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的;
(五)收費減繳請求書中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與專利申請書或者專利登記簿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條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收費減繳請求,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照批準后的應繳數(shù)額繳納專利費。收費減繳請求批準后,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發(fā)生變更的,對于尚未繳納的收費,變更后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應當重新提交收費減繳請求。
第十一條 專利收費減繳請求審批決定作出后,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現(xiàn)該決定存在錯誤的,應予更正,并將更正決定及時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查實后撤銷減繳專利收費決定,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已經減繳的收費,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內收費減繳資格,期滿未補繳或者補繳額不足的,按繳費不足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幫助、指使、引誘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及知識產權
第十三條 核定為經營性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管理的規(guī)定,籌集一定比例的非債務性資金作為項目資本。
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資本的投資者除依法轉讓、依法終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資。
經營性項目的投資者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委托具有專業(yè)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法評估作價。
第六十三條 本規(guī)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財政部發(fā)布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財建〔2002〕394號)及其解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及知識產權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等標準。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yè)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八十三條 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知識產權的,依法免征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yè)性費用。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財政部
編輯:知產團 江佶笑 、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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