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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17180214號“勞來斯”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關于第17180214號“勞來斯”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88083號
申請人:勞斯萊斯汽車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上海尚沃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8年02月27日對第17180214號“勞來斯”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爭議商標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勞斯萊斯”在汽車領域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申請人請求認定第4979295號“勞斯萊斯”商標、第29272號“ROLLS-ROYCE”商標、第29275號圖形商標及第850545號“ROLLS ROYCE RR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四)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惡意摹仿。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名下引證商標一、第13443305號“ROLLS-ROYCE CORNICHE”商標、第13261675號“勞斯萊斯幻影”商標(以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五);羅爾斯—羅伊斯公共有限公司名下引證商標二、三及第29270號“ROLLS-ROYCE”商標、第29273號“RR”等商標(以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六);寶馬股份公司名下第862358號圖形商標、第867286號圖形商標(以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七)及羅爾斯—羅伊斯公共有限公司名下第1572177號“勞斯萊斯”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的規(guī)定。四、已有曾在類似裁定中肯定了申請人相關商標的知名度,并給予這些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的保護。綜上,根據(jù)《民法通則》第四條、《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爭議商標應被無效宣告。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三
引證商標四
引證商標五
引證商標六
引證商標七
引證商標八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以光盤形式及復印件形式):
1、申請人、羅爾斯—羅伊斯公共有限公司及寶馬股份公司名下的商標信息;
2、申請人與羅爾斯—羅伊斯公共有限公司、寶馬股份公司的關系證明資料;
3、經(jīng)公證的寶馬股份公司、勞斯萊斯汽車有限公司中國官網(wǎng)信息;
4、網(wǎng)絡上關于“RR及圖”、“勞斯萊斯”汽車商品的報道資料;
5、國家圖書館的檢索資料 ;
6、申請人參加車展及網(wǎng)站上關于申請人參展的介紹資料;
7、勞斯萊斯汽車的銷售資料;
8、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申請人的“勞萊斯萊”、“飛天女神”的搜索結果公證資料;
9、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等相關法律書籍節(jié)選及報紙資料;
10、申請人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資料;
11、其它證據(jù)。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包括: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均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且在業(yè)界已具有一定影響。
被申請人提交了爭議商標的合同、發(fā)票等宣傳使用證據(jù)。
申請人質(zhì)證時重申了申請時的理由,并提交了部分行政判決書及裁定。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2017年9月13日經(jīng)我局作出的異議決定予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類“傳動帶防滑劑;傳動帶用潤滑油;發(fā)動機油”等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至2026年8月20日。
2、引證商標一至七的申請日期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期,分別核定使用在第12類“汽車”等商品、第7類“活塞內(nèi)燃機及另件”等商品及第28類“玩具;游戲機(非與電視機連用的);玩具汽車”等商品上,目前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3、引證商標八的申請注冊日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期,經(jīng)我局核準,核定使用在第4類“工業(yè)用油;發(fā)動機油;潤滑劑”等商品上。
4、申請人提交的羅伊斯羅爾斯公共有限公司發(fā)布經(jīng)公證認證的聲明顯示:勞斯萊斯汽車有限公司為寶馬股份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為羅伊斯羅爾斯公共有限公司旗下“勞斯萊斯”、“ROYCE-ROYCE”等商標在“汽車”和其他相關商品和服務上的獨占被許可人。
5、申請人指定使用在第12類汽車商品、第7類活塞內(nèi)燃機、活塞內(nèi)燃機配件、非陸地車輛發(fā)動機商品上的“ROLLS ROYCE” 、“勞斯萊斯”商標曾收錄在《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中。寶馬股份公司的“ROLLS ROYCE”商標在汽車商品上被我局在商標管理程序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保護。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和申請人材料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部分引證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日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本案應同時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進行審理?!渡虡朔ā返谄邨l為總則性條款,其精神已體現(xiàn)在相關實體條款之中?!睹穹ㄍ▌t》第四條的誠實信用原則已體現(xiàn)在商標法的相關實體條款中,我局委將依據(jù)《商標法》相關條款審理此案。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從而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二、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相關規(guī)定。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傳動帶防滑劑;傳動帶用潤滑油;工業(yè)用油脂”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汽車”等商品、“活塞內(nèi)燃機及另件”等商品、第28類“玩具;游戲機(非與電視機連用的);玩具汽車”等商品或服務在功能用途、服務類別、服務內(nèi)容等方面有所不同,未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勞來斯”與引證商標八“勞斯萊斯”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傳動帶防滑劑;傳動帶用潤滑油;發(fā)動機油”等商品與引證商標八核定使用的“工業(yè)用油;發(fā)動機油;潤滑劑”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八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我局在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八是否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時已充分考慮了申請人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因素,且申請人基于在先注冊獲得的商標權利已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獲得保護。因此,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亦無需再對申請人引證商標一至七是否達到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程度進行審理。
此外,爭議商標本身并不屬于帶有欺騙性的標志,亦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因此,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之情形。爭議商標并非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尚無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與使用易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申請人其他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我局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肖琦
趙秀輝
劉雙雙
2019年04月28日
來源:商評委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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