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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演繹作品是否應為原作者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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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8年前
多次演繹作品是否應為原作者署名?

多次演繹作品是否應為原作者署名?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fā)布,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虎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  IPRdaily撰稿人

原標題:多次演繹作品是否應為原作者署名


演繹作品,即在原作品的基礎上,加入演繹作者的獨創(chuàng)性勞動,形成的新的作品。比如翻譯作品、改編作品等都屬于演繹作品。而多次演繹作品,即在原作的基礎上創(chuàng)作出演繹作品之后,又有人在演繹作品的基礎上再次創(chuàng)作出了演繹作品,甚至之后還有人再進行演繹性創(chuàng)作。


比如,原作是一幅畫,他人在這幅畫的基礎上創(chuàng)作了雕塑作品,之后又有人在雕塑作品的基礎上創(chuàng)作了攝影作品或者繪畫作品?,F(xiàn)在影視領域多次演繹的情況比較多,典型的模式是:原作是一部小說,被改編成劇本,再拍攝成電影,有人在電影的基礎上創(chuàng)作出了動漫,再有人在動漫的基礎上制作了游戲,甚至還有人在游戲的基礎上寫出了新的小說。整個演繹作品鏈條很長,而且不是閉合的,可以不斷循環(huán)往復。一次演繹以上的,我們可以稱其為“多次演繹”。


創(chuàng)作演繹作品是自由的,但是使用創(chuàng)作出來的演繹作品就需要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取得授權并負有不得侵權的義務。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币簿褪钦f,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演繹作品的作者,但是行使著作權的時候要受到原作品著作權的制約。


這里指的原作品的著作權基本上包括了原作品著作權的所有子權利,比如署名權。根據(jù)《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署名權就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原作中寫明了作者,在演繹作品中也要為原作作者署名,否則就侵犯了原作的署名權。


演繹作品為什么一定要為原作作品的作者署名呢?除了《著作權法》有明確規(guī)定之外,我們還需要搞清楚其中的道理所在。作者的署名權是一種身份性權利,體現(xiàn)了作者與作品的特定聯(lián)系,這也是各國的通例,尤其在大陸法系國家,認為作品是作者的“孩子”,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人格特點,所以作者有在作品上署名即在作品上打上自己印記的權利。這是作品中作者有署名權的原因。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者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演繹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如果沒有使用原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可以不稱之為演繹作品。這些獨創(chuàng)性表達既然是原作作者的,體現(xiàn)了原作作者的思想感情,體現(xiàn)了原作作者對世界的認知,自然也應該為原作作者署名。這是我國《著作權法》如此規(guī)定的內在原因。


其實,演繹作品需要為原作品作者署名,這個目前已經是一個不再爭論的問題。之所以解釋其中的道理,是為了解決多次演繹作品是否要為之前每個原作品作者署名的問題(有些作品相對于前面的原作品來說屬于演繹作品,但是相對于后面的演繹作品來說又屬于原作作品)。


無論經過幾次演繹,后面的演繹作品可能不是根據(jù)最初的原作作品創(chuàng)作的,但是依然會有最初原作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不可能完全脫離最初的原作。在多次演繹作品中,最初的原作是最重要的,往往體現(xiàn)了基本的構架、脈絡、情節(jié)、人物關系、故事和發(fā)展順序等等。所以,雖然隔著一層或者兩層,后面的演繹作品依然應該為前面的原作作者署名,否則非??赡軙址冈髯髡叩氖鹈麢唷?br/>


另外,使用演繹作品,需要演繹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雙重授權,有可能是多重授權。不只是署名權的問題,其他權利也需要多重授權。比如,一個小說,被拍成了一部電影,有人想把這部電影作出游戲,需要經過小說著作權人授權嗎?一般是需要的,因為游戲中會用到小說里面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也有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之間有特殊的合同約定或者法律中有特別規(guī)定。


多次演繹中可能會發(fā)生非主觀原因而沒有為原作作者署名的情況。多次演繹作品,前面經過了很多次演繹創(chuàng)作,可能其中的一個演繹作品在署名的時候發(fā)生了錯誤或者遺失,導致后面的演繹作品不能正確署名。本文認為,當因此發(fā)生訴訟的時候,后面的演繹作品仍然有署名的義務,因為著作權類似物權,具有一定的絕對性和對世性。


對于發(fā)表的作品來說,既然發(fā)表了就意味著公眾是可以獲知的,也許在某個案件中被告可以證明自己真的無法獲知還有原作,那么也不能免除被告署名的義務,只能是說明被告沒有主觀的惡意,可以不回收已經銷售的演繹作品復制品,可以不賠償或者少賠償,但是不代表可以不改正或者不消除影響。


《康乾駐蹕碑》案件是一個涉及多次演繹的典型案件,這個案件中原告的一副繪畫作品,被做成雕塑,被告再把雕塑作品演繹成旅游圖冊,而旅游圖冊中沒有為繪畫作品的作者(即原告)署名。最高法院在判決說的很清楚:“演繹作品在使用原作品過程中不得損害原作者的著作權,第三人使用演繹作品則應取得原作者與演繹人的雙重許可;如果存在多次演繹的情形,最終會形成多重著作權。”即旅游圖冊依然使用了繪畫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內容,既然用了前面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內容,就應該經過前面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即使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可以不經過許可,也必須署名。


這個案件中也涉及到被告是否知情的問題,法院考慮到了當?shù)孛襟w曾經多次宣傳,推定被告是知道原作作品的存在和原作作者是誰的。所以,被告不但要登報聲明,還要賠償原告損失。


綜上,目前實踐中涉及多次演繹作品的情況越來越多,很多人對此不是很清楚,甚至為了交易方便的需要更愿意不經過前面原作作者的許可而徑直使用。


因此,本文認為非常有必要澄清這一法律關系:在使用演繹作品再創(chuàng)作新的作品的時候,一定要取得原作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并注意保護原作作品作者和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發(fā)生侵權糾紛。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虎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  IPRdaily撰稿人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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