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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專利入股,你都應該知道什么?
專利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作為財產作價后,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近年,在國家政策對創(chuàng)業(yè)的支持推動下,以專利權進行入股投資顯示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
那么,專利入股的具體流程是什么?繳納多少個稅?在面對創(chuàng)業(yè)合伙人以專利技術入股,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應注意什么法律風險?且看小編為您一一總結。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span>
以專利出資入股,需要對資產進行評估。專利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可以通過貨幣估價作為企業(yè)設立的一種出資形式,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流程辦理。
1、股東共同簽訂公司章程,約定彼此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3、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有關專家對評估報告的書面意見和評估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專利權轉移手續(xù)。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登記程序。
根據(jù)公司法、企業(yè)會計準則、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作價,并據(jù)此入賬,經評估后的公允價值,即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轉讓時按規(guī)定支付的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甲以某項專利經評估作價2000萬元入股公司。過戶時發(fā)生評估費、中介費等相關稅費10萬元,取得專利技術時發(fā)生一些成本20萬元,則甲先生以專利技術入股公司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94萬元【(2000-10-20)×20%】。
在面對創(chuàng)業(yè)合伙人以專利技術入股,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應注意什么法律風險了?
首先,做好出資前的盡職調查。
(1)應當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專利權屬證書、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最新交納年費憑證等文件,以確定其擁有所出資專利。通常,專利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真正的專利權利人,但是,專利證書是根據(jù)專利登記簿頒發(fā),在發(fā)生專利權主體變更時只對底簿進行更改,僅僅依據(jù)證書認定專利權主體風險較大。故在審查專利證書的同時,也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做進一步審查。
(2)是否存在履行職務行為、接受委托或與他人合作情形。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公民對專利技術研究往往具有投資的介入,尤其是發(fā)明領域,需要進行的投資可能更大。專利權歸屬于個人還是投資方,都需要明確界定。例如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發(fā)明人在執(zhí)行職務期間,利用單位的物質資源開發(fā)的專利技術歸單位所有;經兩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而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共同完成的單位或個人,當事人另有協(xié)議約定的除外。故建議在主體審查過程中,應明確專利技術開發(fā)者之間的關系,以及中間有無相關協(xié)議,并要求專利權人做出相關書面陳述。
(3)若專利是受讓而來,不能只看其轉讓合同,還要查明該專利是否已經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否則出資人還沒有成為真正的專利有人。
(1)專利權是否被終止。
有些專利權可能因沒有按照規(guī)定繳納年費等原因被依法終止,被終止的專利進入公有領域,不需花費金錢即可利用。因此,查明該專利是否被終止,對非技術出資方意義重大。
(2)專利權的地域效力。
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xié)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因此,若利用該專利技術制造的產品擬銷往外國,建議應接受專利入股前,專利權在產品擬銷售地是否有效,否則出口的產品極有可能將受到專利侵權的指控。
(3)專利權的有效期。
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超過保護期后,專利技術就進入公有領域,不能獨占其利。因此,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應調查專利權的剩余有效期,同時專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專利的商業(yè)價值也就越低。
(4)專利權是否進行過專利許可——這是專利入股盡職調查的重中之重!
專利許可,包括三種方式: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A.獨占許可,是指除被許可人之外,包括權利人在內的第三方均不得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
B.排他許可,是指除被許可人、許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
C.普通許可,是指被許可人有權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許可人在許可期限可以自行實施專利,也有權許可第三方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
關于專利許可的方式,如果約定不明,則視為普通許可。因此應當事先了解專利權是否進行過專利許可,這對接受專利入股的公司意義重大:
——如果已經對外發(fā)放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并已備案可以對抗第三人時,建議不能再接受專利權人的任何形式的許可,否則即使已付費也不能使用該專利,只能去追究專利權人的違約責任;——而若是對外已經發(fā)放過普通許可,則需要評估前面的專利許可,是否會影響自己的商業(yè)利益。
(5)專利權是否被是否質押。
如果專利已被質押,一旦專利權人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以該專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專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因此,建議接受專利入股的公司應調查清楚是否存在專利質押的情況。
(6)專利權是否正在發(fā)生法律爭議。
應調查清楚專利權是否存在下述情形:A.該專利是否有第三人基于各種原因,正在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B.第三人正在指控專利權人的此項專利侵犯其專利權等在先權利;C.第三人正在請求確認他為此項專利權的所有人等諸如此類的情況。
(7)用以入股的專利權內容。
究竟以專利權所有權出資,或者專利使用權或專利申請權出資?目前,關于專利權使用權和專利申請權的出資是否可行,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實踐中,以專利權所有權出資最為常見,也更為保險。
(8)專利是否欠缺授權的實質條件。
可委托專業(yè)機構,檢索目標專利是否存在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等方面的缺陷,從而評估專利是否有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
(9)涉及“組合專利”時。
有的專利池里面,看似存在幾個不同的專利,但實際上是同一個技術主題內容的專利,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稱,或者只是在專利申請文件上表達上的差異而已,而專利技術出資一方很可能把這些“名為數(shù)個、實為一個”的專利權作為資產投資到公司,以達到增加投資額的目的。
其次,做好專利出資過程中的風險防范措施
(1)在簽署專利權出資協(xié)議時,一定要在協(xié)議中明確專利權名稱,專利號,專利附帶技術資料,比較重要的一點是關于約定辦理轉讓登記等手續(xù)的時間以及移交專利權權屬有關的各種文檔、資料的時間。建議在完成專利權權利的有效讓渡前,非技術出資一方應在出資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辦理轉讓登記等手續(xù)的時間以及移交專利權權屬有關的各種文檔、資料,同時設置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
(2)若是以專利權使用權出資的,因出資人仍保留專利權所有權,故繳納專利權年費的義務仍然由出資方承擔,因此對于非技術出資一方,應注意防范因專利權人不按時繳納年費導致專利權失效的風險。關于這一點,建議非技術出資一方可在專利權出資協(xié)議設置相關知情權條款、違約責任條款。
(3)明確約定專利權出資所占的比例及相應的分紅條款,公司接受專利權出資,往往依賴的是評估機構對專利權出資進行的專利權價值的評估結果,然而在大多數(shù)專利權出資項目中,專利權出資所預期的效益和實際情況相差很大。因此,建議非技術出資一方在明確約定專利權出資所占的比例的前提下,設置公平合理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或股份調整的條款,以免出資專利權人的專利因各種影響而使其價值大幅度降低,但卻須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的僵局。
(4)須明確約定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分配,接受專利權出資的公司往往不滿足出資專利權技術的使用,而專利權出資人由于對該專利權的了解與熟知也更容易通過相同原理創(chuàng)造出更為先進的技術并借此獲取專利。
(5)須在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專利權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問題,專利權出資人將專利出資,其目的是通過其所有的專利權資本代替貨幣資本向公司出資,獲得股份,并在公司運營發(fā)展的同時獲得相應份額的股權分紅。建議可在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若因出資專利權權利問題而使得公司面臨的侵權糾紛,出資人承擔所有賠償責任。
按照物權法規(guī)定,專利權已經出資,專利權出資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合法履行出資義務,且出資的專利權在出資時真實有效,無權利瑕疵。那么專利權人對專利權資本在公司日后的業(yè)務開展產生的風險(如資本縮水風險)都無須承擔責任。但由于專利權資本經濟壽命較短,公司對專利權資本商業(yè)化運營的難度較大,若讓接受專利權出資的公司承擔該風險,明顯對公司和其他股東不公平。又由于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要求以專利權出資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的規(guī)定,亦即在專利權價值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非貨幣出資財產的價值只要其他股東認可即可申請注冊登記。
根據(jù)《公司法》之規(guī)定,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為解決專利權資本的不穩(wěn)定性與公司資本穩(wěn)定原則之間的矛盾,可設置對專利權資本確立年度評估制度,在必要時調整相應的專利權資本的份額。在遇到專利權資本價值發(fā)生重大變化時,賦予公司其他股東重新評估以調整股權結構的請求權。比如: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可在出資協(xié)議中約定,一定期限內(一般兩年內),專利權出資人對專利權資本價值的縮水承擔無限的資本補充責任,兩年后,對專利權資本價值的縮水承擔過錯責任。
此外,如果專利權出資人實際繳付出資的時間點與其認繳出資的時間點超過一定時限(如一年),還應該對專利權價值再次進行評估,以確認專利權在此期間是否遭遇大幅減值。如果此時的專利權價值與認繳時的價值相差太多,可要求專利權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或扣減其相應出資的份額,同時也需要辦理公司減資手續(xù)。
第三,做好出資后的風險防范措施
《專利法》第10條規(guī)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以專利權出資的,須在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后才發(fā)生權利的轉移,出資程序才算完成。
目前的專利技術,一般都是需要專利加技術訣竅一起轉移才能實施的,因此與專利權出資人簽訂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與掌握這些技術秘密的技術人員簽訂內部保密協(xié)議,可以有效避免因技術人員辭職、跳槽等導致的商業(yè)秘密外泄,降低專利權的資本化風險。
來源:德崇智捷知識產權代理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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