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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19988801號“味所欲為”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19988801號“味所欲為”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53541號
申請人:廣州市廚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立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9988801號“味所欲為”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味所欲為”并不是成語“為所欲為”,并非對成語的錯誤使用。申請商標不會造成公眾對成語的誤讀。且與申請商標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獲得了注冊,申請商標理應被核準。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百度百科對味字的釋義、相關商標檔案、申請商標的使用證據、相關合作協議等。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為文字“味所欲為”,是對成語“為所欲為”的不規(guī)范使用,用作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申請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申請人的廣泛使用已排除了被消費者誤認的可能性。 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綜上,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指定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郝運璐
馬靜
高秀磊
2018年03月30日
來源:商評委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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