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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
作者:娛樂法律人
原標題:最高院出臺最嚴離婚指導案例:馬蓉能判凈身出戶?
偉大祖國生日,全國各種“多”:高速車多至擁堵、景區(qū)人多至摩肩、公廁女生多至排長隊、朋友圈各種曬圖多……其他消息則都自嘆不如,可是偏偏有一篇報道不服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一則9月30日發(fā)布的題為《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14批指導性案例》,在滿天飛的國慶消息中異軍突起,尤其近兩天來,搖身一變?yōu)椤蹲罡叻òl(fā)布指導案例:離婚轉移財產可判凈身出戶》,讓廣大網友紛紛聯(lián)想起王寶強、馬蓉離婚訴訟案。
“本案中,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195,000元轉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稱該款用于家庭開銷,后又稱用于償還外債,前后陳述明顯矛盾,對其主張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對錢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雷某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jié)。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4179賬戶內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張對雷某某名下存款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故判決對于雷某某轉移的19.5萬元存款,由雷某某補償宋某某12萬元?!?/p>
乍看標題和指導案例事實查明部分,王寶強是穩(wěn)贏了,而且最高法院是“順天下民心”,及時發(fā)布指導案例。再仔細看來,此次最高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法院正是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是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和王寶強、馬蓉離婚案兩審法院出奇一致(如果有二審的話)。
此時此刻,輿論和法院似乎都“站在了王寶強一邊”,真的是這樣嗎?王寶強真的是十拿九穩(wěn)嗎?娛樂法律人大膽預測,法院判決結果馬蓉不會凈身出戶。在分析原因之前,我們需清楚最高法院案例指導的背景,和66號指導案例的具體內容。
一、指導案例概述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從司法實踐角度看普遍遇到的問題是:法律條文過于抽象,難以涵蓋現實生活的復雜情況;而從法律的穩(wěn)定性及修法程序的嚴肅性考慮,又不能動輒修法,朝令夕改。而且,成文法面臨著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問題,即相似案件相似處理。由于法律條文過于抽象,同樣一個條文由不同法官適用于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決,這對司法公正具有致命性的破壞作用。
為了解決上述難題,我國司法界進行了積極探索,其中一項重要成果就是指導案例。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開始刊登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因此1985年也被視為是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誕生之年。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主要任務就是編輯《人民法院案例選》,供全國法院裁判案件時參考。
指導性案例從其性質上看是解釋法律的一種形式,更準確地說,是解釋除憲法性法律以外的法律的一種形式。指導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確、具體和彌補法律條文原則、模糊乃至疏漏方面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釋法的作用。因此,從這個意義來講,指導案例的作用類似于司法解釋,當然案例指導制度還僅僅是指導,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為總結審判經驗,統(tǒng)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規(guī)定,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對外發(fā)布,全文9條分別從指導性案例發(fā)布的主體、選擇范圍、工作機構、程序、效力問題、清理和公布問題,進行了規(guī)范。
二、66號指導案例解讀
【裁判要點】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基本案情】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后因瑣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產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訴要求與宋某某離婚,經法院駁回后,雙方感情未見好轉。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宋某某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雷某某稱宋某某名下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賬戶內有共同存款37萬元,并提交證據。宋某某稱該37萬元,來源于婚前房屋拆遷補償款及養(yǎng)老金,現尚剩余20萬元左右(含養(yǎng)老金14 322.48元),并提交證據。宋某某稱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萬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對此不予認可,一審庭審中其提交在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細,顯示至2014年12月21日該賬戶余額為262.37元。二審審理期間,應宋某某的申請,法院調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國工商銀行賬號自2012年11月26日開戶后的銀行流水明細,顯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該賬戶內的195 000元轉至案外人雷某齊名下。宋某某認為該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應歸雙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離婚之前即將夫妻共同存款轉移。雷某某提出該筆存款是其經營飯店所得收益,開始稱該筆款已用于夫妻共同開銷,后又稱用于償還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對其主張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另,雷某某在庭審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萬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裁判結果】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號民事判決:準予雷某某與宋某某離婚;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歸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尾號為7101、9389及1156賬戶內的存款歸宋某某所有,并對其他財產和債務問題進行了處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訴,提出對夫妻共同財產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請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終字第08205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其他判項,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歸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尾號為7101賬戶、9389賬戶及1156賬戶內的存款歸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宋某某12萬元。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婚姻關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過程中因瑣事產生矛盾,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感情仍未好轉,經法院調解不能和好,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雷某某是否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雙方名下的存款應如何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就是說,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少分或不分財產。
三、預測王馬離婚案結果:馬蓉不會凈身出戶
回到王寶強、馬蓉離婚案。筆者認為,結合66號指導案例,應該至少從以下兩個層次進行分析:
首先從類似性來看,王馬案與指導案例具有類似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梢钥闯?,能否在具體審判實務中適用最高法院指導案例,必須滿足審理中的案件與指導案例“類似”。
何為“類似”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胡云騰認為,類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包括行為類似案件(如利用虛假訴訟詐騙他人財物或者利用網絡誹謗他人)、性質類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爭議類似案件(即案件中爭議的問題相同,如知識產權案件中同一種商品的理解與認定問題)。這里的類似不僅指結果類似、數額類似或者某一個其他情節(jié)類似。
66號案例中,宋某某稱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萬元,要求依法分割。而雷某某在一審庭審中其提交在尾號為4179賬戶余額僅為262.37元。后經法院調取銀行交易明細,才發(fā)現雷某某轉移了財產。二審法院因此認定雷某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jié)。
王馬案要與指導案例類似,需至少具備以下兩個情節(jié):
一是行為類似。網上信息稱,馬蓉具有主動轉移財產的行為。目前來看,王寶強、馬蓉共有財產絕大部分為房產和現金。如果房產登記簿上王寶強未署名,則馬蓉轉移財產就無從談起(如果王寶強稱房產是雙方共有財產,則需證據支撐);如果銀行卡上是以王寶強姓名開戶,而后馬蓉轉移財產,導致卡上余額少的可憐,王寶強只能“借款立案”,則馬蓉的行為極有可能被認為是轉移財產(即使銀行卡開戶人姓名非王寶強,只要能證明財產是婚姻存續(xù)期間共有即可)。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實務中,法院對認定轉移、隱匿財產慎之又慎,除非如指導案例中所言的明顯矛盾:“雷某某始稱該款用于家庭開銷,后又稱用于償還外債,前后陳述明顯矛盾,對其主張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對錢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雷某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jié)?!?/p>
二是性質類似,如果馬蓉的行為構成轉移財產,則其行為性質與指導案例中雷某某的性質類似,均為一方在婚姻期間內轉移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
其次從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來看,66號指導案例被過度解讀。筆者之所以這樣認為,主要有兩個理由:
一是法律規(guī)定明確,歧義較小。在分析指導案例的背景時,我們看到,指導案例的作用在于統(tǒng)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指導性案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社會廣泛關注的、法律規(guī)定比較原則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和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
而《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钡谒氖邨l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边@兩個條款的規(guī)定十分明確具體,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比較原則”的情形。
二是將66號案例過度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胡云騰認為,“參照”就是參考、遵照的意思,即法官在審判案件時,處理不相類似的案件時,可以參考指導性案例所運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規(guī)則、法律思維、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處理與指導性案例相類似案件時,要遵照、遵循指導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標準。“應當”就是必須。當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而未參照的,必須有能夠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既不參照指導性案例又不說明理由,導致裁判與指導性案例大相徑庭,顯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個不公正的判決,當事人有權利提出上訴、申訴。
可以看出,法院在案例審理中遇到類似案件,必須要參考指導案例,尤其是在裁判理由上必須參考。
即便如此,在66號指導案例中,二審法院在調取雷某某銀行明細,結合相關證據證明雷某某轉移了19.5萬元存款,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4179賬戶內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張對雷某某名下存款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法院判決由雷某某補償宋某某12萬元??梢钥闯?,法院在認定雷某某轉移財產后,判決的是少分。
再看王寶強、馬蓉離婚案,先不論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慎重性,即使有足夠證據證明馬蓉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法院參考最高法院66號指導案例進行判決,得出的結果恰恰是“馬蓉少分財產”,而不可能是不分、凈身出戶。為此,可以看出,《最高法發(fā)布指導案例:離婚轉移財產可判凈身出戶》等標題絕對是過度解讀,而卻沒有實際價值。
延伸閱讀
《預測馬蓉結局:輸了名譽贏了家產!》
來源:IPRdaily
作者:娛樂法律人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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