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標商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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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別小看!商標授權確權中的程序問題
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十分關注訴爭商標實體問題。其實,商標授權確權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其程序問題亦不容小覷。正當程序原則是行政機關合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權益所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那么,在此類案件中商標申請人或權利人應如何維護自身的程序性權利,下面就通過筆者收集的三個案例來總結一下吧。
案例一
只要未羅列法條,就構成超范圍評審嗎?
申請人:A公司
國際分類:35
A公司
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注冊了“中億寶寶”商標,B公司針對該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因此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面對商標被宣告無效的結果,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理由之一為:B公司在無效宣告請求中并未主張訴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而商評委違反法定程序,超出評審請求的范圍,作出被訴裁定,屬于程序違法。
法官釋法
那么,審理范圍是什么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在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程序中,
(1)基于依申請行政行為的特性,其審理范圍一般以申請人在申請書、補充理由中明確列明的理由及其對應的法律條文為限;
(2)被申請人的答辯事實和理由與上述申請內容有直接關聯的,可以一并予以審查。
“漏審” 、“超審”屬于此類案件中一類典型的程序性問題。
“漏審”是指申請人在商標評審程序中提出了某項評審理由,商評委卻予以漏評。
“超審”是指申請人在評審程序中并未提出某項評審理由,而商評委卻使用該項理由予以主動評審。
關于“漏審”問題,實踐中申請人往往喜歡在申請書中將商標法中幾乎“所有的”相對條款都羅列上,但并未對其所羅列法條相對應的事實及理由進行論述。如果商評委在評審程序中未對其羅列的某一法條進行評述,申請人訴至法院時,便會主張商評委“漏評”,請求撤銷被訴裁定。
那么,這種所謂的程序主張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實際上,商標評審程序中,申請人僅在申請書和補充理由中羅列法律條文,在全文中沒有相關事實及理由論述的,當事人據此主張商標評審部門遺漏評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為,法院在確定申請人提起無效宣告時的理由時,不光要看其法律條文羅列,還要看其是否進行相應的事實和理由陳述。近期北京高院發(fā)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對于這一問題亦是這樣規(guī)定的。
本案中當事人主張的不是“漏審”問題,而是“超審”問題。
但這實際上就如同“一枚硬幣的兩面”,本案中,縱觀B公司在商標評審程序中提交的《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書》,雖其并未列明商標法第三十條,但其無效宣告申請書第四部分為訴爭商標系對其相關引證商標的摹仿,并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闡述。
上述內容完全屬于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guī)制的內容。所以,被訴裁定的作出不存在超范圍評審及主動引證引證商標的情形。因此,法院沒有支持A公司的程序主張。
案例二
如何判斷提起無效宣告的主體是否適格?
申請人:B公司
國際分類:43
C公司很是不解,跟引證商標“非親非故”的第三人鐘某怎么就能對C公司的商標提無效呢?
原來,C公司在第43類“飯店”等服務上注冊了“靚點表妹”商標,鐘某提出無效宣告請求。C公司不服商評委無效宣告,其認為商標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援引第三十條提起無效宣告的主體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而鐘某既不是引證商標的被許可人,也不是引證商標的合法繼承人,不屬于“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范疇。因此,鐘某無權針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屬于主體不適格,商評委一開始壓根兒就不應該受理該案。
法官釋法
雖然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人” 在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被許可使用人、繼承人的形式,但其范圍不應僅限于此,有證據證明與案件具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主體,亦屬于利害關系人的范疇。
在案證據顯示,引證商標最先由鐘某申請注冊,后轉讓給D公司,且鐘某為該公司的股東兼法定代表人,其可以認定為與引證商標具有利害關系的主體,從而有權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因此,法院未支持C公司的“主體不適格”的主張。
案例三
外國公司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形式合法
申請人:F公司
國際分類:36
F公司在第36類“資本投資”等服務上注冊了圖形商標,外國G公司委托我國的商標代理機構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獲得了商評委在部分服務上的無效宣告支持。
F公司則認為,商評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定程序,未盡到法定的審查義務。案卷中的G公司委托國內商標代理機構的委托授權書上,僅有某自然人的簽字,不能證明該自然人就是G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為重要的是,該授權書僅為復印件,沒有原件。
法官釋法
商評委所提供的G公司授權國內某商標專利事務所的《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僅為復印件,在F公司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商評委無法提供原件,對于該委托書復印件的真實性無法予以認可。
因此,在無其他證據進一步佐證的情況下,商評委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G公司對國內商標專利事務所的授權委托是合法有效的。
商評委對此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直接影響了F公司的實體權利,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
從上述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程序問題亦是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不可忽視的重要部分。
01、作為商標申請人或權利人
對于商標申請人或權利人來說,如何主張自己的程序性權利,進而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應當重視程序問題。如前所述,商標授權確權行為實質上屬于行政機關依行政相對人申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正當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亦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程序上若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會導致商標行政機關所作的被訴裁定被撤銷。比如案例三中的情況。
其次,應當注意區(qū)分程序瑕疵、程序輕微違法和程序違法。從上述三個案例中,可以看出當事人的有些程序主張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有些則沒有。其原因在于,程序違法與程序輕微違法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最后,可以從是否符合程序正當原則方面進行適當說明。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應當遵循的程序雖在《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有所規(guī)定,但商標行政的實踐千姿百態(tài)、事無巨細、不一而足。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地方,法院會運用行政法中的程序正當原則進行判斷。因此,當事人可以從商標行政機關的相應行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正當原則方面進行說理,以增加自己的程序主張獲得法院支持的機率。
02、作為商標行政機關
在商標申請量持續(xù)高位運行的情況下,作為商標行政機關應當兼顧公正與效率,既注重維護商標申請人或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又注重保障其相應的程序權利,使公正、高效的商標行政行為以行政相對人“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稿件來源: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來源:京法網事
作者:張燦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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