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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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古代祭祀場所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么?
中國古代有五禮之說 ,祭祀之事為吉禮,冠婚之事為喜禮,賓客之事為賓禮,軍旅之事為軍禮,喪葬之事為兇禮。有些禮雖然現(xiàn)在人們遵循漸少,但在我國宗教文化中仍占有重要地位。那么問題來了,古代的祭祀場所能注冊成商標么?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為“八蠟廟”商標,由A公司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1類、第32類及第33類部分商品上,其中第33類商品包括食用酒精、黃酒、白酒等。A公司不服商標局駁回注冊決定,針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第33類商品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訴爭商標包含“廟”,為宗教活動場所,用作商標易造成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決定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A公司因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被訴決定,A公司主要理由為,“廟”字含義已經(jīng)泛化,不能當然理解為宗教場所。訴爭商標的整體寓意為“洞藏美酒的宮殿”,其本身并不會產(chǎn)生不良影響。
法院認定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A公司提交的產(chǎn)品宣傳冊證據(jù)中有“八蠟廟簡介”記載:“八蠟廟,乃古時祭祀之名。夏時稱謂嘉平,殷代稱作清祀,周時稱為大蠟。舊時于每年建玄之月(十二月),在農事完畢之后,祭祀諸神,以祈禱來年豐收?!边€記載有:“1762年(清乾隆二十七年)烏魯木齊地方官員在山上修建了一座八蠟廟,廟門匾額為‘解慍天山’,每年農歷八月十五舉行廟會以祈豐年。八蠟是祈年祭?!?br/>
圖源:百度百科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A公司將祭祀場所名稱“八蠟廟”作為商標使用,可能對我國宗教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故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律分析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 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關于“其他不良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可見,商標法十條第一款(八)項作為絕對禁止條款,保護的是與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相類似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本案中,根據(jù)A公司提交的產(chǎn)品宣傳冊記載,“八蠟廟”為古時祭祀場所名稱,以“八蠟廟”作為商標,在使用、宣傳過程中,有可能傷害宗教情感,可能會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典型意義
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是高度抽象性的概念,其內涵和外延處于動態(tài)性的變化之中,我國的政治、經(jīng)濟、宗教、文化等秩序也不是具體可量化的,如果苛求實際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審查機關的查證成本會很大,從社會經(jīng)濟成本的角度考慮,只要危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高度蓋然性,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響”條款。
來源:知產(chǎn)北京微信平臺
作者:李哲 立案庭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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