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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東海 北京市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合伙人
原標題:榮華系列商標案需要厘清的幾個問題
香港榮華與蘇氏榮華已紛爭20年,圍繞其商標權益等展開的訴訟產生了多個判決,但迄今未有定論。在這個過程中,它也被貼上了多個標簽,如“最高檢抗訴的第一起知識產權案件”,“國內跨度時間最長”、“涉及案件最多”、“標的異常巨大”、“引起廣泛關注的復雜案件之一”。對于這其中商標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能否共存、雙方能否包容性發(fā)展等問題,筆者認為需要厘清以下四個問題。
香港榮華與蘇氏榮華已紛爭20年。對于這其中商標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能否共存、雙方能否包容性發(fā)展等問題,筆者認為需要厘清以下四個問題。
一、蘇氏“榮華”跳出圈外是商標權的自然伸展
蘇氏榮華注冊商標是一個圓圈內有“榮華”簡體中文。上世紀八十年代,這種表現形式很常見,如蘇州稻香村,也是“稻香村”文字外加圓圈。這種表現形式符合特定年代的審美觀。
商標的識別、傳播,通常是通過視覺、聽覺,也就是通常商標近似比對中的“形”和“音”。對于文字商標而言,無論字體如何變化,無論是簡體還是繁體,只是視覺識別的圖像有所區(qū)別,但視覺識別的結果、聽覺傳播的效果并不會有差別。就蘇氏榮華注冊商標而言,雖然簡體“榮華”外加圓圈,但這種簡單的設計并不能改變“榮華”二字的識別效果。香港榮華雖然使用繁體字,但依然會被識別為“榮華”。因此,兩個標識并沒有本質上的區(qū)別,當然也不會產生明確的區(qū)分效果。
蘇氏榮華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雖然這件商標是受讓取得,但商標權利的轉移只是權利主體發(fā)生了變化,商標權本身并不因為商標權利的轉移而中斷或者需要重新開始計算。在蘇氏榮華擁有先的注冊商標的情況下,無論是其跳出圈外使用簡體“榮華”,還是直接使用繁體“榮華”,都是商標權這一法定權利的自然伸展。這種自然權利的延伸,不應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商標權這一法定權利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這一限制性權益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從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史來看,1982年、1993年商標法并沒有關于未注冊商標在先使用的保護規(guī)定,也就是說,商標法立法之初堅持商標注冊取得制度以及對注冊商標的保護。2001年商標法只是給予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行政程序上的保護,對于民事案件中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并不能當然的適用商標法,而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2013年商標法修改后,對于在先使用的商標給予一定程度上的保護,但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標使用日期早于注冊商標的申請日,并且在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在先使用的商標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影響。即便如此,對于在先使用商標的使用范圍,仍然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即原有地域范圍內。
三次商標法的修改,并沒有改變注冊商標基本保護制度。即便是現行商標法,依然是堅持商標注冊取得制度,同時兼顧有條件的保護未注冊商標。這是商標注冊取得制度區(qū)別于商標使用取得制度的根本所在。
就榮華系列商標案來看,香港榮華雖然在香港起步較早,但真正進入內地市場,始于1990年之后。而蘇氏榮華在此之前的1989年就已經申請注冊,因此,香港榮華并不構成在先使用。
退一步講,即便香港榮華構成在先使用,那么,這種在先使用所產生的權益,也不能對抗注冊商標。這是因為,商標權是一種法定權利,民事主體通過行政授權取得,具有對世效果。“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是基于商業(yè)標識的使用行為而產生的一種民事權益,而并非一種當然的權利。從法律屬性上來說,本質上是一種未注冊商標?!爸唐诽赜忻Q”只能在個案中認定,因為這種權利屬于相對性權利,并不具有對世性。
因此,蘇氏榮華無論是跳出圈外使用簡體“榮華”,還是使用繁體“榮華”,香港榮華都沒有權利加以禁止,因為香港榮華并不享有相應的排斥蘇氏榮華商標的權利基礎。
三、誠實信用原則應建立在不違反法律的基礎之上,并且不能突破商標注冊制度保護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在2013年商標法修改時才作為原則性條款,因此,如果按照現行商標法來評判二十年來蘇氏榮華與香港榮華之間的紛爭,恐怕已經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則。
就榮華系列商標案來看,香港榮華當然是在走自己的品牌之路,并不具有仿冒、侵權蘇氏榮華的主觀故意,但這種走自己品牌之路的主觀心態(tài),并非就當然的應當得到法律的鼓勵和保護。香港榮華在1991年曾經申請繁體“榮華”商標,被在先的蘇氏簡體榮華商標作為引證商標駁回。也就是說,香港榮華在進入內地市場之初,就已經知道他人在先的注冊商標存在。在此情況下,如果想進一步開拓內地市場,出于對注冊商標的尊重,應當首先解決商標問題?;蛘咄ㄟ^商標購買取得商標權,或者啟用其他商標。香港榮華在未取得商標權的基礎之上,在后的這種使用行為,本身就是對他人注冊商標的不尊重,對法律的不尊重,因此,這種使用本身,從主觀上就不能用善意來評價。在這種使用已經構成違反商標注冊保護制度的前提下,只能視為一種損害后果,當然不能被認定為誠實信用,不能獲得誠實信用原則的保護。
四、司法對商業(yè)行為的調整應保持適度的謙抑
商標共存往往意味著混淆的不可避免。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講,簡體“榮華”與繁體“榮華”如果實現共存,必然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為消費者不會像相關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法官那樣,去詳細的了解雙方的歷史。就像筆者在寫這篇文章時,也沒有全部了解雙方所有案件的紛爭始末。又如南北稻香村之爭,兩個稻香村商標的存在,無論表現形式有何差異,混淆都會絕對的實實在在的發(fā)生。因此,對于商標共存,很多情況下都已經突破了混淆規(guī)則的適用。
司法裁判者考量的因素很多,比如香港榮華多年來使用所形成的商業(yè)利益,比如蘇氏榮華使用中向香港榮華靠近的主觀惡意等。對此,筆者認為:在法律適用方面,應當更多的從法規(guī)規(guī)定本身出發(fā),而不能過多的考慮雙方的商業(yè)利益等其他因素,更不能過分的追求裁判觀點的創(chuàng)新、理論的創(chuàng)新。商業(yè)上的問題,應當通過商業(yè)的規(guī)則去解決,法律應更注重法律問題的解決,注重法律適用的穩(wěn)定性、統(tǒng)一性。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東海 北京市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合伙人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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