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點春秋】做一個“于法有光”的當代法律人
熊福田(1887年-1964年)資料圖片
近代中國,災難深重。面對國家危亡,法律人以其獨有的智慧和勇氣,在沒有硝煙的戰(zhàn)場上,為中華之振興做出了不負歷史的重大貢獻。熊福田先生(見12月2日第7版《于法有光 薪火相傳》),就是其中一位值得我們永遠緬懷和效法的法律人。
熊先生歷經滿清、民國、新中國三個時代,擔任過律師、縣長、醫(yī)生等多重社會角色,曾經風光無限,也曾身陷囹圄,終歸平淡超然,他的經歷折射出了近世中國的動蕩與滄桑。
縱觀熊先生的一生,“于法有光”的法律佳話實踐了一個法律人對公理和正義的無限忠誠,成就了他人生中至為光輝的篇章。
斯人已逝,精神長存!熊先生的人生光輝終究沒有被歷史的風塵所掩蓋,他用生命詮釋的大義和擔當,仍然值得今天的法律人不斷挖掘和傳承?!坝诜ㄓ泄狻睉斪鳛槊恳粋€法律人的座右銘,時刻記取和踐行。
今日之中國,已非當年軍閥混戰(zhàn)的亂世,民族獨立,國家富強,政治清明,法治彰顯。在中國的歷史上,法治從未受到如此重視,社會也從未如此有序。當代的法律人無需像熊先生一般,代理一起案件竟要冒著生命的危險,“于法有光”已經被賦予了新的時代要求。
于法有光,當鉆研法律,精通業(yè)務
現代社會生活日益復雜、民眾權利意識強烈、利益沖突加劇、法律規(guī)則繁復縝密,法律職業(yè)需由受過長期專門訓練、精通法律知識的專業(yè)人士方能勝任。
一個法律人于法不精幾乎是不敢想象的事情:若為律師,則不僅不能提供有益的法律幫助,還會損害當事人的正當利益;若為執(zhí)法者、司法者,則不僅不能實現正義,還必然造成冤假錯案,更何談“于法有光”!一個稱職的法律人,必須在法律職業(yè)中深入鉆研,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洞察世事人情,逐漸培養(yǎng)高超的專業(yè)能力。
對于法律人而言,除掌握深厚的法學知識外,至少還應當具備聽、說、讀、寫、思、處六種基本的職業(yè)技能。
善于傾聽體現的是法律人的個人修養(yǎng),能夠贏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也只有善于傾聽,才能準確把握案件法律關系,發(fā)現爭議焦點和矛盾的關鍵,找到解決糾紛的突破口;法律人的工作性質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說服,法律人的說必須親切和藹、于法有據、清楚嚴密、自信有力、把握分寸;讀是法律人提高法律素養(yǎng)的重要途徑,法律法規(guī)、政策文件、典型案例、法學理論以及與法律相關的人文社科,甚至自然科學著作都要廣泛深入閱讀;法律文書、理論文章是表達法律人專業(yè)意見和思想的主要形式,寫作能力顯得至關重要;法律人的職業(yè)思維,不同于一般人的大眾思維,也不同于政治思維,必須嚴守規(guī)則性、中立性、獨立性、確定性等要求;法律人跟社會各界廣泛接觸,既要善于獨處,更要善于和他人相處,待人大方得體,親和力強,善于合作。
于法有光,當忠于法律,崇法護法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規(guī)則,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執(zhí)法、司法活動并不是對法律規(guī)則的機械套用,必然存在大量的價值判斷、利益衡量和自由裁判,加之法律規(guī)則隱含的巨大利益,極易受到各方力量的干擾。法律職業(yè)的價值,就在于面對繁雜的紛爭,借助精深的法律技能,在每個案件中找尋到通往正義的有效路徑。
一個優(yōu)秀的法律人,孜孜以求的正是法律規(guī)則背后更高的善——正義。正所謂“不要讓技巧勝過了你的品德”,法律人的品德就是對法律的忠誠和對正義的堅守,絕不能為利益所惑、權勢所迫,淪為政治、人情、金錢的奴隸。
哈耶克說,對正義的實現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質量比法律本身更為重要。他強調的法律人的質量,不僅指專業(yè)技能,更應當指向法律人的職業(yè)道德。只有德才兼?zhèn)涞姆扇耍拍苷嬲龅接诜ㄓ泄狻?/p>
法律人的職業(yè)道德以公正、廉潔、中立、擔當等為核心內容,其之所以重要根本無需證明,道理顯而易見,但是知易行難,要徹底做到極為不易。我國古人提倡知行合一,不僅認為知是行的前提,更強調二者本不可分割,知而不行,不算真知。
知必行,知即行,如此才能達到知行合一。對于善惡好壞,人與人之間的差異,主要不是體現在知與不知,而是行與不行,知而行之的人,往往具有強大的精神力量和可貴的道德勇氣。作為法律人,最為要緊的是在每一起案件的辦理中,時刻保持對法律的忠誠、對職業(yè)的珍愛、對當事人的敬畏,堅決抵制各種干擾與誘惑,追求公平正義,從而彰顯崇高的職業(yè)操守和獨立人格。
于法有光,當作為每一個法律人的堅定信念
法律人既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最狹義的法律職業(yè)從業(yè)者,還包括從事與法律相關職業(yè)以及法律輔助職業(yè)的人。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的,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高度重視立法、行政執(zhí)法、司法以及法律服務隊伍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獨特作用。龐大的法治工作隊伍構成的法律職業(yè)共同體,都屬于法律人的范疇。
歷史的經驗已經證明,法律職業(yè)共同體既是現代法治建設的必要條件,也是現代法治建成的重要標志。法律人作為法律秩序的維護者、法律信仰的實踐者、法律發(fā)展的推動者,是社會進步與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甚至關系到法治乃至國運的興衰成敗。
法律人以法律為業(yè),首先是將法律作為職業(yè),以法律技能當作謀生的手段,在此基礎上,更應將法律作為事業(yè),因為法律不僅是治國理政的工具,還關乎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人的價值與尊嚴,值得畢生去追求。
國家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創(chuàng)新法治人才培養(yǎng)機制,必將極大促進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形成,為國家法治建設提供強大的人才保障。
法律人身份不同、職責各異,只要每一個法律人盡忠竭力,時刻踐行“于法有光”,履行好共同的職業(yè)使命,來自不同角度的光芒,定能照亮現代法治的大廈。也唯有如此,法治建設才能取得成功。
背景鏈接:熊福田先生1887年出生于四川石柱(今屬重慶),1912年東渡日本求學,考入東京明治大學攻讀法律,1915年學成歸國。初于成都高等師范學校及政法學堂講授法學,后被任命為四川省高等審判廳民一庭庭長、成都地方檢察廳廳長。1925年底,避居重慶從事律師職業(yè)。
1928年,在中共四川省委書記張秀熟、團省委書記蔡明釗等23名黨團負責同志“危害民國罪”一案中,熊先生擔任全案被告人的辯護人,經過翔實調查、精心辯護,致全案被告人從輕發(fā)落,無一犧牲。事后,熊先生胸懷大義,代理費分文不取,省委特贈予其鐫刻有“于法有光”四字的銀盾一枚,以表謝忱。
建國后,熊先生被任命為四川省川東萬縣區(qū)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人民法院(現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前身)首任院長。在上世紀五十年代的“肅反”和“反右”運動中,熊先生受到錯誤對待,被收留審查和下放農村,后被安排在石柱縣人民醫(yī)院擔任中醫(yī)師,1964年因病離世。1979年,組織為熊先生平反,恢復名譽,明確熊先生為辛亥革命者。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孫啟福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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