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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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趙文俠 陸穗峰
原標題:“蘭州牛肉拉面”不應注冊為普通商標
近日,北京市高院終審判決:“蘭州牛肉拉面”商標合法有效;該案件的脈理如下:
2007年9月,蘭州商業(yè)聯(lián)合會作為申報主體,向國家商標局提起了“蘭州牛肉拉面”商標注冊申請。
2010年3月,“蘭州牛肉拉面”商標被準予注冊;
2016年10月,王某商評委提出異議:“蘭州牛肉拉面”商標作為普通商標卻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名稱,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
2017年11月,商評委裁定:蘭州牛肉拉面商標整體缺乏顯著性,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識別,因此對蘭州牛肉拉面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2018年8月,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單獨考慮商標的文字與拼音部分確實缺乏顯著性。但爭議商標的圖形部分占據(jù)了爭議商標的大部分內(nèi)容,其圖形具有獨特設計,使用在爭議商標所指定使用的服務上具有顯著性。
一審結束后,因商標評審委員會和王某某均不服原審判決,遂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9年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讀過之后,筆者感覺有些說法站不著腳:判決始終沒有回答“普通商標卻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這一問題;“圖形部分占據(jù)了爭議商標的大部分內(nèi)容”那就應當注冊成為“圖形商標”,為何還要帶上“蘭州牛肉拉面”字樣?
分析之后發(fā)現(xiàn)是問題的焦點弄錯了:“蘭州牛肉拉面”的問題不在于是否有“顯著性”、能否注冊為商標,而在于應當注冊為“何種類型”的商標。
換而言之:“蘭州牛肉拉面”不應注冊為普通商標,而應注冊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地名問題、顯著性等問題皆迎刃而解。
一、“蘭州”不具有地名以外的“其它含義”
《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同時也給出了“例外”: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商標法》第十條是商標的禁止性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既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也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例外”表達得同樣清楚,是“地名”本身具有其它含義,如:我國既有作為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紅河”、也有一條叫做“紅河”的河流,“紅河”啤酒商標便可注冊;“鳳凰”是湖南的一個縣,又是一種鳥:“鳳凰涅盤”是眾所周知的成語,“鳳凰”便可作為商標用在“自行車”上;
“蘭州牛肉拉面”不是單純的“地名”、是“地名+商品通用名稱”。表明蘭州的“牛肉拉面”具有不同于其它地區(qū)“牛肉拉面”的特征;而不是地名“蘭州”本身具有了“其它含義”。事實上,“蘭州”在此處的作用就是與“其它地區(qū)”相區(qū)分、是其“第一含義”。
蘭州商業(yè)聯(lián)合會以“‘蘭州’一詞在牛肉拉面中具有獨特的文化內(nèi)涵,并非單純地名為由,向商評委據(jù)理力爭,請求商評委維持爭議商標注冊”,顯然是自己將自己證到了絕處。
事實上,“蘭州牛肉拉面”與“蘭州百合”、“章丘大蔥”、“中寧枸杞”、“沙縣小吃”類似,符合地理標志的表達形式;如果注冊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則可含有縣級以上的行政區(qū)劃名稱、屬于“例外”規(guī)定的情形。
二、“蘭州牛肉拉面”沒有可供放棄的商標專用權
一審法院稱“蘭州商業(yè)聯(lián)合會在商標申請階段,提交了放棄對爭議商標中所包含文字組成部分‘蘭州牛肉拉面’ 的商標專用權的說明”,這種說法存在如下問題:
首先,按照《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蘭州”不得作為商標:既然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也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申請商標便剩下“牛肉拉面”,按照《商標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牛肉拉面”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也不享有商標專用權;因此,“蘭州牛肉拉面”并不存在“商標專用權”;
其次,“放棄”的前提是“擁有”。蘭州商業(yè)聯(lián)合會“放棄”并不存在、更不曾擁有的“蘭州牛肉拉面”商標專用權,這種放棄顯然存在問題:使本來不能作為商標的“蘭州”二字、變得“人人可用”,該商標也被稱為“蘭州牛肉拉面”商標。
最后,如果將“蘭州牛肉拉面”注冊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便可依法享有而無需放棄“蘭州牛肉拉面”文字商標的專用權。
三、“蘭州牛肉拉面”具備地理標志的條件
1、“蘭州牛肉拉面”作為地方傳統(tǒng)風味小吃,已經(jīng)具備地理標志的基本特征;
2、“蘭州牛肉拉面”商標的注冊人為“蘭州商業(yè)聯(lián)合會”、屬于“社團組織”;據(jù)悉該組織申報“蘭州牛肉拉面”普通商標時得到當?shù)卣氖跈啵?br/>
由此可見,該組織基本具備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主體資格;
3、蘭州商業(yè)聯(lián)合會還出臺了《“蘭州牛肉拉面”商標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負責受理、審核“蘭州牛肉拉面”商標的使用申請;還制定了質(zhì)量標準、經(jīng)營標準、服務標準,要求企業(yè)開店按照標準進行建設且達到規(guī)范性標準要求;相當于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所需要的《使用管理規(guī)則》;
四、建議重新注冊
本應注冊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蘭州牛肉拉面”被注冊成了“普通商標”是明顯的“注冊不當”。其結果不僅浪費了寶貴的行政資源,也偏離了《商標法》相關條款的立法宗旨。
因此建議:“蘭州商業(yè)聯(lián)合會”像“沙縣小吃同業(yè)公會”一樣,按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要求和流程重新申請;該申請與“沙縣小吃”商標一樣圖文并茂(無需放棄文字部分),被核準注冊順理成章、使用起來也必然得心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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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文俠 陸穗峰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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