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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驍暢
原標題:淺析實用藝術作品的相關要素及其對著作權、專利權保護的影響
實用藝術作品上可能存在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競合或沖突。本文試圖通過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要素進行簡要分析,以說明部分要素如何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產(chǎn)生影響。
一、實用藝術作品的概念及著作權、專利權保護的競合
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充滿著各式各樣的物品,一些物品具有實用性,能夠解決生產(chǎn)中的問題、給生活帶來便利;另一些物品具有藝術性,承載著美感的表達、帶給人精神上的愉悅。而有的物品則兼具實際性及藝術性,該類物品在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編寫的《著作權與鄰接權法律術語匯編》中被定義為實用藝術作品。【1】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1979年9月28日更改)將實用藝術作品列為文學和藝術作品中的一類?!恫疇柲岜Wo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則將“實用藝術作品”的表述用來涵蓋“小擺件、首飾、金銀器皿、家具、壁紙、裝飾品、服裝等的制作者的藝術品”,同時指出實用藝術作品既可來源于手工藝人制作,也可來源于工業(yè)方法產(chǎn)生。【2】
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中并未將“實用藝術作品”規(guī)定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但為履行《伯爾尼公約》的義務,國務院于1992年頒布《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guī)定》要求對外國實用藝術作品提供25年期的保護?!吨鳈喾ǖ谌涡拚蛯徃濉返谖鍡l第九項規(guī)定“實用藝術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飾品等具有實用功能并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br/>
根據(jù)《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關于外觀設計的定義,【3】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是用于產(chǎn)生視覺感受效果的產(chǎn)品外觀設計方案。《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7款規(guī)定成員國可以在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之間擇一或同時給與實用藝術作品以保護。【4】因此,實用藝術作品上可能存在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競合或沖突。
本文試圖通過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要素進行簡要分析,以說明部分要素如何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產(chǎn)生影響。
二、實用藝術作品的要素
如前所述,實用藝術作品應當兼具實用性及藝術性,但前述定義未說明“實用性”“藝術性”的具體含義,且涉及“實用性”“藝術性”表述的國際公約、國內(nèi)規(guī)定均與著作權有關,無法直接得出對應要素如何體現(xiàn)在專利法中。而相關要素如何在著作權法、專利法中具體體現(xiàn)及其含義如何,將直接影響實用藝術作品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方式。
(一)實用性或功能要素
著作權法要求的實用性應是指能夠在實際生活中使用。【5】因外觀設計產(chǎn)品能夠對生產(chǎn)、生活發(fā)揮有利的作用,【6】該實用功能即為功能性,【7】功能要素則為產(chǎn)品的基本屬性。【8】實用性、功能性看似相同,但著作權法、專利法各自在要求上仍有區(qū)別,下文將詳述。
(二)藝術性(表達)或設計要素
1、藝術性(表達)
著作權的客體為作品,一旦某種智力成果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體現(xiàn)了其獨創(chuàng)性,且能夠以有形的形式得以復制,該智力成果即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而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即強調(diào)的是作品的外在表達,因只有外在表達才能夠以有形形式加以復制。【9】所以,雖然《著作權法》中并未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性進行定義,但結合前述分析及觀點,可以認為藝術性系指以具有實用功能的物品為載體,能夠體現(xiàn)作者在藝術領域獨創(chuàng)性智力成果的表達。
2、設計要素
專利法并未提及藝術性,但《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了受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是指產(chǎn)品的形狀、圖案或者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其體現(xiàn)的一種以視覺效果為核心的外化智力成果。【10】有觀點將該種表達稱為外觀設計專利中的“設計要素”。【11】
因此,外觀設計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有形可復制且體現(xiàn)智力成果的表達。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與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十分接近。【12】在討論實用藝術作品時,作品中的藝術性與外觀設計中的設計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對應性。
3、著作權法、專利法對實用藝術作品各要素的要求
(1)著作權法的要求
a. 以具有實用性的物品為載體
作品作為著作權客體是一種表達,表達具有無形性,因此表達通常以物質作為載體。實用藝術作品則不僅以物質作為載體,同時該物質應當具有實用性,以此區(qū)別于一般作品。從列舉的具體物品可以看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送審稿》均傾向于將實用藝術作品的功能理解為裝飾性,有觀點亦認為著作權法中實用藝術作品的“實用性”包含了“裝飾性”。【13】
b. 手工生產(chǎn)或工業(yè)生產(chǎn)
著作權法對作品的產(chǎn)生方式并未作出要求,《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亦指出實用藝術作品既可來源于手工藝人制作,也可來源于工業(yè)方法產(chǎn)生。
c. 獨創(chuàng)性
實用藝術作品與一般作品相比,雖然在載體、實用性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但作為一種作品仍然應當符合著作權法關于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應當具有的獨創(chuàng)性包括獨立性和創(chuàng)造性兩方面。獨立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完成,而非來源于對他人作品的復制、抄襲。創(chuàng)造性是指作品應當是作者最低限度智力勞動的結果,【14】能夠體現(xiàn)作者的智力判斷與選擇、展示作者的個性【15】同時根據(jù)“美學不歧視原則”,不考慮作品的藝術價值。【16】
但就實用藝術作品而言,有觀點認為應當在獨創(chuàng)性上設置更高的標準。【17】原因在于,一般作品源于作者對其自身的思想或情感的公布,【18】而實用藝術作品在視覺上體現(xiàn)的效果是為了符合消費者的喜好和口味從而實現(xiàn)經(jīng)濟價值,【19】于是在設計過程中作者將個人的判斷、選擇及個性讓位于這一目的。作者個人的智力創(chuàng)造勞動被隱藏在了幕后。【20】因此,只有當創(chuàng)作成果具有超出該物品使用目的的限定標準之外的藝術特征,具備明顯超出普通設計的獨特性方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21】筆者對此表示贊同。
(2)專利法的要求
根據(jù)《專利法》以及《專利審查指南》(2019)的相關規(guī)定,專利法對外觀設計提出了以下要求:必須以產(chǎn)品為載體;適用于工業(yè)應用;富有美感;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
a. 以產(chǎn)品為載體
從外觀設計的發(fā)展過程可以看出,外觀設計是生產(chǎn)力發(fā)展到一定程度,同類產(chǎn)品大量涌入市場后,為了增強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出現(xiàn)的概念。【22】而增加消費吸引力的前提是能夠滿足消費者對于產(chǎn)品的實用功能需求。由于功能要素為產(chǎn)品的基本屬性,作為輔助地位的設計要素需要在不損害功能性的前提下完成視覺效果和產(chǎn)品功能的結合。為保護設計要素與產(chǎn)品功能要素結合之后的視覺效果,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必須與作為載體的產(chǎn)品相結合。【23】
b. 適用于工業(yè)應用
適于工業(yè)應用,是指該外觀設計能應用于產(chǎn)業(yè)上并形成批量生產(chǎn)。外觀設計產(chǎn)生于工業(yè)化過程,而工業(yè)化以標準規(guī)?;纳a(chǎn)為特點。因此有觀點認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制度的價值取向在于保護以可復制為特點的規(guī)模化利益,而外觀設計產(chǎn)品是否必須通過機器生產(chǎn)則在所不論。【24】
c. 富有美感
“富有美感”與著作權法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性要求不同。此處的美感與裝飾性沒有本質差別,【25】僅是為了強調(diào)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并非產(chǎn)品功能或技術效果而是一種視覺感受,具有獨特的視覺特性,能夠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能夠影響消費者作出選擇即可,并非要求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必須具有藝術標準上的美學價值。【26】有觀點進一步認為這種視覺感受帶來的美感其實只是新的外觀設計相較于申請日之前的其他外觀設計的差異而產(chǎn)生的“距離美”。【27】
d. 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
外觀設計的新穎性是指不屬于現(xiàn)有設計或抵觸申請。不屬于現(xiàn)有設計,是指在現(xiàn)有設計中,既沒有與涉案專利相同的外觀設計,也沒有與涉案專利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專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 公告的同樣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稱為抵觸申請。【28】專利法所要求的新穎性強調(diào)的是具有排他性,是針對內(nèi)容而言,【29】而著作權法對獨立性的要求則是針對作品的來源及產(chǎn)生方式。
外觀設計的創(chuàng)造性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xiàn)有設計或者現(xiàn)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qū)別。【30】專利法之所以設置創(chuàng)造性這一要件,是為了提高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標準,避免設計者通過簡單的借鑒、模仿或替換即可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為達此目的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要求獲得法律保護的外觀設計與已有設計相比具有較多的視覺感受上的不同。【31】因此,前述“富有美感”部分有關設計差異產(chǎn)生“距離美”的觀點實際也體現(xiàn)了外觀設計專利關于創(chuàng)造性的要求。
三、對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影響
本部分將在前文的基礎上,論述實用藝術作品的部分要素對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影響。
1、“創(chuàng)造性”
(1)不符合著作權法關于作品“創(chuàng)造性”的要求:受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不受著作權保護
如前所述,著作權法對實用藝術作品關于獨創(chuàng)性中創(chuàng)造性部分的要求,與專利法對外觀設計關于創(chuàng)造性的要求存在不同。雖然均不考慮美學上的價值高低,但著作權法對創(chuàng)造性的要求強調(diào)的是作者的個性表達;【32】雖然設計者在進行外觀上的設計時也體現(xiàn)了個人對設計要素的選擇、安排,但其更注重的是設計表達要符合大眾的審美情趣,通過創(chuàng)造不同或差異吸引一般消費者作出消費判斷,設計者的個性要讓位大眾的喜好。
形狀的局部改變、圖案的細微變化等均可能滿足整體視覺效果的不同從而符合外觀設計創(chuàng)造性的要求,但實現(xiàn)外觀設計創(chuàng)造性要求的不同或差異并非都能構成設計者的個性表達。著作權保護的是以可感知的“表達”為形式的智力成果,必須具有一定的“深度”才能使受眾對其獨創(chuàng)性進行辨認,【33】所謂的“深度”并非對智力創(chuàng)作水平的要求,而是指展示獨創(chuàng)性應以充分的表達為前提,充分的表達又常常需要一定的創(chuàng)作篇幅或空間。另外,根據(jù)前述分析,受著作權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在獨創(chuàng)性上應當具有相對較高的標準。
比如,汽車輪胎可因不同紋路而實現(xiàn)不同的整體視覺效果從而授予外觀設計專利,但其通常缺乏獨創(chuàng)性而不應該歸入實用藝術作品。【34】當創(chuàng)作或設計的載體為汽車輪胎時,作者或設計者難以改變輪胎的形狀或顏色,能夠進行創(chuàng)作或設計的部分僅為輪胎的紋路,而紋路選擇或布局又受限于材質、摩擦力、穩(wěn)定性等因素,并非可以隨意選擇、安排或繪制。能夠讓作者或設計者將輪胎作為實用藝術作品進行藝術性表達的空間極其有限,更難以在創(chuàng)造性上超出普通慣常的設計,不能滿足著作權法關于創(chuàng)造性的要求。因此汽車輪胎難以作為實用藝術作品獲得著作權的保護。
再比如,車載冷熱箱。車載冷熱箱受限于其功能以及使用環(huán)境,能夠實現(xiàn)不同或差異設計的部分僅為箱蓋部分,在該部分的不同或差異設計能夠影響整體視覺效果的情況下,不同設計的車載冷熱箱能夠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且不構成近似外觀設計。【35】但該箱蓋的形狀過于簡單,雖不同于之前的外觀設計,但不代表其完成了創(chuàng)造性的表達,難以達到獨創(chuàng)性要求的“最低限度”。因此也難以作為實用藝術作品獲得著作權的保護。
2、“功能要素”
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對某種技術或方法的具體描述可以獲得著作權的保護,而該種技術或方法本身則不能。【36】就實用藝術作品而言,該作品在藝術領域獨創(chuàng)性智力成果的表達能夠獲得著作權的保護,而該作品的實用性是指能夠對生產(chǎn)生活產(chǎn)生有利作用的部分,該有利作用又通常以某種技術方案或方法體現(xiàn),因此該實用性部分不屬于著作權的保護范圍。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是用于產(chǎn)生視覺感受效果的設計方案,而發(fā)明專利權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的是用于產(chǎn)生功能效果的技術方案。【37】在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審查中,亦將功能要素從影響整體視覺效果的要素中予以排除。【38】因此作為產(chǎn)品基本屬性的功能要素也并非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范圍。
著作權、專利權雖不保護實用性或功能要素,但實用性或功能要素對創(chuàng)作和設計都將起到限制的作用。設計空間越大,替代性設計越多,可以更多的考慮美學因素,其功能性特性越弱;設計空間越小,替代性設計越少,美學因素的應用受限,其功能性特性越強。【39】在設計空間能夠同時容納符合法律要求的表達和外觀設計時,實用藝術作品能夠同時受到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但在一些特定事例中或情況下,功能要素將導致權利保護出現(xiàn)沖突。
(1)不符合專利法關于“功能要素”的要求:受著作權保護,不受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
著作權法要求實用藝術作品具有實用性,專利法要求產(chǎn)品具有功能性。如前所述,有觀點認為著作權法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實用性要求包含了“裝飾性”,甚至有觀點認為實用藝術作品的實用性就只有裝飾功能。【40】但在外觀設計專利中,裝飾性等于“富有美感”,而“富有美感”是設計要素的要求,因此裝飾功能在外觀設計中并非功能要素。故一件作品如僅具有單純的裝飾功能或單純的欣賞作用,可能符合著作權法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實用性要求;外觀設計專利雖不保護功能要素本身,但保護功能要素與設計要素的結合,且裝飾功能并非外觀設計專利中的功能要素,故該僅具有單純的裝飾功能或單純的欣賞作用的作品,因其外觀設計完全缺乏功能要素,相當于未以產(chǎn)品為載體,其智力成果未能體現(xiàn)功能要素與設計要素的結合,該實用藝術作品的設計要素部分不能被認定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
比如,真絲織錦畫。要求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產(chǎn)品具有真絲的特殊質感和光澤,通過特殊的制造方式令畫面栩栩如生,但載體為無實用功能的平面載體,為純屬美術范疇作品;且裝飾效果、產(chǎn)品材質對判斷是否屬于純屬美術范疇的作品沒有直接的關系。故該作品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41】如接受裝飾性屬于或等于實用性,則該作品作為裝飾物具有實用性,可以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需要注意的是,亦有觀點認為實用性是指使用價值,【42】不是單純具有某種觀賞、收藏價值,【43】而本例中的真絲織錦畫除了作為裝飾物被欣賞外并無其他使用價值,雖其仍符合一般作品的要件能夠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不能再算作實用藝術作品。
(2)外觀設計受功能唯一限定,作品的表達與功能存在混同:既不受著作權,也不受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
前文已論述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均不保護實用性或功能要素。因實用藝術作品的實用性代表某種有利于生產(chǎn)生活的思路、技術或方法,如果著作權不排除對實用性的保護,那么作者將通過著作權實現(xiàn)對該思路、技術或方法的壟斷,即使存在其他表達形式他人也無法再就這一思想或主題進行表達;如果外觀設計專利不將功能要素排除,則設計者將通過保護外觀設計方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進一步實現(xiàn)對技術方案的壟斷,而對該技術方案的保護本應通過專利法中更嚴格的實質審查程序審查后方能獲得。
如果表達某思想(如某種思路、技術或方法)有且僅有一種或非常有限的幾種方式,則發(fā)生了表達與思想的混同,要完成對該思想的表達只能使用該種或有限的幾種方式,保護表達等于壟斷思想,該種表達不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同理,當外觀設計的設計要素被功能要素唯一限定時,任何設計者在完成與該功能要素相結合的設計時都只能使用唯一的設計要素,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將導致權利人通過外觀設計專利權實現(xiàn)對功能要素(即技術方案)的壟斷,該種設計要素不應當?shù)玫酵庥^設計專利權的保護。
仍以汽車輪胎為例。前述分析中,該例中的輪胎能夠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是因為設計要素中的圖案要素(輪胎紋路)能夠對整體視覺效果產(chǎn)生顯著影響。但就設計要素中的形狀要素(輪胎的圓形形狀)而言,凸輪曲面形狀是由所需要的特定運動行程唯一限定的,【44】該形狀不能作為外觀設計得到專利權的保護;另一方面,從著作權的角度來分析,要通過圖形來表達或描繪“通過凸輪曲面完成運動”這一想法,也只能以圓形進行表達或描繪,因此思想與表達產(chǎn)生了混同,該思想(“通過凸輪曲面完成運動”)的表達(圓形的輪胎)不受著作權的保護。
3、“適用于工業(yè)應用”
(1)不符合專利法關于“適用于工業(yè)應用”的要求:受著作權保護,不受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
著作權法和專利法均未對實用藝術作品是否必須通過如機器制造等工業(yè)化方式生產(chǎn)作出要求。但如前所述,外觀設計專利關于“適用于工業(yè)應用”的要求本質上是指能夠通過重復生產(chǎn)形成規(guī)?;?,因此即使是手工制作,只要手工操作形成的差異不會導致產(chǎn)品形狀發(fā)生本質上的改變,則仍然屬于能夠批量生產(chǎn)?!?5】因此,如果一件受著作權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由于其生產(chǎn)方式或生產(chǎn)資料導致其每一件產(chǎn)品的形狀都具有獨一性,無法通過重復的方式批量進行生產(chǎn),則不符合專利法關于“適用于工業(yè)應用”的要求。
比如,以樹根的自然形態(tài)為基礎加工制作的木凳。該作品能夠作為日常生活中的凳子使用,同時作者透過對樹根木材的選擇、加工表達了其個人的審美情趣,該作品屬于實用藝術作品,能夠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另一方面,因為難以從大自然中找到紋路、形態(tài)相同的樹木,所以在保留自然形態(tài)進行創(chuàng)作或設計的前提下,將難以重復批量生產(chǎn)出相同外形的木凳。此時,以樹根的自然形態(tài)為基礎加工制作的木凳因不符合外觀設計專利關于“適用于工業(yè)應用”的要求,無法得到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
注:
【1】 張鵬、徐曉雁:《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原理與實務》,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5年版,第32頁。
【2】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附英文文本)》,劉波林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頁。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外觀設計,是指對產(chǎn)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span>
【4】 “在遵守本公約第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的前提下,本同盟各成員國得通過國內(nèi)立法規(guī)定其法律在何種程度上適用于實用藝術作品以及工業(yè)品平面和立體設計,以及此種作品和平面與立體設計受保護的條件。在起源國僅僅作為平面與立體設計受到保護的作品,在本同盟其他成員國只享受各該國給予平面和立體設計的那種專門保護;但如在該國并不給予這種專門保護,則這些作品將作為藝術作品得到保護?!?/span>
【5】 張廣良編:《外觀設計的司法保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頁。
【6】 馬云鵬:《外觀設計法律保護模式研究》,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6年版,第200頁。
【7】 芮松艷:《外觀設計法律制度體系化研究》,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7年版,第78頁。
【8】 同前注,芮松艷:《外觀設計法律制度體系化研究》,第20頁。
【9】 王遷:《著作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17頁。
【10】 芮松艷:《外觀設計法律制度體系化研究》,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7年版,第16-17頁。
【11】 同前注,芮松艷:《外觀設計法律制度體系化研究》,第15頁。
【12】 尹新天:《中國專利法詳解:縮編版》,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頁。
【13】 [西]利普??耍骸吨鳈嗯c鄰接權》,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譯,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60頁。
【14】 盧海君:《版權客體論》(第二版),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4年版,第130-131頁。
【15】 王遷:《著作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頁。
【16】 盧海君:《版權客體論》(第二版),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4年版,第133頁
【17】 [德]萊特:《德國著作權法》(第二版),張懷嶺、吳逸越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第36頁;王遷:《著作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98頁。
【18】 同前注,[德]萊特:《德國著作權法》(第二版),第25頁。
【19】 芮松艷:《外觀設計法律制度體系化研究》,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7年版,第17頁。
【20】 [德]雷炳德:《著作權法》,張恩民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頁。
【21】 [德]萊特:《德國著作權法》(第二版),張懷嶺、吳逸越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第36頁;歐可寶貝有限公司訴慈溪市佳寶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2293號民事判決書;樂高公司與廣東小白龍動漫玩具實業(yè)有限公司、北京華遠西單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書。
【22】 馬云鵬:《外觀設計法律保護模式研究》,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6年版,第116頁。
【23】 芮松艷:《外觀設計法律制度體系化研究》,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7年版,第20-21頁。
【24】 同前注,芮松艷:《外觀設計法律制度體系化研究》,第83頁、第90頁。
【25】 尹新天:《中國專利法詳解(縮編版)》,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頁。
【26】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編:《以案說法: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例指引》,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8年版,第375頁。
【27】 張廣良編:《外觀設計的司法保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頁。
【28】 參見《專利審查指南》(2019)第四部分第五章5.根據(jù)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審查。
【29】 郝敏:《文娛產(chǎn)業(yè)知識產(chǎn)權保護實證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92頁。
【30】 參見《專利審查指南》(2019)第四部分第五章6.根據(jù)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審查。
【31】 潘天怡:《論外觀設計的制度定位》,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58頁。
【32】 [西]利普??耍骸吨鳈嗯c鄰接權》,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譯,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43頁。
【33】 [德]雷炳德:《著作權法》,張恩民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頁,第114頁。
【34】 何懷文:《中國著作權法:判例綜述與規(guī)范解釋》,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111頁。
【35】 劉萬鋒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658號行政判決書。
【36】 Baker v. Selden,101 U.S. 99 (1880).
【37】 尹新天:《中國專利法詳解(縮編版)》,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頁。
【38】 參見《專利審查指南》(2019)第四部分第五章6.1與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chǎn)品現(xiàn)有設計對比。
【39】 馬云鵬:《再論功能性設計特征的理解、認定和應用》,載微信公眾號“知產(chǎn)力”,2019年11月10日。
【40】 何懷文:《中國著作權法:判例綜述與規(guī)范解釋》,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96頁。
【41】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編:《以案說法: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例指引》,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8年版,第379-380頁。
【42】 李揚:《著作權法基本原理》,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9年版,第43頁。
【43】 張廣良編:《外觀設計的司法保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頁。
【44】 參見《專利審查指南》(2019)第四部分第五章6.1與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chǎn)品現(xiàn)有設計對比。
【45】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編:《以案說法: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例指引》,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8年版,第376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劉驍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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