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yè)產業(yè)產業(yè)產業(yè)產業(yè)產業(yè)法律法律實施實施商標權商標權商標權
337調查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依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針對進口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以及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開展調查,裁決是否侵權及有必要采取救濟措施的一項準司法程序。
337調查通常應當事人的申請發(fā)起,原則上也可由ITC自行發(fā)起。它由一名行政法官負責審理,一項完整調查的程序可大致分為以下階段:立案、證據開示程序、開庭、行政法官初裁、ITC復審、ITC終裁和總統(tǒng)審查。
根據調查結果,若ITC認定被申請人違反337條款,可應申請人的請求,針對被申請人發(fā)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或在滿足特定條件的前提下發(fā)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禁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此外,ITC還可發(fā)布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要求美國境內的批發(fā)商或零售商等停止銷售相關侵權產品。
337調查的立案條件因涉案的不公平行為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一、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對于侵犯注冊知識產權的案件,如專利權、注冊的版權、商標權或掩膜作品權(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侵權指控,申請人必須證明:
1、申請人在美國具有與涉案知識產權有關的國內產業(yè);
可以考慮申請人是否在廠房和設備方面作了重要投資,是否雇傭了大量的勞動力或籌措了大量的資金,或在實施知識產權方面存在實質性投資(包括研發(fā)費用或授權許可費用)。值得注意的是,在證明此類行為違反337條款時,不需要同時證明存在損害。
2、被申請人有向美國進口涉案產品的行為;
3、被申請人進口的產品侵犯了申請人在美國注冊的知識產權。
二、其他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
如涉案的不公平行為涉嫌侵犯普通法上的商標權利、侵犯商業(yè)秘密、錯誤標示來源、違反《數(shù)字千年法案》等其他不公平行為,申請人除了需要證明被申請人有進口行為、存在國內產業(yè)、被申請人的行為構成不公平行為外,還需要證明:
1、存在對美國產業(yè)的損害或損害威脅;
必須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導致國內產業(yè)遭受了實質性損害;被申請人的行為與國內產業(yè)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阻止該產業(yè)的建立;
3、限制或壟斷美國境內的貿易和商業(yè)等。
337調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證據開示、開庭、行政法官初裁、復審、終裁以及總統(tǒng)審查等程序,通持續(xù)12至16個月。
一、排除令
排除令是337條款中最重要也是最具威懾力的處罰措施,由美國海關執(zhí)行,它將直接導致相關產品無法進入美國市場。排除令包括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和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
1、有限排除令
與普遍排除令相比,如果被認定存在侵權,ITC通常針對被申請人頒布有限排除令,禁止被申請人的涉案產品進入美國。
2、普遍排除令
申請人可以要求ITC頒布普遍排除令,即裁定所有涉案產品將不問來源地被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與有限排除令不同的是,普遍排除令針對的是產品,且不僅僅限于被申請人的產品。
普遍排除令的簽發(fā)有其嚴格的前提條件:1、普遍排除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對阻止規(guī)避有限排除令的行為是必要的;或者,2、存在違反337條款的侵權模式且難于確定侵權產品的來源。
3、排除令的期限
排除令的期限依據所侵犯的知識產權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區(qū)別。如果產品侵犯的是美國的專利,則排除令期限等于該專利的有效期限;如果侵犯的是商標權,因為可以無限期續(xù)展,只要商標依然合法有效,排除令就繼續(xù)有效。
4、排除范圍
因侵權產品可能以不同的形式進入美國市場,有的是以獨立產品的形式,有的作為其他產品的一部分組裝加工成下游產品。對于前者,排除令排除的產品容易界定。對于下游產品的排除范圍,如果ITC頒發(fā)的是有限排除令,則其僅有權將列為被申請人的下游產品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
二、制止令
排除令的目的是防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制止令是為了禁止繼續(xù)銷售已經進口到美國的產品,它主要針對美國企業(yè),尤其是被訴企業(yè)在美國的分支機構。
違反制止令的行為將導致沒收侵權產品、罰款或其他制裁。以罰款為例,違反制止令的企業(yè)將被處以每天10萬美元的罰款,或相當于輸往美國產品價值2倍的罰款,兩者以較高者為準。
三、臨時救濟措施
申請人在提交337調查申請書的同時還可提交要求ITC采取臨時救濟措施的動議,包括臨時制止令和/或排除令。ITC通常在決定是否立案的同時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人的臨時急救動議。
ITC在判斷是否采取臨時救濟措施時通常考慮如下因素:
1、申請人在調查中勝訴的可能性;
2、如不采取臨時救濟措施可能對美國國內產業(yè)造成的損害;
3、采取臨時救濟措施對被申請人可能造成的損害以及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程度。
四、保證金
臨時排除令簽發(fā)后,涉嫌侵權的產品仍可以進入美國,前提是被申請人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數(shù)額應當足以保護申請人的利益。如果案件裁決被申請人侵權,則保證金歸申請人所有。
ITC也可以要求申請人繳納保證金以保護被申請人在臨時排除令實施期間的利益。如果案件裁決被申請人沒有違反337條款,則保證金歸被申請人所有。但美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強制性要求申請人在提交臨時救濟措施申請時同時繳納保證金。
ITC作出裁決后,如果進口商需要在總統(tǒng)審查期間繼續(xù)向美國進口侵權產品,則必須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數(shù)額由ITC確定;同樣,在總統(tǒng)審查期間,只要被申請人向ITC繳納保證金,則可以不執(zhí)行制止令,繼續(xù)在美國銷售侵權產品。如果總統(tǒng)沒有否決ITC的救濟命令,在60日的審查期屆滿后,制止令將發(fā)生效力,上述保證金有可能將歸申請人所有。
五、救濟措施的執(zhí)行
排除令和制止令分別由不同機關執(zhí)行:
美國海關負責執(zhí)行與進口相關的排除令和臨時排除令,由其判斷相關進口產品是否落入ITC裁決中的侵權產品范圍。盡管美國海關無權對是否侵權等實體問題發(fā)表意見,但在執(zhí)行ITC簽發(fā)的排除令時,海關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如果判斷進口產品落入侵權產品范圍,海關將阻止相關產品進入美國市場。通常情況下,在收到ITC的排除令通知后,海關將在《海關知識產權搜查通告(Custom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earch)》上公布,由美國全境海關執(zhí)行。
ITC負責制止令和臨時制止令的執(zhí)行,同時有權監(jiān)督以同意令結案的337調查的執(zhí)行情況。此外,如果申請人認為相關產品的進口已經違反ITC的救濟措施,該申請人可以請求ITC啟動執(zhí)行程序。
一、不服337調查裁決的上訴程序
ITC對337調查的裁決結果不具有終局性。任何受到ITC終裁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在ITC仲裁生效之日起60日內向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上訴。
CAFC的審理范圍包括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對于事實問題,只有在缺乏實質性證據之時,往往是ITC基于案卷證據不能自證其說時,CAFC才會推翻ITC的事實認定。對于法律問題,CAFC可以依據其自身的對法律的理解作出結論。至于可以向CAFC提起上訴的事項,當事方必須首先在ITC用盡行政救濟。
CAFA的裁決包括決定是否維持ITC的原判或改判,或者發(fā)回ITC重申。理論上,如果當事人對CAFC判決不服,還可向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上訴。但最高法院極少受理此類案件,因此在司法實踐中,CAFC的裁決通常是終局裁決。
二、平行訴訟和關聯(lián)訴訟的處理
為了彌補ITC無法就損害賠償問題作出裁決的不足,同時通過訴訟手段向競爭對手施加更大的壓力,337調查的申請人在向ITC提起調查請求的同時還經常在美國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提起專利訴訟(“平行訴訟”),甚至有可能在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對競爭對手提起訴訟(“關聯(lián)訴訟”)。為避免兩頭應訴造成的承重負擔,被申請人可以請求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中止平行訴訟,法院通產會同意中止審理。
337調查后,美國法院將恢復訴訟,ITC的調查案卷將應法院要求移送至法院。
三、反訴
類似于美國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的民事訴訟,作為337調查被申請人的企業(yè)可以在調查啟動后至開庭之前的任何時候,向ITC提起反訴。為了不拖延案件的審理進程,ITC并不會審理反訴,而是自動交由有管轄權的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審理。被申請人提出反訴時,應根據《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jié)第(c)條的規(guī)定,向ITC提交單獨的文件,并向具有管轄權的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提交移案通知。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檢索力對抗】首屆知識產權工具大比武,開戰(zhàn)在即!
本文來自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并經IPRdaily.cn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jupyterflow.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