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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齊記 北京維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關于結構限定與功能限定的比較及建議
純結構寫法容易導致權利要求缺乏必要技術特征,且難以對保護范圍進行有效擴展,所以筆者建議在使用純結構寫法的同時適當?shù)卦黾庸δ芟薅?,以解決純結構寫法的本質缺陷。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功能限定時一定保證其具有結構限制作用,否則沒有任何實質用途,無故增加專利維權的難度。
一、引言
在專利界,產品專利的撰寫風格主要分為兩個派系,一個派系喜歡使用功能限定,另一個派系比較討厭使用功能限定。也正是因為這兩個派系的存在,導致原本優(yōu)秀的專利代理師,在進入不同派系工作時經常遇到一些問題,比如得不到對立方領導、同事的賞識和認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兩個派系之間的矛盾,筆者特地對結構限定與功能限定進行比較,根據比較結果給出較為嚴謹?shù)慕ㄗh。
二、結構限定與功能限定的比較
1、結構限定①,使用粗略位置、粗略結構的結構限定
1.1、案例說明
一種按摩椅,......,還包括設在靠背上的凸起。保護范圍是:
1.2、優(yōu)劣分析
1)優(yōu)點:方案清楚、簡要;
2)缺點:缺少必要技術特征、保護范圍不合理。
1.3、使用建議
不推薦,★☆☆☆☆
2、結構限定②,使用詳細位置、粗略結構的結構限定
2.1、案例說明
一種按摩椅,......,還包括設在靠背的前表面上的凸起。保護范圍是:
2.2、優(yōu)劣分析
1)優(yōu)點:方案清楚、簡要;
2)缺點:缺少必要技術特征、保護范圍不合理。
2.3、使用建議
不推薦,★☆☆☆☆
3、結構限定③,使用詳細位置、詳細結構的結構限定
3.1、案例說明
一種按摩椅,......,還包括設在靠背的前表面上的球冠凸起。保護范圍是:
3.2、優(yōu)劣分析
1)優(yōu)點:方案清楚、簡要,不缺必要技術特征;
2)缺點:保護范圍過小。
3.3、使用建議
不推薦,★☆☆☆☆
4、功能限定①、在簡單位置、簡單結構的基礎上使用功能/效果給部件命名的功能限定
4.1、案例說明
一種按摩椅,......,還包括設在靠背上的按摩凸起。
4.2、優(yōu)劣分析
1)優(yōu)點:方案清楚、簡要,不缺必特,保護范圍最大,功能特征具有結構限制作用(比如球冠、靠背前表面等);
2)缺點:暫無。
4.3、使用建議
推薦使用,★★★★★
5、功能限定②、在簡單位置、簡單結構的基礎上使用完整功能/效果的功能限定
5.1、案例說明
一種按摩椅,......,還包括設在靠背上的且用以對使用者背部進行按摩的凸起。保護范圍是:
5.2、優(yōu)劣分析
1)優(yōu)點:方案清楚、簡要,不缺必要技術特征,保護范圍較大,功能特征具有結構限制作用(球冠、靠背前表面等);
2)缺點:暫無。
5.3、使用建議
推薦使用,★★★★★
6、功能限定③、在簡單位置、簡單結構的基礎上使用完整功能/效果的同時,再使用功能/效果給部件命名的功能限定
6.1、案例說明
一種按摩椅,......,還包括設在靠背上的且用以對使用者背部進行按摩的按摩凸起。保護范圍是:
6.2、優(yōu)劣分析
1)優(yōu)點:方案清楚,不缺必特,保護范圍較大,功能特征具有結構限制作用(比如球冠、靠背前表面等);
2)缺點:“按摩”二字重復,存在不簡要的問題,但還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不簡要。
6.3、使用建議
不推薦,建議使用上文中的第5項或第6項,★★☆☆☆。
7、功能限定④、在詳細位置、簡單結構的基礎上使用功能/效果給部件命名的功能限定
7.1、案例說明
一種按摩椅,......,還包括設在靠背的前表面上的按摩凸起。保護范圍是:
7.2、優(yōu)劣分析
1)優(yōu)點:方案清楚、簡要,不缺必要技術特征,功能特征具有結構限制作用(比如球冠);
2)缺點:保護范圍過小。
7.3、使用建議
不推薦不反對,★★★☆☆。
8、功能限定⑤、在詳細位置、詳細結構的基礎上使用功能/效果給部件命名的功能限定
8.1、案例說明
一種按摩椅,......,還包括設在靠背的前表面上的球冠式按摩凸起。保護范圍是:
8.2、優(yōu)劣分析
1)優(yōu)點:方案清楚、簡要,不缺必要技術特征;
2)缺點:保護范圍過小,功能特征無結構限制作用。
8.3、使用建議
不推薦,★★☆☆☆。
三、總結與建議
基于上文分析可知,純結構寫法容易導致權利要求缺乏必要技術特征,且難以對保護范圍進行有效擴展,所以筆者建議在使用純結構寫法的同時適當?shù)卦黾庸δ芟薅?,以解決純結構寫法的本質缺陷。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功能限定時一定保證其具有結構限制作用,否則沒有任何實質用途,無故增加專利維權的難度。
四、觀點分享
筆者認為: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大小與專利代理師的意識、認知和撰寫能力等有關,與是否使用功能限定無關。比如,代理師A寫一個純結構的獨權,將其記為專利1;代理師B寫了一個帶功能限定的獨權,且又將代理師A的純結構獨權作為了從權,將其記為專利2。分析可知,專利2的保護范圍最差與專利1相同,所以意識、認知和撰寫能力等因素才是決定保護范圍的根本原因,莫要以功能限定的有無情況輕易地判斷專利質量。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齊記 北京維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撰寫中關于結構限定與功能限定的比較及建議(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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