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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結案信息|知產法院在一起專利重復侵權案件中判決高額賠償
日前,北京知產法院審結了原告株式會社京濱冷暖科技(簡稱株式會社京濱)訴被告一汽-法雷奧汽車空調有限公司(簡稱一汽-法雷奧公司)、北京慶洋惠眾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慶洋惠眾公司)侵犯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北京知產法院認定一汽-法雷奧公司構成專利侵權,并全額支持了株式會社京濱的賠償請求人民幣557萬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幣7萬元。
涉案專利
本案涉及的專利是專利號為ZL200380107672.2,名稱為“制冷循環(huán)儲存罐、帶有儲存罐的熱交換器以及制冷循環(huán)用冷凝裝置”的發(fā)明專利(簡稱涉案專利)。專利權人是株式會社京濱。
案件經過
本案是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初字第1132號案件基礎上,被告一汽-法雷奧公司持續(xù)侵權發(fā)生的案件。
2014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民初字第1132號判決,認定一汽-法雷奧公司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并判令一汽-法雷奧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480萬元。隨后,一汽-法雷奧公司上訴。
2015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民終字第2847號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株式會社京濱訴稱
在上述案件中,株式會社京濱的索賠請求針對的是一汽-法雷奧公司2010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間的侵權行為。然而,株式會社京濱發(fā)現(xiàn)一汽-法雷奧公司在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間仍在繼續(xù)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并且于2014年9月1日通過慶洋惠眾公司購得了由一汽-法雷奧公司生產的該侵權產品作為證據(jù)。
在此期間,株式會社京濱曾要求與一汽-法雷奧公司進行和解,但是一汽-法雷奧公司沒有回應株式會社京濱的請求,故株式會社京濱向北京知產法院再次提起訴訟,被控侵權產品以二中院的裁決賠償計算標準作為依據(jù),請求判令被告一汽-法雷奧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57萬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幣7萬元。
一汽-法雷奧公司辯稱
一汽-法雷奧公司在2015年1月已要求供應商更改了產品設計,此后新產品設計即投入市場使用,并能滿足產品要求,所以一汽-法雷奧公司部分生產、銷售的儲液器總成產品已更新了設計,不再構成對株式會社京濱專利權的侵犯。
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汽-法雷奧公司認可購于2014年9月的被控侵權產品系其生產、銷售,且被控侵權產品具有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0、12-31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故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0、12-31的保護范圍。一汽-法雷奧公司抗辯其已于2015年1月之后更改了被控侵權產品的結構設計,并提交了《技術便函》、實驗報告作為證據(jù)予以證明。但是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僅憑企業(yè)內部各部門之間用于聯(lián)絡的《技術便函》和未體現(xiàn)任何產品部件內部結構信息的實驗報告無法證明被告一汽-法雷奧公司實際生產的產品結構已發(fā)生改變,故北京知產法院對一汽-法雷奧公司的上述抗辯不予支持。
一汽-法雷奧公司在前述生效判決確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范圍之外,繼續(xù)未經株式會社京濱的許可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株式會社京濱對涉案專利享有的專利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株式會社京濱主張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jù)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shù)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株式會社京濱在前述生效案件中自行主張其按照案外人銷售價格的3%收取涉案專利的許可使用費,由于以銷售價格的3%作為株式會社京濱因每件專利產品獲得的利潤屬于合理范圍內的利潤,故可以此為參照酌情確定株式會社京濱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此外,在前述生效案件中,株式會社京濱舉證證明了涉案汽車冷凝器產品與新寶來汽車之間存在對應關系,在本案中株式會社京濱舉證證明了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新寶來汽車的銷售數(shù)量,且一汽-法雷奧公司認可涉案侵權產品與前述案件中侵權產品是同樣的產品。雖然一汽-法雷奧公司對新寶來汽車的銷售數(shù)量及該對應關系予以否認,但未能提交反證,應當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最終,北京知產法院參照被訴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數(shù)量、一汽-法雷奧公司的供貨價格、株式會社京濱因每件專利產品獲得的合理利潤等因素,同時結合前述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依據(jù),全部支持了株式會社京濱主張的人民幣557萬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請求。
案件宣判后,被告一汽-法雷奧公司提起上訴,另兩方當事人同意一審判決。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欒玲 審二庭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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