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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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吳師法律師 甘羅雯薏
原標題:字體著作權案件攻防轉(zhuǎn)換之美術作品屬性認定
近些年,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涉及字體訴訟逐年增多,筆者數(shù)據(jù)查詢顯示,涉案類型,僅次于圖片、文字、軟件類,數(shù)據(jù)位列第四,應當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
一、字體侵權案件大數(shù)據(jù)剖析
筆者通過無訟網(wǎng)、威科資料庫查詢可見,字體侵權案件幾乎存在于民事領域,暫未出現(xiàn)在刑事案件中。
字體侵權案件主要存在于民事領域,訴訟關鍵詞涉及侵權行為、實際損失、解除合同等。
涉及到庭審法院,字體侵權案件多發(fā)于經(jīng)濟發(fā)達地區(qū)。
審級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案件多產(chǎn)生于基層人民法院,超過50%比例。
字體侵權案件數(shù)量整體呈現(xiàn)增長趨勢,未來預期將越來越多。
字體著作權訴訟判賠標的大多集中在10萬以下,但亦有超過100萬的大額賠償。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暴雪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北大方正公司經(jīng)濟損失20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5萬元等。
二、字體歸屬美術作品的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guī)定,美術作品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作品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nèi)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可見,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字體作品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jù)。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故,能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且擁有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字體作品,可主張權利,進行維權。
三、美術作品認定為攻防焦點
幾乎所有字體糾紛案件,爭議焦點均有該字體是否為美術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罐q觀點均涉及此,字體作為美術作品認定,成為訴訟聚焦點。
如,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昆山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蘇果超市有限公司“笑巴喜”字體侵權一案中,法院認為,涉案字庫整體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其字庫中的單字就經(jīng)設計者設計的線條和結構,體現(xiàn)了獨特的藝術效果和審美意義,具有獨創(chuàng)性。若字庫中單字個性特征不明顯,未達到著作權法上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則不能定義為美術作品。
根據(jù)無訟數(shù)據(jù)庫中的判決書所示,不少字庫字體可認定為美術作品,具有其獨創(chuàng)性,受著作權法保護,單字有可作品性,亦可認定為美術作品。
如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與暴雪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九城互動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圖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終字第6號】判決書認為,字庫中的字體文件可以認定為一種由計算機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屬于受著作權保護的計算機程序,構成作品。
在濰坊文星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北京南宸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高民終字第00443號】案件中認為:字庫中字體的制作可體現(xiàn)作者的獨創(chuàng)性,字體的字型是由線條構成的具有一定審美意義的書法藝術,符合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美術作品的條件,屬于受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美術作品。
又見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蘇知民終字第0161號】案件觀點:在將字庫字體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時,其獨創(chuàng)性應當具備較高獨特審美要求,即獲得保護的字庫單字應當明顯有別于已有的公知字體。字體單字被整合成字庫工具或者軟件,雖有可能形成新的權利。如字庫工具整體或者字庫軟件的權利,但每個單字的可作品性并不因此喪失,即符合較高獨特審美的獨創(chuàng)性標準的單字仍應認為美術作品。
在杭州賢書閣文化創(chuàng)意有限公司與寧波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古越龍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中,被告古越龍山公司雖辯稱,其涉案單字占兩幅美術作品的比例極小,且筆畫不多、結構簡單,與通用字體無明顯區(qū)別。筆畫、結構相對簡單的單字在單獨放置的情況下,難以展現(xiàn)整幅美術作品的風格,亦不具備顯著性與可識別性,不符合著作權法對美術作品的定義,上述單字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故不侵犯葉根友的著作權。且“古越龍山”商標是中國馳名商標,為消費者熟知與認可。消費者選購黃酒商品,主要是看黃酒的品牌、質(zhì)量、產(chǎn)地、來源、價格等因素,至于商品包裝中“四季花雕”、“潤和花雕”是使用哪一種字體,對消費者選購黃酒沒有任何影響。然而法院卻認為葉根友創(chuàng)作完成的“葉根友毛筆行書(繁)”、“葉根友毛筆特色字體”在書寫風格、字體架構等方面均形成了獨特的風格,與通用字體存在明顯的差異,具有獨創(chuàng)性,系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被訴侵權商品瓶身上印制的“四季花雕”、“潤和花雕”分別與葉根友書法作品“葉根友毛筆特色字體”、“葉根友毛筆行書(繁)”中的對應文字完全一致,葉根友的字體具有獨特的風格,故被告古越龍山公司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在其商品上使用葉根友的作品、被告家樂福公司銷售,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法律責任。被告古越龍山公司抗辯認為消費者購買被訴侵權商品是在于其商標價值,而非字體。法院認為,商品包裝是吸引消費者的因素之一,葉根友的字體具有獨特的風格,被告古越龍山在其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該字體亦對其商品價值有一定提升,被告古越龍山公司不能以此免除其賠償責任。
結語
眾多判例可見,有創(chuàng)造性字體大多認可為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在線條、點畫、字形結構、偏旁部首比例、筆畫長短、粗細選擇、曲直設計等方面進行創(chuàng)造,融入獨特藝術美感,彰顯個性,從而具有符合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當前,字體著作權中原告除了大家熟悉的“北XX正電子有限公司”外,近些年出現(xiàn)不少擁有著作權的知名書法家,如筆者代理的《九層妖塔》字體侵權案原告向佳紅書法家等。隨著知識產(chǎn)權意識增強,大家商業(yè)行為中需要進一步重視字體著作權,尊重知識產(chǎn)權,切勿隨意侵權使用。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吳師法律師 甘羅雯薏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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