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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3日,省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河南法院2017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史小紅副院長首先介紹了2017年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2017年,全省法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報告精神,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依法公正高效審結大批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充分發(fā)揮司法保護主導作用,不斷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制裁力度;突出知識產權保護重點,全力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完善司法服務舉措,進一步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大力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知識產權法官隊伍的政治素養(yǎng)和專業(yè)水平,為我省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的實施提供了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三庭庭長司曉森公布了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2017年,全省法院繼續(xù)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精神,不斷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涌現出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優(yōu)秀案例。為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宣傳力度,增強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可供借鑒的維權樣本,在全社會營造濃厚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氛圍,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省法院從全省法院2017年度辦結的知識產權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篩選出了向社會發(fā)布。這10件案例的具體情況如下:
一、金博士種業(yè)公司訴某種子公司、河南某種業(yè)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鄭單958”玉米品種種子是由母本“鄭58”與公知技術父本“昌7-2”自交系品種雜交而成。金博士種業(yè)公司享有母本“鄭58”的植物新品種權,某農科院享有“鄭單958”的植物新品種權。2010年某農科院與某種子公司簽訂協議,授權其在一定期限內、一定地域銷售、生產“鄭單958”玉米雜交種。自2011年至2014年三年內某公司共生產“鄭單958”玉米雜交種34834402公斤,某種子公司從事上述銷售、生產時未取得“鄭單958”母本“鄭58”權利人金博士種業(yè)公司許可,各方遂產生糾紛。金博士種業(yè)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種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要求河南某種業(yè)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后經省法院主持調解達成一致意見,某種子公司賠償金博士種業(yè)公司植物新品種權使用費2700萬元,最終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國以農為本,農以種為先,種子是農業(yè)生產中特殊的、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種子安全事關國家的繁榮和社會的穩(wěn)定,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涉案的玉米新品種是我國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第一大玉米品種,其高產、穩(wěn)產、抗倒、適應性強、抗病蟲害能力強、綜合性能好,其種植范圍覆蓋我國大部分地區(qū),十幾年來一直穩(wěn)居我國玉米種植量的榜首。而本案是全國第一例關于在雜交本生產過程中涉及交本和親本的關系問題,各方主體在簽訂雜交本生產許可時,前提一定要經過親本權利人的同意,否則便構成侵權,該案一審判決侵權賠償數額高達近五千萬,巨額賠償數額已經引起了理論界、實務界和媒體的廣泛關注,二審在省法院主持下,雙方調解結案,化解了矛盾糾紛。
二、新鄉(xiāng)恒基公司與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及梁某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新鄉(xiāng)恒基公司從2006年開始投入巨資,聘請多位專家研發(fā)了乙腈、乙炔法合成2-甲基吡啶的連續(xù)化生產技術,該技術的應用,節(jié)省了大量人力物力,降低了生產成本。梁某曾為新鄉(xiāng)恒基公司員工并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但其離職后卻將其非法獲取的新鄉(xiāng)恒基公司商業(yè)秘密,提供給了某市化工公司及某省化工公司使用。各方遂產生糾紛,并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作為生產2-甲基吡啶的企業(yè),應知梁某在新鄉(xiāng)恒基公司負有保守商業(yè)秘密義務,明知其使用的技術是梁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仍然使用該商業(yè)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侵害了新鄉(xiāng)恒基公司的商業(yè)秘密,而梁某違反保密協議,非法獲取新鄉(xiāng)恒基公司商業(yè)秘密,并提供給他人使用,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分別賠償新鄉(xiāng)恒基公司經濟損失400萬元和300萬元,梁某對上述700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案系侵犯專業(yè)技術信息類的商業(yè)秘密案件,專業(yè)性強,案涉標的額大,影響較大。本案通過充分論述技術信息構成商業(yè)秘密的認定標準、商業(yè)秘密侵權及賠償標準的認定,給予權利人以保護,進而通過對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的保護,增強人們知識產權意識,有效維護經濟秩序的健康發(fā)展。
三、某省電器公司訴鄭州知識產權局行政糾紛案
基本案情
美的公司是一家領先的消費電器等產品的生產企業(yè),其發(fā)現某省電器公司制造的,某某商場銷售的智能電壓力鍋侵犯了其專利權,向鄭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專利侵權處理請求。2016年7月,鄭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處理決定書,認定涉案智能電壓力鍋侵犯了美的公司相關專利的專利權,責令某某商場、某省電器公司立即停止銷售涉案智能電壓力鍋。某省電器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理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理決定,判令鄭州市知產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鄭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對浙江某電器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某省電器公司對該一審判決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訴,后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其自愿撤回了上訴。
典型意義
我國對知識產權實行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雙軌制,在認定是否成立侵權上,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法定職權,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具有主導作用。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處罰決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識產權行政訴訟,通過對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的司法審查,可進一步確定事實真相,支持正確的行政處罰或糾正錯誤的處罰,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吳某與鄭州某環(huán)保公司、包頭某稀土鋁業(yè)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吳某是 “一種程控、手控電解鋁大修渣無害化生產工藝”的發(fā)明專利權人,該專利主要適用于鋁廠電解槽大修渣有毒物質的無害化處理。該專利權利要求書除了包含除氰、除氟化學反應的步驟及反應劑的種類,還包含發(fā)生化學反應的裝置的結構關系和其他設備的種類。后吳某以鄭州某環(huán)保公司為包頭某稀土鋁業(yè)公司承建的大修渣無害化處理項目侵害了自己的發(fā)明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停止該項目工藝的實施,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鄭州某環(huán)保公司實施的工藝雖然化學反應的步驟與吳某的專利相同,但其發(fā)生化學反應裝置的結構關系與專利不同,且可以有效避免加入反應劑過程中因誤操作導致爆炸的危險事故,故不落入吳某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依法保護”是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堅持的基本原則。一方面,依法嚴厲打擊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保護發(fā)明人的創(chuàng)新成果;另一方面,依法支持發(fā)明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的其他創(chuàng)新行為,避免專利權利人借保護專利權之名阻礙技術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本案的處理,較好地體現了法院對創(chuàng)新的依法保護。在對案涉專利權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工藝的技術特征進行逐一比對的基礎上,依法認定鄭州某環(huán)保公司的創(chuàng)新技術與案涉專利不構成相同或等同,肯定了創(chuàng)新技術的市場價值。本案厘清了保護發(fā)明專利權與保護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關系,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啟示意義。
五、何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波司登公司是第5140655號“波司登BOSIDENG”、第5140656“BOSDENG”、第5140657“波司登”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均為第24類:羽絨被;金屬棉(太空棉);毛巾被;床單(紡織品);枕套;床罩;被子;被罩;褥子;毛毯(截止)。被告人何某自2013年12月、2014年7月起,分別從湯某、王某(均另案處理)等人處大量購進假冒“波司登”天然蠶絲被,在淘寶網、阿里巴巴網注冊名為“潞哥熱賣”、“魯山潞哥批發(fā)”的網站進行銷售,截止案發(fā)時共計銷售總金額達836455.98元。法院認定被告人何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典型意義
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處罰力度,有力遏制知識產權刑事犯罪行為,是全省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舉措。本案波司登公司作為全國享有盛名的品牌羽絨服生產商,其相關品牌市場知名度較大,為加大對國內知名品牌的保護力度,本案對犯罪故意明顯的范某,在依法判處實體刑的同時,對其處以高額罰金,充分發(fā)揮了法律威懾作用,又從經濟上剝奪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條件。
六、湖北新洋豐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某市洋豐肥業(yè)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湖北新洋豐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注冊第1536037號“洋豐YF”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1類并使用至今,并于2007年8月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某市洋豐肥業(yè)公司成立于2012年,曾經生產“賽福洋豐”復合肥料并予以宣傳,在該肥料的宣傳資料上,著重顯示生產廠家為“中國洋豐肥業(yè)有限公司”,后經湖北新洋豐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舉報,在包裝上其不再使用“賽福洋豐”字樣,但其宣傳頁及宣傳橫幅上仍在產品前注明“洋豐”字樣。雙方產生糾紛,湖北新洋豐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某市洋豐肥業(yè)公司侵犯了湖北新洋豐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其立即停止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洋豐”文字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20500元等。
典型意義
化肥在農業(yè)中應用廣泛,河南作為農業(yè)大省,也是化肥使用大省,涉及化肥的商標糾紛較多,審理好涉化肥行業(yè)知識產權糾紛,規(guī)范化肥行業(yè)經營秩序,推進相關產業(yè)持續(xù)發(fā)展,對促進社會經濟發(fā)展,意義巨大?!把筘SYF”商標經過權利人多年培養(yǎng),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某市洋豐肥業(yè)公司成立較晚,其登記字號中雖含有洋豐字樣,但其不規(guī)范使用自己的企業(yè)字號,使消費者對其產品的來源容易產生混淆誤認,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通過本案裁判,加強對知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對規(guī)范企業(yè)的正當經營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和侵害商標權行為有一定的標本意義。
七、鄭州市某機電設備商行與浙江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中懷系“一種便攜式空氣壓縮機”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2015年11月10日,劉中懷的委托代理人與公證人員一道在鄭州市某機電設備商行購買“威普”牌空氣壓縮機一臺,取得使用說明書一份。使用說明書載明,制造商:浙江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公證封存產品顯示有“weipu威普”字樣,產品銘牌顯示“浙江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經法院比對,公證封存產品包含了劉中懷“一種便攜式空氣壓縮機”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法院遂判決浙江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鄭州市某機電設備商行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同時,判令浙江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劉中懷經濟損失8萬元,鄭州市某機電設備商行對其中1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其創(chuàng)造性和技術水平雖較發(fā)明專利低,但實用價值大,相關糾紛數量也比較多。本案的處理,較好地保護了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的利益,對鼓勵中小發(fā)明,保護我國普通從業(yè)者或個人發(fā)明的專利權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
八、孔某、王某與??h中華冬熟果樹研究中心技術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孔某系滑縣某園藝場(后變更為家庭農場)經營者,王某與孔某是夫妻關系。??h中華冬熟果樹研究中心系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紅葉冬桃”及圖商標的所有者。該中心是我國唯一從事冬熟果樹栽培研究、雜交育種和實生選育的專業(yè)科研機構,從1987年起開始從事我國晚熟桃的雜交育種、實生選育工作,先后培養(yǎng)出“中華冬桃”、“中華冬桃2號”等七個晚熟桃新品種,填補了我國晚熟桃育種的空白?;h某園藝場與??h中華冬熟果樹研究中心于2012年12月2日簽訂了《紅葉冬桃新品種有償引種區(qū)域試驗協議書》,此后滑縣某園藝場及王某在區(qū)域試驗期間沒有提供區(qū)域試驗報告,未經育種單位同意擅自進行廣告宣傳,自行繁殖紅葉冬桃苗木并出售。雙方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王某、孔某未經育種單位授權同意使用其商標的行為構成違約,侵犯了??h中華冬熟果樹研究中心的合法權益,判決孔某、王某賠償??h中華冬熟果樹研究中心經濟損失8萬元。
典型意義
一個植物新品種的培育往往要耗費育種權人大量心血,從事品種培育的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加大相關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有助于激發(fā)科研工作者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yōu)良品種,實現以科技為支持內涵式現代農業(yè)的發(fā)展。本案裁判保護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保護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創(chuàng)新積極性,營造激勵創(chuàng)新的司法環(huán)境具有積極的作用。
九、河南某數碼商務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財產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天津市網城天創(chuàng)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網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網城天創(chuàng)ShopNCShopNC電商門戶系統軟件V2013”的計算機軟件共同著作權人。河南某數碼商務有限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主辦的泰購網對上述兩家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軟件進行商業(yè)性使用,雙方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河南某數碼商務有限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其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255000元。
典型意義
信息化時代,計算機軟件開發(fā)能力是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標志,我國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實行立法保護,但從司法實踐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是一個難點。當代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很少是那種簡單的復制抄襲行為,而是已經更多地涉及到軟件中更深層次的問題,該類案件中大量的法律問題與技術問題相互交織、相互影響,本案通過對司法實踐中發(fā)生的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進行研究,對涉及到的侵權認定、技術鑒定等常見問題及其解決、應對方法進行了分析。
十、梁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美國強生公司系第601208號“強生”、第1112078號“強生”商標的商標權人;德國拜耳司道夫股份有限公司系215396號“NIVEA”、第624888號“妮維雅”商標的商標權人。被告人梁某雇傭谷某等人在2011年2月-4月期間銷售假冒強生、妮維雅等品牌的洗化用品及化妝品,2011年4月12日,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在鄭州市管城區(qū)南四環(huán)柴郭村一倉庫查獲了一批假冒(碧香)強生、妮維雅(NIVEA)等品牌洗化用品。后經法院審理,認定梁某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人民法院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全省法院嚴格落實“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的精神,堅持對國內外企業(yè)的知識產權一視同仁,同等保護,克服地方保護主義,通過案件審理,實現對境內外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平等保護。本案就是通過對侵權人判處實刑,并處以巨額罰金的方式,保護了美國強生公司、德國拜耳司道夫股份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的合法權益。
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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