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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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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摘要)

2017最高法「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7)》全文約7萬余字,現(xiàn)摘要刊登。報告全文將于近日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認真履行執(zhí)法辦案第一要務,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不斷推進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xiàn)代化,持續(xù)提升知識產權領域司法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做出了積極貢獻。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2017年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897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審理程序劃分,共有二審案件15件,提審案件56件,申請再審案件796件,請示案件29件,司法制裁復議案件1件。按照案件所涉客體類型劃分,共有專利案件336件,植物新品種案件9件,商標案件395件,著作權案件29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1件,壟斷案件4件,商業(yè)秘密案件11件,其他不正當競爭案件14件,知識產權合同案件57件,其他案件41件(主要涉及知識產權審判管理事務)。按照案件性質劃分,共有行政案件390件,其中專利行政案件68件,商標行政案件308件,行政請示案件9件,其他行政案件5件;民事案件501件;刑事請示案件5件;司法制裁復議案件1件。


全年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910件,其中二審案件13件,提審案件58件,申請再審案件808件,請示案件30件,司法制裁復議案件1件。在審結的808件申請再審案件中,行政申請再審案件366件,民事申請再審案件442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615件,裁定提審98件,裁定指令再審66件,裁定撤訴22件,以其他方式處理7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審理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的基本規(guī)律和特點是:專利和商標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專利民事案件出現(xiàn)較大增長,商標行政案件繼續(xù)保持較快增幅。專利民事案件中爭議較多的問題為技術特征劃分和權利要求解釋,涉及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獎勵、報酬糾紛的關聯(lián)案件較多。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爭議焦點問題仍集中于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評價,涉及程序問題的案件比例有所提高。專利行政執(zhí)法案件涉及程序違法問題較多,司法對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監(jiān)督功能不斷強化。商標民事案件中,正當使用、合法來源、先用權成為普遍采用的抗辯事由。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在先權利保護等問題仍是商標行政案件的主要焦點問題。著作權案件數(shù)量有所下降,獨創(chuàng)性判斷仍是案件主要焦點和難點。競爭案件中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糾紛占比較大,競爭案件審判對市場競爭秩序的引領作用更加突出。壟斷案件數(shù)量較少,相關市場如何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法院審理的難點。植物新品種案件增長較快,主要涉及銷售侵權行為的認定以及侵權比對問題。技術合同和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違約、合同解除等問題較為突出。


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審結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33件(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基本相同的關聯(lián)案件計為1件)典型案件。我們從中歸納出42個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和競爭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現(xiàn)予公布。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當事人在與涉案專利享有共同優(yōu)先權的其他專利的授權確權程序中所作意見陳述的參考作用

在再審申請人戴森技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蘇州索發(fā)電機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146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確定權利要求用語含義時,同一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與涉案專利享有共同優(yōu)先權的其他專利的授權確權程序中,對該相同用語已經作出了明確陳述的,可以參考上述陳述。

2.專利侵權案件中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限制條件

在再審申請人曹桂蘭、胡美玲、蔣莉、蔣浩天與被申請人重慶力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182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專利侵權案件中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時,判斷權利人作出的意見陳述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明確否定”,應當對專利授權和確權階段技術特征的審查進行客觀全面的判斷,著重考察權利人對技術方案作出的限縮性陳述是否最終被裁判者認可,是否由此導致專利申請得以授權或者專利權得以維持。

3.專利侵權判斷中權利要求技術特征的劃分標準

在再審申請人劉宗貴與被申請人臺州市豐利萊塑膠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380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恰當劃分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是進行侵權比對的基礎。技術特征的劃分應該結合發(fā)明的整體技術方案,考慮能夠相對獨立地實現(xiàn)一定技術功能并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較小技術單元。

4.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零部件不構成外觀設計侵權

在再審申請人歐介仁與被申請人泰州市金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264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并銷售的,如零部件在另一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該行為不構成侵權。

5.專利侵權案件中制造行為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沈陽中鐵安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哈爾濱鐵路局減速頂調速系統(tǒng)研究中心、寧波中鐵安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及一審被告哈爾濱鐵路局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12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訴侵權人雖未直接制造被訴侵權產品,但根據(jù)其對他人制造行為的控制、最終成品上標注的被訴侵權人企業(yè)名稱和專屬產品型號等因素,可以推定被訴侵權人實施了制造行為。

6.實用新型專利的非形狀構造類技術特征在認定現(xiàn)有技術抗辯時原則上不予考慮

在再審申請人譚熙寧與被申請人鎮(zhèn)江新區(qū)恒達硅膠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371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由形狀、構造及其結合所構成的技術方案,故權利要求中非形狀構造類技術特征對于該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不產生貢獻。因此,在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中,現(xiàn)有技術抗辯的認定原則上不考慮現(xiàn)有技術是否公開了權利要求記載的非形狀構造類技術特征。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7.專利行政執(zhí)法中程序違法的認定和處理


在再審申請人西峽龍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榆林市知識產權局、陜西煤業(yè)化工集團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案【(2017)最高法行再8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已經被明確變更的合議組成員又在被訴行政決定書上署名,實質上等于“審理者未裁決、裁決者未審理”,構成對法定程序的嚴重違反。原則上,作出被訴行政決定的合議組應由該行政機關具有專利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工作人員組成。即使異地調配執(zhí)法人員,也應當履行正式、完備的公文手續(xù)。

8.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起算點的確定

在再審申請人北京泰隆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王宇與被申請人河南省知識產權局其他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申277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或者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而非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9.說明書是否清楚完整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斯托布利—法韋日公司與被申請人常熟紡織機械廠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6)最高法行再9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專利說明書是否清楚、完整,應當以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理解技術方案并能夠實現(xiàn)作為判斷標準。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時,即能理解、發(fā)現(xiàn)并更正其錯誤,且該理解和更正并不會導致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發(fā)生變化,則應當允許對專利說明書中存在的錯誤予以更正理解。

10.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jù)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傳感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寧波訊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簡稱“電子貨品監(jiān)視用標識器”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6)最高法行再1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人有權在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具體實施方式等內容的基礎上,通過合理概括的方式撰寫權利要求,以獲得適度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范圍應當與涉案專利的技術貢獻和說明書充分公開的范圍相適應。

11.在認定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時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

在前述“電子貨品監(jiān)視用標識器”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認定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時,可以結合說明書中記載的背景技術及其存在的缺陷,發(fā)明內容中記載的“發(fā)明目的”“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有益效果”,以及具體實施方式中與“技術問題”“有益效果”相關的內容等,對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實現(xiàn)的技術效果進行認定。根據(jù)權利要求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所重新確定的“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可能不同于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能直接作為認定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jù)的基礎。

12.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jù)與該權利要求是否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關系

在前述“電子貨品監(jiān)視用標識器”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即使權利要求具備創(chuàng)造性,對于其中記載的包括區(qū)別技術特征在內的各項技術特征是否概括適當,以及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整體上是否概括適當,仍然需要根據(jù)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進行認定。

13.馬庫什權利要求的性質

在再審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與被申請人北京萬生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一審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會社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簡稱“馬庫什權利要求”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2016)最高法行再4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以馬庫什方式撰寫的化合物權利要求應當被理解為一種概括性的技術方案,而不是眾多化合物的集合。

14.馬庫什權利要求在無效程序中的修改原則

在前述“馬庫什權利要求”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允許對馬庫什權利要求進行修改的原則應當是不能因為修改而產生具有新性能和作用的一類或單個化合物,但是同時也要充分考量個案因素。

15.馬庫什權利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判斷方法

在前述“馬庫什權利要求”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以馬庫什方式撰寫的化合物權利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判斷應當遵循創(chuàng)造性判斷的基本方法,即專利審查指南所規(guī)定的“三步法”。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是創(chuàng)造性判斷的輔助因素,通常不宜跨過“三步法”直接適用具有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來判斷專利申請是否具有創(chuàng)造性。

16.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案件中區(qū)別技術特征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YKK株式會社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理想(廣東)拉鏈實業(yè)有限公司、開易(廣東)服裝配件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6)最高法行申368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在外觀設計專利主視圖中沒有任何體現(xiàn),且立體圖無清晰顯示的特征,不構成外觀設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區(qū)別技術特征。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7.注冊商標的保護與被訴侵權商品商標知名度的關系


在再審申請人曹曉冬與被申請人云南下關沱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27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注冊商標作為一項標識性民事權利,商標權人不僅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標識,更有權使用其注冊商標標識,在相關公眾中建立該商標標識與其商品來源的聯(lián)系。相關公眾是否會混淆誤認,既包括將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商品誤認為商標權人的商品或者與商標權人有某種聯(lián)系,也包括將商標權人的商品誤認為被訴侵權人的商品或者誤認商標權人與被訴侵權人有某種聯(lián)系。

18.特殊歷史背景下商標與字號共存的考量因素

在申訴人太原大寧堂藥業(yè)有限公司與被申訴人山西省藥材公司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5)民提字第4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特殊歷史背景下,對于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的字號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應當從歷史傳承、現(xiàn)實情況、法律適用和社會效果等方面綜合考量。

19.法定通用名稱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福州米廠與被申請人五常市金福泰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華都綜合百貨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簡稱“稻花香”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再37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規(guī)定的通用名稱與商標法意義上的通用名稱含義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僅以審定公告的品種名稱為依據(jù),認定該名稱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法定通用名稱。

20.約定俗成通用名稱的認定

在前述“稻花香”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產品的相關市場并不限于特定區(qū)域而是涉及全國范圍的,應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標準判斷是否屬于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21.農作物品種名稱的正當使用

在前述“稻花香”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存在他人在先注冊商標權的情況下,經審定公告的農作物品種名稱可以規(guī)范使用于該品種的種植收獲物加工出來的商品上,但該種使用方式僅限于表明農作物品種來源且不得突出使用。

22.商標侵權案件中正當使用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馮印與被申請人西安曲江閱江樓餐飲娛樂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492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訴侵權人在其企業(yè)名稱中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使用相關符號的主要目的在于客觀描述并指示其服務的特點,并且在其實際使用過程中,從未完整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圖文組合形式,亦無證據(jù)顯示被訴侵權人對相關符號文字的使用旨在攀附涉案商標的商業(yè)信譽,可以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并不具有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進而不構成侵害涉案商標權。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23.商標近似性判斷的考量因素


在再審申請人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甘肅濱河食品工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3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應當綜合考慮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的構成要素、被異議商標的在先使用狀況及知名度等因素,若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則應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

24.主張在先著作權適格主體的證明

在再審申請人溫州市伊久亮光學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達馬股份有限公司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申717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著作權人、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均可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主張在先著作權。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后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不能單獨作為在先著作權的權屬證據(jù)。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商標注冊證雖不能作為著作權權屬證據(jù),但可以作為確定商標權人為有權主張商標標志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的初步證據(jù)。

25.對他人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權的審查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杰杰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金華市百姿化妝品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再3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當事人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權,需要綜合考量相關證據(jù)予以認定。在著作權登記證明晚于訴爭商標申請日時,可以結合商標注冊證、包含商標標志的網(wǎng)站頁面、記載作品創(chuàng)作過程的報刊內容、產品實物、著作權轉讓證明等證據(jù),在確認相關證據(jù)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時,可以認定當事人對該商標標志享有在先著作權。

26.作為在先權利保護的“肖像”應當具有可識別性

在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5)知行字第33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肖像權所保護的“肖像”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其中應當包含足以使社會公眾識別其所對應的權利主體即特定自然人的個人特征,從而能夠明確指代該特定的權利主體。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27.模型作品的認定標準

在再審申請人深圳市飛鵬達精品制造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3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判斷是否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模型作品時,不能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三)項模型作品的規(guī)定與第二條作品的規(guī)定割裂開來適用。在僅僅滿足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三)項規(guī)定的情況下,尚不能認定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模型作品。

28.將他人作品作為商標使用時侵權損害賠償?shù)挠嬎?/strong>

在再審申請人李艷霞與被申請人吉林市永鵬農副產品開發(fā)有限公司及一審第三人南關區(qū)本源設計工作室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234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作為商標使用,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不應依據(jù)權利人損失或侵權人獲益計算損害賠償,而應主要考慮著作權許可使用費。被訴侵權人商標設計費用可以作為確定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參考。

四、不正當競爭案件審判

29.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中的“商品”與“包裝裝潢”應當具有特定指向關系


在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y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兩案(簡稱“紅罐”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2015)民三終字第2號、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知名商品”和“特有包裝裝潢”之間具有互為表里、不可割裂的關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裝裝潢的商品,才能夠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對象。抽象的商品名稱或無確定內涵的商品概念,脫離于包裝裝潢所依附的具體商品,缺乏可供評價的實際使用行為,不具有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進行評價的意義。

30.確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歸屬的考量因素

在前述“紅罐”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確定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時,既要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鼓勵誠實勞動,也應當尊重消費者基于包裝裝潢本身具有的顯著特征而客觀形成的對商品來源指向關系的認知。

五、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31.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中“銷售”的含義


在再審申請人萊州市永恒國槐研究所與被申請人葛燕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499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中“銷售”一詞的含義,應該結合我國已經加入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第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理解。根據(jù)國際法與國內法解釋一致性原則,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所稱的“銷售”應該包括許諾銷售行為。

六、技術合同案件審判

32.技術工業(yè)化合同中合同目的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陜西天寶大豆食品技術研究所與被申請人汾州裕源土特產品有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再25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能否產出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與該產品能否上市銷售、是否適銷對路、有否利潤空間等并非同一層面的問題。在涉及技術工業(yè)化的合同中,如無明確約定,不應將產品商業(yè)化認定為合同目的。

七、關于知識產權訴訟程序與證據(jù)

(一)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程序與證據(jù)

33.網(wǎng)絡購物收貨地不宜作為知識產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的侵權行為地


在上訴人廣東馬內爾服飾有限公司、周樂倫與被上訴人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南京東方商城有限責任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管轄異議案【(2016)最高法民轄終10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犯知識產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原告通過網(wǎng)絡購物方式購買被訴侵權產品,不宜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以網(wǎng)絡購物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確定案件的地域管轄。

34.對涉及市場統(tǒng)計調查的公證書證據(jù)的審查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河北六仁烤飲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河北養(yǎng)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審被告金華市金東區(qū)葉保森副食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39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涉及市場統(tǒng)計調查的公證書證據(jù)的審查認定,應當具體審查該市場統(tǒng)計調查的客觀性、科學性、適法性等有關情況,不能僅因該調查經過公證就當然采信。

35.在申請再審程序中以新的證據(jù)主張現(xiàn)有技術抗辯不應予以支持

在再審申請人唐山先鋒印刷機械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天津長榮印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常州市恒鑫包裝彩印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76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侵權案件中,被訴侵權人在申請再審程序中以新的證據(jù)主張現(xiàn)有技術抗辯,表面上系以新證據(jù)為由申請再審,但實質上相當于另行提出新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如允許被訴侵權人在申請再審程序中無限制地提出新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與專利權人應當在一審法庭庭審辯論終結前固定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相比,對專利權人顯失公平,且構成對專利權人的訴訟突襲,亦將架空一、二審訴訟程序。

36.合法來源抗辯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jù)

在再審申請人寧波歐琳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寧波搏盛閥門管件有限公司,二審上訴人寧波歐琳廚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167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方當事人出具的有關其生產并提供被訴侵權產品給其他當事人的“聲明”屬于當事人陳述,在專利權人對該聲明不予認可,且缺乏其他客觀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

(二)知識產權行政訴訟程序與證據(jù)

37.以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為由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請求人資格

在再審申請人斯特普爾斯公司與被申請人羅世凱、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簡稱“碎紙機”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申862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無效理由可以區(qū)分為絕對無效理由和相對無效理由兩種類型,兩者在被規(guī)范的客體本質、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大區(qū)別。有關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的無效理由屬于相對無效理由。當專利法第四十五條關于請求人主體范圍的規(guī)定適用于權利沖突的無效理由時,基于相對無效理由的本質屬性、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秩序效果等因素,無效宣告請求人的主體資格應受到限制,原則上只有在先合法權利的權利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才能主張。

38.當事人恒定原則可以適用于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

在前述“碎紙機”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行政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相關訴訟后,為保證訴訟程序的穩(wěn)定和避免訴訟不確定狀態(tài)的發(fā)生,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不因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隨后發(fā)生變化而喪失。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屬于準司法程序,當事人恒定原則對于該程序亦有參照借鑒意義。對于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啟動時符合資格條件的請求人,即便隨后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其亦不因此當然喪失主體資格。

39.對于已為在先生效判決所羈束的行政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所引致的新判決申請再審的受理條件

在再審申請人三得利控股株式會社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原審第三人杭州保羅酒店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承繼人浙江向網(wǎng)科技有限公司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申509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jù)法院生效判決作出的行政裁決再次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據(jù)原生效判決的認定作出維持該行政裁決的判決,當事人可否針對該新判決申請再審,應結合被訴行政裁決的法律性質、新判決的內容及盡可能防止循環(huán)訴訟等因素予以考慮。如果被訴行政裁決完全被在先生效判決所羈束,新判決系根據(jù)在先生效判決確定的事實和理由作出,未對被訴行政裁決進行實體審理,為避免循環(huán)訴訟,對于該新判決不應允許申請再審。

40.人民法院可以對行政部門漏審的重要事實依職權作出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普蘭娜生活藝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再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主張有優(yōu)先權,行政部門對申請商標是否享有優(yōu)先權存在漏審,導致被訴決定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相關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判。

41.人民法院可部分撤銷專利無效決定

在前述“電子貨品監(jiān)視用標識器”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訴專利無效決定的相關認定可以區(qū)分處理的,人民法院可部分撤銷無效決定中認定錯誤的部分。

42.無效宣告程序中外文證據(jù)并非一律需要單獨提供中文譯文

在再審申請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美商內數(shù)位科技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申479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對于外文證明文件并非一律需要單獨提供中文譯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有必要要求當事人提交中文譯文。提交中文譯文的必要性通常需要考量方便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對方當事人理解證據(jù)內容、保證行政效率、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發(fā)表意見的權利等因素,在特殊情況下無需單獨提供中文譯文。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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