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yè)執(zhí)照
原標題:關于第12279191號“十分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關于第12279191號“十分旺”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57420號
申請人:宜蘭食品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陸進娟
申請人于2016年06月22日對第12279191號“十分旺”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食品行業(yè)內的知名企業(yè),“旺旺”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并在先注冊、長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在業(yè)界享有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申請注冊的第702037號“旺及圖”商標、第696042號“旺及圖”商標、第1131128號“旺及圖”商標、第732204號“旺旺及圖”商標、第3528829號“旺旺”商標、第6350277號“旺旺”商標、第10695316號“旺旺及圖”商標、第1061004號“真旺及圖”商標、第919288號“旺旺及圖”商標、第4424455號“一定旺”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十)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生誤認。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主觀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均為復印件)
1、引證商標商標檔案、商標聯(lián)合使用及品牌維護聲明文件;
2、引證商標所獲部分重要榮譽證書等材料;
3、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企業(yè)、產品所獲部分重要榮譽證書等材料;
4、引證商標授權許可使用合同、備案登記等材料;
5、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列表、營業(yè)執(zhí)照等材料;
6、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有關使用引證商標的產品獲得資質證書;
7、旺旺集團廣告投放記錄;
8、有關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引證商標及其產品的部分宣傳報道;
9、2006年以前涉及引證商標其產品的宣傳廣告費用發(fā)票;
10、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與家樂福簽訂的2011、2012年度銷售合同;
11、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2010年-2013年銷售清單及發(fā)票;
12、引證商標受到工商行政保護記錄材料。
我委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3年03月18日申請注冊,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后經異議決定予以核準注冊,獲準注冊日期為2016年01月14日。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08月20日。
2、引證商標一至十申請日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分別核定使用在第29類“肉、豆腐制品”、第30類“茶、糖果”等商品上,均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3、2014年9月30日,由宜蘭食品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蔡合旺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旺旺(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將各注冊的“旺旺”、“旺仔”等兩千多枚商標,共同使用并維護上述商標,除相互交叉許可使用外,還授權多家公司及其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使用,包括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沈陽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等。
4、申請人提交的銷售發(fā)票顯示,在2010年至2012年間,申請人關聯(lián)企業(yè)已經將“旺旺”牌仙貝、雪餅、泡芙、碎碎冰、牛奶、脆皮花生、煎餅、QQ糖、果汁飲料等商品在浙江、安徽、湖南、江蘇、上海、江西、湖北、廣東、山東、貴州、福建等全國多個省市進行生產銷售等。
5、1997年12月,申請人及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食品(餅干)商品上的“旺旺”商標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湖南省著名商標”。2001年12月,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餅干商品上的“旺旺”商標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湖南省著名商標”。2004年1月,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餅干、米果、果汁飲料等商品上的“旺旺”商標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湖南省著名商標”。2010年12月,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注冊使用的“旺仔”商標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湖南省著名商標”。1997年9月、2005年9月沈陽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旺旺”商標被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遼寧省著名商標”等。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為,《商標法》第七條作為總則性條款其相關具體規(guī)定已體現(xiàn)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一般不作為商標評審的直接依據,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之情形。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之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為,商標近似的判定,
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xiàn)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對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同時,還應當考慮到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和實際使用之情形。
具體到本案中,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牛肉清湯、制湯劑、烹飪用蛋白商品分別與引證商標一、九、十核定使用的肉、香腸、食物蛋白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黃油、食用油脂等商品分別與引證商標四至八核定使用的牛奶、酸奶、食用油脂、牛奶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
爭議商標分別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四至十在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含義上無明顯區(qū)別,已分別構成近似商標。且依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及我委查明的事實可知,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旺旺”“旺”等系列商標經廣泛宣傳與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形下,爭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四至十共同使用于市場,加大了相關公眾的混淆程度,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源自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進而造成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旨在禁止帶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本案中,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豆?jié){等商品上,不屬于上述情形,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情形,我委已基于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申請人商標已獲法律保護,在此前提下,無需再就申請人商標是否構成“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作出評述,故對于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系程序性條款,鑒于我委已適用相應的實體性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故對于上述條款,我委不再單獨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石 峰
湯 茜
徐魯寅
2017年05月19日
來源:商評委網站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推薦閱讀
IPRdaily獨家專訪「新加坡知識產權局局長—鄧鴻森先生」(中英雙語)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yè)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yè)IP高管、研發(fā)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業(yè)用戶(國內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商評委網站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jupyterflow.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