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訴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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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BURBERRY”訴“BANEBERRY”商標侵權案之行為禁令
根據(jù)中辦、國辦《關于強化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意見》精神,為充分發(fā)揮訴訟禁令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識產(chǎn)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和便利性,近日,蘇州中院在審理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國際知名品牌BURBERRY)訴被告某商貿(mào)(上海)公司、某服飾(上海)公司、彭某某、昆山某服裝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過程中,根據(jù)原告申請,對被告方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即“行為禁令”),禁止被告方使用被訴侵權標識開展經(jīng)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保全的相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本案中,蘇州中院之所以作出行為禁令,是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被訴商標存在侵權可能性
原告涉案權利商標“BURBERRY”及在中國市場中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其客觀上具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可能性。而被訴侵權標識“BANEBERRY”、“”盡管亦為注冊商標,但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存在被認定為屬于對涉案馳名商標的惡意復制和摹仿,并構成商標侵權的可能性。
同時,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中大量使用的、圖案亦涉嫌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權的侵害。此外,被告方在經(jīng)營中使用與BURBEERY品牌被特許使用的英國皇家標識高度近似的標識,并宣稱品牌“起源于英國杰明街,其最具象征的‘英式格子’是時尚界的經(jīng)典元素”等宣傳用語,上述行為亦存在被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很大可能性。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案被訴侵權商標“BANEBERRY”以及“”均為注冊商標,但是該兩枚商標分別核準注冊于2009年12月以及2011年8月。在該兩商標申請注冊日期之前,博柏利公司的“BURBERRY”商標以及“”商標已事實上處于馳名狀態(tài)。從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顯示,被訴侵權商標持有人在使用時均系以與BURBERRY品牌相同的特殊字體標注其“BANEBERRY”商標,并且與其騎士圖形商標或與相同或近似的圖案并行使用,造成混淆的實際效果。
二、行為保全具有現(xiàn)實緊迫性
被訴BANEBERRY實體店鋪在過去一年內(nèi)呈快速擴張態(tài)勢,歷經(jīng)一年半時間已實際開設店鋪40余家,數(shù)量直逼博柏利公司在全國的專賣門店。并且,被訴侵權地域范圍覆蓋上海、南京、杭州、蘇州、長沙、南昌等眾多一、二線城市,廣泛開設于各地大型商場或奧特萊斯中,與博柏利公司的銷售渠道亦高度重合,極易導致混淆和誤認。此外,被訴侵權商品還通過越來越多的網(wǎng)絡渠道進行銷售。博柏利公司的相應市場份額被持續(xù)大量擠占,削弱其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诒辉V行為的侵權可能性及上述態(tài)勢,行為保全具有現(xiàn)實緊迫性。
三、采取保全措施明顯利大于弊
從利益平衡性角度看,原告博柏利公司系國際知名品牌“BURBERRY”的權利人,該品牌歷經(jīng)百年深耕培植,已經(jīng)具備了較高的知名度,其權利狀態(tài)穩(wěn)定,且部分商標長期處于為普通公眾廣為知曉的狀態(tài)。綜合被訴侵權行為的表征來看,其構成侵權可能性很大。保全行為對被告方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可控的。如不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可能會對原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而且會引發(fā)消費者的大量混淆、誤認。
四、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
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衡量,被訴侵權產(chǎn)品系服裝,其作為一般消費品,消費者在購買時只會施以一般注意力,如其構成侵權,則放任被訴侵權行為持續(xù),不僅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誤購,還會牽涉大量第三方商場、電商平臺等,耗費不必要的公共資源。從本案證據(jù)顯示,目前被訴侵權行為已經(jīng)事實上引發(fā)大量消費者投訴。故而,責令被告方停止相關行為,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廣大消費者的權益。
五、原告依法提供擔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被訴行為被認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及被告方停止相關行為可能遭受的損失等因素,依法責令原告提供了相應擔保。同時明確,在本裁定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證據(jù)證明被告方停止涉案行為造成更大損失的,法院將責令原告追加相應的擔保。
綜合以上考量,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申請,及時出具了行為保全裁定,責令各被告方立即停止使用被訴侵權商標標識并停止相關涉嫌不正當競爭的宣傳用語。
近年來,基于知識產(chǎn)權侵權行為普遍具有隱蔽性、易擴散性以及損害后果常常無法用金錢予以事后彌補等特性,使得行為保全作為一項預防性和禁止性兼具的救濟方式,在知識產(chǎn)權領域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適用。
本案中,蘇州中院兼顧了及時保護和穩(wěn)妥保護的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通知當事人到庭聽取各方意見,在被告方不配合送達并提起管轄異議的情況下,法院兩次前往當事人所在地進行直接送達,以此充分保障被告方陳述意見的權利。在此基礎上,結(jié)合雙方提交的證據(jù),法院從權利穩(wěn)定性、侵權可能性、保全的必要性及現(xiàn)實緊迫性、保全行為對雙方權益可能造成的損害以及對公共利益的平衡性、原告是否足額提交擔保等方面進行了審慎審查。
目前,本案實體爭議仍在審理中,蘇州中院將秉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后續(xù)審理。
來源:蘇州中級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BURBERRY”訴“BANEBERRY”商標侵權案之行為禁令(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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