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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張愛國 [1]
原標題:建立知識產(chǎn)權上訴法院需緩行
201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作了關于知識產(chǎn)權法院工作情況的報告。在該報告中,周強院長建議要“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2]更有全國人大常委員會委員在聽取報告后明確提出應當建立“二審功能的知識產(chǎn)權上訴法院”。[3]
眾所周知,統(tǒng)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效率是當初設立知識產(chǎn)權法院的初衷,但是一枚硬幣的總有著兩面,設立專門法院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犧牲其他司法目標(詳見下文)。筆者目前還未見到公開對三家知識產(chǎn)權法院設立以來的弊端面進行研究的學術文獻。“國家層面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的建立可能帶來影響將遠遠超過目前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
一方面在目前基本上是兩審審級的訴訟制度下,知識產(chǎn)權上訴法院將對絕大多數(shù)知識產(chǎn)權法律問題在司法語境下?lián)碛凶罱K話語權;
另一方面如果“國家層面”理解為只有一家上訴法院的可以成立的話,那么知識產(chǎn)權案件的終審權將史無前例的高度集中。
可能有人會以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就是專利案件的上訴的唯一管轄法院來批駁筆者的擔心可能是杞人憂天。
首先應當澄清的是CAFC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專利或知識產(chǎn)權法院,它的上訴管轄范圍還包括針對美國政府的一定范圍的侵權訴訟、針對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決定的訴訟、針對合同上訴委員會(關于政府合同事項)、美國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美國國際貿(mào)易法院決定的上訴,1970年經(jīng)濟穩(wěn)定化法案第211節(jié)、1973年應急石油分配法案第5節(jié)、1978年天然氣政策法案第506節(jié)之(c)、能源政策和保護法案第523節(jié)的上訴等等。[4]
其次,從1982年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成立至今,對于這樣一個對全美專利上訴案件幾乎擁有絕對終審權[5]的專門法院的反思或質(zhì)疑就從來沒有停止過。先以在中國法律界幾乎家喻戶曉的波斯納大法官三十多年前發(fā)表的一篇針對專門化法院的一篇檄文為例。[6]例如,專門化的法院帶來司法智慧的供應的減少。在沒有專利上訴法院之前,兩個上訴法院就同一專利法律問題可能會有不同的觀點,第三個上訴法院可以比較前面上訴法院的判決擇“優(yōu)”用之,在這個意義上講,各個上訴法院在此法律問題上彼此“相互競爭”或試錯從而產(chǎn)生最優(yōu)的司法智慧“供給”,但專利上訴法院的產(chǎn)生將此“競爭”終結(jié),[7]因為獨此一家、別無分店。
比起其他的專門法院,知識產(chǎn)權案件的上訴法院的獨家“壟斷”帶來的后果更為嚴重,因為知識產(chǎn)權法律與技術發(fā)展密切相關,案件日新月異,多家上訴法院的存在將為這些案件合理解決提供實驗的土壤、比較的機會和時間上的緩沖。法院的專門化可能會導致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借鑒彼此智慧機會減少。[8]這可能是專門法院與生俱來的缺陷。即便采取民刑行政三合一審判的知識產(chǎn)權審理法院,這種缺陷也很難消除,比如和非專門化的普通法院比起來,知識產(chǎn)權法院的法官可能很難借鑒到普通民事審判和商事審判的智慧。
波斯納的忠告并非曲高和寡、明日黃花,對專門法院的美國學界的反思從未停止。其弊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專門法院的法官由于長期在某一領域,可能更傾向于通過案件的審理實現(xiàn)司法政策[9],僭越立法機構(gòu)的立法權力,也就是所謂的“法官造法”[10];也更容易推翻行政機關的裁決。
專門法院的法官更容易被利益集團所影響。[11]這并不難理解,因為在專門法院的專業(yè)法官相對集中而且流動性差,利益集團影響法官的成本較低而收益較高。
專門法院有可能明顯傾向于權利人。略微回顧一下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成立以來的重要判決,不難發(fā)現(xiàn)專利保護的客體不斷擴展,從生物技術、商業(yè)方法、計算機軟件不一而足,賠償額也是逐年增加。[12] 有學者認為,這些變化與其說是對現(xiàn)代工商業(yè)發(fā)展的回應還不如說是對提升專利法重要的性的一種偏見。[13] 實際上,任何專門法院都著擴大自身影響力和權力的內(nèi)在沖動,而通過提升適用的法律重要性來實現(xiàn)其沖動是方式之一。[14]在筆者看來,可能是再自然不過的一種方式。另一種方式便是更多地推翻一審法院的判決和行政機關的裁定。[15]
案件的增加和司法資源的消耗?!氨本?016年,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判決支持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侵權平均賠償額分別為138萬、233萬和46萬,漲幅分別為200%、276%和92%。”[16] 我們可以把這些數(shù)據(jù)解讀為知識產(chǎn)權法院“通過司法裁判引導全社會尊重知識產(chǎn)權”[17],但另一方面我們可以猜測出這必然激勵現(xiàn)有和潛在的權利人蜂擁而至維護自己正當或看似正當?shù)臋嗬讣募ぴ鰧⑹沁@種示范效應的必然結(jié)果。案件激增很有可能帶來的是兩種后果:專門法院法官的人數(shù)要不斷增加,這又可能成為案件進一步增加的誘因;法官的人數(shù)不增加,那意味著人均案件的工作量要不斷增加。無論哪種結(jié)果可能都不是我們愿意看到的。
在國家層面上建立知識產(chǎn)權上訴法院最有可能的選址地無疑仍是北京。這不僅將造成知識產(chǎn)權司法資源進一步的分配不均衡,造成非北京當事人來回奔波的訴累,也與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幾個中心城市設立巡回法庭的趨勢相背離。
應當承認上述幾乎大多數(shù)對專門法院弊端的認識都來自美國法官或?qū)W者對美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或其他專門法院的研究,有多少能夠直接適用到我國知識產(chǎn)權法院的建設當中讀者自然可以存有疑問。囿于篇幅的關系,筆者在這里的目的并不是要提出一個系統(tǒng)的論證并給出解決方案。比起這些疑問和倉促的論證更迫切更要緊的是:國內(nèi)知識產(chǎn)權法律人如何突破可能的狹隘利益觀[18],對該問題的引起重視和冷靜思考。若本文能對此有一點點的推動或啟發(fā),則善莫大焉!
注釋:
[1]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Ph.D),美國新罕布什爾州州立大學(前富蘭克林皮爾斯法律中心)法律博士(J.D.)候選人。aiguozhang2011@hotmail.com
[2]全國人大網(wǎng),2017年9月5 日訪問,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3-01/06/content_1750233.htm
[3]鳳凰新聞,2017年9月5 日訪問,
http://news.ifeng.com/a/20170901/51840247_0.shtml
[4]28 U.S.C. § 1295。
[5]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近年來每年審理的專利案件不過在7-8件,其中撰寫有全面論述型的裁判文書不過2-3件 。
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16/06/supreme-patent-report.html ,2017年9月5 日訪問
[6]波斯納大法官對聯(lián)邦巡回法院的態(tài)度從其文章標題一看便知:明顯借用了小說《1984》的隱喻。連他自己也在開篇中承認,希望自己是最后一批使用“1984”來預示災難未來的人。Richard A. Posner, Will the Federal Courts of Appeals Survive Until 1984? An Essay on Delegation and Specialization of the Judicial Function, 56 S. Cal. L. Rev. 761(1983).
[7]Richard A. Posner, Will the Federal Courts of Appeals Survive Until 1984? An Essay on Delegation and Specialization of the Judicial Function, 56 S. Cal. L. Rev. 761, 786(1983).
[8]Id at 787.
[9]Lawrence Baum , Specializing the Court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1, P35.
[10]崔國斌,《知識產(chǎn)權法官造法批判》,《中國法學》,2006年第1期。
[11]Lawrence Baum , Specializing the Court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1, P37.
[12]John R. Thomas, Patent Law and Innovation: The Creation, Operation and a Twenty-Year Assessment of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RS Report for Congress, P16, January 21, 2003.
[13]Malla Pollack, The Multiple Unconstitutionality of Business Method Patents: Common Sense, Congressional Choice,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28 Rutgers Computer & Tech. L.J. 61 (2002).
[14]Paul R. Gugliuzza, The Federal Circuit as A Federal Court, 54 Wm. & Mary L. Rev. 1791, 1851 (2013).
[15]John R. Thomas, Patent Law and Innovation: The Creation, Operation and a Twenty-Year Assessment of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RS Report for Congress, P18, January 21, 2003.
[16]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微信公眾號,2017年9月5日訪問,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3OTA3MjQ3Mw==&mid=2650267296&idx=1&sn=b22274e3c72a36e79ab091e9a3d5c869&chksm=f34e2516c439ac00d910558081b64b2347e753ea2ac336340610cc0c2ac116becb465c831abb&mpshare=1&scene=5&srcid=0901SH9RhopX0memv4uhfV9C#rd
[17]同上。
[18]知識產(chǎn)權上訴審法院的建立短期內(nèi)必將提升知識產(chǎn)權法及從業(yè)人員的地位,但是無論如何請不要忘記,知識產(chǎn)權法的根本目的從來不是狹隘地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或利益,而是促進科技進步和文化發(fā)展等社會目標,換言之,公眾的利益才是知識產(chǎn)權法最終的落腳點和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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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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