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浙江高院發(fā)布《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公布2020年8個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正式發(fā)布《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服務保障創(chuàng)新發(fā)展大局,著力破解知識產權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等社會各界反映強烈問題,推動法院與相關職能部門合力促進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為建設引領型知識產權強省、促進高質量發(fā)展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
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審判在激勵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維護公平競爭、推動高質量發(fā)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部署,結合我省法院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1. 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服務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和科技自立自強,為貫徹新發(fā)展理念、構建新發(fā)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fā)展提供有力保障,為我省忠實踐行“八八戰(zhàn)略”、奮力打造“重要窗口”,爭創(chuàng)社會主義現代化先行省貢獻司法力量。
2. 工作原則。堅持統(tǒng)籌推進,依法、嚴格、公正、平等、精準、高效、全面保護。堅持問題導向,全力解決糾紛多、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等突出問題。堅持改革引領,積極探索新機制新載體,持續(xù)提升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水平。
3. 工作目標。錨定“十四五”規(guī)劃和二О三五年遠景目標對知識產權審判提出的新要求,積極構建“嚴、大、快、同”知識產權保護新格局。遵循“司法主導、嚴格保護、分類施策、比例協(xié)調”的司法政策,大力提升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水平。全面提高知識產權審判質量、效率和公信力,積極打造具有浙江辨識度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成果,努力使浙江成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示范地。
二、圍繞大局,精準服務保障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
4. 聚力服務自立自強創(chuàng)新強省首位戰(zhàn)略。加大對人工智能、基因技術、區(qū)塊鏈、核心算法等新領域新業(yè)態(tài)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助力我省打造國際一流的“互聯(lián)網+”、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創(chuàng)高地,強力保護“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以及涉及國家核心利益、新興產業(yè)、重點領域的知識產權。切實服務產業(yè)數字化、智能化轉型和數字經濟健康發(fā)展,著力保障數字經濟“一號工程”和創(chuàng)新體系建設,保護科創(chuàng)大走廊建設和重大科研攻關中的知識產權,助力提升“浙江制造”“浙江智造”競爭力。妥善處理因科技成果權屬認定、權利轉讓、價值認定和利益分配產生的糾紛,依法打擊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權益的行為。
5. 自覺服務新發(fā)展格局。加強對外向型企業(yè)涉知識產權問題的調研指導,助推“浙貨行天下工程”。針對自貿區(qū)業(yè)務涉知識產權法律問題,開展常態(tài)化研判保護。有效保護浙江特色老字號品牌、馳名商標、地理標志商標。深入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依法保障“一帶一路”重要樞紐建設,妥善審理涉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案件,推進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規(guī)定域外適用,爭創(chuàng)國際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優(yōu)選地。
6. 加強互聯(lián)網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將涉互聯(lián)網知識產權作為司法保護的重要領域,保障以工業(yè)互聯(lián)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為代表的戰(zhàn)略性互聯(lián)網產業(yè)健康發(fā)展,助推頭部制造企業(yè)“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升級??偨Y完善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規(guī)則,細化明確跨境電商、電商直播等網絡平臺主體責任,引導電商領域開展自我治理,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qū)聯(lián)動發(fā)展,營造清朗電商網絡空間。
7. 強化文化產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傳統(tǒng)文化、傳統(tǒng)知識領域知識產權,服務保障文化研究工程、文藝精品創(chuàng)優(yōu)工程等建設,重視大專院校、融媒影視、文創(chuàng)產業(yè)的知識產權保護需求,推進科研誠信建設,助推橫店影視文化產業(yè)集聚區(qū)、中國(浙江)影視產業(yè)國際合作區(qū)發(fā)展。加強與省網絡作家協(xié)會等組織的溝通交流,有效保護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及時總結審判規(guī)則。依法審理涉體育賽事直播、網絡游戲、數據產權等新類型案件。
8. 開展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行動。組建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專班(團隊)、巡回審判法庭等,加強國內外相關條約、法律和典型案例搜集研究及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狀況調研,及時提出司法建議。依法快速懲戒侵犯涉亞運會名稱、吉祥物、會徽、會旗、會歌、宣傳口號以及擅自轉播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杭州亞運會順利舉行。
9. 助推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認真實施《浙江省民營企業(yè)發(fā)展促進條例》,加大對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懲戒力度,平衡商業(yè)秘密保護與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嚴格規(guī)制新型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統(tǒng)一開放的市場競爭秩序。依托司法大數據發(fā)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指數”。對故意、重復侵權等行為人建立“黑名單”制度,營造激勵創(chuàng)新、誠實守信的良好營商環(huán)境。完善“三服務”長效機制,3年內在100家重點企業(yè)、科研院所等單位建立省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調研聯(lián)系點。
三、攻堅克難,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審判質量效率和公信力
10. 著力解決“舉證難”問題。充分運用舉證責任分配及轉移、舉證妨礙推定、文書提供命令等規(guī)則,合理降低權利人舉證難度。加大證據保全、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依法制裁不予配合調查取證的違法行為。完善第三方電子存證證據等電子證據認定規(guī)則,引導當事人廣泛運用區(qū)塊鏈等技術手段獲取、固定、提存證據。在杭州、寧波知識產權法庭普及技術調查官制度,建立健全技術調查官資源共享機制。
11. 著力解決“周期長”問題。總結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經驗,探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簡單著作權侵權等案件,完善簡易程序適用規(guī)則,推動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 ,進一步縮短辦案期限,提升審判效率。對于起訴流通環(huán)節(jié)末端銷售者侵權等類型化批量商業(yè)維權案件,采用示范訴訟等方式予以高效解決,引導當事人起訴源頭侵權行為人。嚴格規(guī)范中止訴訟、發(fā)回重審、啟動鑒定等程序,簡化簡單案件庭審程序。探索建立復雜案件就已查明事實部分先行判決機制。
12. 著力解決“成本高”問題。健全非訴糾紛解決和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積極推進誠信訴訟,依法規(guī)制惡意提出管轄權異議、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及異地重復起訴等濫用訴權、惡意訴訟行為。充分運用信息化網絡化智能化司法平臺,提供便捷、高效的線上線下訴訟服務。助力相關單位盤活知識產權價值,打造多元混合質押融資模式及新型知識產權保險方式,推動設立海外知識產權訴訟援助機制和訴訟費用保險等,降低訴訟維權成本。
13. 著力解決“賠償低”問題。嚴格依法加大對源頭侵權、重復侵權、惡意侵權和規(guī)模侵權的賠償力度。認真貫徹執(zhí)行《民法典》,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細化明確適用條件和案件類型等。推動完善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制度,提高鑒定評估人員、專家證人出庭率,提高損害賠償計算科學性。總結損害賠償計算規(guī)則,調動權利人就損害賠償事實進行舉證的積極性,依法支持權利人將二審中新增合理維權開支納入賠償數額。
14. 著力加強審執(zhí)兼顧。注重加強審執(zhí)溝通,健全“自動履行為主、強制執(zhí)行為輔”執(zhí)行長效機制。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細化完善保全措施。提升裁判文書制作質量,確保裁判主文的可執(zhí)行性。依法規(guī)制濫用知識產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在調解中強化制約、擔保條款運用,將案件自動履行率提升至75%以上。
15. 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常態(tài)化運行各級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聯(lián)席會議制度,統(tǒng)一執(zhí)法司法標準,形成打擊合力,有效發(fā)揮刑罰懲治和震懾犯罪的功能。對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中發(fā)現的侵權人犯罪線索,依法移送啟動刑事追訴程序。認真執(zhí)行《刑法修正案(十一)》,進一步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嚴格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強化罰金刑適用,嚴格緩刑適用標準,通過追繳違法所得、收繳犯罪工具、銷毀侵權產品、適用從業(yè)禁止等強化刑事打擊效果。引導權利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完善知識產權刑事自訴立案標準、證明規(guī)則。
16. 大力實施“精品工程”。深入開展“質量建設年”活動,持續(xù)提升優(yōu)化審判質效指標,做精做優(yōu)典型案件,開精品庭、寫精品文書、出精品案例。對于涉及新市場領域、新商業(yè)模式、新技術產業(yè)但司法標準尚不清晰的案件,善于作出引領性裁判,并注重總結提煉代表性司法規(guī)則,及時整理發(fā)布裁判觀點,充分發(fā)揮司法裁判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四、強化協(xié)作,合力促進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
17. 強化跨部門多領域協(xié)作。加強與黨政職能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共同開展調研、培訓,實現各渠道信息共享、有機銜接、優(yōu)勢互補,加強委托調解、行政調解協(xié)議的司法確認及侵權證據的調取與移送等工作。杭州、寧波知識產權法庭建立與案件管轄區(qū)域的職能部門、相關法院的協(xié)調銜接機制。加強與大專院校、律師協(xié)會、行業(yè)協(xié)會的交流協(xié)作。
18. 大力開展訴源治理。立足知識產權“一件事、跑一地、跑一次”,積極參與建設“知識產權大廈”等綜合性線上線下服務保護平臺,通過入駐當地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等方式,構建司法與行政、仲裁、人民調解等相銜接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推進杭州等地知識產權糾紛線上調處平臺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ODR)的對接、整合,力爭三年內糾紛訴前化解率達到35%以上。對于涉KTV著作權等類型化商業(yè)維權案件,加強與行業(yè)協(xié)會等組織的聯(lián)系,建立健全糾紛訴前調處化解機制。
19. 完善“三合一”審判機制。具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應嚴格落實“三合一”審判機制,由知識產權審判庭或專門審判團隊統(tǒng)一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必要時可以引入其他相關專業(yè)審判庭(審判團隊)法官參審案件,不斷提升專業(yè)型人民陪審員參審率。依法支持監(jiān)督行政執(zhí)法,建立健全特邀行政調解機制,依法支持溫州等地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促進行政執(zhí)法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統(tǒng)一,推動完善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銜接機制。依法妥善處理民事、刑事、行政交叉案件,完善程序銜接,并與相關部門聯(lián)合督導、合力推進“三合一”工作。
20. 推進長三角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一體化。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長江三角洲區(qū)域一體化發(fā)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等規(guī)定,積極探索建立一體化會商、跨區(qū)域協(xié)作、信息資源共享等工作機制,在跨區(qū)域遠程辦案、案件保全、規(guī)范審判、課題調研、人才培養(yǎng)等方面形成合力、取得實效,促進法律統(tǒng)一適用。
五、強化保障,努力開創(chuàng)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新局面
21. 加強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領導監(jiān)督。各級法院應充分認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大意義,大力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自覺接受黨委領導和人大、政協(xié)等各方監(jiān)督,確保司法公正。強化院庭長帶頭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導向,加強對“四類案件”的監(jiān)管,嚴格落實專業(yè)法官會議研討、類案強制檢索、隨案評查、法官接訪答疑等日常監(jiān)管機制。加強上級法院對下審判指導,健全完善工作評價機制。
22. 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隊伍建設。持續(xù)深化政治建設、規(guī)范化建設、智能化建設和基層基礎建設,加快推進革命化、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顧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術、具有國際視野的知識產權審判隊伍。配備與知識產權審判任務相適應的法官和輔助人員。加強對新法律、新領域、新業(yè)態(tài)、新技術的學習培訓,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審判專業(yè)人才庫和審判專家的評定、運用、考核機制。建立專業(yè)型人民陪審員備選人才庫,完善人民陪審員履職培訓和考評退出機制。三年內充實全省知識產權審判技術專家?guī)斐蓡T至100名。
23. 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審判智能化。全力構建以“智慧審判”為核心、全領域網絡化智能化深度應用的知識產權審判新形態(tài)。全面實現知識產權審判無紙化應用,完善知識產權案件在線辦案規(guī)程,為推進智能化審判奠定堅實基礎。積極探索人工智能在知識產權審判中的實戰(zhàn)運用,不斷豐富拓展“鳳凰智審”模式的創(chuàng)新應用場景。建立“標準化物證室”機制,探索研發(fā)以3D掃描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物證保存應用管理系統(tǒng)。依托司法鏈智能合約探索解紛新路徑,實現將合同的簽約、履約、違約、催告等行為全流程自動存證和執(zhí)行。探索推進“跨區(qū)域一體化辦案平臺”,進一步統(tǒng)一裁判尺度。強化知識產權司法大數據共享。
24. 推進知識產權審判體制機制改革。積極推動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積極申請增設知識產權法庭和擴大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范圍。支持杭州、寧波知識產權法庭設立巡回審判庭(站點)。推廣長興、新昌、鎮(zhèn)海等無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法院建設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護中心等工作機制??偨Y嘉興南湖、湖州德清、紹興柯橋等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與人民法庭融合運行的機制成效。擴大對非專利技術類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協(xié)議進行司法確認的基層法院范圍。
25. 打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浙江品牌。結合各地實際,積極探索形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標志性成果,及時總結提煉,形成特色品牌。積極參與2021年在杭州舉辦的世界知識產權大會(AIPPI),展現浙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良好形象。辦好 “三知論壇”“浙知沙龍”及寧波中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協(xié)委員會客廳”“天一論壇”、溫州中院“甌越論壇”等活動,擦亮我省知識產權司法實務與理論研究相融合的“金名片”,擴大浙江知識產權審判影響力和知名度。
26. 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宣傳力度。以“4·26”知識產權宣傳周為主要載體,開展直播重大案件庭審、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典型案例等系列活動,加強知識產權常態(tài)化宣傳工作,講述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好故事,傳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好聲音。邀請“兩代表一委員”和社會各界走進法院、法庭,旁聽案件庭審、參加主題活動,凝聚知識產權保護共識。每年編撰更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指南》,不斷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努力營造尊重知識產權、保護創(chuàng)新的良好社會氛圍。
2020年度浙江法院
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目錄
?世界貿易中心協(xié)會有限公司與臺州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與阮國強、阮永義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浙江搜道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海樂扣樂扣貿易有限公司與義烏市妙愛貿易有限公司、義烏市恒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邵燕娟、毛文娟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王成林、濟南通亞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劉晉玉、張勇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王功斌、俞如安侵犯著作權罪案
?岱山縣佳瑪玩具廠訴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責令停止專利侵權案
1、世界貿易中心協(xié)會有限公司與臺州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全額支持權利人訴訟請求的典型案例。世界貿易中心協(xié)會是總部位于美國的非營利性國際經貿組織,其在世界各地采用特許方式授權他人使用的“WTC”“WORLD TRADE CENTERS”等商標,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本案中,被訴侵權標識所涉不動產服務與該協(xié)會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會展服務,雖屬于不同的類別,但二審法院認為兩者構成類似,并在此基礎上認定被告擅自在類似服務上使用相同、近似標識,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侵害了該協(xié)會的商標權,體現了對高知名度商標給予相應強保護的價值導向,樹立了平等保護的良好國際司法形象,營造了公平競爭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裁判要旨】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作為商標申請時指定商品/服務類別的依據,其目的是為了便于商標檢索、申請和行政管理。在商標民事侵權案件中判斷服務是否類似,固然可以該表為初步參考,但關鍵仍在于從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出發(fā),結合權利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以及被訴侵權標識的具體使用情況,分析兩種服務在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的異同,以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立足點,進行綜合判斷。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781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浙民終652號
【案情介紹】
世界貿易中心協(xié)會有限公司(WORLD TRADE CENTER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世貿中心協(xié)會)成立于1969年,總部設在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進入中國以來,陸續(xù)授權國內多個組織、機構或企業(yè)使用“”“”“”“世界貿易中心”“世貿中心”等標識。世貿中心協(xié)會在本案中主張的權利商標為第1983918號“”、 1985436號“”和第1985438號“”,核定服務項目均為第41類會展等。東森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森控股公司)作為投資商,浙江東森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森房產公司)作為開發(fā)商,臺州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州世貿公司)作為運營商,在臺州建造、運營臺州世界貿易中心大樓,在樓宇內外使用“”“WTC”“TAIZHOU WORLD TRADE CENTER”“臺州世界貿易中心”“一座城市只有一個世貿中心”等標識和字樣,并在對外宣傳中使用“一座城市只有一個世貿中心,其中一個在臺州”等宣傳語。世貿中心協(xié)會認為該三公司使用上述標識共同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認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并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300萬元(包含合理費用)。
【裁判內容】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臺州世貿公司的主營業(yè)務不包括展覽或會展服務,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類別與權利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第41類會展等既不相同也不類似,故不構成商標侵權。但臺州世貿公司擅自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世界貿易中心”字樣,構成擅自使用世貿中心協(xié)會企業(yè)名稱以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被告共同參與了涉案樓宇的投資、開發(fā)、招商及經營,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遂于2019年12月30日判決:三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連帶賠償世貿中心協(xié)會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萬元。
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三個權利商標在第41類會展等服務上具有很高知名度,應獲得較強力度的保護。臺州世貿公司雖然系在不動產服務類別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但與權利商標核準注冊的服務類別相比,兩者往往均通過在不動產上標注相關標識的方式進行招商;臺州世貿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展覽服務,在宣傳中亦稱樓盤具有包括會展在內的多項功能,在服務內容上與第41類服務有交叉;兩者的服務對象均包括商業(yè)地產購買者以及召開大型會議或展覽的客戶群體。因此,兩種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存在較大關聯(lián),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標準,應認定兩者屬于類似服務。因此,被訴行為除構成一審判決認定的不正當競爭外,還侵害了涉案商標權。遂于2020年11月13日判決:東森控股公司、東森房產公司、臺州世貿公司立即停止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東森控股網站及《臺州日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共同賠償世貿中心協(xié)會經濟損失(包含合理開支)300萬元。
2、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與阮國強、阮永義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懲罰性賠償是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加大違法成本的重要手段,但在權利人普遍就賠償數額舉證困難的情況下,賠償基數的確定問題成為懲罰性賠償機制發(fā)揮作用的瓶頸。本案是我省首例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的侵害商標權案件。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法院習慣性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的做法,依法靈活運用優(yōu)勢證據標準,適當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在合理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以損失數額的三倍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讓侵權人付出了沉重代價,有力懲戒和震懾了惡意商標侵權行為。
【裁判要旨】
在侵害商標權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首先應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或者商標許可使用費,再以此為基數乘以適當的懲罰倍數,得出最終的賠償數額。法院在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時,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的情況下,對于其提交的證據不應過于嚴格,苛求計算精準無誤;應當在全面審查證據的基礎上輔以生活經驗法則,根據高度蓋然性標準認定與賠償數額相關的案件事實,并據此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1100號
二審: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終161號
【案情介紹】
阿迪達斯有限公司(adidas AG,以下簡稱阿迪達斯公司)所擁有的“adidas”系列商標權知名度極高。阮永強、阮永義于2014年出資成立瑞安市正邦鞋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邦公司)。該公司于2015-2017年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門查獲侵害“adidas”系列商標權的鞋幫產品,并被處以行政處罰,累計侵權產品數量高達17000余雙。正邦公司于2018年8月3日經核準注銷登記。阮國強、阮永義作為公司股東向市監(jiān)局出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承諾對公司注銷后的未了事宜承擔法律責任。
阿迪達斯公司就第三次行政違法行為對阮國強、阮永義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根據正邦公司的侵權獲利并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令阮國強、阮永義賠償經濟損失2641695.89元以及合理費用40714.8元。阿迪達斯公司為此提供了電商平臺官方旗艦店中相應正品鞋的銷售單價以及經審計的正品毛利率。
【裁判內容】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正邦公司構成侵權,阮國強、阮永義應為正邦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但由于本案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故對阿迪達斯公司以此為基數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本案應當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遂于2019年9月20日判決:阮國強、阮永義賠償阿迪達斯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20萬元。
雙方均不服,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未能全面、客觀認定阿迪達斯公司提供的證據,亦未能引導當事人準確主張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方式,直接根據法定賠償方法確定損害賠償數額20萬元畸低。阿迪達斯公司提出的懲罰性賠償基數實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該實際損失并非難以確定。該院選取對阿迪達斯公司最為不利的正品鞋單價189元作為計算依據,乘以查獲到的即將售往俄羅斯的鞋幫6050雙,乘以阿迪達斯公司審計報告中的毛利潤率50.4%,再乘以鞋幫在成品鞋中的利潤貢獻率60%,最終確定阿迪達斯公司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利潤損失為345779.28元。該院進一步認為本案符合“惡意”和“情節(jié)嚴重”這兩個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阮國強在接受行政機關詢問時表示知道被查獲的鞋幫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但是這些鞋幫銷路好、利潤高,主觀惡意明顯;正邦公司曾于2015年、2016年兩次受到行政處罰,前兩次被查獲的鞋幫合計3250雙,已售鞋幫合計7400雙。該院決定以最高懲罰倍數3倍(適用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確定賠償數額,另加合理維權支出40678.8元,共計賠償損失1078016.64元。綜上,該院于2020年7月23日判決:阮國強、阮永義連帶賠償阿迪達斯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1078016.64元。
阮國強、阮永義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后雙方達成執(zhí)行和解并已履行完畢。
3、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浙江搜道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數據作為數字經濟時代的關鍵生產要素,已成為市場主體激烈競爭的重要資源。本案是全國首例涉及微信數據權益認定的案件,涉及數據權益歸屬及數據抓取行為正當性認定等影響互聯(lián)網產業(yè)競爭秩序的熱點問題,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本案判決在區(qū)分數據類型的基礎上對數據權益歸屬規(guī)則進行了提煉,并提出了判斷數據抓取及使用行為正當與否的標準和方法,在強化數據權益司法保護、維護公平有序網絡競爭秩序的同時,明確了數字經濟“開放、共享、效率”的基本價值取向。
【裁判要旨】
網絡運營者所控制的數據分為原始數據與衍生數據。對于單一原始數據,數據控制主體只能依附于網絡用戶信息權益,依其與用戶的約定享有原始數據的有限使用權;對于單一原始數據聚合而成的數據資源整體,數據控制主體享有競爭性權益。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控制的單一原始數據,不違反“合法、必要、征得用戶同意”原則的,一般不應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未經許可規(guī)?;茐男允褂盟怂刂频臄祿Y源的,可以認定為不正當競爭。
未經許可在他人既有數據資源基礎上開展創(chuàng)新性競爭的,應當符合“合法、適度、征得用戶同意、有效率”的原則。如果一項所謂的“創(chuàng)新性競爭成果”在市場競爭效果上弊大于利的,應認定具有不正當性。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終5889號
【案情介紹】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兩原告)共同開發(fā)運營個人微信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即時社交通訊服務。個人微信產品中的數據內容主要為個人微信用戶的用戶賬號數據、好友關系鏈數據、用戶操作數據等個人身份數據和個人行為數據。浙江搜道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兩被告)開發(fā)運營“聚客通群控軟件”,利用Xposed外掛技術將該軟件中的“個人號”功能模塊嵌套于個人微信產品中運行,為購買該軟件服務的微信用戶在個人微信平臺中開展商業(yè)營銷、商業(yè)管理活動提供幫助。兩原告認為其對于自己所控制的微信平臺數據享有數據權益,兩被告擅自獲取、使用涉案數據,已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500萬元。
【裁判內容】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本案中兩原告主張享有數據權益的涉案數據均為微信用戶的個人身份數據或個人行為數據。該部分數據只是將微信用戶信息作了數字化記錄后形成的原始數據,并非微信產品所產生的衍生數據。其次,兩原告主張數據權益的微信數據,可以分為兩種數據形態(tài):一是原始數據個體,二是數據資源整體。網絡平臺方對于原始數據個體與數據資源整體所享有的是不同的數據權益。就微信平臺中單一原始數據而言,數據控制主體只能依附于用戶信息權益,依其與用戶的約定享有原始數據的有限使用權。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控制的單一原始數據只要不違反“合法、必要、征得用戶同意”原則,一般不應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因此,兩被告擅自收集、存儲或使用單一微信用戶數據僅涉嫌侵害該微信用戶個人信息權,兩原告不能因此而主張損失賠償。就微信平臺數據資源整體而言,微信數據資源系兩原告,經過長期經營積累聚集而成的,能夠給兩原告帶來競爭優(yōu)勢,兩原告對于微信數據資源應當享有競爭權益。如果被告未經許可規(guī)?;茐男允褂迷摂祿Y源,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兩原告有權要求獲得賠償。
本案中,被訴侵權軟件具有收集、存儲及監(jiān)控微信產品數據的功能。涉案微信數據并非相關經營性用戶單方信息,還涉及作為經營性用戶微信好友的其他微信用戶個人身份數據,以及經營性用戶與其微信好友通過相互交集而共同提供的用戶行為數據。兩被告擅自將該部分并不知情的微信用戶的數據進行存儲或使用,違反了《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了對微信用戶信息權益的侵害,且勢必導致微信用戶對微信產品喪失應有的安全感及基本信任,減損微信產品的用戶關注度及對用戶數據流量的吸引力,損害兩原告對于微信數據資源享有的競爭性權益。兩被告的行為不僅有違商業(yè)道德,且違反了《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于被訴行為是否屬于創(chuàng)新性競爭,該院認為,網絡競爭行為應當符合“合法、適度、征得用戶同意、有效率”的原則,如果一項網絡競爭行為對競爭效能的破壞性大于建設性,即便能夠給部分消費者帶來某些福利,若不加以禁止,其不僅會損害其他多數消費者的福利,同時還將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創(chuàng)造積極性,進而影響到消費者整體與長遠利益的提升。本案中,微信產品作為一款社交產品在國內外擁有巨量活躍用戶,深受廣大消費的歡迎,其對于市場的貢獻是顯而易見的。被訴侵權軟件雖然提升了少數經營性用戶使用微信產品的體驗,但惡化了多數用戶使用微信產品的體驗,如果不加以禁止,會危及微信產品的整體效能發(fā)揮與后續(xù)發(fā)展,進而影響到廣大消費者的福祉。兩被告此種所謂創(chuàng)新競爭活動,在競爭效能上明顯弊大于利,難謂有效率的創(chuàng)新競爭,不具有正當性。遂于2020年6月2日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60萬元。
一審判決后,兩被告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申請撤回上訴。該院于2020 年8月25日裁定予以準許。
4、上海樂扣樂扣貿易有限公司與義烏市妙愛貿易有限公司、義烏市恒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計算難、損害賠償數額低,一直是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中致力解決的難點問題。加大損害賠償力度,顯著提高侵權成本,使賠償數額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相契合,是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點。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各項判賠因素,尤其是侵權人網店銷量巨大的事實,采用法定賠償方法,全額支持了權利人主張的賠償數額,充分彌補了權利人的損失,有效發(fā)揮了司法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認定和維護功能。
【裁判要旨】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165號
【案情介紹】
上海樂扣樂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扣樂扣公司)經授權許可使用專利號為 ZL201030242136.6、名稱為“折疊式收納箱(U 字拉鏈-窗口)”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維權訴訟。其認為義烏市妙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妙愛公司)、義烏市恒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居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與其專利相同的產品,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害,遂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妙愛公司、恒居公司停止侵害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00萬元。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妙愛公司、恒居公司對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沒有異議,該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妙愛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恒居公司制造被訴侵權產品,均侵害了涉案專利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額,因樂扣樂扣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被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或妙愛公司、恒居公司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亦無法確定,故該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的類型、授權時間,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樂扣樂扣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尤其注意到如下事實:1.涉案專利為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0年12月22日;2.涉案侵權產品的價格為35.5元,侵權鏈接下的產品總銷量為982632;3.妙愛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恒居公司實施了制造侵權產品的行為;4.樂扣樂扣公司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并委托律師出庭,支出了一定的維權費用。該院于2020年5月28日判決:妙愛公司、恒居公司停止侵害,妙愛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100萬元,恒居公司對其中的8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5、邵燕娟、毛文娟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入選理由】
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發(fā)生的銷售假冒偽劣口罩刑事案件。全民抗疫期間,口罩成為標配。假冒偽劣口罩質量低劣,佩戴偽劣口罩將帶來極大的健康隱患,直接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和公共衛(wèi)生安全。犯罪行為于2020年1月24日、25日發(fā)生,26日即被公安機關查獲,系全國首例防疫期間“問題”口罩批捕案件。一、二審法院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從快從重審理涉疫情刑事案件,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堅強刑事司法保障。
【裁判要旨】
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主觀構成要件要求為故意,而實踐中大多數被告人會提出主觀不明知的抗辯,以逃避刑事制裁,如何審查被告人的主觀狀態(tài)成此類案件的審理難點。一、二審法院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的前期經營行為、微信圈發(fā)布廣告、進貨細節(jié)、退貨情況等因素,認定二被告人在主觀上明知銷售的是假冒3M商標的口罩。在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的情況下,按照較重的罪名即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被告人定罪處刑。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刑初211號
二審: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7刑終172號
【案情介紹】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邵燕娟從王志成(另案處理)處以人民幣1萬元的價格購得一次性口罩1萬個,在明知上述口罩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情況下,以1.5萬元的價格銷售給被害人周春霞。次日,邵燕娟從田守軍(另案處理)處分兩次以共計15萬元的價格采購了2萬個假冒第6246533號注冊商標的3M防護口罩,在明知上述口罩系假冒注冊商標且為劣質商品的情況下,分別以8.5萬元和9萬元的價格將上述口罩賣給被告人毛文娟。1月25日,毛文娟從邵燕娟處購得上述口罩后,在明知這些口罩系假冒注冊商標且劣質商品的情況下,以20萬元的價格將銷售給下家席浩。
經明尼達礦業(yè)制造(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檢驗,上述3M牌口罩并非3M公司生產或委托他人生產的產品,檢驗結果為假冒產品。經浙江省輕工業(yè)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國家紡織服裝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浙江)檢驗,上述3M牌口罩和1萬個一次性口罩標識、頭帶、過濾效率均不符合GB2626-2006防護口罩的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邵燕娟、毛文娟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內容】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邵燕娟、毛文娟在銷售產品過程中,以假充真,其中邵燕娟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毛文娟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邵燕娟、毛文娟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邵燕娟、毛文娟均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即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邵燕娟、毛文娟在犯罪后能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于2020年3月13日判決:一、毛文娟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十四萬元;二、邵燕娟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三、毛文娟的違法所得二萬五千元、邵燕娟的違法所得三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四、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邵燕娟、毛文娟不服,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遂于2020年6月9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王成林、濟南通亞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劉晉玉、張勇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入選理由】
本案系公安部督辦的特大跨國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汽車案。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假冒車輛系組裝、拼裝車,用于裝載貨物存在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且該假冒車輛用于“一帶一路”企業(yè)的海外投資開發(fā)。該案不僅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利益,還嚴重損害了“一帶一路”企業(yè)在海外的投資利益,同時給我國的自主品牌及國際形象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法院審理過程中依法把握偽劣產品的界定標準,在認定本案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同時,嚴懲各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嚴厲打擊了此類犯罪行為。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辨認以及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問題。商標權人在辨認侵權商品時,應結合商品本身的技術參數、結構、組成等要素辨認真?zhèn)?;對于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應依法把握偽劣產品的認定標準。涉案假冒北奔牌自卸車是以貨箱車為基礎進行改裝、拼裝,從“北奔重卡”標識本身及其他外觀特征上難以確定其真?zhèn)?,后通過發(fā)動機、車橋、變速器等配件規(guī)格、鋼印等要素進行辨別,確認系假冒商品。同時,涉案車輛具有改裝、拼裝屬性,雖有偽劣產品嫌疑,但鑒別工作僅由商標權人實施,并未通過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在案證據難以認定具有偽劣屬性,最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量刑。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2020)浙0212刑初938號
【案情介紹】
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成林以“北奔”4S一級經銷商青州順馳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寧波昆侖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侖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以總價254萬元向昆侖公司銷售10輛北奔牌庫存自卸車用于非洲幾內亞的黃金開采。王成林在明知商標權人北奔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沒有庫存車的情況下,于同年3月27日簽訂合同以總價244萬元向非北奔經銷商濟南通亞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亞公司)采購10輛北奔牌自卸車。
合同履行期間,通亞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劉晉玉購入10輛貨箱車,并伙同被告人張勇、孫先臣(另案處理)等人對貨箱車增改發(fā)動機馬力、加裝車輛中后橋、更改發(fā)動機鋼印號和車輛大架號,并偽造北奔整車銘牌、濰柴發(fā)動機銘牌、法士特變速器銘牌后,將上述假冒北奔品牌的自卸車銷售給王成林。王成林明知劉晉玉改裝、拼裝假冒北奔品牌車輛并向其銷售,仍將上述假冒北奔品牌自卸車銷售給昆侖公司并出口至幾內亞。經現場勘驗、商標權人鑒別,涉案10輛自卸車的技術結構與車載重要零部件配置,與北奔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北奔2534k/6*4自卸車”的設計和制造技術標準存在多處不符,系拼裝車,系假冒北奔公司“北奔”注冊商標的車輛。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王成林、通亞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劉晉玉、張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審理期間,王成林、劉晉玉主動向受害單位昆侖公司進行了民事賠償。
【裁判內容】
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通亞公司未經注冊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情節(jié)特別嚴重,劉晉玉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勇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王成林未經注冊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王成林、劉晉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張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王成林、劉晉玉、張勇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能認罪認罰,并取得受害單位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于2020年11月4日判決:1.王成林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十萬元;2.通亞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二十萬元;3.劉晉玉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4.張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
一審判決后,王成林等人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
7、王功斌、俞如安侵犯著作權罪案
【入選理由】
有別于傳統(tǒng)的侵犯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犯罪,本案明確了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權利人的計算機軟件系統(tǒng)進行升級改造,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嚴厲懲治和震懾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分子,維護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本案系我省全面實施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后,湖州首例跨縣域審理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受疫情影響,本案采用遠程視頻系統(tǒng)連線長興縣看守所,由法檢“兩長”同庭履職進行“隔空”審理,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相關行政部門及企業(yè)代表在線觀看庭審直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裁判要旨】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計算機軟件,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2020)浙0521刑初45號
【案情介紹】
2019年3月至6月期間,王功斌、俞如安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浙江海悅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悅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海悅公司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全自動鑄焊機智能控制系統(tǒng),對山東超威電源有限公司的38臺鑄焊機進行升級改造,并收取每臺8400元的升級改造費用,非法經營數額共計319200元。
經鑒定,山東超威電源有限公司車間內使用的鑄焊機操作系統(tǒng)與海悅公司鑄焊機控制系統(tǒng)二者軟件基本相同,系同一軟件的不同版本,構成復制關系。
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王功斌、俞如安犯侵犯著作權罪,向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內容】
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功斌、俞如安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計算機軟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王功斌、俞如安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俞如安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著作權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且退出違法所得6萬元,予以從寬處罰。遂于2020年3月13日判決:1.王功斌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2.俞如安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3.王功斌、俞如安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俞如安已退出的違法所得6萬元,上繳國庫;4.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王功斌、俞如安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
8、岱山縣佳瑪玩具廠訴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責令停止專利侵權案
【入選理由】
本案系寧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以來跨區(qū)域管轄發(fā)生在舟山市的第一起專利行政案件。本案判決明確了在專利訴訟中對使用自有專利進行抗辯的審查規(guī)則,即在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權利人在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情況下,即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已獲得專利授權,亦不得對抗權利人享有的在先專利權。本案判決有力支持了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行為,有效打擊了侵害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對類似案件的處理有一定借鑒意義。
【裁判要旨】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在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人以其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為由抗辯不侵害涉案專利權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2知行初5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行終200號
【案情介紹】
2019年5月9日,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舟山市監(jiān)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認定岱山縣佳瑪玩具廠(以下簡稱佳瑪玩具廠)生產、銷售的產品侵害了浙江省舟山玩具廠(以下簡稱舟山玩具廠)專利號為ZL 2011 2 00105842、名稱為“玩具尾巴的搖擺機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責令佳瑪玩具廠立即停止侵害,銷毀有關模具、成品或者半成品。佳瑪玩具廠不服,認為其投資人享有專利號為ZL 2016 2 1391162.3、名稱為“前趴后坐玩具機芯以及安裝有該機芯的動物玩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被訴侵權產品系嚴格按照該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進行生產,并未侵害舟山玩具廠的專利權,且舟山市監(jiān)局作出處理決定時未告知其能否申請行政復議以及如何申請等事項,存在程序瑕疵,遂訴至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
【裁判內容】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舟山玩具廠涉案實用新型專利之間的技術特征可以一一對應,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已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和3的保護范圍。涉案專利權的申請時間為2011年1月14日,而佳瑪玩具廠的投資人申請專利權的申請時間為2016年12月19日,明顯晚于涉案專利權,不能因該在后申請的專利權而排除對涉案專利權的保護,更不能以此作為佳瑪玩具廠侵害在先權利的免責理由。因此,在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和3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的情況下,舟山市監(jiān)局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無不當。舟山市監(jiān)局已按照法律規(guī)定告知佳瑪玩具廠若不服處理決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其程序合法。該院遂于2019年9月11日判決:駁回佳瑪玩具廠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佳瑪玩具廠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申請撤回上訴,該院裁定予以準許。
來源:IPRdaily綜合浙江天平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浙江高院發(fā)布《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公布2020年8個知識產權典型案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如有想看文章主題內容,歡迎留言評論~
開年重磅!“粵港澳大灣區(qū)40位知識產權領軍人物”評選活動正式啟動(附規(guī)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綜合浙江天平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jupyterflow.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